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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18 13:1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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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白山政令[1997]3号


第3号 《白山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7 年7月1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 纯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白山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促进民族团结,根据《吉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清真食品,是指按照清真饮食习惯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的食品。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清真食品或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清真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严格遵守清真饮食习惯。 (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从业人员中的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成员不得低于20%;清真饮食业单位从业人员中的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成员不得低于50%;个体业主、采购人员、厨师,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成员。 (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领导,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成员。 (四)加工、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工具、车辆、柜台、冷藏设备以及库房和其它容器必须专用,不得与其它食品混用。 (五)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根据清真饮食民族习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柜台、摊床,应当与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食品生产经营柜台、摊床隔开一定的距离,双方的生产经营人员不得混岗。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场所可以使用清真标志;凡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使用清真标志。 清真标志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监制,由县(市)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核发。 第六条 清真饮食业单位自行采购和使用的畜禽肉用原料,必须有清真屠宰证明,活体必须按清真屠宰的习惯屠宰;严禁经营和投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用原料和动物血制品;其它原、辅材料也应当符合清真饮食习惯。 第七条 城乡集贸市场出售清真畜禽制品,应当单设行市,并悬挂清真标志,严禁与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忌畜禽制品并设摊床。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掺杂使假。 第九条 对申请开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须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年检手续时,须经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 对于群众的举报,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 000的罚款。 (四)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1 000元至2 000元的罚款。 (五)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 000元至2 000元的罚款。 (六)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清真标志,待其改正后再允许恢复使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 000元至2 000元的罚款。 (八)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 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4/t20120401_640520.html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37.05 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
3705.1000 -供复制胶版用
-其他:
3705.9010 ---教学专用幻灯片
---缩微胶片:
3705.9021 ----书籍、报刊的
3705.9029 ----其他
3705.9090 ---其他
37.06 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宽度在35毫米及以上:
3706.1010 ---教学专用
3706.1090 ---其他
-其他:
3706.9010 ---教学专用
3706.9090 ---其他
85.23 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
-磁性媒体:
--其他:
---磁带:
8523.2928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光学媒体:
8523.4100 --未录制
--其他:
8523.4090 ---其他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备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广东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 设备管理考核由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组织评审。
第四条 设备管理采用等级考核,分为达标级,三级、二级、一级,按考核标准评分。具体考核标准由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达标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6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的技术状况能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四)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能正常开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三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7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的技术状况能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四)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较好。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二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8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管理人员配备合理,适应管理需要,人才培训和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扎实,应用状态监测及诊断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已取得成效。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一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9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重点设备质控点开展点检和以状态监测为基础的预防维修、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效果显著,设备更新改造有成效。
第九条 设备管理考核定级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考核定级的企业,于每年三月底向主管部门申报。设备管理定级一般应从达标级开始;获部、省、市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可一次申报三级;获部、省、市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可一次申报二级;获国家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可一次申报一级。
(二)对设备管理达标和三级的评审,由主管部门组织三至五名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验收;对设备管理二级的评审,由主管部门组织五至七名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验收,报市经委审批;对设备管理一级的评审,由市经委组织七至九名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组成
的评审组验收;
(三)设备管理定级验收审定后,由市经委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条 定级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如企业设备管理水平提高,要求升级,可在每年三月底前,向主管部门申报。有效期满必须重新申请复查认证,合格的,保留等级称号,不合格的取消原等级或降级处理。
第十一条 获得设备管理三级的企业,可获市级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申报资格;获得设备管理二级的企业,可获市(省)级设备管理优秀(先进)单位的申报资格;获得设备管理一级的企业,可获国家设备管理优秀(先进)单位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对已获设备管理等级的企业,如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或二次以上重大设备事故,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经原考核部门核实后,吊销其设备管理等级证书,并取消其当年的定级资格。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评审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从事设备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熟悉国家和各级部门颁发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本考核办法。
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由主管部门初审报市设备管理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被定为市设备管理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在授予等级的当年,企业可按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励对设备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
(一)市三级的企业人均二十至二十五元;
(二)市二级的企业人均三十至三十五元;
(三)市一级的企业人均四十至五十元。
奖金发放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根据设备综合管理工作中的贡献大小,编制分配方案,经主管厂长批准后发放。此项奖金在企业留成资金或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列入奖金控制总额免纳奖金税。
第十五条 经验收设备管理未能达标的企业,由市经委责令其限期达标。
第十六条 企业或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设备管理评审工作,由开发区企业管理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五、六、七、八、十二条所列的数字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