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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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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办发(2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现将2001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语种及类别、级别的合格标准见下表:
---------------------------------
| | A级 | B级 | C级 |
|----------|------|------|------|
| | 综合 |60 |60 |60 |
| 英 |------|------|------|------|
| | 理工 |60 |60 |60 |
| |------|------|------|------|
| | 卫生 |60 |60 |55 |
| 语 |------|------|------|------|
| | 财经 |60 |60 |60 |
|----------|------|------|------|
| 日语 |60 |50 |60 |
|----------|------|------|------|
| 俄语 |60 |60 |60 |
|----------|------|------|------|
| 德语 |60 |60 |60 |
|----------|------|------|------|
| 法语 |60 |60 |60 |
|----------|------|------|------|
| 西班牙语 |60 |60 |50 |
---------------------------------

请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数据核对,确认无误后,再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考试成绩,并认真做好合格证的发放工作。


2001年6月13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8)134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原南京市质量管理奖和服务质量奖合并更名为南京市质量奖,并增设南京市市长质量奖。南京市市长质量奖和南京市质量奖同为南京市政府质量奖。现将《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质量奖两个等次,市长质量奖作为我市质量管理的最高奖项,适用于我市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处于高水平的企业或组织;市质量奖作为我市质量管理的一个基础奖项,适用于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处于较好水平的企业或组织。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为1家,获得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20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第七条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审定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编制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社会责任等;

  (六)向评定委员会报告政府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县分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政府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服务标准化,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合格。

  (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无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

  (八)申报市长质量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三年以上,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获得南京市质量奖并在有效期内。

  (九)获得市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县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二条 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为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为《南京市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市长质量奖和市质量奖的评定标准由评定委员会发布。

  第十五条 为保证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定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根据行业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制定评定标准,以保证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员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各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不含600分),则当年度该奖项空缺。获得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750分(含750分),按获奖数额,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

  第十八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 每年度政府质量奖评定前,由办公室印发工作文件,并在市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本年度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南京市市长质量奖申请表》或《南京市质量奖申请表》,按照市长质量奖或市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政府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县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建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个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经过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分别提出市长质量奖和市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将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名单通过市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发给证书;对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同时授予奖杯、给予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0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或“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 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监察局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堰市利用外资优惠政策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利用外资优惠政策


十政发[2002]26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十堰市利用外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利用外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十堰市利用外资优惠政策

  外商到我市投资兴业,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利用外资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所指外商是指国外、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及华人、华侨。
  第二条 实行土地优惠。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外商投资50-100万美元,每亩土地价格5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100-200万美元,每亩土地价格4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200-300万美元,每亩土地价格3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30万美元,由政府无偿提供1亩土地。以提供场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收两年场地使用费;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收两年租金。
  外商投资非生产性项目(房地产除外)、内资项目比照执行。
  第三条 实行零收费服务。
  外商在十堰投资,执行国家现行税(费)收优惠政策。十堰市政府自留部分的所有收费一律免交。
  第四条 创造优良的服务环境。
  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外商投资代办处,提供一条龙服务,一星期内办齐所有证照,可以边办理,办建设,并受理有关投诉。
  建立市政府领导与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收费。
  第五条 实行公开奖励。
  对引进外资的中介人,可由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中介费,并将中介费计入成本。项目建成后,政府按外商到资额的1%给予奖励。
  第六条 根据项目和投资情况,还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提供更优惠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