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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语境下社会保障的价值解读/李长健

时间:2024-07-09 09:47: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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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语境下社会保障的价值解读

李长健 李伟 江晓华


摘要:从法治的视角看,和谐社会建构的重心是社会运行机制的和谐。作为一种化解矛盾的社会和谐机制,社会保障为实现社会的实质性和谐提供了根本的制度支撑。在和谐语境下,社会保障原有理念得到升华,可持续和谐、共同发展、公平优先等新理念充实进来。社会保障价值也被赋予全新内涵,法理价值和实践价值的认识也取得新的突破,实质正义获得理性回归。和谐社会与社会保障理念的契合、价值的耦合,社会保障新功能——社会和谐动力,尤其是其中人文动力的发挥,都诱导和促成社会保障新制度的产生,进而必将推动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关键词:社会保障;和谐社会;共同发展;人文动力;可持续和谐
众所周知,人类自有史以来就对安全、公平、和谐的社会充满着期待与渴望。社会保障就是人类在发展进程中,针对自身面临的风险与问题,经过长久选择才得以确立的一种基本社会制度。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他确信,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立法者要想保障社会的幸福,就必须努力达致四个目标:保证公民的生计(口粮)、富裕、平等和安全。[1](P106)社会保障是惠及社会主体人群、解决基本权益和生存问题的最直接、最具有实效的社会公共产品。既是公共政府最重要的职能,又是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的制度,更是协调当前社会与经济发展,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无论是将来和谐社会还是在追求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会保障都是实现和谐的基础性的平衡稳定机制。认识和谐社会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内在关联及暗合相通之处,在宏观上建构起二者之间良性互动的理论范式,自觉地把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与社会保障的精神理念熔铸于现实的制度设计与实践中,将会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因。
一、社会保障的理念凝炼:发展现实的辨证思考
(一)社会保障内涵的合理界定
“社会保障”源于英文中的“Social Security”,又可译作“社会安全”,是指国家通过收入再分配为面临某些风险的社会成员所提供的保障。[2](P480)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英国,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为未来社会保障的形成与发展播下了种子。1883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社会保险法》,为社会保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石。1935年,在罗斯福总统主持下,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of 1935)。至此,标志着社会保障已形成为比较完整的经济社会制度。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一书中“社会保障”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是对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旨在保护个人免除因年老、疾病、残疾或失业而遭受损失的制度的总称。从制度宗旨来看,社会保障在于维护社会安全、追求人道和社会公平、促进成员的协调发展。其实质是国家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给予贫困群体以特别的精神、道义、物质保障。综而言之,我们对其作如下定义:社会保障,是指为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由于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及其他灾难发生而使生存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二)社会保障理念的内在提炼
法律理念作为法的精神和法的实在的统一,相对于法律感觉和法律情感,属于法律意识中最深刻、作用和影响最为重要的法律思想体系部分。而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作为一种哲学、一种实践的理性,是指导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程序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念。
首先,可持续和谐理念。可持续是一种生生不息的勃兴,一种循环往复的发展力的生动体现;而和谐是指各子系统内部诸要素自身、诸要素之间及子系统之间在横向的空间意义上的协调与均衡。可持续和谐是指在不同层次整合力的作用下不断升华的结果,是一种不同事物内在关系与外在关系的可持续性的和谐。其核心思想是天地、社会人生的最佳状态和指归就是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可以从公平、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角度促进人与社会系统的可持续和谐。
其次,共同发展理念。和谐社会是一个城市与乡村协调发展、地区与地区共同提高、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并进、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理想目标的逻辑起点与终极关怀正是各种事物、各种关系的共同发展。而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现实的制度安排,以其独有的社会和谐机制,通过满足社会成员生活保障与发展需要,协调多元利益关系,化解现实社会中的问题与矛盾,最终促使实现人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共同发展。
再次,公平优先理念。十六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从而明确了作为再次分配手段的社会保障应以公平优先为价值指向。公平的本质是指人际利益交换中的利害相等交换的状态。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价值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而社会保障其逻辑思维恰是通过追求一种机会公平、过程公平进而实现结果公平、最终达致实质公平。公平优先理念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的灵魂,是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
最后,人权保障理念。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制度性的事实,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本身。而人权保障理念又称人权理念或权利保障理念,是指社会保障充分保障社会的权利。这种理念是社会结构的内在逻辑的显现,是社会关系内在规律的凝结和理论提升,是时代精神的精华。[3] 只有在充分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同时有精神自由——人们的人格才能得到公平发展。
二、社会保障的价值解析:实质正义的理性回归
社会保障具有实现和保障贫困群体利益的基本属性,其逻辑起点就是为了化解现实社会中的问题与矛盾,满足社会成员在生活保障与发展需要,实现的也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真正全面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新发展理念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4](P7)价值分析是进行制度改造和创新研究时必然进行的步骤,根据对象的不同,进行价值分析的角度可以有多种,笔者选取法理和实践两个层面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价值解析。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法理价值
第一,秩序价值。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秩序是在自由、平等、正义等“终结性”价值下人们主观追求各自目的的结果。显然,制度是秩序的稳定化形式,是权力的外化、书面化和具体化,而法律是强制性最盛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秩序中的一种,其必然具有秩序所拥有的相关性质与价值。社会保障制度所型构的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一种由实体性制度(以法律形式表现实体规则)和观念化的意志(法律秩序所体现的一定社会主体的意愿或者根本追求)合成的社会状态,以具有确定性、连续性和普遍性为特征,因此可以成为先进的富有效率的社会秩序。社会保障制度的秩序价值主要体现于社会保障以其特有的矛盾调和机制亦称社会和谐机制,促使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形成一个利益多元、可持续均衡的和谐社会。
第二,正义价值。正义(justice,just)一词来自于拉丁文“Jus”,指法律,公正,审判,平等,权利等。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首创了一个经典的正义定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5]实际上,正义总是包涵了公平、公正、平等的要求,是人们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体现了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目标。在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条件下,正义要求制度安排必须使人们能合理地得到对每个人都有利的期待,最大限度地照顾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保证每个人行使其平等权利的结果能满足社会所有成员的利益,使社会整体的自由(利益)总量增加。[6](P507)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通过自身独特的运行机制来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进而真正深化和体现社会的实质正义。E·博登海默将正义价值的目标解释为:“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要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7](P238)显然,社会正义所要体现与达致的正是利益分配的平等、公正,进而最终实现人与人的实质平等。社会保障作为一种逻辑自恰的制度安排,其本身就是为了化解现实社会中的问题与矛盾,满足社会成员在生活保障与发展需要,实现的也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真正全面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新发展理念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
第三,和谐价值。在现代汉语中,和谐具有协调、融洽、合作等意义。和谐作为一种理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的精髓……可以归纳为:“和而不同、求同存异。” [8](P86)马克思认为“和谐”作为一种社会状态,是共产主义社会本质的一种表征。和谐寓意着社会关系的和谐,表现的形式就是社会的稳定有序。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对国民经济进行再次分配的制度安排,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一种调和多元矛盾的社会和谐机制。在一定的时空意义下,其通过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两个层次,统筹融洽社会各方关系,促进共同发展,进而深化体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诉求,最终达致人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和谐发展。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也理应生成和凸显这样一条和谐线路:价值和谐——关系和谐——制度和谐——社会和谐。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价值
首先,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客观上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缓和乃至化解相关利益冲突,促使社会达致和谐。市场经济以自由竞争机制为核心,鼓励利益分配的差异性,进一步激化相关社会群体的利益矛盾,当这种矛盾冲突发展到一定限度时,社会稳定便开始动摇,甚至最终导致革命或动乱。然由于市场失灵存在的客观现实,不公平引起效率下降和社会动荡的后果,只能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其中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弱化不稳定因素,减少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震荡,是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手段之一。其次,保障最低生活,维护基本人权。社会保障的表层目的①是保障公民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仍能获得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即维持最低生活,保障生存权。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生存权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对公民意义之重大性显然不言而喻。社会保障作为一种规范稳定的制度安排,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其通过调节收入分配,协调社会各方利益,确保“弱势”群体的必要利益获取,进而保障最低生活,维护基本人权。再次,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公共福利。社会保障通过其自身的规范作用和机制作用能够保障经济安全,促进经济自由,最终导引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笔者认为,社会保障主要是通过如下方式,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公共福利的。第一,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第二,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与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第三,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提高劳动力资源的整体素质。最后,诉求社会公平,体现实质正义。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对养老保险保障权、失业保险保障权、医疗保险保障权及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权等权利的创制、完善与落实,充分显示了对人的终极关怀,体现对社会实质正义这一核心价值的根本诉求。概而言之,这种社会所有成员,在遭遇社会风险和灾难时,国家有责任提供收入补偿,而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国家旨在提高其生活水平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权利,淋漓尽致的凸显了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与全新阐述。
三、和谐社会下的社会保障:人文关怀的深化与发展
(一)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的天然契合点——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一个复合词,它包含“公平”(Fairness)与“正义”(Justice)两个概念。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强调“作为公平的正义”,并形成了“公平正义论”的极富影响力的理论体系。在和谐语境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可以理解为既包含“公平”又包含“正义”两个方面,即促进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总体而论,强调的是一种以实现与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为核心内容与价值导向的社会正义。[9](P19)公平正义就是使社会关系能够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自由和全面发展, 这是社会保障制度逻辑设计和机制运行的根本初衷,也正是社会和谐发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公平正义的价值意味着:社会所有成员(包括幸运者也包括不幸者),在遭遇社会风险和灾难时,国家有责任提供收入补偿,而社会成员(特别是不幸者)都平等地享有国家旨在提高其生活水平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权利,最终促进共同福利,化解社会矛盾,体现公平正义,使达致一个政通人和、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福利不断提高的和谐社会。正如市场机制天然地追求效率一样,社会保障也天然的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和谐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社会公平正义,显然这一切无不使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默契的形成了天然的交点与基点。
(二)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之价值耦合——人文关怀维度的深化
人文精神是人对自身作为个体存在的价值与尊严、人性与人格、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认识与理解、思考与把握。人文关怀,则是人以人文尺度为标准而对其生活的关怀,特别是对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关怀。[10](P20)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是和谐社会人文关怀的内涵。而社会保障是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注、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和对人类的解放与自由的追求等等为内容的关怀形式。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规范设计、制度安排与组织设置,还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观念、意识与精神状态;无论是作为历史经验的自发产物,还是作为现实需要的理性建构,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都始终是以个体的人的人性和需求为标准和动力,以真实的具体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为诞生之地,并以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为存在和发展的地域与时空维度的。社会保障对真实的个人的生存与生活、对真实的个人的命运与前途的始终如一的真诚关切,也正是真正的和谐社会所具有、也必须具有的人文关怀。
(三)社会保障与和谐发展的辨证关系——正相关关系
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实质上是要更好地回答为什么发展和为谁发展的问题,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让全体国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而在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实现全体国民共享发展成果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无疑是不可替代的基本制度安排与保证。[10](P7)社会保障作为国家干预收入分配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与基本手段,具有缩小差距、化解矛盾、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等多方面的独特功能。第一,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援助,可以帮助这些群体摆脱生存危机,缩小贫福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第二,维护公共利益,真正实现全体公民共享经济发展,最终促进共同福利的最大化。第三,客观上平衡社会关系,缓和乃至化解相关利益冲突,促使社会达致和谐。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能够让全体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安排,构成了社会发展的主体内容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纵观世界,凡是追求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国家,必定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凡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完备的国家,都可以说是和谐发展的国家。历史和实践的表明,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谐发展构成了一种密不可分的、正相关的内在联系。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与维系不仅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基础,而且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条件。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正相关关系,要求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并通过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化解现实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四)和谐社会下社会保障的功能思辨——社会和谐动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应包含共同发展、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可持续和谐等基本构成要素, 共同发展是要旨,以人为本是核心, 公平正义是基础, 民主法治是关键,可持续和谐是本质。而社会保障是一种满足社会需求的制度性安排,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正常而又富有法律约束的机制,其通过科学的逻辑设计,强调现实的社会保障力,进而推动形成一种社会发展力。显然,稍加分析不难发现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的天然契合点——公平正义、价值耦合——人文关怀、辨证关系——正相关关系等无不都体现和寓意着其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着巨大而又深远的促进作用。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保障理念开始突破原有的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谋求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新价值,追求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和谐发展。人道主义是社会保障存在与发展的道德基础,其强调的是一种人文精神的弘扬。然当人文氛围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滋养与培育,将促使形成一股强大的人文动力,最终经过进一步的升华凝练,提升为一种实质的社会和谐动力。坚信,在和谐社会的思想内蕴与精神旨趣下社会保障通过其自身内生的矛盾调和机制与社会和谐机制的发力,必将生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和谐动力,为和谐社会的建构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性支撑。
四、结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一个新的历史高度谋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它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样,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的价值耦合,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正相关关系,要求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并通过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化解现实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不仅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基础性的社会和谐机制,更是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更具持续力的动力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必将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难得的历史依据,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完善及其理性定位产生深远的影响,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与创新则也将为社会和谐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全社会强调可持续发展与科学发展观背景下法治精神的突出体现,必须在立法层面上予以肯定,在具体实践中予以落实。


注释:
①社会保障有两个层次的目的,其表层目的是保障公民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仍能获得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其深层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进而为实现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参见李长健.新编经济法通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06页
[2]李长健.新编经济法通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480页
[3]叶传星.人权概念的理论分歧解析[J].法学家,2005年第6期
[4]郑功成.社会保障:和谐社会的基本制度保障[J].法学家,2005年5月,第7页
[5]Ulpian,libro primo,D.1,1,10 pr.—1.
[6][美]罗尔斯. 正义论[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9 ,第507页
[7][美]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第238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说,充分吸纳了近几年未成年司法改革实践中的有益经验,体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对于该制度的具体运行程序,如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决定主体、考察帮教的具体内容以及效力等,规定的较为笼统,实践中有时难以把握,具体体现在:一是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实践中难以掌握。首先是刑法分则中法定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有两条,一条是刑法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另一条是偷越国(边)境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9种犯罪,分别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在实践中难以掌握。二是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是否履行做出一定给付,弥补被害人损失,或做出其他公益给付等。三是没有规定审查决定程序。四是考察制度笼统,考验期是否就是考察期等没有明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在制定有关诉讼规则时,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统一认识。

  一、适用范围

  刑诉法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判断,应当规定由检察机关根据事实和证据具体判断,而不只是限定在法定刑的几种情形。另外,还应规定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排除情形,如对于惯犯、累犯,或具有黑恶、恐怖组织性质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正在服刑期间的,或者没有监护条件的等几种情形,不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审查决定程序

  一是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程序。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应按审查案件程序进行,由承办人根据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提出的申请,提出适用的理由和意见,经公诉部门集体讨论,报分管检察长研究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然后由检察长签发决定。二是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程序。符合第273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提起公诉的,由检察长决定,没有必要提交检委会研究。考验期满,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由检委会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告知公安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的提出复议、复核,被害人的申诉权等,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相关规定。

  三、考察的内容、程序和形式

  附条件不起诉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认定,但又是一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其意义在于让失足的未成年人通过教育感化重新回归社会,其目的在于对涉罪的未成年人放弃起诉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间能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监督考察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就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彻于办案全程,树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使失足的未成年人通过真诚帮教、细心疏导、转化为服务社会的有用之才。

  在考察内容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三款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四条规定,第273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两种情形。笔者认为,还应当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的附加义务,即赔偿被害人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做出一定的公益给付,即在敬老院、医院做义工等。

  在考察程序方面,为确保附条件不起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应建立“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家庭)、学校(单位)”的“四位一体”监督考察体系。笔者认为,规定中的考验期,就是监督考察的期限,即一年以下,六个月以上。此外,还应该规定,在考验期内至少要考察几次,并采取定期考察和不定期考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笔者认为对考察人的定期考察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比较适当。

  在监督考察的形式上,应采取三种方式:一是走访社区、学校、派出所,了解被监督考察人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二是定期约见,对其加强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疏导,消除心理上的障碍;三是发挥监护人监护作用,与其建立沟通联系方式,及时掌握思想动态,配合做好监督考察。考验期限届满,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写出悔罪表现总结及体会,社区、公安机关应出具相关意见,公诉部门对整个监督过程、监督成效和鉴定意见进行汇报,如没有本法第27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由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监督制约机制和救济机制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71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机制、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救济机制。考虑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阳光”审判权和辩护权,对犯罪嫌疑人的救济机制采取“当然异议”制度,赋予其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选择权。笔者认为,在监督制约机制和救济机制方面,还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完善公诉转自诉的被害人救济机制。明确规定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不服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期限。笔者建议,对于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被害人应在收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自诉;如果没有申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应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自诉。在举证方面,引入法律援助制度。如果法院采纳了被害人的告诉意见,认为应当将被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应当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如果建议不被检察机关采纳,可指定由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为被害人在法庭上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完善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纠正。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当或错误时,应当指令下级检察机关纠正。

  (作者单位:山东省郓城检察院 山东省检察院)

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计发[200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执行,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并于今年7月15日前报我部备案。

   农业部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不断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对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项目管理,实现投资目标,是落实中央投入政策,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随着“两个趋向”论断的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将继续增加,农业建设领域将不断扩大,项目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同时,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对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各级农业部门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管理实效。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高度重视农业建设工作,采取了完善规划,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等一系列措施,农业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农业投资效益明显提高。但“重争取投资,轻项目管理”的倾向依然存在,前期工作不扎实,建设进度缓慢,财务管理薄弱,以及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等问题时有发生。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抓紧解决上述问题十分必要而紧迫。

  二、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以完善规划为基础,加强前期工作;以制度建设为保障,规范管理行为;以队伍建设为手段,增强服务能力;以监督管理为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以总结评价为依据,改进管理工作。通过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投资效益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的目标。

  从今年开始,力争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培养一批业务熟悉的农业项目管理人才,创建一个透明高效的项目管理信息网络,形成责任明确、监管有力、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建设规划,搞好前期工作

  根据国民经济和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抓紧制定和完善以农业“七大体系”为主体的重大农业建设规划。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国家相关规划和地方发展规划相衔接,研究制定本区域的农业建设规划。以建设规划为基础,根据实际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基础,加快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储备一批重大项目,为争取投资打好基础。当前要重点做好优粮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动植物保护、渔政渔港、农村沼气和退牧还草等方面的项目前期工作。

  (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建设行为

  农业部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和相关配套规章的要求,修改和完善基建项目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章。组织制定《农业建设项目专家评估办法》、《农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委托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农业建设项目违规问题处理规定》和《农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等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加快制定农业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各级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农业部颁布的项目管理规章,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把项目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加强监督检查,堵塞管理漏洞

  农业部将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抽查和自查工作。省级抽查率不低于30%(包括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此基础上,农业部组织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农业部将根据抽查情况,督促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限期整改。

  2005年农业部重点开展两项工作:1、组织对2003年安排的种养业良种工程、动植物保护工程、渔港、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垦公检法、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进行检查。2、组织2004年整改项目的复查,重点检查项目整改情况,拟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项目要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四)清理逾期项目,加快建设进度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直供垦区和部直属单位要对逾期未开工和超期未完工项目逐一清理,对在建项目要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建成。2005年农业部组织对1998-2003年项目清理结果进行核查。

  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05]7号)要求,加快组织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2005年基本完成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今后,对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要确保在90天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要积极探索建后运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各省要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2000-2002年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根据《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的有关要求,对逾期(下达投资计划1年)仍不开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投资,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对于同一建设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或有一个项目逾期未建成的,原则上不再安排新项目。对建设项目进展缓慢、在建项目多、投资结转量大的省份和单位,农业部将减少安排新建项目和投资。

  (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农业部重点组织好四类培训:第一类,把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知识纳入农业部干部培训计划;不定期对部机关有关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第二类,3年内完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单位基建计划、财务管理人员的轮训。第三类,每年对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新建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进行培训。第四类,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分别负责组织对省级对口业务处室(站)有关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抓好优粮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动物防疫体系等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同时对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轮训。

  (六)搞好总结评价,改进管理工作

  农业部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的总结和评价工作。通过对已建成项目的总结和评价,及时总结项目建设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措施,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决策水平,提供依据。2005年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和中心渔港两类项目的建设与运行效果进行初步总结和评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职责

  农业部有关司局要明确一位司局级领导作为本司局项目管理的责任人,一名处长作为具体工作负责人,并根据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本司局的工作计划。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充实管理力量,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项目监管机构建设,不断加大项目管理力度。

  (二)落实奖惩措施,实行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逐步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招标投标和基建程序等方面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项目,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把项目建设情况的评价结果与新项目的安排挂钩,对管理措施到位、投资效益好的省市和项目单位,给予表彰和投资倾斜等奖励。对于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省市和项目单位,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等处罚措施。鼓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大项目监管力度,对自行查处和整改的违规问题,免于责任追究。

  (三)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服务职能

  农业部组织建立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设项目管理的数据化和网络化。当前要加快系统软件开发等相关工作进度,力争2005年底前投入试运行。

  农业部确定部分重大农业项目作为联系点,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调研督导。认真总结联系点项目建设取得的经验,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指导面上工作。2005年将优粮工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渔港、秸秆养畜四类项目作为联系点。

  (四)实行项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农业建设项目的有关信息,增加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和群众监管面。

  农业部设立“农业建设项目举报电话”,专门受理群众对建设项目问题的举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群众来信来访、媒体报道等各种渠道,广泛收集项目建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五)加强新闻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宣传、推广和树立正面典型,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六)落实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开展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是农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管理经费是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把加强项目管理作为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行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将农业项目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力争通过3年时间使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