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继续使用“除名”方式的复函

时间:2024-07-22 16:47: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继续使用“除名”方式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继续使用“除名”方式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山东省劳动局:
你局〔92〕鲁劳仲函字014号《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否继续使用“除名”的方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后,“除名”能否继续使用问题,我们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现行的国务院法规,按其规定,“除名”仍然作为处理旷工职工的一种形式。至于被除名职工是否可以领取待业救济金问题,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



1992年10月21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92 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2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福森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华的执业活动,维护我国涉外仲裁活动和法律服务秩序,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应当认定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属于“中国法律事务”行为的第(四)项,修改为:“在仲裁活动中,以代理人身份对中国法律的适用发表代理意见”。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磋商制度谅解备忘录

中国外交部 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磋商制度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21日 生效日期1991年10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巩固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一致同意:

 一、双方建立磋商制度,以便根据需要并在不影响使用外交渠道的情况下,就国际形势、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看法。

 二、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双方的高级官员率领,如双方一致同意,磋商也可在两国常驻国际组织的代表之间进行。

 三、双方进行磋商的时间、地点和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四、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一方于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委内瑞拉共和国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钱其琛            阿曼多·杜兰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