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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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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财办预[2006]1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已正式印发。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在运用新科目中提出的疑问以及有关意见、建议,我们对实施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并编写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现正式印发,供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

附件: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

  问:事业单位经营收支已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畴,但《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并未包括这类收支,财政部门是否应当批复单位的经营收支调整预算,是否应当向同级人大报告?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规定,2007年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暂不改变目前预算管理基本流程和管理模式,不改变预算平衡口径及预算内、外等政府收支的管理方式,因此,对事业单位经营收支仍维持现行管理办法。
  问: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被归入2007年科目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类,但附录二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又没有设置相应科目,是否要改变地方税务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库方式?
  答: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中分别设置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目的是方便部分地区地方税务机关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缴库、划转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和按时足额发放。由于目前国家尚未明确规定各地的社会保险基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在制定《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时,本着兼顾改革,同时又考虑现行预算管理实际情况的原则,我们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科目作了调整。即在2007年收支科目中设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科目,以完整反映政府收支情况,而在附录二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中不再列示上述科目。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基金,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与当地税务部门、国库部门协商一致后,制定相应的征缴入库办法,中央财政不再作统一规定。各地在上报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时,也不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支。
  问:一个单位涉及几个功能科目,但经费支出不按功能科目核算,如何满足年终决算报表“单位实际支出数”按经济分类和功能科目分别填报的要求?
  答:按修改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在501“经费支出”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再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核算。而单位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在年初编制预算时,都要反映在特定的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下。因此,如果单位对项目支出按项目独立核算,在单位年终决算时,每项支出还是能列报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的。
  问:“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和“其他××支出”有什么区别?
  答:“行政运行”反映行政机关(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的基本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机关未单独设立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行政运行”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都只反映行政机关的支出。不同之处是“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未单设项级科目反映的项目支出。
  “其他××支出”反映应归入本款,但又未单设项级科目反映的事业单位的支出。
  问:新增的“事业运行”和“××事业机构”反映的内容是什么?
  答:与“行政运行”口径一样,新增的“事业运行”和“××事业机构”科目,主要反映按职能归类应列入本款的有关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但不包括这些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单位的项目支出,凡单独设置科目的,应在单设的项级科目反映;未单设项级科目的,则在本款的“其他××支出”中反映。
  应当注意的是,“事业运行”不包括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也不包括行政单位和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问:部门所属的图书馆、博物馆、艺术表演团体等,在功能分类中如何反映?
  答:由于功能分类是职能分类,因此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图书馆、艺术表演团体等,应按功能分类的原则,分别列入20701“文化”款下的“图书馆”、“艺术表演团体”两个项;博物馆列入20702“文物”款下的“博物馆”项。不能按隶属关系,列入本部门所属功能分类。
  问: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在20803“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下增加项级科目反映,还是在相关功能项级科目下增设目级科目反映?
  答:20803“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仅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不包括财政安排到各部门,并由各部门、各单位以保险缴费形式上缴社保基金专户的支出。因此,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在20803“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下增加项级科目反映。各地可列入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功能分类,再通过经济分类的30104“社会保障缴费”进行明细反映。
  问:相同职能的单位,在中央为行政单位,在地方为事业单位,地方这类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何反映?
  答:按中央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的列示方法,统一在“行政运行”反映,以便统计、汇总。
  问:地方保留的经贸厅、外经贸厅本级支出在功能分类中如何反映?
  答:从中央的情况看,政府机构改革后,原国家经贸委的职能分别并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商务部等部门。因此,地方经贸厅涉及上述职能的相关支出,特别是专项支出,应列入上述相关部门对应的功能分类。基本支出和不能细分职能的专项支出,可以根据开支的主要用途列入相关科目,如侧重于商业和贸易管理,可列入“商贸事务”下的行政运行(基本支出部分)和其他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项目支出部分)。
  地方外经贸厅的支出,可统一列入20113“商贸事务”款下的相关项级科目。
  问:中央下划地方的煤炭地质局、地矿局、煤炭设计院等单位的支出如何反映?
  答:按2007年支出功能分类设置情况,中央下划地方的煤炭地质局如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归入“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所属“采掘业”的99项“其他采掘业支出”;属于与煤炭勘探开采相关的项目支出,列入04项“煤炭勘探开采和洗选”;其他项目支出,列入99项“其他采掘业支出”。煤炭设计院等与煤炭开采相关的事业单位的支出,不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一并按职能列入04项“煤炭勘探开采和洗选”。地矿局的基本支出,参照煤炭地质局的列示方法,基本支出列入该款的“其他采掘业支出”,相关项目支出,分别列入06项“黑色金属矿勘探和采选”、07项“有色金属矿勘探和采选”等项;没有单独设项的,列入该款“其他采掘业支出”项。
  问:地方移民局有些归口社保部门管理,其支出是反映在社保还是水利相关科目中?
  答:移民局的支出可在“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下的相关科目中反映。
  问:国务院三峡办是行政单位,其支出是否都使用“三峡建设管理事务”?
  答:基本支出反映在“行政运行”中,项目支出列“三峡建设管理事务”。
  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中的“政府住房基金支出”与229类“其他支出”中“住房改革支出”有何区别?
  答:212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中的“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反映原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6类“政府住房基金支出”。229类“其他支出”中的“住房改革支出”,反映原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的6107“住房改革支出”,以及由于分类范围扩大后由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但不包括用公房出售收入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问:目前开支部门事业费的部门所属高等专科学校,是否列入教育?其离退休人员经费没有归口管理,经费来源为2006年老科目的相关部门事业费,应在新科目的“教育”还是部门所属功能分类科目中反映?
  答:部门所属高等专科学校应列入205“教育”,但上述单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如果没有实行归口管理,并通过老科目的相关事业费科目安排,改革后按职能一并列入“教育”类各款下的相关项。如属于高等教育学校类的,列入普通教育下的05项“高等教育”,不要列入208“社会保障与就业”下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科目。
  问:外专局和旅游局的驻外机构支出如何反映?
  答:外专局的驻外机构支出应归入20110款“人事事务”下相关项。旅游局的驻外机构支出应归入21506款“旅游业”下的相关项。202“外交”下的02款“驻外机构”,仅反映具有外交性质的驻外机构的支出。
  问:办公大楼如果是租赁的,2006年编制预算时租赁费用与部门从事的职能信息化建设同在一个项目中,如何反映?
  答:根据“转换中原批复的项目不得拆分、合并,项目名称、编码仍与预算批复保持一致”的原则,该项目支出可按大数原则列入相关功能科目。
  问:出国费和招待费的项目支出是否要反映到“行政运行”中?
  答:支出功能分类各款下的“行政运行”,只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项目支出。上述单位的项目支出(包括出国费、招待费等),应按活动列入单独设置的项,没有单独设项的,列入“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问:在21004款“医疗保障”中01项“行政单位医疗”与03项“公务员医疗补助”有什么区别?
  答:“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的是各级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规定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问:210类“医疗卫生”中有关项级科目为“××机构”,是否只反映基本支出?
  答:支出功能分类中210类“医疗卫生”下的“××机构”均反映基本支出。
  问:地方的外事费是否在外交中反映?
  答:地方政府外事部门受外交部委托处理某些外交事务的支出以及各部门承办的经国务院批准或经外交部、财政部同意在我国召开国际会议的支出,应在“外交”科目中反映。此外,地方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出国费、招待费支出,一律列入其他相关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问:“外交”中的04款“国际组织”是否包含所有部门参加的国际组织?
  答:各部门参加国际组织支出均列入“外交”中的04款“国际组织”。
  问:行政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也列“行政运行”吗?
  答: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也列“行政运行”。
  问:地方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的经费补助如何反映?
  答:为明确反映地方财政支出情况,对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的经费补助(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对地方上级主管部门的经费补助),地方财政部门可按功能分类的原则,列入相关功能分类科目。同时,经济分类列入305“转移性支出”的01款“不同级政府间转移支出”。
  问:经济分类30402“事业单位补贴”中的事业单位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经济分类30402“事业单位补贴”中的事业单位范围主要包括:
  一、不隶属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的各类事业单位,如个人、非国有单位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科学研究机构等;
  二、虽属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举办,但并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如各部门所属的自收自支的科学研究机构等;
  三、国有企业举办、且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除上述事业单位外,各级财政在编制预算时未要求单位全部支出应按经济分类各类、款细化(即工资福利支出按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细分,商品和服务支出按办公费、交通费等细分)的事业单位。
  问:货币化发放的在职职工暖气费等补贴,是否列入“工资福利支出”下的“津贴补贴”中?
  答:各单位在实施职工福利货币化改革时发放给个人的各类补贴,如“取暖费”、“通讯补贴”等,列入经济分类“商品和服务支出”下的相关款。
  问:原目级科目中的“就业补助费”如何反映?
  答:就业补助费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下的“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款级科目反映。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净资产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国资委。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国资委。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未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
                  3/考核期未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100%
                √    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六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八条 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国资委。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确定。
  第二十五条 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六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三)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七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和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独立董事、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等的考核及其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参股企业以及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净资产、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E级的得4分。
  分类指标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净资产、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批复

1991年1月26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川法民示字第28号关于新津县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蒋秀蓉在彭继承、邱国红夫妇家当保姆期间,被犯罪分子王念先杀伤致残,彭、邱夫妇亦在与该罪犯博斗中被杀身亡。从本案事实看,蒋秀蓉并非因保护雇主一家的生命、财产安全或其他利益而被杀伤,故要求从雇主的遗产中补偿其医疗费、生活费等,于法无据。但鉴于蒋秀蓉是在受雇期间受害的具体情况,可尽量对被告多做说服工作,争取其自愿从遗产中给予蒋秀蓉适当照顾。如调解不成,即判决驳回蒋秀蓉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