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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5:15: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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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贯彻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有效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九十年代,农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业发展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

定》,提出了九十年代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明确了我国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党的十四大又进一步确定了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制定和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

农村工作的决定》和党的十四大精神,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九十年代农业迈上新台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要根据《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结合本地实际

情况,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基本目标和政策措施,积极配合,大力协同,促进和保障我国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附: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
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坚持把加强农业放在首位,全面振兴农村经济,是事关全局的头等大事。八十年代我国农业成就显著,在以下六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为加快改革开放、加速国民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
——农业经营突破了长期以来“一大二公”统一经营的体制。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解放了农业生产力。
——农业生产突破了长期缓慢增长的局面。从一九八○年到一九九○年,全国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6.4%,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和猪、牛、羊肉及水产品产量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按可比口径年均增长6.4%,基本上解决了广大农民的温饱问题,丰富了城

市居民的“菜篮子”。
——农村经济结构突破了长期以来比较单一的状况。林牧渔业比重增加,乡镇企业异军突起,逐步改变了过去三十多年农村经济就是农业经济,农业生产基本是种植业,种植业基本是粮食生产的状况。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突破了长期缓慢提高的状况。中央、地方、集体和农民累计投资一千五百一十九亿元,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大江大河大湖的防洪能力;改造中低产田二千六百七十万公顷左右,开荒二百五十万公顷;建设了一大批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林牧渔业良种

繁育基地;森林覆盖率由12%上升到12.9%;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能力提高,减轻了农业的损失;各种适用的农林、畜牧、水产种养技术得到普遍推广应用;全国粮、棉综合生产能力由八十年代初的三千亿公斤和二百五十万吨左右,提高到九十年代初的四千二百五十亿公斤和四百五十

万吨左右,肉类、水产品等综合生产能力也都有明显提高。
——农业经济突破了自然经济的格局,商品化、专业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八十年代,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近五十亿元,建设了一批粮、棉、肉、菜等农副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的商品率由54%提高到63%;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出口创汇额增长了一点五倍。
——农业开发突破了单项开发的模式,开创了农业综合开发的新局面。从一九八八年开始,国家筹集大量资金,进行农业综合开发,以增产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为重点,按照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自然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先后在全国设立了四十一个农业综合开发区

,对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强农业发展后劲起到了重要作用。
九十年代,必须持续稳定地发展农业,更好地满足经济高速增长和人民奔小康的需要。当前,稳定和加快我国农业的发展还面临一些难题:第一,农业是既有自然风险又有市场风险的弱质产业,又是本身效益小、社会效益大的基础产业,在我国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

中,由于调控机制还不健全,受比较利益的驱使,资金、物资投放重点将会向非农产业倾斜,对农业发展不利。第二,耕地等农业资源不断减少,人口不断增加,农业生产的负荷日益加重。第三,农业物质基础薄弱,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第四,农业生产效益低,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

性。第五,农业生产上新台阶,缺少品质兼优的良种和低成本、高效益的种养新技术,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因此,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看,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的任务将是十分艰巨的。
我国农业发展仍有相当大的潜力。现有九千五百多万公顷耕地中,中低产耕地占60%,加以改良,每亩可增产粮食几百斤;现有草场中,二三等草地占80%,改良后载畜量可以成倍提高;现在已经利用的养殖水面平均亩产只有九十五公斤,养殖业的饲料报酬率还比较低,改进饲养方法后

,可以大幅度增加肉类产量;全国尚有三千三百多万公顷宜农荒地、七千六百七十多万公顷荒山荒坡、一百三十多万公顷沿海滩涂、一千二百万公顷淡水水面有待开发利用。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业投入,加快对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就可以大幅度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九十年代,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关键性历史阶段,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争取农业和农村经济在八十年代的基础上取得新的突破。发展农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靠政策、靠科技、靠投入的指导方针,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农业持

续、稳定、协调发展,把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农林牧副渔各业和乡镇企业持续发展,促进农业再上新台阶。为此,特制定我国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纲要。
一、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的目标和指导思想
(一)九十年代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全面发展农村经济,主要农产品稳定增产,在数量、品种和质量上,适应全国人民小康生活和国民经济加快发展的需要。到二○○○年,粮食产量要达到五千亿公斤,棉花产量达到五百二十五万吨,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和肉类、水产品要持

续发展。农村经济要保持适当的发展速度,二○○○年农业总产值(按一九九○年不变价格)达到一万二千一百亿元,年均增长4%左右。全国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五万二千九百亿元(按一九九○年不变价),年均增长18.5%。农民生活要达到小康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一千二百元,年均增?
?.8%。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步子要加快,到本世纪末,确保解决群众的温饱问题。
(二)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各地实际出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加强农业基础,加大农业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确保农业再上新台阶,满足国民经济持

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按照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村市场、交通、运输、仓储、信息、咨询等基础设施和各种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带动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发展。继续组织农业综合开发,利用

荒山、荒坡、荒水、荒滩、荒沙等农业后备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村产业和经济结构,大力发展创汇农业,使农业逐步走上“面向市场,利用资源,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道路。实行“种养加”、“贸工农”结合,开拓农村新兴产业,促进农林牧渔业与二三产业协调发展

,扩大农村就业领域,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小康目标。
二、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的总体布局
(三)农业生产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发挥各地自然资源和经济技术优势的原则,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促进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推进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商品化。
(四)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粮食生产。全国的粮食产销要按照以省(区)为单位自给有余或基本自给、就近调运的原则,合理布局。到本世纪末,大多数省(区)要以本省(区)为单位做到粮食总量基本自给;少数调入粮食的省(市、区)要按照互利的原则,与邻近的粮食调出省(区)建立长期稳

定的粮食产销关系;粮食调出省(区)仍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发挥当地产粮的优势,根据本省(区)、国家和调入省(区)的需求,组织商品粮的产销;有条件做到粮食自给的省(区),要积极发展粮食生产,力争做到粮食消费自给。各地都要因地制宜,建立自己的商品粮生产基地。要根据市场需

求调整粮食的品种结构,大力发展优质粮品种,增加饲料用粮。长江中下游和东南沿海地区要多生产优质稻谷;黄淮海地区、东北地区要积极发展小麦、玉米和大豆生产。
(五)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要按照因地制宜、扬长避短、适当集中的原则,继续调整布局。棉花生产,主要在黄淮海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和新疆地区发展。油料生产,以长江流域及长江以南地区的油菜籽,长江以北的花生为重点,兼顾其他各类油料产区的开发与生产。糖料生产,要稳

定发展东南沿海地区的甘蔗和东北、西北地区的甜菜,同时,要加快发展云南、广西的甘蔗生产。
(六)林业生产要以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加木材和林产品供给能力为出发点,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在长江、沿海以及风沙危害大、水土流失严重的西北、华北北部、东北西部地区、太行山以及平原地区建设一批重点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工程。以集约经营的方

式,在华东、中南、西南为主的地区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在长江以南和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木本油料、香料、药材、干果等基地;在严重缺柴的浅山丘陵区、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和沿海地区积极发展薪炭林,缓解农村能源困难,促进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过腹还田”和发展沼气。
(七)畜牧业生产要在稳定发展肉猪的同时,大力发展食草型、节粮型畜禽生产。大中城市郊区应重点发展畜、禽、蛋、奶生产,以满足城市居民对鲜活畜禽产品的消费需求。农区要继续着重抓好肉猪生产,努力提高出栏率,积极发展瘦肉型猪的生产。同时,要积极推广秸秆氨化技术,

大力发展农区养牛业。半农半牧区要充分发挥饲料饲草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快发展牛、羊等草食性动物的生产。牧区要重视草原和“草库伦”建设,搞好草场的改良和开发利用,防止草原退化、沙化,提高肉类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羊毛生产,满足纺织工业发展的需要。
(八)水产业要大力发展海、淡水养殖,积极开发外海和远洋捕捞,重视水产品的加工和综合利用。淡水养殖重点是抓好珠江三角洲等十一大片地区的开发,并搞好水库养殖。海水养殖的重点是沿海滩涂的开发。在捕捞方面,要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积极开发东海、黄海外海的中上层

鱼类和南海鱼类资源。同时要加快发展远洋渔业。
三、依靠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土地和各种农业资源的单位产出率
(九)实现九十年代农业的增产目标,必须抓住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这个关键。要依靠科技进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单产水平。十年内粮棉亩产要分别增加五十公斤和十二公斤,接近八十年代亩产增长水平。
(十)积极组织实施节水灌溉新技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推广管道输水、渠道衬砌、防渗和喷灌、滴灌等技术。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工程的使用效益。使我国灌溉水的利用率由40%提高到50%左右。


(十一)提高科学施肥和使用农药的水平。要采取深施化肥、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等科学施肥措施,使化肥利用率由现在的30%左右提高到40%左右。对农民要进行培训,使其能及时、合理、科学地使用各类农药,提高病虫害综合防治水平。积极推广生物农药和生物防治

技术,减少病虫害给农业造成的损失。
(十二)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提高现有耕地的质量。要通过坡地改梯田、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完善灌排系统、培肥地力和实行科学种田,使现有的三分之一的中低产田得到改造,较大幅度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十三)要充分利用光热水土资源,改进耕作技术,提高复种指数,扩大播种面积。采取提高南方冬闲田种植率、扩大间、套作面积,在南方光热资源两季不足、一季有余的地区发展再生稻等措施,到本世纪末,使全国耕地复种指数由八十年代末期的150%左右提高到160%左右,平均每年

约增加播种面积七十三万多公顷。
(十四)选育、推广、普及农业优良品种。加强农业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储备和培育一批高产、优质、抗病虫害的农作物及林木优良品种和畜禽水产良种。同时,要有计划、有选择地从国外引进一批优良品种。在大力推广和普及各种常规优良品种的同时,重点选育优质高产的杂交水稻

、杂交玉米、杂交油菜,加快推广瘦肉型猪和牛、绵羊、家禽等杂交优良品种。全国粮棉油生产用种在九十年代要更换一至二次,畜禽、水产、糖料、林果等良种普及率要进一步提高。
(十五)大力推广适用的农业技术。要实行良种良法配套,选择一批效果显著的适用技术,重点组织推广。到二○○○年,要使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由现在40%左右提高到50%左右。要继续大力开展“丰收计划”、“星火计划”、“燎原计划”等科技推广活动,推广模式化栽培、旱作农

业、农地膜覆盖、保护地栽培、优化耕作制度、病虫鼠草害测报及综合防治等农业技术;推广家畜、家禽优化饲养技术及配合饲料、秸秆氨化技术、海淡水高效养殖和资源增殖、疫病防治等技术;推广普及农产品保鲜、加工、贮运等技术。要广泛开展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农民的

科学文化素质和科学种田的水平。
四、加强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建设
(十六)加强粮棉油糖商品基地建设。要在巩固完善现有商品粮生产基地县的基础上,新建二百二十六个,使全国商品粮基地县达到五百个,商品粮的综合生产能力达到全国商品粮产量的一半,并使其建设成为以生产商品粮为主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基地,同时,把黑龙江、新疆、内

蒙古三大垦区建设成为以生产商品粮为主的农业商品基地;还要新建优质棉基地县一百五十个,新建一批糖料生产基地。把一批以生产棉花、糖料、橡胶为主的国有农场建设成为专业化、商品化的示范基地。
(十七)加快速生丰产名特优用材林和经济林基地建设。国家要在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江西、福建、浙江、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和东北、内蒙古的大型国有林区建设一批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新造林五百万公顷,以增加二十一世纪初期木材的供给能力。同时,在全国建设五

百个名特优经济林生产基地。
(十八)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1、肉蛋奶菜基地建设。新建二百个瘦肉型猪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年出栏五千万头;积极推广秸秆氨化养牛技术,建设一批商品肉牛生产基地,达到年出栏肉牛九十万头;在东北、内蒙古、东南等地建设奶牛和水奶牛生产基地,发展奶牛二十万头,年?
峁┝蚨稚唐纺蹋辉谖鞅薄⒛诿晒诺鹊亟ㄉ枭矫嘌蚧兀辉谝恍┐笾谐鞘泻凸た笄ㄉ枰慌蓟⑾执牡啊⑷饧Τ。⒔ㄉ枰慌卟松亍T谀戏揭恍┑厍盟葑试捶岣坏挠攀疲ㄉ枰慌堇嘌郴亍?、水产养殖基地建设。淡水养殖要抓好增产潜力较大的中低产鱼塘

的改造和配套工程建设,提高单产水平。要利用江河湖泊等大中型水面、水库和一些沿江河洼地,积极发展水产养殖,建成一批新的水产品商品基地。海水养殖基地在搞好“两岛一湾”(辽东、山东半岛、渤海湾)养殖基地建设的同时,加快南方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积极发展海珍品养殖,

逐步建成一批新的海珍品生产基地。继续搞好西非、北美、南美、南亚基地和南太平洋等远洋渔业基地建设。
(十九)加强农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发展创汇农业,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把我国农业推向国际市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步伐。在巩固完善现有农副产品出口基地的基础上,继续建设一批新的农副产品出口基地。充分利用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农副产品资源丰富的优势,采用先进适用技

术,发展名、特、优、新产品和精加工、深加工制成品的出口,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五、加强农业综合开发
(二十)九十年代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
1、保持全国耕地总面积的基本稳定,新开荒面积不少于被占用的耕地。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控制占用耕地,坚持占用一亩垦复一亩的原则,全国开荒要达到二百一十万公顷以上。
2、改造中低产田一千八百万公顷,造林六百六十万公顷,建设人工草场和改良草场二千万公顷,改良中低产水面一百六十七万公顷。
3、通过农业综合开发,要扩大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三百八十亿公斤、棉花综合生产能力四十万吨。
(二十一)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是:
1、黄淮海平原、三江平原、松辽平原、黄河三角洲、长江中下游平原等十大片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共开荒一百九十万公顷,改造中低产田一千四百六十七万公顷。
2、燕山山前平原、渭北陇东地区、南阳盆地与鄂北冈地等十二片省级重点开发区,开荒二十八万公顷,改造中低产田三百三十多万公顷。
3、内蒙古北部草原、新疆伊犁和阿勒泰草原,川西北、甘南、青海湖草原,东北农牧混合带等六片重点牧区和半牧区,共建设人工草场与改良草场一千三百三十万公顷,其中高标准人工草场三百三十多万公顷。
4、西南岩溶地区、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这些贫困县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地区实现人均占有基本农田一亩左右。
5、河西走廊、新疆绿洲等地区开展治沙二百三十三万公顷,开发利用沙区资源一百万公顷。
(二十二)农业综合开发要增强市场和质量、效益观念,根据市场需求在努力增加农产品产量的同时,把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益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做到以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源配置和生产结构、布局。立足于整个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深度开发和

广度开发相结合。要促进农产品流通,搞好仓储设施和农村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十三)稳定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七五”期间对农业综合开发区实行的政策,如:治理改造中低产田后增产的粮食和新开垦耕地生产的粮食,五年内不安排国家定购任务;新开垦的耕地五年内免征农业税;国家安排一部分贴息贷款,既给指标,也给资金,由地方贴息;江河治

理等大型水利工程,国家继续增加投资;在分配柴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等,九十年代要继续执行,稳定不变。
(二十四)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现有渠道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要确保落实,同时要从国有土地使用转让费和各种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综合开发要运用市场机制,采用项目公开招标等竞争手段,借鉴和采用世界银行

等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农业综合开发要与本地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扶贫开发、山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植树造林、以工代赈等紧密结合,相互配套,从宏观上构成大规模的整体开发工程。
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
(二十五)发展乡镇企业是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九十年代,在巩固农业基础的同时,要把乡镇企业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要继续贯彻“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开拓与农业相

关联的新兴产业,坚定不移地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二十六)乡镇企业要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调整结构,提高效益。要按照靠近原料产地、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城乡农产品加工布局。新增的农产品加工业,尽量放到农村去办。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把适宜放在农村的农副产品加工业转移到农

村。乡镇企业要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对不同地区的乡镇企业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充分发挥其特有资源和劳动力优势,积极引进人才和技术,发展横向联合,建立一批资源加工型企业,带动全面发展。中部地区要努

力发挥本地粮食等农产品资源优势,实行经济综合开发,提高加工水平,对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进行综合补偿。沿海地区要立足现有基础,加快技术改造,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要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乡镇企业上水平、上质量,提高企业素质。
(二十七)制定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扶持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特别要大力扶持中西部乡镇企业的发展。人民银行安排用于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每年应适当增加,重点支持中西部粮食主产区发展乡镇企业。国际金融组织的乡镇企业贷款也要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鼓励东

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要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实行区域间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十八)要继续实行乡镇企业“以工建农”。通过乡镇企业的发展,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到二○○○年,在满足农业生产要求的前提下,乡镇企业力争再吸收五千万农村剩余劳动力。
(二十九)加强对农村小城镇建设的引导。农村小城镇建设,要依托现有集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以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要引导乡镇企业在地域上相对集中,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农民进入小城镇,从事工业、商业、建筑

、运输、服务等行业的工作。
七、加强农业发展支撑体系建设
(三十)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央和地方都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重点水利工程。九十年代的主要建设项目有:
1、防洪工程。长江建设三峡工程,澧水江垭水利枢纽,继续加高加固中下游堤防、治理洞庭湖和鄱阳湖,建设洪湖等蓄洪工程。太湖建设太浦河、望虞河和杭嘉湖南排等十项工程。黄河建设小浪底水利枢纽,加高加固下游堤防。淮河拓宽中游行洪通道,扩大下游入江入海出路,建设?
澈樾潞印⒁抒疸艉樗髂舷鹿こ獭⑹菜嗯ΑV榻ㄉ璞苯衫聪俊⑽鹘筇傧克嗯ΑM保绦ㄉ韬B泻雍退闪珊拥人档姆篮楣こ蹋岣叻篮槟芰Α? 2、水资源工程。重点建设为京津华北供水的南水北调工程、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及引黄入晋工程、河北桃林口水库、新疆乌鲁瓦提水利枢纽。开工建设黄河大柳树工程。加快东北地区北水南调和安徽引江济淮等工程的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3、灌排工程。建设和改造一批大型灌排工程,主要有四川武都、升钟灌溉工程和都江堰改造工程,宁夏、内蒙古河套灌排工程,陕西东雷抽黄工程,河南、山东大型引黄灌溉工程,安徽淠、史、杭灌区,内蒙古、吉林察尔森水库灌区,甘肃引大入秦和景泰提灌工程,海南松涛灌溉工?
痰龋φ昴诰辉鲇行Ч喔让婊灏偃蚬辏稹稹鹉耆喔让婊锏轿迩偃嗤蚬辍? 4、水电工程。全国水利系统新增水电装机一千五百万千瓦,其中大型水电装机二百八十万千瓦,中型六百二十万千瓦,小型六百万千瓦。建成农村初级电气化县五百个。

5、水土保持。九十年代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四十万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快黄河中游和长江上游重点水土流失区的治理步伐,同时抓好珠江、海河、淮河、辽河等流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在西北地区要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开展小流域治理,改善生态环境。
(三十一)加快支农工业的发展是保证农业上新台阶的重要条件。这方面的重点工作是:
1、加强化肥工业建设。九十年代要建设年产重钙八十万吨的贵州瓮福化肥厂、五十六万吨重钙的湖北大峪口工程,年产氯化钾八十万吨的青海钾肥厂二期工程和云南高浓度磷复肥工程,以及海南、内蒙古、陕西渭河、江西九江、湖南洞庭化肥厂等一批大中型化肥生产厂和配套化学矿?
较钅俊<涌煨』食У母脑欤俳犯禄淮6稹稹鹉昊噬芰Υ锏揭坏阄逡诙?标肥)。
2、加快农药、农膜、农机等农用工业建设。农药工业要加快调整品种结构,建设和改造一批大中型企业,大力发展高效低残留的农药新品种,并建立我国的农药研制中心。二○○○年农药产量达到二十四至二十五万吨。要新建和重点改造一批农用地膜原料生产企业,生产更多规格品?
值呐┯帽∧ぁ6稹稹鹉昱┠げ看锏桨耸蚨帧R涌炫┗ひ档姆⒄梗稹稹鹉晟芰Υ锏侥瓴笾行屯侠蛱ǎ⌒屯侠迨蛱ǎ鲜崭罨煌蛱ǎ谌蓟饲蚵砹ΑE┯貌裼汀⑴┐逵玫缍家鸩皆黾樱ξ迪峙┮迪执丛焯跫? (三十二)林业是农业高产稳产的生态屏障。九十年代要抓好以下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1、“三北”防护林工程,到本世纪末完成造林总面积七百一十八万公顷。
2、长江中上游九省一百四十五个县的防护林体系一期工程,造林六百六十七万公顷。
3、沿海十一个省、区、市的防护林体系一期工程,造林二百四十四万公顷。
4、继续抓好三江平原、松辽平原、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等我国主要粮食产区的平原绿化工程和太行山绿化工程。
(三十三)加强气象预测预报体系建设。九十年代要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重点建设中期数值预报实时业务、静止气象卫星地面资料接收处理、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大气监测自动化、气象综合信息网络、气象卫星监测应用等系统工程,强化灾害性天气监测和短期气候预测,提高

预报的时效和精度,减少自然灾害给农业造成的损失。
(三十四)加强饲料工业建设。九十年代油料产区新建一批菜籽粕开发利用企业。建设五千吨级赖氨酸企业二个;十万吨级磷酸氢钙生产基地一至二个,建设大型饲料级维生素A、E装置一套。到二○○○年,全国配、混合饲料加工能力要达到七千万吨以上,配、混合饲料产量力争突破五

千五百万吨。
(三十五)加强畜禽用疫苗和药品厂的建设。九十年代畜禽疫病防治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集中人力、财力抓好对畜禽和人类健康危害大的疫病防治。要重点建设和改造一批为全国服务的生物药品厂。“八五”期间,在山东济南和上海分别安排动物保健品建设项目,新增畜禽

疫苗六十亿羽(头)份的生产能力。要对重点生物药品厂进行技术改造。
(三十六)加强农业科研建设。要加强国际科学技术的交流合作,组织好国内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加强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和专业研究室的建设,充实和改善农业科研条件。要努力增加农业科研攻关、中间试验和新技术开发经费,力争研究出一批农业科技新成果用于农业生产

。国家重点建设中国农科院、林科院、水科院等为全国服务的农林水科研院所。加强生物工程(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的基础科学研究和良种繁育、栽培技术、灌溉技术、水土保持技术、病虫害防治和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等应用科学研究。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扶持和促进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紧密结合。既要集中力量扶持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又要十分重视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快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
(三十七)抓好农村基础教育和农业高等教育。积极推进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促进教育同经济建设密切结合。县、乡两级要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级管理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在农村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开展农业技术的普及教育。统筹规

划经济、科技、教育的发展,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一步搞好一批农林水利重点大学、院校、重点学科的建设,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水平较高的重点中等农林水利学校。加快高、中等农林水利院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建立农林水利院校师资培训中心。各级政府要真正树立全面振兴农村经

济必须依靠教育和“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思想,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快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八、广辟农业投资渠道,增加农业建设资金
(三十八)完成九十年代的农业建设任务,需要大量投资。必须努力拓宽农业投资渠道,大幅度增加农业投资。国家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国家财政支农资金、银行的农业信贷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现有渠道的农业投资要长期稳定,并逐步增加。为了保证农业发展的需要,从中央到

地方,计划、财政、信贷盘子都要优先保证农业资金,一定要下决心改变农业投资份额小的状况。根据国家财税、金融、投资、外贸体制改革方向,积极开辟资金渠道,更多地吸收和利用外资。在利用外资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积极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数量、范围,不断提高水平,并给予优

惠的政策。
(三十九)增加农村集体、个人用于农业的投入。通过发展乡镇企业等措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要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保证农村集体将一定比例的积累资金用于农业,引导农民增加用于农业建设的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情况,进一步完善劳动积累制度,充分利用我国广大

农村劳动力资源充裕的优势,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增加农业投入。通过多种方式集中一部分社会资金用于大中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农工商一体化,创造条件推动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投资于农业。
(四十一)管好用好农业投资,提高农业投资使用效率。中央和地方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国家级重要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大型重点防护林工程、气象预测预报系统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重要农业基础设施

建设。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农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银行农业建设贷款都要保证用于加强农业生产建设。农村集体用于农业的建设资金,由农村集体掌握,不能平调和挪用。鼓励农民将资金用于生产性建设。不允许违反国家规定,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搞集资和摊派,增加农民负担,不允许挤占

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在农业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上,既要发挥各级各部门增加农业投资的积极性,又要从宏观上建立有效的调控机制,对多渠道的农业投资进行总体规划和协调,在农业建设上形成合力。要加强农业建设项目前期论证,逐步推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和招标制,提高农

业投资的使用效率。
九、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十二)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坚持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推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上新台阶具有重要作用。到本世纪末,要在全国逐步建立起以乡村集体和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

,以农民自办服务为补充的多经济成份、多形式、多层次的服务体系。
(四十三)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重点是:1、搞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以统一机耕、排灌、植保、收割、运输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2、完善乡级农技、农机、水利(水保)、林业、畜牧兽医、水产、经营管理和气象服务等组织,搞好服务工作;3、办好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国家和?
宓挠泄丶际蹙米橹罅Π镏┟窨古┎泛团┯蒙柿瞎合⒉执ⅰ⒓庸ぁ⒃耸洹⒊隹冢约俺镒省⒈O盏任氐愕姆瘛?、搞好科研教育、信息、咨询等部门开展的技术信息、人员培训、技术承包等服务。5、鼓励发展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开展专业互助服务?
?、建立乡镇企业的支柱产业“龙头型”服务组织,面向国内外提供产供销的全程服务。通过各种服务组织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方位服务。
(四十四)各行业部门都要树立为农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观念,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要实行农科教结合,农工商结合。实行多部门服务功能配套,发展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系列化综合服务,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向产业化、专业化和企业化发展。
(四十五)积极支持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各级政府对农户自办、联办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要给予支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金融、科技、内外贸等部门要从资金、技术和物资供应上给予扶持。
(四十六)要进一步制定和落实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扶持政策。要在资金上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有关科技部门兴办服务实体在工商管理、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加强领导,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十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以农业为基础的思想,坚持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要多做调查研究,解决农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特别注意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保证农业所必需的资金,安排好农产

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收购和供应工作,努力创造有利于农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四十八)保护农业生产,维护农民利益。国家对农业生产,特别是粮、棉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生产实行切实的保护政策。各行各业要真心实意地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服务,维护农民的利益,大力支援农业的发展。
(四十九)加强法制建设,逐步实现以法治农,以法促农。要把宣传和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作为重点,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要健全农村法律机构,搞好农村法律的实施,积极开展农村法律咨询服务。加快制订保护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以及减轻农民负担等配套法规。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化肥

、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各种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促进农产品生产和市场的稳定。
(五十)各级领导和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国家农业发展纲要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制订本地的农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1993年11月4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管理制度

北京市财政局 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管理制度
北京市财政局 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的管理,确保依法收费,依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处罚违法经营行为的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费的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
第三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和统一帐册管理。
统一印制是指:市工商局将每年全市专用票据的使用计划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并套盖有关票据监制章,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统一编号是指:市工商局按专用票据种类实行统一的编号。
统一发放是指:市工商局对专用票据实行由市工商局到区县工商分局,区县工商分局到工商所,工商所到专管员的发放顺序。
统一帐册管理是指:市工商局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对专用票据的帐簿、帐页、报表规定统一的格式,统一记帐方法和结报方法。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派出机构的领导应重视专用票据的管理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配备专职票据会计,由其负责专用票据的领发、保管和结报工作。
票据管理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由财务归口管理,票据会计列财务机构编制,并持会计证上岗,按会计系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六条 票据会计要热爱本职,恪尽职守,努力学习,精通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二章 专用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两类。
定额票据分为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和贰拾元六种;非定额票据分为集贸市场管理费收据、登记费收据、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据、经济合同鉴证费收据、罚没款收据、没收物品收据和收款收据七种。
(一)集贸市场管理费定额票据:对城乡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小额管理费时使用。票额分为伍角、壹元、贰元、伍元和拾元五种。
(二)集贸市场管理费收据:收取贰拾元以上的大额市场管理费时使用。
(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据: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时使用。
(四)登记费收据:包括企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和广告登记费收据,用于收取工商企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广告经营登记费及变更、年检等项费用时使用。
(五)经济合同鉴证费收据:收取经济合同鉴证费时使用。
(六)收款收据:财会部门收取单位内部的银钱往来、各种代收、代垫款项;本单位及社团组织的各种会费收入;单位及个人之间和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非行政事业收费的银钱往来;
(七)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处理单: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以一次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时使用。处理单为定额票据,票面金额为伍元、拾元、贰拾元。
(八)罚没款收据:对违反工商法规者处以罚款时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统一罚没款收据)。除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以外的罚款,应执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九)没收物品收据:对违反工商法规者处以没收物品、物资,逾期暂扣物资、无主物资时填制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统一罚没物品收据)

第三章 专用票据的使用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专用票据的不同类别和形式,准确发放,正确使用,做到领、发、报三个环节准确衔接。
第九条 使用专用票据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专票专用,严禁不同种类的专用票据之间相互代用。
(二)按照专用票据的印制格式逐栏、逐项认真填写,做到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大小写金额一致,努力杜绝差错的发生。
(三)按照印章使用规定加盖相应印章,无印章的专用票据一律无效。
(四)作废的专用票据页面须加盖“作废”字样,并全份保存,不得自行销毁。
(五)坚持做到七不准,即:
不准涂改、刮擦、挖补专用票据;
不准使用消字液消抹字体;
不准跳页(联)复写;
不准以白条顶替专用票据;
不准收费不开票或开票额与收费额不相符合;
不准使用非专用票据收费。
不准用存根代替票面金额使用。

第四章 专用票据的领用、结报和管理
第十条 专用票据实行计划领用。
区、县工商分局根据本年度专用票据的使用情况,结合下年度的工作需要,编制下年度专用票据使用计划,并将此计划随专用票据二、四季度报表一同上报市工商局。区、县工商分局所报上述计划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时,应在每年一月和七月底前将调整计划上报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汇总全市需求数量后,报市财政局。经核准后,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市工商局统一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五月份和十月份。
区、县工商分局向工商所发放票据的时间,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交旧发新。
第十一条 专用票据实行逐级结报,具体程序是:工商所领用人向工商所票据会计结报;工商所向区、县工商分局结报,分局各科室领用人向所在局票据会计结报;区、县工商分局向市工商局结报。
第十二条 工商所内部专用票据的领用、结报按下列要求进行:
领用专用票据时,工商所票据会计填制专用票据领发单,收费人员与工商所会计签章后,作为记帐依据。
专用票据结交时,票据使用人按实际收费额向出纳结交票款,同时向票据会计结交票据存根,并填制专用票据结交单,票据会计据此核销。其中,非定额票据要交回存根联和会计记帐(联)。
第十三条 工商所对区、县工商分局专用票据的结报按下列要求进行:
季末(月末)依据总帐填制专用票据结交单二份,连同票据存根上报区、县工商分局。区、县工商分局票据会计清点、核准后,双方签字、盖章,并转给基层工商所一份,作为各自核销票据存根的依据。同时,基层工商所应向区、县工商分局上报专用票据季(月)报表,报表时间由区
、县工商分局自行制定。
业务科室对区、县工商分局的结报工作按照收费人员对基层工商所的结报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区、县工商分局对市工商局专用票据的结报按下列要求进行:
区、县工商分局按季度将票据报表及结交单报送市工商局,作为市工商局帐务处理的依据。
区、县工商分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二十日前将专用票据报表及专用票据结交单报送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根据区、县工商分局专用票据的领用、结报、核销情况,进行半年、全年汇总,于年终将汇总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工商局及区、县工商分局机关内部使用的票据,原则上实行交旧领新。收费管理原则上实行由财务直接收费,并制定内部牵制制度。
第十六条 区、县工商分局要配备专用票据专用库房,工商所要配备专用票据专用柜箱,妥善保管票据,防止票据的丢失和毁损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区、县工商分局和工商所应对票据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及清库,做到帐帐相符,帐票相符。
对清库中发现的票据丢失、毁损情况,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先报批,再核销。

第五章 专用票据的帐务处理
第十八条 区、县工商分局和工商所应设置票据总分类帐和分户明细帐。
总分类帐是反映各种专用票据增加、减少及库存变化情况的帐簿,应按专用票据的种类设置;分户明细帐是反映各种专用票据分布情况的帐簿,应按使用单位(领用人)及不同的专用票据种类分别设置。
第十九条 专用票据的帐务处理程序是:
(一)区县分局从市局(工商所从区县分局)领用专用票据时,凭专用票据领发单逐笔记入总帐增加栏。
(二)区县分局向工商所(工商所向收费人员)发放专用票据时,凭领发单逐笔记入总帐发出栏,定期汇总后凭汇总凭单记入明细帐增加栏。
(三)工商所向区县分局(收费人员向工商所)结交专用票据时,定期汇总后凭汇总凭单记入明细帐减少栏,并依据汇总凭单记入总帐减少栏。
(四)区县分局定期销毁存根凭专用票据存根销毁报告表用红字冲减总帐、明细帐减少栏。
第二十条 总分类帐各栏目的填写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摘要:填写领用、发出、退回的具体内容及专用票据的本数、编号。
(二)增加数:填写专用票据的入库数。
(三)发出数:填写专用票据的发出数。
(四)减少数:填写专用票据存根的交回数。
(五)结存数:反映专用票据的实际库存数量。
第二十一条 明细帐各栏目的填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摘要:填写领用、发出、退回的具体内容及专用票据的本数、编号。
(二)增加数:填写工商所或个人领用专用票据的数量。
(三)减少数:填写专用票据存根的交回数。
(四)结存数:指单位或个人手中专用票据的存量。
第二十二条 专用票据总分类帐及明细帐的平衡关系是:
(一)期末结存=上期结存+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二)期末结存(局级)=上期结存(局级)+本期增加-本期发出
(三)期末结存(所级)=期末结存数合计-期末结存(局级)=上期结存数(所级)+发出数-减少数

第六章 专用票据损失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损失的票据,要填写“票据损失报告表”,按核销的权限报批。未经批准核销,不得擅自做销减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因不同原因造成的票据损失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发生而导致的专用票据损失,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后,损失部分可报请核销。
(二)因虫蛀、鼠咬、霉烂等原因造成的专用票据损失,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经管人员失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由本单位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措施后,才能报请核销。
(三)票据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及时追查,同时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对确实无法追回的专用票据,在公告作废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后,才可以报请核销。
(四)对票据领发中出现的数字差错,在经两个以上的人员当场复核并确认后,票据领用单位将多出部分退回上级机关;缺少部分向上级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五)发现票据数量、号码有差错,印刷质量有问题,应填写“票据损失报告表”,将票据退交市工商局,根据市工商局核批的通知,减少本单位库存数。
(六)未使用的票据损失的核销权限:
1.非定额专用票据损失在二十本以下的(含二十本),由区、县工商分局主管局长批准核销;损失超过二十本以上的,报市工商局财务部门批准后核销。
2.定额专用票据的损失在二千元以下的(含二千元),由区、县工商分局主管局长批准核销;损失超过二千元以上的,报市工商局财务部门批准后核销。
本条第二、三款情况的发生属于单位对专用票据管理不严所致且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一级工商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丢失票据的单位或个人,定额票据按所丢失票据的金额进行赔偿;非定额票据丢失一页,以本期非定额票据中票面金额最高一页的金额赔偿;丢失一本,以本期非定额票据中金额最高的一本赔偿。

第七章 专用票据的销毁与监销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使用完的票据的存根,由区、县工商分局销毁,市局监销。
(一)收费类定额票据的存根,各局的保管期限不应低于三个月。
(二)收费类非定额票据的存根,保管期限为两年。
(三)查处类票据存根的保管期限为五年。
各种专用票据在销毁时应登记备案,市工商局在监销时,视情况进行抽查。专用票据存根销毁报告表一式填写三份,一份为存根,一份为区、县分局记帐,一份交市局。

第八章 专用票据管理工作的移交
第二十七条 票据会计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办理其经管的专用票据的移交工作。具体内容是:
(一)将所有的专用票据登记入帐,结出余额。
(二)填制“票据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执一份。在与帐面结存数核对后,三人均在“票据移交清册”上签字。
(三)专用票据明细帐、总帐由接收人继续使用,以保持连续性。
(四)票据会计对所管专用票据不能移交清楚的,不能离岗。
第二十八条 收费人员调动工作时,要将所领用的全部专用票据向票据会计办理结报手续。票款不符,结报不清的,不得离岗。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财政局、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下发前市工商局下发的有关专用票据管理的文件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各类专用票据、总帐和明细帐式样。(略)



1999年6月4日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8号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已经2011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应当遵守《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每年11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森林防火工作。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防火有关工作。

  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及其林缘外侧一定范围内划分为三级防火区:

  一级防火区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特种用途林地和千亩以上的有林地;

  二级防火区是指一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有林地;

  三级防火区是指护路林、护岸林、宜林地和农田林网。

  防火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设置醒目的标识。

  一级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第七条 禁止在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八条 在一级防火区依法设立企事业单位、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市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范建设或者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本市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范由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企事业单位、旅游项目开办者应当在企事业单位设立或者旅游项目开办至少30日前告知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其预防森林火灾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九条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或者森林高火险期提前或者延后,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可以在一、二级防火区入口处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在防火区野外用火。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用火方案和防火方案,经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核、批准的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需要在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活动方案和防火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批准。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森林防火方案,设置防火宣传牌、防火标识,营建防火隔离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防火设施设备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开展经常性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组织和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演练,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标识。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外,在森林、林木、林地开展生产性野外用火的,应当经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同意。

  森林防火期外,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允许有关人员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开展野炊、烧烤等活动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当划定活动区域,设置醒目的用火界限,公示野外用火要求和注意事项,配备森林防火设备,确保用火安全。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用火行为的监督检查,预防森林火灾。

  第十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和本市设立的生态林管护员,负责巡视、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生态林管护员的防火责任区域,完善生态林管护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加强对生态林管护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义务,防止因被监护人的不当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第十七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有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业森林消防队。

  专业森林消防队按照总队、大队、中队的建制设立。具体设立按照本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报警。报警属实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对报警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森林火灾主要由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森林火灾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路线、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二十二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专业森林消防队应当将火场交给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撤离。

  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清理,看守火场,经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分别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和从事森林防火的森林公安民警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

  鼓励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国有有林企业、事业单位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森林火灾造成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损失的,损失鉴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林业调查设计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违法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在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事业单位、旅游项目开办者未按照本市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范建设或者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标识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接受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对用火的管理、要求和检查,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例》规定有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1991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4月1日北京市林业局发布的《北京市林地防火区护林防火戒严期火源管制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