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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37: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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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02年9月16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马鞍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议事、决策程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召开。遇有重大事项可由市国资委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临时召开。
市国资委会议由市国资委主任主持,市国资委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三条 市国资委会议由马鞍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负责具体筹备和组织。会议议程由市国资委主任、副主任确定。
会议议程确定后,市国资办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于会议前三天送达市国资委委员。
第四条 市国资委举行会议时,各位委员须按时参加,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委托委员单位的副职参加。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受委托参加会议的人员)人数不能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市国资委会议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市国资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我市具体情况拟定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或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
(三)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四)市国资办编制的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草案;
(五)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收益运用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七)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监督计划;
(八)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等工作业绩的考核和奖惩方案;
(十)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国资委各位委员在会议讨论中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形成统一的决定。
第七条 不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可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委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市国资委日常工作方面的紧急事项,由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确定。
第九条 市国资委的决定和决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贯彻执行。
第十条 市国资办应对市国资委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国资委主任、副主任汇报。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会议由市国资办负责记录。市国资委的行文,由承办单位拟稿,相关部门会签,经市国资办审核后,送市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建设局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顺市(以下简称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燃气、热力建设,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城市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各类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支持各类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技术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建设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 本市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管理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局统一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暂按分级管理办法执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七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到市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私人建房提交居委会、办事处或村委会、乡〈镇〉政府批准文件);
(二)已经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已经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均应到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验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一)施工场地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用地、用电、道路等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
(二)已确定施工单位并已签订承包合同;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和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单位无效;
(三)建设单位或者代理机构已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已指定项目经理;
(四)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根据工程特点有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五)已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六)按规定应该实行监理的工程已依法选定委托监理单位,并已签订了监理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登记和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单位建设项目其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或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可自行组织开工。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中央、省属单位在本市项目。
2、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二)县、区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县(区)行政和乡(镇)及县属企业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第十二条 凡市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和县(区)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施工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分别由市和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具体负责。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有关规定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西秀区、开发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及各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第十九条 监督档案应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保存年限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建设工程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4、工程施工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督促贯彻落实。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发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督促建筑企业加强对临时用工、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指导。
第二十四条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重点检查安全管理资料、外脚手架、施工用电、门架与井字架、塔吊、施工机具、“三宝四口”的防护等。

第五章 建设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
(六)《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列工程。
(七)全市范围的基础设施、工业与公用建筑、商品住宅等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使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 监理合同实行鉴证制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将已签订的监理合同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鉴证主要内容:
(一)工程规模与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一致;
(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三)按国家现行监理收费标准收费;
(四)监理单位《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
监理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大工程、疑难工程必须进行技术论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不得超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范围。不得转包或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合同,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满足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对全市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章 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工作。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区保护作为首要任务。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水体、山石、动物、植物、土质、大气等必须严加保护,严禁毁林开荒、狩猎、放牧、凿石、取土、造坟。古树名木要挂牌说明,严禁砍伐和移植。
第三十七条 应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由县建设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由市建设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报国务院审批,详规报国家建设部审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其布局、高度、体量、选型、风格和色彩必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景区内的各项建设应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选址审批书》,分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公路、索道、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实行分级审批,从严控制,严格审查,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由市建设局初审,报建设厅审查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属省级的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分别由市、县建设局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建设项目选址,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批。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不准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所;不准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经批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选址审批书》报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已立项的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为保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市建设局依法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工程、园林建筑、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筑园林建筑、绿化园林道路等建设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第四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的详细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负责监督实施;城市必须编制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绿地、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绿地规划建设,新建、改建居民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建设局审批,用地面积(包括水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总体规划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建设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区)用地面积(包括水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用绿地总体规划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建设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审批绿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必须报市建设局审查。
第四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必须由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贵州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照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市建设局对绿化设计达不到绿化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按有关设计规范和规范施工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的,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化使用功能。

第九章 房屋拆迁管理

第五十条 市建设局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所辖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西秀区、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市建设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拆迁房屋,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五十二条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监督使用,拆迁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批准减、免、缓。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代办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代办单位须取得市拆迁办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方能开展房屋拆迁代办业务。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规定实施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五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规定处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

第五十六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均有承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义务,应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五十七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工作由市建设局统一收缴。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市建设局领取登记表,由市建设局按照征收标准核定缴纳金额,并办理缴纳手续,持市建设局出具的缴纳证明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对延期不缴纳或有意逃漏配套费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六十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问题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二层)住宅工程,可以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程序图。
第六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刑法的目的解释方法被认为是“刑法解释方法之冠”,在司法实践中,对维护刑法的正义性价值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中对于目的的确定应考虑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和功能。虽然刑法的目的性解释方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解释方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弹性,因此风险也就更大,所以必须对刑法的目的性解释方法进行限制。限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要考虑刑法文本的明确规定,不能破坏刑法文本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要考虑现时的刑事政策,这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必然要求;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刑法的目的性解释与其他几种刑法的解释方法的关系,目的解释方法也受到其他几种刑法解释方法的限制。

  关键词:目的解释方法 目的 限制 结论效力

  刑法解释是连接刑法文本与刑事案件裁决的桥梁,“徒法不足以自行”,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必须经由刑法解释,才能使刑法文本具体适用到个案当中,进而发挥刑法的作用。刑法解释需要借助一定的解释方法才能实现,虽然刑法解释方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在学界存在较多的观点,但主要的刑法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在刑法具体解释方法中,目的解释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学者认为,“自20世纪以来,目的解释方法逐渐超越传统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而逐渐成为最受青睐的解释方法。”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如何确定,刑法目的解释方法的限制以及用刑法目的解释方法所得结论的效力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一、刑法目的解释方法的语义分析

  刑法的目的解释方法属于法律解释方法当中的一种,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分析有助于理解刑法的目的解释方法。对于法律解释的问题,我国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法律解释是对于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法律文本”是指法律法规的“法律条文”;“意思”就是所谓的“含义”与“意义”,包括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理解”就是解释者对于法律文本意思的内心把握;“说明”就是对于理解的结果的外在展示。如此,法律解释就是法律解释者对于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示出来。法律解释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指立法层面的法律解释,是指有权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于法律进行的官方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第二种类型是指法律思维层面的法律解释,是指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说明。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上述两种类型,而狭义的或者说是典型意义的法律解释仅指第二种类型,即思维活动层面的法律解释。本文选取典型意义上的法律解释的含义,并以此来论述刑法的目的解释。刑法解释是指法官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对刑法文本的理解并以刑事案件裁决理由说明的形式展示出来的解释。这里的刑法文本包括刑法典和相关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文本形式。刑法解释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方法,具体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以及合宪性解释方法。刑法目的解释方法是指法官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从刑法的现时的根本目的出发对于刑法文本的理解,并以刑事案件裁决理由说明的形式展示出来的解释方法。

  二、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中文本的目的确定

  刑法的目的解释方法被认为是刑法解释方法之冠,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相对于其他刑法解释方法,刑法目的解释方法是较难把握的,尤其是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中刑法文本的目的如何确定,是运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性问题,必须予以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中对于目的的确定应考虑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和功能。只有综合这些方面才能正确地确定刑法文本的目的,进而运用刑法目的解释方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一)刑法基本原则与刑法目的解释的目的确定

  刑法的目的解释方法和刑法的其他解释方法都要在刑法的基本原则范围内,这是刑法解释的基本要求,所以刑法目的解释中需要解释的文本的目的确定要以刑法基本原则为依托。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并不矛盾,因为即使是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不可避免地要进行解释,机械地适用罪行法定原则反而是对这一原则的违反。罪刑法定的形式主义和罪刑法定的实质主义的论争以及学界对罪刑法定实质主义的认同都说明了刑法的目的解释并不被罪刑法定原则排斥,而恰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目的解释要考虑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限制目的解释过程中任意地确定刑法文本的目的,防止刑法目的解释的随意性。罪刑法定原则是疑难复杂案件定性处罚过程中必然考虑的原则,而罪行平等原则和罪行均衡原则虽然在刑法解释过程中也要考虑,但二者较罪刑法定原则在确定刑法目的解释方法的解释目的时,作用没有那么明显,因此本文暂不去详细论述。

  (二)刑法内容与刑法目的解释的目的确定

  罪刑法定原则是确定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具体适用这一解释方法时,面对的是具体的个案和具体刑法文本的对应,因此,刑法文本的具体内容是确定解释目的的主体。刑法分则共设置了十类罪,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总体上的十种犯罪类型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国家设置十类罪的目的各不相同,如危害国家安全罪设置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安全,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十类罪中对每一具体个罪的设置的目的也不相同,如《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相同”的含义是什么,需要进行解释,如果按照文义解释的方法,那么可能会把“相同”解释为完全的相同,但实际上这种解释方法是不能完全达到设置此的目的的,这时就需要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设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使消费者不至于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商标所有者的产品声誉。如果把注册商标看做是完全相同的商标,那实践中出现的与注册商标非常相似,在视觉上混淆消费者的假冒注册商标就得不到法律的规制,而这样的注册商标与完全相同的注册商标一样,都损害了消费者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因此,这一条款必须设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目的的角度运用刑法目的解释方法解释“相同”的含义,那些虽然不是和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但足以导致人们视觉上的混淆即在视觉上无差别的假冒注册商标同样可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可见,确定刑法目的解释方法的目的要具体考虑刑法分则中个罪设置的目的,也就是要考虑刑法文本的内容。具体方法可以首先考虑每一具体个罪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未能达到解释的目的,可以进一步考虑设置十类罪的目的以及刑法设置的总体目的,按照这样的确定方法,可以有效地确定需要解释的刑法文本的目的,进而运用刑法的目的解释方法。

  (三)刑法功能与刑法目的解释的目的确定

  刑法的功能同样可以帮助确定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关于刑法的功能有哪些,学者之间的看法并不一致,主要的观点有:两功能说、三功能说、四功能说、多功能说。笔者认为,两功能说具有更大的涵盖性,即刑法的功能包括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保护社会是从惩罚犯罪的角度来说的,保障人权是从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角度来说的。刑法作为公法,一方面,利用国家刑罚权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义,另一方面,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一切有权力者都容易滥用权力,直到遇到边界为止。国家刑罚权是一种公权力,也必须对刑罚权进行限制。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功能是我们进行刑法目的解释,确定刑法文本目的时应予考虑的因素,忽略两功能当中的一个方面,都不利于刑法目的解释所得结论的有效性。当然,刑法功能对于刑法目的解释方法的目的确定是宏观上的指导作用。

  三、刑法目的解释方法的限制

  刑法目的解释方法是刑法解释方法中运用最广泛的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都需要接受目的解释方法的检验,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另一方面,刑法目的解释方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弹性,虽然解释的原则强调客观性,但是由于目的不易确定性,不可避免的会加入一些主观的影响,因此,对目的解释方法要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目的解释方法的滥用。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

  在确定解释刑法文本目的的过程中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在具体适用目的解释的时候同样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刑法的目的解释不能超出罪刑法定原则,实践中,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刑法禁止类推适用,禁止法溯及既往,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实质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法治的生命,刑法目的解释方法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二)刑法规范的限制

  刑法规范限制包括刑法整体规范体系的限制和具体规范的限制。适用刑法目的解释方法要注意与刑法整体规范体系相协调,也要与具体规范相协调。试举一例说明:《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这里,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过失和故意致人死亡两种情况,需要明确的是因逃逸故意致人死亡是属于交通肇事罪还是属于故意杀人罪,实务界一般赞同故意杀人罪的定性,笔者亦持相同观点。刑法设置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不相同的,如果把因逃逸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解释按交通肇事罪的设置目的进行解释,必然会导致刑法目的解释的混乱和不协调,也会导致刑法规范本身的矛盾,因此,刑法目的解释要考虑刑法规范本身的限制。

  (三)刑事政策的限制

  无论是广义的有权机关的刑法解释,还是本文讨论的刑法适用解释,都要受到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指导,要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陈兴良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对于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作为刑法解释方法之一的刑法目的解释方法同样要受到刑事政策的限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党和国家会制定相应的刑事政策,刑法目的解释方法是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一种价值判断的过程,这种价值判断所依据的标准应该是一定时期的刑事政策。法官在运用刑法目的解释方法时,应自发地把刑事政策与目的解释相结合,不能违背刑事政策。实践当中,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协调,党和国家确定了宽严相济和“两个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刑事政策,因此,法官在运用目的解释方法时,要考虑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相符合的重要刑事政策。

  (四)其他刑法解释方法的限制

  刑法目的解释方法运用广泛、地位重要,但同时也受到其他解释方法的限制,尤其是文义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对目的解释的限制。刑法文义解释是探寻刑法文本的可能含义,目的解释要在文本的可能含义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超出刑法文本的可能含义,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目的解释同样受到合宪性解释的限制,任何一种解释方法最后都要受到合宪性解释的检验,如果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违背了宪法的内容、原则和精神,那这种结论就是无效的,可见,刑法目的解释要受到合宪性解释的限制。

  四、刑法目的解释方法所得结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