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七台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七台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由我市养护管理的县级公路、乡级公路、村级公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下制度和原则:
(一)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
(二)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区)为主、乡村配合”的体制,逐步实现管养分离、市场有序、有路必养、保障畅通。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路基稳定,路面、路肩整洁,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加强路政管理,保障设施完好,确保公路正常安全使用。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主要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拟订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核上报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审批日常养护计划,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市区内县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应设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养护建议性计划等工作。各乡(镇)政府应设兼职或专职人员,协助、配合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勃利县人民政府是县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投资的责任主体;各区政府、金沙新区是本辖区内乡级公路、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和投资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执行“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组织引导农民养护好辖区农村公路。
第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政策支持,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管理,推广先进养护技术,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责任目标管理,由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并与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逐级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状。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各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资金使用、日常管理的检查、考核,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抢修工程除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作业项目、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因地制宜,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按规定的养护质量指标实施检查和验收。
第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省农村公路税费改革中省政府对市、县转移支付道路养护费及市、县(区)政府补贴资金和大、中修工程资金购成。
第二十条 省政府对市、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贴。县级道路养护经费补贴每公里11,000元,乡级公路每公里补贴7,150元,村级公路每公里1,500元。根据我市县级、乡级、村级道路等级情况和矿区农村路交叉使用的实际状况,我市市区内县级公路每公里养护经费需30,000元,每公里需补贴19,000元;乡级公路每公里养护经费10,000元,每公里需补贴2,850元;村级公路每公路养护经费3,000元,每公里需补贴1,500元。
每年市、县(区)财政需根据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支养护经费和大中修、绿化工程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转移支付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各区财政。市政府补贴县级路养护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公路处;县(区)补贴乡级、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直接拨入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用于公路养护。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使用年限、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养护工程定额核定,实行定额计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监督。
市、区资金拨付需根据市公路处按照计划和完成工程量,审核批准后支付。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路政管理要坚持“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和路政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维护路产路权不受到非法侵害。
第二十五条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按每条路的建设标准在农村公路各路线、桥梁按照限载标志,以警示行驶在农村公路的车辆注意,不得随意超载。
第二十六条 超过农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依法报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因施工或者其他行为损坏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公路技术标准予以恢复或者按照实际造价赔(补)偿。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界限管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的,应征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公路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或者挪用、挤占公路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令第55号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三)》和《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已于2007年10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目 录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
一、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授权组织)………………4
二、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4
三、泸州市公安局………………………………………4
四、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4
五、泸州市卫生局………………………………………4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三)
一、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5
二、泸州市公安局………………………………………5
三、泸州市经济委员会…………………………………6
四、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
五、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6
六、泸州市规划建设局…………………………………7
七、泸州市体育局………………………………………7
八、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7
九、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8
十、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
十一、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处)(授权组织)
……………………………………………………………8
十二、泸州市林业局……………………………………8
十三、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组织)…………8
十四、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9
十五、泸州市卫生局………………………..…………..9
十六、泸州市司法局……………………………..……..9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
一、泸州市人事局…………………………………..…10
二、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0
三、泸州市气象局(授权组织)……………..………10
四、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11
五、泸州市公安局………………………………..……11
六、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11
七、泸州市司法局………………………………..……12
八、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
一、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授权组织)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
2. 盲人保健按摩开业合格证审批
二、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
3. 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4. 一类汽车维修(连锁经营)许可
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6.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
三、泸州市公安局
7.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初审
8. 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审批
四、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9.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审批
10.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审批
五、泸州市卫生局
1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三)
一、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175项)
2. 四类客运班线客运企业(包括设立子公司)经营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64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二、泸州市公安局
3.办理华侨、港澳台人员出入境等有关手续(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2项)
4.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6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员上岗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1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3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7.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5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8.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9. 边境管理通行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10. 居民身份证(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11. 暂住证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12. 户口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3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三、泸州市经济委员会
13.新建、改建、扩建电力项目、设施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3项,原确定为市经委的该项职能取消)
14.在电力设备保护区内进行危及安全作业批准(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4项,原确定为市经委的该项职能取消)
四、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5.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58项)
16.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63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五、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7.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79项)
18.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0项)
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1项)
20.外国企业(含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2项)
21.个体工商户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5项)
22.烟草广告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7项)
2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8项)
2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90项)
25.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91项)
六、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26.村镇住宅建设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50项)
27.城镇个人建造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49项)
28.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57项)
七、泸州市体育局
29.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90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八、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30. 权限内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72项,原委托机关是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委托机关是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九、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1. 危险化学品包装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88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十、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50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十一、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处)(授权组织)
33. 在航道内采砂取石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4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34. 船舶进出港签证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46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35.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查(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52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36. 船员服务簿签发(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9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二、泸州市林业局
37. 林权证核发(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7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三、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组织)
38. 社区就业实体审批、年检、备案(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4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四、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
39. 农村机电提灌产权确认(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1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40.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1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五、泸州市卫生局
41. 发放终止妊娠、结扎手术许可证、个人技术合格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六、泸州市司法局
42. 司法鉴定机构的年检、注册、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5项,现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司法局的该项职能取消)
43. 司法鉴定人的年检、注册、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项,现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司法局的该项职能取消)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
一、泸州市人事局
1. 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2项)
2.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退职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3项)
3. 机关事业单位增减人员确定工资及增减工资基金(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4项)
4. 面向社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5项)
以上四项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为日常工作。不作许可和审批事项,不制定实施办法。
二、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0项)
该项归并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52项)
三、泸州市气象局(授权组织)
6.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年检(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52项)
该项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为内部管理事项,为日常工作
四、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
7. 一、二、三级道路旅客运输站(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经营许可(将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67、168、169项,调整合并为现名)
五、泸州市公安局
8.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将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9项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许可第30项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归并为前述名称
9.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将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7项)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9项)归并为前述名称
10.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4项)
该项既不属于行政许可,也不属于行政审批,属行政确认六、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11. 四川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将企业执行标准备案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26项)和企业标准备案(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28项)归并为前述名称
七、泸州市司法局
12. 律师事务所年检报批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报批
将律师事务所年检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1项)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0项)合并为前述名称,制定一个实施办法
八、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3.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37项)
各单位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单位每年年初进入该单位部门预算,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已基本固定,不再每年由劳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
14.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36项)
将该项调整为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间内部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