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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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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府发〔201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4月11日市政府六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所辖龙山区、西安区及辽源经济开发区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均须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市、区(辽源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市住建局所属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方面的日常工作。
龙山区、西安区及辽源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保障对象的认定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范围为:我市城区内低保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条 保障对象的认定,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联合认定。
(一)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城市户口并居住2年以上;
2. 连续领取低保金6个月以上;
3. 无房或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2012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80元);
2. 无房或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第三章 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第六条 住房保障方式:
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采取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进行保障。实物配租重点面向孤、老、病、残等低保及低收入无房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条 保障标准:
(一)租赁补贴标准。
2012年对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每户每月发放110元的租赁补贴;对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每户每月发放80元的租赁补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实物配租标准。
对低保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孤、老、病、残等无房家庭及急需救助的家庭,以实物配租的方式予以保障。最大户型不超过50平方米。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20%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上述两项资金在提高比例后仍不足的要予以安排。
(四)一次性处理无籍房收益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市区内每年所需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购建廉租住房所需资金经市财政部门核准拨付到市廉租住房建设专户,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项目单位。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龙山区、西安区及辽源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将补贴人员名单及资金额度等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整理汇总后上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市财政部门核准无误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龙山区、西安区及辽源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由银行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第五章 廉租住房房源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单位投资建设并按照政府租金标准出租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
(三)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5%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腾退的公有住房。
(六)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房地产开发地块内,原动迁面积不足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双困家庭回迁时,上靠到规定保障面积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出资,所增加面积部分产权归政府所有,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双困家庭按照人均保障标准,原动迁面积不足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上靠到规定保障面积的差额部分一律按棚户区改造回迁第一档个人出资每平方米750元交纳,核定为个人产权。2012年,我市廉租住房人均保障标准为13平方米,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进行调整。
(七)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章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家庭收入情况;
2.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3. 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
(二)申请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理程序:
1.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当地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2.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并转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
3.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并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4.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后的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政府部门网站等相关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列为住房保障对象轮候享受住房保障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5. 申请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社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分配形式。
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双困家庭,到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租金补贴;政府出资购买、建设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房源按各区申请的指标分配给各区,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一户申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第七章 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档案和城镇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龙山区、西安区及辽源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正在轮候的城镇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四条 实行廉租住房轮侯制度。龙山区、西安区和辽源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请实物配租的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按规定条件排队轮侯,并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区和辽源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审核、轮候结果有异议,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龙山区、西安区和辽源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租住的廉租住房,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同时,5年内不得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七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卖的;
(二)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廉租住房设施、设备的;
(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六)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标准的;
(七)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取消保障资格的其他行为。
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自行装饰、装修租住的政府全部产权廉租住房,在其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时,不予补偿。
第八章 建立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廉租住房的购建;明确廉租住房在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比例;编制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优先放宽用地规划审批,在用地规划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布局、户型、建设标准等事项。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具体实施住房保障其他工作。
龙山区、西安区及辽源开发区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门具体负责低保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资格审核、租赁补贴发放、住房档案管理及统计报表工作。
(二)市公用局负责协调并确定保障性住房的供水、供气、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及减免事宜。
(三)市监察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工作,负责对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四)市新闻办负责宣传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定期向社会发布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协调新闻单位免费发布住房保障部门的公告、公示和相关信息等。
(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工作,会同市住建局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工作。
(六)市民政局协调组织龙山区、西安区和辽源经济开发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对城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进行普查,并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收入情况进行认定。
(七)市财政局除负责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外,负责协调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减免工作。
(八)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住房保障项目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九)市统计局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做好住房状况的调查、核实、认定等工作。
(十)市总工会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宣传工作,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做好政府和群众的桥梁纽带工作。
(十一)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相关金融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的指导意见。
(十二)在财政部门监督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九章 落实责任及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对住房保障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并与实施住房保障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纳入政绩考核之中,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对所属东丰县、东辽县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政绩考核。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切实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
(一)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
(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三)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四)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五)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建设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六)住房保障项目建设,给予税收减免政策,免收营业税、承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在抵押物价值不足、公积金缴交率低等情况下放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以满足其合理的资金要求。以实物配租形式取得的政府全部产权廉租住房不得交易。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建设情况,资金投入和土地供应落实情况。对在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公职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保障性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东丰县、东辽县要参照本细则,建立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认真开展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28日发布的《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府发〔2008〕6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盘锦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政发〔2005〕10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盘锦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盘锦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支持推动地区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整合工业发展资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建立产业发展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

(一)科技优先原则。充分发挥科技投入的导向作用,优先扶持高科技企业、高技术产品、产业化龙头企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效能、效益原则。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以企业效益论结果,体现在税收收入的增长上;以科技进步论结果,体现在技术领先、创名牌商品和驰名商标上;以引进资金论结果,体现在促进经济发展上;以城市面貌改观论结果,体现在发展经济环境的改善上;以发挥龙头企业作用为结果,体现在农民增收上。

(三)优化资源配置原则。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着眼于技术先进和创新,做大产业规模,提高骨干企业和主导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重点扶持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的重点产业。

(四)鼓励诚信原则。重点扶持无欠税、无欠职工工资及各类保险、无不良信誉记录等“三无”企业,以鼓励企业诚实守信和守法经营。

(五)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原则。通过政策引导,支持基础性、公益性产业结构优化,加速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增长。

二、资金种类和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省、市对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设立下列专项资金。

(一)科技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科技三项费用和对重大科技成果的奖励。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主要用于补充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三)招商引资奖励资金。

1.对引进工业项目实施奖励。引进外资工业项目,按投资方实际缴资额的1.5%予以奖励;引进500万元以上的内资工业项目,按投资方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对研发基地建设项目,按资金到位额的2%予以奖励。

2.对引进工业项目以外的投资项目、对投资规模超亿元的投资项目实施奖励。

3.对于引进的域外资金(物资)实施奖励。引进无偿使用资金给予2%-4%奖励;引进贴息资金按贴息额2%-4%奖励;对引进有偿使用资金的给予奖励。

奖励对象为:引进项目、资金(物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奖励资金。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辽宁省著名商标、辽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盘锦名牌商标、盘锦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五)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对乡镇企业奖励。贴息范围为:贷款500万元以下的技术水平高、科技含量高的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贴息期限为一年。

(六)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资金。根据《盘锦市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盘政办发〔2003〕66号)规定,主要用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奖励。

(七)促进地区产业发展的其他奖励资金。

三、审批程序

产业发展资金是综合性专项资金,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一)对科技三项费用、贷款贴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部门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对各种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奖励政策进行审核,报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对贷款担保基金,根据市政府有关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运行。

(四)辽河油田、华锦集团等中省直企业的奖励办法,促进产业发展其他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标准以及未明确奖励标准的,由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四、管理监督

(一)组织领导。成立盘锦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陈海波,副组长喻国伟、张要武、刘家升、徐吉生。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农委、科技局、外经贸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审批。审定使用产业发展资金采用票决制。

(二)资金监督。市审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和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实施时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5〕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1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黄山风景区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改善黄山风景区内线交通状况,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优质的交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黄山风景区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黄山风景区旅游客运交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实行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旅游专线客运运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价格。
第二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旅游专线客运工作,黄山风景区交通、公安部门具体承担专线客运管理职责,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条 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依法组建旅游客运公司,负责经营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的旅游专线客运业务,并在汤口镇寨西设立旅游客运换乘中心总站,在黄山南大门汽车站和汤口镇东岭头设旅游换乘分站。
第四条 本市公务用车和凡属抢险救灾、紧急救护及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基础设施工程维护等车辆可以进入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旅游专线,其他客运车辆不得进入。凡进入黄山风景区南大门的游客(除步行者外)应在换乘中心总站或其它站点换乘内部专线客运车辆进入景区。
第五条 黄山风景区的专线客运车辆必须在核定的线路上行驶,在核定的站点停靠。
第六条 黄山风景区的专线客运车辆污染排放必须达到国Ⅱ标准。
第七条 承担黄山风景区旅游专线客运的企业必须切实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确保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从事旅游客运运输经营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的旅游专线客运运输票价由黄山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