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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关于制止雇用俄罗斯妇女的复函

时间:2024-07-22 06:0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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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关于制止雇用俄罗斯妇女的复函

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


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关于制止雇用俄罗斯妇女的复函
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



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
(93)哈巴领侨字13号函悉,同意你馆关于制止雇用俄罗斯妇女的建议。
近年来,一些独联体国家妇女来华在宾馆、饭店当女服务,其中大多数是俄罗斯妇女。他们有的持有关部门的邀请函电,办妥职业签证后入境;有的持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或身份证加附页免办签证入境。这不仅违反了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有关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
理等法规,也给我国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少问题。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明确指出我国不需要引进一般劳务人员,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管理。公安部、劳动部曾就此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谈话,强调外国人来华就业须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申请职业签证来华;未经批准的视为非法就
业行为,应当立即中止,否则依法对雇用单位和受雇者进行处罚。地方公安、劳动部门根据公安部、劳动部的要求,对非法就业的外国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处理。到目前为止,海南、广东、浙江、山东、四川等省公安机关已清理遣送了一批非法就业的俄罗斯妇女。
为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完善管理法规,公安部、劳动部正在抓紧起草关于外国人就业的管理办法,以便对外国人就业进行更有效的管理。同时,针对有些部门和单位从局部和小团体利益出发,违反规定,滥发邀请,非法雇用外国人以及有的单位和个人专门从事非法介绍外国人来华就
业的活动,从中渔利的问题,国内有关部门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取缔非法中介机构,杜绝非法就业人员来华。
为了搞好这项工作,请驻有关国家使、领馆予以配合,加强宣传工作,介绍我国关于外国人就业的法律规定,劝告外国妇女不要盲目来华从事服务工作;对国内一些单位邀请外国妇女来国内当服务员或以其他名义来华实际当服务员的,如经鉴别确认,不管是否系由被授权通知签证单位
通知的,一律拒发签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国内。



1993年8月19日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4]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征收准备工作。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现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向设区市全市统筹并轨,有关的设区市政府应按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行业基准费率由统筹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行业基准费率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和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提出具体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期报送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工资花名册和增减人员名册。

  目前工伤保险费已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地区应继续做好征收工作,并认真总结推广,在三年内全省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列入统筹地区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不低于统筹地区征收工伤保险费一个月的额度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并入储备金。

  储备金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出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各设区市每年按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其中,实行设区市统筹的,向省级上解调剂金;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县(市)级向设区市上解调剂金,设区市汇总后再向省级上解调剂金。工伤保险调剂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各设区的市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补助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所需费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需要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补助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所需费用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依法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受设区市委托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的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下列材料,应当依法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

  (一)事故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的证明;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证明;

  (三)革命伤残军人证;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的与工伤有关的裁定、判决或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五条 省和设区市应当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规则。省和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规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

  第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鉴定工作量从统筹地区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办理除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在30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办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手续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三)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书。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职工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按规定住院及转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依法以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的,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

  第二十二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三方书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方负担;承包给个人的,个人及其雇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发包方负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31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广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简称市外事办)。市外事办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外事及涉港澳事务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不再承担广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增加的职能

1.负责组织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外国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

2.接待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

3.管理和接待前来我市采访的外国记者以及外国驻我市的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2)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颁发、签注及管理;(3)签发"途径香港证明"、"途径澳门证明";(4)出具前往免签国家和在境外办签证所需要的"出境证明";(5)因公护照的颁发、延期、加注、加页、签证及管理;(6)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邀请通知。

2.保留核准的事项:与外国驻穗领事馆交往管理。

3.保留审核的事项:(1)市内基层单位与国外同类机构结好;(2)与港澳官方、半官方往来;(3)在穗举办国际会议;(4)推荐外国人士为"广州市荣誉市民";(5)邀请外国人来穗管理;(6)外国记者来穗采访管理;(7)市属区、县级市成立对外友好协会。

4.合并的事项:因公护照管理(护照的收缴、保管、销毁),合并到"因公护照的颁发、延期、加注、加页、签证及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外事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拟订全市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研究制订全市外事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并协调全市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开展外事调查研究,为市委和市政府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情况和依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负责全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管理工作;承办市级领导出访报批工作;负责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的颁发、签证(签注)及管理工作;办理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

(四)负责组织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外国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活动;负责全市重要外事活动的礼宾管理。

(五)负责管理我市的友好城市和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指导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六)贯彻执行中央对港澳的方针政策;协调和组织我市重要涉港澳活动;协调和处理我市涉港澳事务;承办我市与港澳官方、半官方往来的报批、协调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管理和接待前来我市采访的外国记者以及外国驻我市的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管理、协调我市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驻穗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的交往工作。

(八)承办授予外国友好人士"广州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的审核申报工作;处理或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外案件和其他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九)负责在穗举行国际会议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市政府主办的国际会议的协调、组织及礼宾管理。

(十)指导区、县级市外事部门和市直各单位开展外事工作,组织全市外事干部培训;了解和检查我市所属因公出访团组和人员在国外境外活动以及邀请外国人员来访的情况,监督执行外事纪律。

(十一)配合和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根据中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向市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协同审核本市重要涉外报道稿等。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外事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外事办设6个职能处。

(一)秘书处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综合调研、文秘督办、会务信息、机要档案、修志、编发《广州外事》、管理和维护"广州外事"网站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纪检监察、党务、工会、计划生育、老干工作以及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安全保卫等。

(二)礼宾处

负责全市外事礼宾礼仪管理;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外国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负责市领导外事活动及全市重要外事活动的协调及现场礼宾管理和翻译;管理、协调我市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驻穗领事馆及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的交往工作;负责协调外国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商社、企业与我市政府间非业务性的交往事宜;负责核定外国人入出境的礼遇规格并协助办理相关的联检证明。

(三)国际交流处

负责我市与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工作,开展与外国城市的交流合作;统筹安排和办理市领导出访友好城市工作;负责接待外国友好城市和其他外国来访团组及友好人士;组织、协调各区、县级市和市属各部门、单位实施与国外友好城市之间的交流合作项目;负责开展与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及其他著名国际机构间的交往与合作;负责市领导的对外文书翻译;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高层次管理人才赴国外培训计划。

(四)涉外处(挂港澳事务处牌子)

研究落实和检查督促市属单位执行中央对外方针政策;承办授予外国友好人士"广州市荣誉市民"、"羊城友谊奖"以及其他荣誉称号的审核申报工作;处理或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外案件及其他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办理领事认证;负责管理和接待前来我市采访的外国记者以及外国驻我市的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负责在穗举行国际会议的管理和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对外宣传,指导我市涉外参观点的建设及管理;贯彻执行中央对港澳的方针政策;协调和组织我市重要涉港澳活动;协调和处理我市涉港澳事务;综合编制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往来的年度计划(包括互访、洽谈经贸项目、司法方面的协助等);承办我市与港澳官方、半官方往来的报批、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外事部门开展外事工作,组织全市外事干部短期业务培训。

(五)出国审批管理处

负责全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的管理工作;办理我市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的审批、审核和呈报工作,对申报单位进行政策指导;负责我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指标的管理和对出国人员的出访情况和出访结果的跟踪管理。

(六)护照签证处

管理和指导我市因公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申办因公出国签证工作;办理颁发我市因公出国人员护照及申办因公出国签证、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出国(境)证明;负责指导全市因公护照和通行证的收缴管理工作;办理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外事办机关行政编制4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处长12名,专职纪检组副组长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外友好协会办事机构单独设置,由市外事办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