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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13 12:4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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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 [2003]第2号

 《衡水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7月22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市长 冀纯堂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衡水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主体的选择,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以及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全市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的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

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水利、交通、卫生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现行各自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业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各级各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按行业性质、特点予以冠名。

第二章   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招标范围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主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医疗设备、药品的采购应按本规定全部实行招标采购;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八百万元以上的。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经批准不进行施工招标,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或年度投资计划时予以说明: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取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或年度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批准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核准的招标方案等情况。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采用自行招标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第十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排名先后或者得分高低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没有载明数量范围的,招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修订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

(三)投标报价清单;

(四)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六)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

(九)开标的时间、地点;

(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合同主要条款;

(十二)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和另编的标底造价都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按规定收取一定数量的工本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招标项目是否设置标底;需要编制标底的,只能设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招标人组织编制。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售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加盖本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印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加盖本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印鉴后,以密封方式在有效期内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和补充资料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在合同估算价的1%-2%以内确定。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开标过程应当对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数量;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投标人的名称和投标报价以及其他事项进行记录,并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章确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当从河北省确定的评标专家库中按照行业性质随机抽取,应有《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四)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六)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九)其他应视为废标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

(一)开标时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

(二)所有投标报价都超过标底的上限,招标人无力承受的;

(三)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期限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自公示时间期满之日起五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一)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组成人员名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

(二)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三)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四)《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发展计划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七部委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颁布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经商得国家开发银行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规定下发前,今年已发生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相应的基金帐务处理与本规定不符的,应调整有关帐户。
各行应认真组织好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各项会计核算工作。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对代理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会计关系
农业银行与开发银行是一种业务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协议确定的原则,两行建立如下帐户关系:
(一)开发银行在农业银行总行开立资金往来帐户,用以存放财政部拨给开发银行的预算资金,以及开发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债券集中的资金等,通过人民银行拨入开发银行在农业银行总行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帐户。开发银行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另设明细帐户核算。上述款项到达后,农业银行总行会计部门按常规手续,及时通知开发银行。各类帐户余额按同业存放利率计息。
(二)开发银行委托农业银行代理政策性贷款资金拨付业务,通过“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帐户拨付,农业银行应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将委托贷款基金划拨到项目经办行。各经办行在委托贷款基金数额内发放委托贷款。各项代理贷款基金要按基金种类设户,并保证基金及时到位,不得挪用。委托贷款基金不计利息。
二、会计科目的使用
由于农业银行代理开发银行业务量较小,暂不设立专项会计科目,只在有关会计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
(一)在“821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下设置“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开发银行收回贷款本金”、“开发银行收回贷款利息”明细帐户,用以核算开发银行存入农业银行总行的各项资金。存入时记贷方,支付时记借方。
(二)在“847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科目下设置“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基金”、“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基金”明细帐户,用于核算开发银行拨付经办行的委托贷款基金。拨入时记贷方,退回时记借方。
(三)在“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科目下设置“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明细帐户,分别核算开发银行委托农业银行发放的基建贷款、基建软贷款、技改贷款。各经办行按借款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四)在表外科目增设“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科目,核算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到期应收未收利息。本科目按债务人设户,发生时记借方,偿还或经批准核销时记贷方。
三、资金供应方式及会计核算手续
(一)代理开发银行各种委托贷款的资金供应和核算方式,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各种委托贷款均由开发银行按项目将贷款基金直接汇到项目经办行。经办行贷款业务部门根据总行转发的年度投资计划、借款合同以及收到的委托贷款基金,以贷款基金为准,根据贷款基金数额,填制贷款指标通知书,并在贷款指标通知书上加盖业务部门专用章后交会计部门,并同时通知贷款单位办理贷款转存手续。(最迟在资金到达的次日办理完毕)。会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内按规定一次发放、转存,并开始计息。借款单位还款时,必须在二日内将同额的贷款基金汇往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开发银行收回贷款本金”帐户。
(二)委托代理贷款的会计处理手续
1.总行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用途栏目注明“汇拨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字样),将基金汇拨到经办行,按规定手续处理。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放户
或:联行往帐 ××行往帐户
2.经办行收到总行汇入基金的有关凭证后,根据收款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联行往帐 总行来帐户
贷: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户
会计部门应及时将收帐通知交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按基金种类登记台帐,并据以签开贷款指标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送借款单位。
3.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签开的贷款指标通知书后,据以开立贷款帐户,按规定对贷款单位发放贷款。转存时会计分录:
借: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单位贷款户
贷:××存款 ××单位存款户
4.借款单位还款时,应在还款凭证注明“归还××贷款本金”字样,会计部门按规定手续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款 ×××单位户
贷: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单位贷款户
同时,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经经办行信贷部门审定后,将还款同额的基金划回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回收贷款本金户,并在汇款凭证用途栏目注明“划回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贷款单位还款”字样,办妥汇款后,回单联送业务部门据以销记台帐。会计分录:
借: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联行往帐 总行往帐户
5.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时,经审核无误,收入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回收贷款本金户,同时将收帐通知及时通知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 开发银行收回贷款本金户
四、委托贷款利息的计算与清交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的结息期、利率按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结息日,按规定结算利息,直接从单位存款户扣收。收取的利息直接(最迟不得超过二日)逐笔上划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实收贷款利息户。上划时,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并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上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单位还款”字样。会计分录:
借:××存款 ××单位存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联行往帐 总行往帐户
借款单位存款户无款扣收或无其他利息资金来源的,其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应列“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待借款单位实际付息后,按上述手续将实收利息逐笔上划总行,同时销记表外科目。有关划交利息的会计处理同上。
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后,经审核无误,收入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实收贷款利息户,同时将收帐通知及时通知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联行来帐 ××往来帐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 开发银行收回贷款利息户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代理开发银行业务会计科目情况表”(见附表)由于代理业务量小,只进行明细核算,各经办行应根据报表要求填报后,送信贷部门逐级上报,汇总后送开发银行。
(二)会计项目电旬、月报(见附件)根据开发银行要求,由经办行的信贷部门逐级上报。(支行旬、月后的二日报分行、分行三日报总行。)
(三)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
农业银行为开发银行代理贷款业务,开发银行应按协议确定的标准给予农业银行网点补助费,统一拨交农业银行总行。总行按各分行经办的业务量情况,专项分配项目经办行。
注:附件及附表略。


关于发送《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科委


关于发送《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1990年6月9日,国家科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政策法规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中国科学院计划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制订了《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现转发 请参照执行。

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保证该办法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二条 为保证软科学研究计划能适应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及各级各类决策和管理的需要,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条件从有关决策和管理部门、高等学校、软科学研究机构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委员会,作为软科学研究工作的智囊机构,指导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编制和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各级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人选可采取由有关部门推荐和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直接选聘相结合的办法。每届委员的聘期、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由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 各级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应符合下述条件:
(一)关心软科学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能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科学研究职业道德。
(三)长期从事软科学研究,对软科学研究的有关领域熟悉,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造诣和权威性,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职称。
(五)能胜任和履行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不仅应协调好软科学研究计划内部的关系,而且应处理好软科学研究计划与国家、部门、地区科技计划、国民经济计划、社会发展计划之间的关系。
(二)在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时,不仅要考虑我国软科学研究工作的方方面面,而且应突出重点,分清主次、轻重、缓急。切不可同样看待,以避免分散人力、物力、财力,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三)在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时,不仅要安排研究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决策问题,而且还应做出适当安排,研究一些长远发展的问题。包括对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规律和国外的发展经验,可能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出现,但我国决策和管理部门尚未提出或未认识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超前研究。
第六条 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述条件:
(一)对国家、部门、地区当前或长远的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对推动软科学的发展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
(三)对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四)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清楚、翔实,研究方法科学、先进,有关数据、信息和背景材料具有较好的基础。
第七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
《项目指南》是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基础,因此对《项目指南》的编制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项目指南》的编制可参照下述程序:
1.通过调查了解各级决策管理部门对软科学研究的需求,结合已有的软科学研究基础,进行统一运筹,确定当年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选题范围和研究领域,进行目标设计。


2.在选题范围、研究领域和研究目标确定之后,可设计《软科学研究项目征集调查表》,并根据确定的研究范围和领域有选择地发送有关领导同志、决策管理部门和软科学研究机构等,请他们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智慧和决策管理的需要,以及软科学研究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系统性提出项目选择建议,并按要求填写《软科学研究项目征集调查表》。
3.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收回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征集调查表》进行汇总和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出《项目指南(草稿)》,然后提交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委员会征求意见。
4.根据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修改意见对《项目指南(草稿)》进行修改、充实、完善,定稿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
1.根据《项目指南》涉及的领域和范围,有选择地向有关领导、部门、专家学者和软科学研究机构发送《项目指南》、《软科学研究项目委托书》或《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委托书》和《项目申请书》),请他们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根据决策、管理和软科学研究工作发展的需要,提出选题的建议,并填写《项目委托书》或《项目申请书》。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选题应采取委托与申请相结合的方法。
2.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收回的《项目委托书》或《项目申请书》进行汇总和整理,根据当年软科学研究计划的财政预算,进行全面综合平衡,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初步遴选,编制出《软科学研究计划(草案)》。
3.组织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按照有关综合评价指标,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对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草案)》中的项目逐一进行审查和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1)每个项目确定3个项目主审员。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应事先将申请立项项目的有关材料(《项目申请书》或《项目委托书》)以及有关专家推荐意见送项目主审员,让主审员熟悉和了解立项项目的有关情况。
(2)召开项目立项审查会。先由项目申请人或委托人介绍项目的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等,并质疑答辩,项目申请人或委托人退出会场。然后由主审员介绍情况并进行评价,继而大会进行讨论。最后由专家按照有关指标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填写《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综合评价表》。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专家的评价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3)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根据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对《软科学研究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和综合平衡。定稿后交条件财务等部门审核经费预算,然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国家、部门和地方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指令性研究任务,必须经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委员会论证后方可立项。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由下述两部分组成:
(一)纲要:纲要是以简洁的文字对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主要内容、指标和设想的综合与概述。其中包括对制定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依据和指导思想的阐述,对指导计划实施的方针、政策,以及保证计划圆满完成的条件、管理措施等方面的说明。
(二)附表。软科学研究计划一般包括下列附表:
1.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表;
2.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表;
计划项目表包括下列栏目:A.序号;B.项目编号;C.项目名称;D.主要研究内容及子课题;E.起止年限;F.项目归口管理单位;G.项目承担单位;H.成果形式;I.经费(此栏目分为:总额、已拨、待拨);J.备注等。
3.其它各种表格。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综合评价指标如下:
(一)重要性。该指标主要用来衡量项目所研究的问题对国家、部门和地区的重大决策,对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所能产生的影响和作用,以及所具有的重要程度。
(二)必要性。该指标主要用来衡量项目所研究的问题适应当前国家、部门和地区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和各级领导重大决策需求的程度。
(三)紧迫性。该指标主要用来衡量各级领导重大决策的需求与当前决策现状之间的差距,以及项目所研究的问题与当前决策需要之间的差距,项目所研究的问题对解决国家、部门和地区当前重大决策的迫切程度。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指标主要用来衡量项目可能带来的直接和间接的、近期和远期的、有形和无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科学价值。该指标主要用来衡量项目所具有的科学价值,以及对推动软科学学科的发展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
(六)可行性。该指标主要用来衡量项目所提出的研究目标、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是否可行,当前所具有的数据、信息和背景材料,以及通过调查所可能搜集到的数据、资料等是否能满足项目研究工作的需要,按照预定的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当前所具有的工作基础是否能按期达到项目所提出的研究目标。
(七)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该指标主要用来考察项目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是否科学、先进,对该项目是否适用。
(八)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该指标主要用来衡量项目所提出的经费预算方案是否经济、科学和合理。
(九)项目承担单位的能力。该指标主要用来衡量项目承担单位研究人员的数量、知识结构、智能结构、人才结构、研究能力、装备水平、管理水平、数据、信息和资料的收集、加工、处理能力,内部的协调状况和与外部的协作关系等是否能满足研究工作的需要,以及项目承担单位能否按期保质保量达到预定研究目标。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可向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下达《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条件和要求确定招标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一般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直接委托指定单位进行研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条件共同商定,但必须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承担能力(包括研究人员数量、人才结构、知识结构、智能结构、研究能力、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工作条件等进行审核和衡量。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通知书》和《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通知书》下达后三个月之内签定合同。逾期不签者,视为撤销,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可另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签定合同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也应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处理。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十五条 为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促使软科学研究工作走向公开化、社会化和科学化,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逐步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对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其根本目的,一是为了对各软科学研究机构承担国家、部门和地区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提供平等竞争机会,鼓励展开积极的竞争,使项目的承担单位和承包方案的优化选择达到相对最优;二是为了减少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层次,提高软科学研究工作的科研效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软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为了提高软科学研究计划管
理的透明度,接受广大软科学工作者对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和实施的监督,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公开化。
第十六条 在招标管理工作中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招标项目的选择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招标的程序以及标的的确定等,应与软科学研究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相适应。
(二)招标单位对招标项目应提出明确的指令性要求,如预期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成果形式和有关具体指标等。
(三)在招标工作中,应坚持公开评标和择优中标。在评标过程中,应对课题承担单位或联合承担单位的研究能力、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和经费预算是否最佳和合理作出全面综合评价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择优。决不能以报价高低作为择优的首要条件。
(四)在招标工作中,应既鼓励竞争,又提倡破除部门、系统、地区的条块分割观念,支持多个软科学研究机构联合投标,发挥联合的智力优势。
(五)引导投标者在研究能力、研究方案、方法和经费预算上开展全方位竞争。应提倡投标者之间既有竞争,又能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合作。开标之后,应积极运用经济杠杆和行政杠杆,鼓励中标者和非中标者加强联合,优势互补,增强综合研究能力。
(六)应采取积极措施,保护那些自带部分经费或全部经费参加投标的软科学研究机构的积极性。
(七)对限期完成的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可采取双标制或多标制进行招标,即选择两个或多个中标者进行阶段竞争,待取得阶段成果并进行全面评价后,再择优选择最终中标者。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必要时可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标者,由他们并行开展研究,以实现全方位的竞争,为政府提供可供选择的多决策方案。
(八)应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严肃招标工作纪律,保证招标的公正性。
(九)应积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把行政措施与经济调控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对招标项目实行合同制的基础上,实行全面承包责任制,使责、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证软科学研究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招标对象和资格。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各部门、高等院校、解放军各总部、军、兵种、大军区等所属软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和优势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均可提出投标。民办软科学研究机构具有招标单位认可的保证单位和保证人也可提出投标。对以个人身份提出投标,以及外国有关研究机构提出投标,由于客观原因,可暂不受理。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是独立的法人,具有合法的法人代表。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保证单位和保证人,并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招标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在报纸和刊物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召开招标大会,或向具有相应研究能力和条件,愿意承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有关单位发送招标提要。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条件,从软科学研究计划中选出实行招标的项目。
(二)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软科学研究计划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是:
1.审定标书和中标条件;
2.择优选出中标者;
3.确定开标,主持开标;
4.解决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准备招标的有关文本:
1.招标公告。其内容包括:
A.项目名称;
B.立项背景。主要说明本项研究的作用、意义及国内外有关背景;
C.预期研究目标。主要说明本项研究要达到的目标;
D.主要研究内容及范围;
E.研究成果的形式、质量要求;
F.完成期限;
G.投标截止日期;
H.招标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2.投标申请书。其内容主要包括:
A.项目名称;
B.投标单位名称;
C.投标单位简况,主要包括:从事软科学研究活动的人员总数、职称结构、学历结构、专业结构,有关设备及设施状况(如计算机、复印机和文印设备,图书资料室藏书和资料现有情况),研究方向及专长,取得的重大成果,投标单位在国内外,以及在本系统、本地区所处的地位和影响(由投标单位进行自我评价)等;
D.投标负责人及参加本项研究的主要研究人员的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及职称、所学专业及专长、取得的成就及著作等;
E.投标报价,即分别列出各项费用的预算数;
F.投标工期(完成任务时间);
G.保证单位和保证人意见;
H.投标联系人及电话。
3.标书。其内容主要包括:
A.项目名称;
B.投标单位名称;
C.投标负责人姓名;
D.研究目标;
E.研究内容;
F.研究方法;
G.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程序;
H.工作进度;
I.成果形式;
J.投标者须知。
(四)发布招标公告。可采用三种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1.召开投标大会,在大会上散发招标公告;
2.在报纸和刊物上发布招标公告;
3.有针对性地将招标公告邮寄给有关单位。
(五)投标单位应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投标,经同意后,可填写《投标申请书》。
(六)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在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通知合格者领取标书。
(七)投标者应按标书要求衡量自己的研究能力和条件,分析自己完成任务及中标的可能性,确定是否参加投标。参加投标者,应拟定投标策略,在招标公告规定日期内,按规定份数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报送标书。
(八)投标截止期届满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各位评标委员对各投标者的标书进行全面审议、综合分析和相对比较,并根据有关评价指标对投标者作出综合评价。由评标委员会办公室处理评价意见,处理结果提交评标委员会,作为评标委员会投票表决的指南。最后,由评标委员投票择优选出中标者。
(九)评价指标:
1.研究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该指标主要用来衡量投标者所提出的研究内容是否科学、完备、翔实,是否符合招标单位的要求。
2.研究方法、方案、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该指标主要用来考察和衡量投标者所设计的研究方案(包括:目标体系、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组织措施等)是否科学和先进,按其方案实施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等。
3.研究能力的适应性。该指标主要用来考察投标者人才、知识、智能结构(学历、职称、专业等结构),原有工作基础(包括:已开展的研究工作和已有成果,现从事研究工作与投标项目的业务联系,拥有的数据、信息和有关背景材料等)和现有装备水平(包括计算机、文印设备、办公条件),数据、信息和资料的收集、加工、处理能力,管理水平、研究机构内部的协调和与外部的协作关系等是否能满足投标项目的实际需要。
4.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该指标主要用来衡量投标者的投标报价总金额和预算结构是否合理。
5.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该指标主要用来衡量投标者设计的总研究时间(起止日期)和工作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和可行,拟投入的人力是否能满足研究工作的需要,是否能按期达到预定研究目标。
6.投标者的可信度。该指标主要用来考察投标者、保证者合法性的信誉度、保证者意见的可靠度、投标者的资望度等。
(十)开标。由评标委员会确定开标方式。其方式可采取公开开标或非公开开标。公开开标是通过召开会议公布中标结果,或在报纸和刊物上公布中标结果。非公开开标,只将投标结果通知中标者。
为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在开标时可请公证部门对开标的合法性给予公证。公证费从投标者所交投标管理费中支付。
(十一)中标者与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合同,然后由中标者开始实施研究。
第二十二条 中标者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者,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可视其具体情况,决定项目是否继续进行。如项目终止,除追回所余经费之外,中标者还应偿还已开支的全部经费,并按合同约定交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投标工作的投标者,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交国家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在研究工作中伪造数据和资料并由此而造成损失者,除应给予通报批评之外,还应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交国家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是从事软科学研究活动,并取得成果和效益的必要条件。为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用,必须加强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
国家、部门和地区的软科学研究经费是用于资助国家、部门和地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专项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对软科学研究经费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则罚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签定《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时,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的开支,以保证收支平衡,满足完成项目的实际需要。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应遵循下述原则:
(一)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和有关任务指标,密切结合本单位科研、管理和装备等有关实际工作条件,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应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开支。并自始至终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争取少花钱、多办事,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完经费预算后,应先报本单位财务部门,由其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严格审查。财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对经费的使用方向是否正确,各项费用安排是否合理,整个预算是否科学写出具体评价意见,并加盖财务部门公章后,项目经费预算才可上报。
第二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全权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将根据有关规定和指标,对项目经费预算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如发现经费预算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时,有权驳回该预算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另行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并重新上报。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定之后,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户头、帐号和开户银行等办理拨款,并采取分期拨款的办法,其经费的拨付,原则上规定如下:
(一)经费不足一万元的项目,可一次性拨付;
(二)经费在1—3万元的项目,可先拨付70%;
(三)经费超过3万元的项目,可先拨付50%;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进度中期,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交《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和项目阶段研究报告,经审查合格后,再予办理续拨款手续。
(五)由有关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匹配投资的项目,待匹配投资已落实或下达后,软科学研究计划批准的经费,如数额不大,可一次拨付。
第三十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规定:
(一)经费开支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等;
3.研究资料文印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专家咨询费和技术论证费等;
6.必需的分析化验费和有关试验费等;
7.必需的会议费等;
8.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它费用。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软科学研究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等。
(三)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等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按照下述规定对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实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一)专项经费,专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置“拨入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和“拨出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科目。“拨入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科目用以核算国家、部门、地方科委等有关部门拨给的软科学研究经费;“拨出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科目用以核算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等。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对项目经费的发生情况单独记帐。为了便于核算,财务部门应给课题组统一下发经费收支薄,课题组和财务部门共同登记项目经费的发生情况,并定期核对。
(二)项目经费实行承包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财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拥有监督权。借据和发票如无课题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课题负责人如外出,应指定临时负责人并告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如发现课题组经费开支违犯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有权不予借款或报销。课题组应自觉接受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
(三)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主动提供各种财务管理服务,积极帮助课题组拟定经费使用计划,定期对项目经费开支进行核算,并将结果及时通知课题组,以确保项目经费按计划开支,并保证资金的供应。
(四)在项目进度中期和结题后,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如实填写项目经费中期决算表(该表是《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的附表)和最终决算表,并及时报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
(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项目经费拨款后,应及时将收据寄回。在经费管理过程中,财务部门如发现课题组有违犯财会制度等问题时,应及时报告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六)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对项目经济活动的所有资料妥善保存,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并建立项目的财务档案,以备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原则上拨给项目的主持单位。因研究工作需要,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各协作单位下拨经费时,应由项目主持单位制定拨款分配方案,报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项目主持单位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由一个单位承担的项目,因研究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承担部分研究任务,需拨付研究经费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经常组织专门检查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对开展研究工作不力,研究效率和研究质量低劣,或不能胜任研究任务的,可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部分的余款。对违犯财会制度和浪费资金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偿还全部经费,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经费和罚款上缴给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
对经批准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中止或撤销通知后,应如实填写项目经费最终决算表,报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并在两个月之内将余款汇至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如有结余,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报告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可将结余经费作为该单位的软科学研究基金,用于资助有利于该单位发展的软科学研究活动。
对携带结余经费申请继续承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单位,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成果鉴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并报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确定结题形式(结题包括验收、鉴定和撤销三种形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科委有关规定,并考虑到软科学研究工作的特点,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会同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和验收。鉴定和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凡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其所取得的成果,均应按此方式组织鉴定。
执行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一般由国家科委负责组织鉴定。
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一般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科委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其中如取得了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及对国家、部门和地区的决策具有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科委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也可申请由国家科委负责组织鉴定。
凡需通过国家科委上报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经国家科委组织论证和鉴定后,方可上报。
第四十条 申请组织鉴定的程序:
执行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之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两个月之内,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报告,并报送成果的全套资料。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可根据成果的性质和特点,确定成果的鉴定形式。
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取得的成果,如申请由国家科委组织鉴定,需事先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成果的全套资料。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批准的鉴定形式,安排和落实鉴定的准备工作。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同协作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提出鉴定申请。经批准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牵头组织鉴定准备工作,协作单位应积极配合。
未经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鉴定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一律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在鉴定工作中应担负的职责:
(一)对提请鉴定成果的全套研究报告进行预审;
(二)根据成果的性质和特点,确定成果的鉴定方式;
(三)和项目承担单位商定鉴定委员会人员名单和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四)起草召开鉴定会或组织通信鉴定的有关通知;
(五)参加鉴定会,行使监督职能;
(六)审查鉴定委员会或验收委员会所作的鉴定意见或验收结论;
(七)签发《软科学研究成果鉴定证书》。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鉴定工作中应承担的任务:
(一)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交鉴定申请报告,并提供成果的全套资料;
(二)在组织鉴定单位的具体指导下,办理鉴定或验收工作的具体事宜,为鉴定或验收工作提供必需的设备和条件,向参加鉴定或验收工作的专家学者报送成果的研究报告等;
(三)向鉴定或验收委员介绍成果的有关情况,接受鉴定或验收委员的各种质询;
(四)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报送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单位审核,并按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和归档。
第四十三条 鉴定或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一)鉴定或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鉴定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商定。项目完成人员不得参加鉴定或验收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鉴定或验收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二)鉴定或验收委员会的人数,由组织鉴定单位视成果的具体情况决定;
(三)参加鉴定或验收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2.对鉴定成果所研究的问题、领域和范围较熟悉,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能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鉴定或验收委员会受组织鉴定单位的委托,主持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或验收,并对鉴定或验收负全面责任;
(五)鉴定或验收委员会应承担下述任务:
1.对成果的全套资料进行审查,对成果所作出的结论,所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和实施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并采用有关评价指标对成果的效益、学术水平、科研效率等要素作出确切、科学、实事求是的综合评价。
2.指出成果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3.起草和通过成果的鉴定意见或验收结论。
第四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形式: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采取验收和专家评议两种形式。
(一)验收:由组织验收单位按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以及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应对成果的效益、学术水平、科研效率等要素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结论。最终结论必须交验收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专家评议: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专门从事软科学研究的专家学者组成鉴定委员会,对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全套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对成果作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评价意见必须交鉴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验收和专家评议可采取通信鉴定和会议鉴定两种方式。
对跨部门、跨地区、多学科、协作规模庞大、技术难点众多的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可采取会议鉴定的方式,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可采取通信鉴定的方式。
(一)通信鉴定是由专家学者对成果以书面形式进行审定的评议。应按照下述步骤和程序进行:
1.由组织鉴定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聘请专家学者组成鉴定委员会;
2.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成果的全套资料和鉴定的有关文件送交鉴定委员会的各位专家学者;
3.专家学者阅读成果的全套资料,了解和熟悉成果,对成果所得出的各种结论以及提出的各种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和实施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并采用有关评价指标对成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意见应填写在《软科学研究成果鉴定意见表》上。
4.组织鉴定单位安排专人对专家学者的鉴定意见进行整理和汇总。最终鉴定意见应交鉴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5.项目承担单位填写《软科学研究成果鉴定书》,并将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对合格者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统一下发《任务完成通知书》。
6.项目承担单位办理归档和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会议鉴定是通过召开会议对成果进行审定和评议,可按下述步骤和程序进行:
1.由组织鉴定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聘请专门从事软科学研究的专家学者组成鉴定或验收委员会;
2.项目承担单位将成果的全套资料和有关文件分送鉴定或验收委员会各位专家学者;
3.专家学者阅读成果的全套资料,了解和熟悉成果,并对成果进行全面审查。
上述工作应在鉴定会或验收会召开之前完成。
4.项目承担单位布置鉴定会或验收会的有关准备工作。
5.召开成果鉴定会或验收会。会议由鉴定或验收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一般不得请假,如确有要事,经组织鉴定单位同意后,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会议先由项目完成人介绍项目情况,然后进行质疑答辩。答辩结束之后,项目完成人退出会场。鉴定或验收委员会对成果的有关情况进行讨论,并修改和通过鉴定意见或验收结论。
6.对项目承担单位宣布鉴定意见。
7.项目承担单位填写《软科学研究成果鉴定证书》或《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证书》,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对合格者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统一下发《任务完成通知书》;
8.项目承担单位办理归档和登记有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参加鉴定或验收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在鉴定中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
第四十七条 参加鉴定或验收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对所鉴定的成果承担保密义务,并对鉴定意见或验收结论担负全部责任。如有三分之一的成员对鉴定意见或验收结论有异议,应报告组织鉴定单位,重新组织鉴定。如个别成员有重大异议,可将其意见附在鉴定意见或验收结论之后,经鉴定委员会或验收委员会通过后,报送组织鉴定单位备案。
第四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鉴定方法;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应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在对成果进行综合评价时,可采用下述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指标主要用来考察和衡量成果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直接和间接、近期和远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该指标主要用来考察和衡量成果对国家、部门和地区重大决策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
(三)科学价值和意义:该指标主要用来考察和衡量成果对软科学各学科的发展是否具有科学价值和普遍意义,对推动我国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是否具有积极影响和作用。
(四)学术水平:该指标主要用来考察和衡量项目的研究方案和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否先进和科学。
(五)难易程度和复杂程度:该指标主要用来衡量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技术难点、复杂点的含量和项目的协作规模,是从学术的深度和广度上来衡量成果在当代软科学研究发展过程中所达高度的主要标志。
(六)创新性:该指标是衡量成果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新概念、新方法等含量多少的一项主要标志。
(七)成熟性和完备性:该指标是衡量成果资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可靠、方法是否科学、方案是否可行、论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准确的一项综合指标。
(八)可行性:该指标主要用来衡量成果所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是否可行,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获得成功的几率。
(九)适用性:该指标主要用来考察成果的适用范围,是否具有广泛的应用和推广环境。
(十)科研效率:该指标主要用来考察项目人力、物力、资金和时间的投入是否科学、经济和合理。
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均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已经实践证明理论成熟、结论正确、方案可行,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所提政策建议,被吸收进政府的政策法规,并已颁布实施,经实践证明正确,取得了显著效果。
(三)项目所提政策建议、决策方案、实施措施,被政府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并经实践证明可行,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五十条 对在鉴定或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或不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鉴定者,组织鉴定单位有权宣布鉴定无效。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鉴定所需费用,包括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办公费等均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五十二条 项目通过鉴定和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成果的归档和登记手续,几个单位联合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主持承担单位办理归档和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办理和登记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
1.《软科学研究成果鉴定证书》或《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证书》。
2.研究报告(总报告、分报告)、专题论证报告、专题调查报告、计算机程序和软件、模型运行报告、经费决算报告、成果采纳应用单位的意见以及各种表格和有关背景材料等。
其中不能公开的数据、资料以及有关材料等,项目承担单位应予以说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的方案和建议:包括成果应用推广的环境、条件、应用推广的范围,应用推广拟采取的形式和方法,对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建议等。
上述材料报送份数由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决定。
第五十四条 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申请归档和登记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合格者可在《软科学研究成果公报》上发布。
凡正式公布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并在成果公报发布后三个月内将异议报送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异议转送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处理,并在收到异议后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逾期不报又无正当理由者,则视为撤销该成果。如在三个月内未有人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经调查核实无任何问题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可发给《软科学研究成果登记证》,项目承担单位可凭此证前往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将在公布范围内宣布撤销。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对每个项目建立档案,项目的档案可包括下述材料:
1.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通知书、合同书、经费决算表、中期执行情况报表、鉴定证书、任务完成通知书、软科学研究成果许可登记证等。
2.全套研究报告。包括:总报告、分报告、调研报告、专题论证报告、模型运行报告、计算机程序和软件以及有关背景材料等。

第六章 成果应用推广管理
第五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工作,负责编制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五十七条 《国家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是全国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该计划由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负责编制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区共同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地区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编制本部门和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
第五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的内容由下述三部分组成:
(一)纲要。纲要是以最简洁的文字概括成果应用推广计划的工作重点、主要内容、技术指标和实施步骤的综合性描述。
(二)附表。成果应用推广计划一般包括下述表格:
1.成果应用推广计划项目表;
2.成果应用推广计划重点项目表;
成果应用推广计划项目表包括下述栏目:
A.序号;
B.项目名称;
C.主要完成单位;
D.主要内容及关键技术;
E.项目适用范围;
F.适用行业和部门;
G.推广范围(准备推广的行业、部门和地区);
H.推广方式;
I.推广工作组织单位;
J.应用单位应具备条件(包括人力和物力);
K.推广工作协作单位;
L.经费(包括上级拨款、自筹资金、推广收入等栏目);
M.备注。
(三)成果简介。
第五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编制程序:
(一)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收集具有应用推广价值的优秀软科学研究成果。收集成果的方式一是在报纸和刊物上发布征集通告;二是请各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直接推荐;三是直接向项目完成单位发函征集。软科学研究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项目承担单位和任务下达单位都应积极配合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凡属下述情况之一,并满足应用推广条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请列入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
1.完成国家、部门和各级地方科委下达任务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2.完成自选项目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3.完成国际组织和外国机构委托任务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4.从国外引进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的条件:
1.成果在理论上、方法上、技术上必须成熟、可靠、先进和科学;
2.成果对推动国民经济建设和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提高和改善各级各类决策和管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3.成果具有直接或间接、近期或远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成果符合当前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和各级决策和管理部门的迫切需要,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5.项目完成单位和成果应用单位对成果的应用推广具有较高的积极性;
6.应用成果的单位和部门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其它必需条件。
(二)凡申请列入《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的项目,均需由项目完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后,项目完成单位应将书面申请和项目全部资料一并报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除此之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提交对项目的应用推广条件、适用范围、推广方式、对应用单位的要求和应具备的条件等问题的说明和有关建议,以及成果简介等。
(三)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和分类,起草成果应用推广计划纲要,并编制出《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草案)》。
(四)组织专家学者对《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草案)》进行全面论证。在论证过程中,应对《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草案)》中每一个项目应用推广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全面综合论证。
(五)根据专家学者的论证意见,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然后编制出《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经有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六)成果应用推广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和地区下发,并通过报纸和刊物向全社会发布,然后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对成果的应用推广,应采取以新闻宣传先行的方式,首先使全社会对成果有所了解,然后再根据成果的性质和特点,确定成果的具体应用推广方式。
(一)对于提出各种新思想、新观点、新理论、新观念,或对更新人们的传统观念、意识和深化人们对事物发展的认识具有直接帮助的优秀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可组织各有关新闻机构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或举办各种形式的报告会、讲演会等,对重大成果可采取系列报道或举办系列报告和讲座。由项目完成单位对宣传结果进行跟踪,根据社会各界的反映,对成果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宣传。
(二)对于提出各种政策性建议、决策方案、预测报告、实施措施、具体对策等,对制定政策法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向各有关决策管理部门推荐和介绍,促使他们采纳应用。对国家重大决策和制定国家有关政策具有重要意义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在送有关决策管理部门的同时,还应向国家最高决策部门报告,并根据需要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
(三)对于提出各种新方法、新理论、新模型,且对改进各级领导决策和管理提供了科学的方法、手段和工具,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除通过新闻媒介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之外,还应举办各种形式、各种层次的培训班、研讨会等,或组织成果推广小分队,主动服务上门,通过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六十一条 为推动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商品化,对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各种数学模型、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及各种计算机应用软件、声像资料、文字资料等)应积极推行有偿转让、有偿使用和有偿培训等,并采取有关措施,积极鼓励软科学研究成果参加技术市场贸易。
第六十二条 为保证软科学研究成果充分发挥其具有的作用和价值,应重视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深加工,并在立项、经费等有关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第六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组织单位应根据成果应用推广工作的实际需要,筹集并拨出一定的经费,支持成果的应用推广,并积极作好组织协调工作。在应用推广过程中,项目完成单位应积极配合应用推广组织单位,做好成果应用推广的具体工作。成果应用部门应大力支持推广工作,为成果的采纳应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使成果应用推广计划能顺利实施,确保软科学研究成果的作用能得到充分发挥。
第六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组织检查组,定期了解成果应用推广计划的实施情况,检查计划执行的效果,对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解决。
第六十五条 对组织应用推广软科学研究成果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单位和个人,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的解释权归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应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充实、完善规范内容。
第六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