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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5:06: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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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卫生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更好地执行《药品管理法》、
《食品卫生法》,强化国家对药品、食品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民健康,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生物材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和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组织监督执法部门、药品监督员、食品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进行宣传,强化法制观念,掀起学习贯彻的高潮。
二、要结合本辖区监督执法和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生物材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化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执行意见,以保证该决定的施行。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依法行政,严肃法纪,防止监督执法工作以罚代刑。对违法犯罪活动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凡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严肃查处,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四、各地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情况及时报我部。



1993年9月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来,各地认真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深入现场检查和后督查,促进企业加强环保工作,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程序
  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二、严格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时限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
  在收到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公司。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核查初审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向环境保护部或主核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在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组织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加强对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是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本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
  二是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三是严厉处罚弄虚作假行为。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对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企业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应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环境保护部将撤销相关责任人员证书。
  四、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
  省级环保部门在核查过程中,要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现场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尤其是对于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尾矿库的企业,要安排经验丰富的人员加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整改。对于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审意见或核查意见。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