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牛肉及牛肉制品出具卫生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2:1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牛肉及牛肉制品出具卫生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牛肉及牛肉制品出具卫生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检务函[1997]200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各直属商检局:

  香港卫生署致函国家商检局要求对供港牛肉及牛肉制品按其修改内容出具卫生证书。为保证供港牛肉及牛肉制品符合香港卫生署的要求,经研究,同意按港方的要求出具卫生证书。请各局按附件所列的内容签发证书。

  附件 供港牛肉及牛肉制品证书内容

附件 

  “I,the undersigned Official Veterinarian,certify that:

  1.THE ABOVE MENTIONED BEEF WAS DERIVED FROM HEALTHY OXEN WHICH HAD BEEN TRANSPORTED FROM NON-EPIZOOTIC AREA.

  2.RECEIVED ANTE—MORTEM AND POST—MORTEM VETERINARY INSPECTIONS ANDFOUND FREE FROM CYSTICERCOSIS,ANTHRAX,FOOT AND MOUTHDISEASE,RINDERPEST,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BSE)AND OTHER INFECTIOUS DISEASE.

  3.TEXTURE FRESH,WELL DRESSED,PROPERLY FROZEN AND FIT FOR HUMAN CON-

SUMPTION.

   1.上述牛肉采自健康无病、来自非疫区的牛只。

   2.经兽医宰前后检验,未发现囊尾蚴虫、炭疽菌病、口蹄疫、牛瘟、疯牛病,以及其它传染性疾病。

   3.肉质新鲜,加工精细、冷冻良好,适合人类食用。





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1996〕52号
1996-6-11


  为了维护资格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加强各类资格考试的规范管理,现将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重视并认真实施资格审查工作,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在报名和考试合格发证前,都要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考试,也不得发给资格证书。对弄虚作假者和不履行应有职责的,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二、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格考试的检查验收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要按规定时间上报检查验收报告和考试的有关信息。验收报告应写明考试的基本情况(包括总人数和不同级别的报考人数、参考人数、参考率、验收后最终合格人数、合格率等)、资格审查情况、评阅卷情况、违纪处理情况(须附违纪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不能按时上报的,应提前通报情况和说明原因。无特殊原因逾期未报的省(区、市),当年该专业考试资格证书的发放将转入下年度同类考试时再一并办理。
  三、录入考试成绩,不再采取0.5分进1的做法,一律按实际分数录入。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在收到我部关于合格标准的通知15日内,将复核结果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抄送人事考试中心,待接到我部核准通知后,方可向社会公布考试结果。
  四、对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情况实行存档管理。在发放资格证书前,要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一式三份,分存考生人事档案、业务考绩档案和发证机关。
  五、通过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并合格的在职人员,必须符合人职发[1991]6号文件第七条的要求,取得程序员资格须担任软件技术员职务二年以上,取得高级程序员资格须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二年以上,方可获得计算机软件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六、凡在资格考试科目中单独设立外语考试内容的专业,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七、目前,我们正在对考试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和统筹规划,请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以及考务管理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共同把资格考试工作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9月6日 生效日期1980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扎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赴扎伊尔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扎伊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扎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际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金沙萨的“金丹堡医院”、姆班达卡的“妈妈蒙博托医院”、格梅纳的“妈妈耶姆医院”和总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所需的常用药品器械由扎方提供,扎方缺少的、急需的部分药品器械由中方提供。中方提供的药械发运完毕后,由中方向扎方开出账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扎伊尔银行办理结算,其费用在一九七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中、扎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从扎伊尔返回中国的旅费及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所需的生活费(伙食费、零用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住房(包括水电费、家具、卧具),交通费、司机由扎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标准按中扎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关于中国技术人员待遇换文及修改该换文的有关换文的规定办理。由扎方按季拨付给中国驻扎伊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扎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扎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扎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扎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二年,从一九八0年四月十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扎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九月六日在金沙萨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扎伊尔共和国
    驻扎伊尔共和国           外交和国际合作部
    特命全权大使            国际合作国务秘书
     周 伯 萍        朗格马·杜里亚·尤巴萨·马康加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