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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5:11: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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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5〕5号

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等11个部委局印发的《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坚持深化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是,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多起交通运输事故,导致运载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中毒、爆炸、火灾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频发势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责任,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各项治理措施,督促、指导和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二、抓好源头管理,严格落实资质认定制度。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的航运企业、港口企业、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及车站和专用线办理条件、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企业的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审验。对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或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关于"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的要求,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强化培训考核,认真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日常管理和执法查验力度。

  四、做好检测检验,加大对运输活动检查力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载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测检验。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主要通行路段、船舶主要通行航道的检查和监控,杜绝无资质单位和改装、拼装及带病车辆运行。要在重要路口、港口、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机场货运站设点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运输通行证、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资格证、车辆行驶证、运载工具、装载质量、罐体合格证、标志悬挂、规定的时间和路线、灭火器材配备情况,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核准制度,着重抓好剧毒化学品和罐车运输。强化剧毒化学品运输、购买、装载管理。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运输液化气体的车辆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铁路要严格执行全路取消危险货物零担运输中转作业的规定。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和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严禁超装罐车驶离充装单位。

  六、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控。要加快安全科技新技术应用的步伐,进一步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控管理应用系统和阻隔防爆技术,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汽车罐车、火车罐车和船舶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一旦遇到险情或发生事故,有关部门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获取信息,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正确的处置方法,有效进行现场救援和人员救治,最大程度地控制事故发展,减少事故危害。

  七、加强信息通报,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手段,及时通报运输企业资质认定、人员资格认可、运输工具的审验、罐车罐体和配载的容器技术状况的检测检验等工作情况,共享有关运输企业、运输工具、运行状况、应急救援等信息。建立区域联动和协办机制,共同执法,形成合力,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全过程的安全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结合实际,迅速部署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条件,可委托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五、5月25日以后,税务机关可从内部网络(http://130.9.1.248)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无法上网的,可由当地税务机关下载后提供;数据检查、汇总软件可于6月10日后下载使用。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在窗口进行以下比对审核工作: 
  (一)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是否有数据,如有数据,检查是否报送《抵扣清单》;
  (二)审核《抵扣清单》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 
  (三)《抵扣清单》中“金额”、“税额”栏数额是否等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金额”、“税额”栏数额。 
  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未报送《抵扣清单》或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七、纳税人当期未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抵扣清单》。 

  八、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并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管理措施执行到位。
  附件: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申报、汇总流程(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删去。

将第九条第三款“施工作业、搭建棚房、堆放物料和其他可能造成道路、桥涵损坏或堵塞排水管渠的,还须同时预交设施损坏赔偿押金。"删去。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删去。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删去。

四、第二十二条“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预交设施损坏赔偿押金后,方可施工。”修改为: “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