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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修改决定

时间:2024-07-21 21:31: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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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省政府1995年6月26日以粤府〔1995〕48号文发布)的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倒卖档案牟利、擅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私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档案以及虽属个人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
应当保密的档案(含这些档案的复制件)出境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建议。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1月18日

关于印发晋城市信息化建设应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5]1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信息化建设应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已建信息化项目在出现重大故障时能够紧急抢险,以及需紧急启动的信息化项目能够顺利进行,促进全市的信息化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晋城市信息化建设应急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晋城市信息化建设应急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市重大信息化工程顺利进行以及已建信息化项目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全市信息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城市信息化建设应急基金(以下简称应急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提供的专门用于全市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及运营维护等方面应急时所需的基金。
  第三条 晋城市范围内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应急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

  第五条 应急基金适用范围
  应急基金的使用范围,重点是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各类政务信息化工程;
  (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
  (三)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信息化工程;
  (四)其它应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工程。
  以上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通信技术、数字控制技术等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加工、存储、传输及应用的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升级、改建和大件维护,但不包括零星的硬件设备添置和软件升级。
  第六条 应急基金的使用条件
  (一)遇到突发性的事件,在投资资金不到位时,需要紧急启动信息化项目或是以信息化为主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2004年底前已建的信息化项目出现重大故障,无法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急需更换部分设备,但又无更新资金时。
  (三)2005年及以后建设的并已按要求缴纳项目应急基金的信息化项目出现重大故障,无法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急需更换部分设备,但又无更新资金时。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应急基金预算编制原则
  (一)应急基金由市财政局提供300万元的基础资金,以后根据每年的财政状况逐年增加,当应急基金使用最低线低于基础基金时,财政要在下一预算年度内予以补足。
  (二)在项目建设预算中必须列入应急预算,没有列入预算的不得使用本基金。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3%缴纳该项目的应急基金。
  (三)应急基金在财政开设专户管理。
  第八条 应急基金使用原则
  市信息办根据各单位提出的资金需求,本着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发挥基金最大效益的原则安排使用。年末未用完的基金,累积进入下一年度。
  第九条 应急基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申报单位在满足第六条使用条件时,可以向市信息办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交技术方案,经市信息办审核同意后向申报单位拨付或借用应急基金。特殊情况下,当申请额度超出基金总额时,可以先应急后履行批办手续。
  第十条 使用本应急基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或采购的设备,应按照市信息办的明细要求实行政府采购。但特别紧急时经市信息办批准可以启动简易程序。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一条 市信息办对使用应急基金的项目实施监督。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特别是弄虚作假,不按要求执行项目、挪用基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消对项目的拨款、取消项目负责人或单位的再申请资格、收回项目已拨基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及经办人员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对基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安监管政法字[2004]2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提高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行政法理论的深化和发展;是行政立法实践的重大突破;是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规范;是各级政府为民负责、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责任政府,加快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实施《行政许可法》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从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搞好安全生产是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掌握《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提高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把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为当前乃至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精心组织,认真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

  l.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同时要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撰写论文和体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活动,使全体工作人员认真了解《行政许可法》,全面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

  2.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各类安全报刊要制定符合自己特色的学习宣传计划,将《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宣传有机结合起来。报纸可采用发表社论、评论员文章、系列讲座等形式进行宣传;杂志可利用封面、封底或组织专家开辟专栏、专题讲座等进行宣传;网站要利用信息传递快、覆盖面广的特点,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情况。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学习《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态势。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同时要组织本单位的专题培训,通过学习《行政许可法》促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贯彻实施,通过学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深对《行政许可法》的掌握和理解,做到相互促进,融会贯通。要采用办培训班、讲座、举办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将《行政许可法》尤其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深入到各个行业和各个企业。

  4.要将《安全生产法》与《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有机结合起来。要利用工作会、专题会、研讨会等各种会议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和《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实际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将《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作为各种安全生产培训班的重点内容;要将《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

  5.各单位要制定《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宣传计划,周密安排,保证学习宣传工作顺利进行。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做到学法、懂法、用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6.学习《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紧密联系实际,有的放矢,提高学习质量。要针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懂弄通《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处理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既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又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三、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准备工作

  1.《行政许可法》于7月1日起实施,国家局将根据国发〔2003〕23号和国办发〔2003〕99号文件精神,抓紧清理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审批项目,国家局机关各司(室)要按照统一安排,提出分管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处理意见,送政法司汇总后于今年3月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清理,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于1月13日公布施行,国家局机关各司(室)要抓紧研究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办法或意见,做好与现有法规、制度的衔接,以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顺利实施。

  2.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及时修改相关规定,做好与现行地方性法规的衔接工作,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要抓好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国家局将组织局机关和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专门培训班。具体工作由政法司和人事司负责。

  四、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1.为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局成立《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贯彻实施领导小组。

  组长:王显政

  副组长:赵铁锤

  成员:田玉章 黄 毅 黄玉治 石少华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司,办公室主任由石少华兼任,具体工作由政法司会同人事司负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2.按照国办发[2003]99号文件精神,国家局成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政法司指导下统一处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发放等相关工作。

  3.要按照国办发[2003]99号文件要求,将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

  4.要加强对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注意研究、解决《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局。

  5.要及时总结推广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典型经验,使这项工作全面推进,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