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6 23:5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暂行办法

(保监发[2004]30号)

2004-4-8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派出机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改善对派出机构工作的协调与指导,保证中国保监会机关各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沟通顺畅,提高全系统的工作质量和运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61号)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简称机构部)归口管理派出机构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派出机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健全派出机构工作的信息交流机制;
(三)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事项及操作程序,妥善安排涉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事项,认真研究派出机构反映的情况,及时解决派出机构请示的问题。
第四条 机关各部门向分管会领导报签涉及以下内容的请示事项,应当事先征求机构部意见或者会签机构部:
(一)涉及派出机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派出机构的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
(三)涉及派出机构及其内部处室设置的文件;
(四)涉及中国保监会机关与派出机构之间职责划分内容的文件;
(五)抽调、借用派出机构人员协助工作;
(六)要求派出机构实施或协助开展的调研活动;
(七)委托派出机构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会议和培训;
(八)召开需要派出机构参加的各种会议、培训。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应在合理的时限内,以适当的方式,认真答复派出机构的请示事项。
主办部门向分管会领导报签关于批复派出机构请示事项的文件,若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应事先征求机构部意见或者会签机构部。
第六条 对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或需要协调、沟通多个部门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派出机构工作协调会议(简称协调会)研究解决。
第七条 协调会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方案;
(二)审议机构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考核评估意见,及时上报会领导;
(三)听取机构部收集、整理的关于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改进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解决办法。
第八条 协调会一般由机构部提议,经分管会领导同意后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其他部门可向机构部提议,经机构部分管会领导同意后临时召集会议。
第九条 协调会一般由机构部分管会领导主持。特殊情况,会领导可授权机构部负责同志主持。
第十条 会议根据内容确定与会人员。参加人员一般为机关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与会人员因故无法出席,可指定部门其他负责同志或处级干部参加。
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必要时,可召集相关派出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十一条 协调会由机构部承办。机构部负责确定或会同机关有关部门确定协调会的议题。
每一次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机构部应在会议召开前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与会各部门。
第十二条 机构部负责协调会会议内容的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和议定事项的督办、催办工作。
会议纪要由分管会领导签发,并及时报送其他会领导,发送至各有关部门及有关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协调会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决定问题。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根据大家的意见作出决定。
如有意见未能达成一致,会议纪要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明确另行研究的时间和方式。机构部可在会后以签报的形式,提出进一步研究的建议,将会议纪要附后会签各有关部门,报请会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1983年)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
(1983年7月20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现将《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三的七月五日至七日,共青团中央举行了常委会议。

  会上,王兆国同志传达了党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并就如何进一步做青年工作问题讲了话。胡锦涛同志代表书记处汇报了团十一大以来团中央书记处的工作情况。与会同志认真分析当前形势,就如何开展下半年团的工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一)

  会议认为,在党的十二大精神指引下,经过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各条战线、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近召开的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极大地鼓舞了全国人民团结奋斗、振兴中华的斗志。刚刚出版的《邓小平文选》,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增加了新的内容,必将对今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产生重大影响。

  与会同志指出,共青团工作也出现了蓬勃向上的新气象。今年以来,在党中央的关怀、指导下,全团认真贯彻团十一大精神,努力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团中央书记处从抓自身的思想革命化和机关管理科学化入手,制定了书记处政治生活准则,精简和调整了机构,建立健全了机关工作岗位责任制,使机关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今年的“文明礼貌月”活动作为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的第一个战役,准备比较充分,措施比较得力,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多的创造,效果较好;树立了“优秀共青团员”张海迪这样一个事迹生动、令人信服、催人奋进的青年典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对青少年教育工作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团组织整顿工作会议,总结、推广了湖南的经验,部署了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的工作,为加强基层建设、全面活跃团的工作,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总之,全团工作的发展势头是令人鼓舞的。

  会议认为,上半年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团的工作落后于现实生活要求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团中央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全团工作方面做得还不够;对各级团委班子的思想、组织建设抓得还不够紧;在团的工作如何适应和促进改革这一关键问题上,还没有摸索出一整套成熟的办法和经验。

  会议指出,今年下半年,全团要认真学习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学好《邓小平文选》,进一步落实团十一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继续抓好《共青团中央一九八三年工作安排》中提出的四项工作,为全面开创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会议同意团中央书记处提出的关于“攥紧拳头,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意见,要求各级团组织在全面部署各项工作的同时,在领导力量的安排上要花更多的气力,集中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即:进一步深入开展学习张海迪活动,对青年进行生动实际的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以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为重点,加强团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

(二)

  会议认为,响应党中央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号召,进一步深入开展学习张海迪的活动,是当前共青团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一个突出任务。张海迪同志是八十年代青年的优秀代表和榜样。开展学习张海迪活动,是对青年进行生动实际的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的好形式,是把“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深入开展下去的一个有效办法。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这项活动长期抓下去。

  把学习张海迪活动引向深入,一定要抓住人生观这个根本问题,引导青年学习她百折不挠、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渴求知识、刻苦自励的顽强毅力;对社会尽责、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要在前一段广泛宣传张海迪事迹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当代青年的思想特点,论证张海迪成长道路的普遍意义,帮助青年不断解决在学习中产生的一些模糊认识,启迪和激励广大青年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

  开展学习张海迪的活动,要从青年的实际出发,采取青年喜闻乐见、愿意接受的办法,如读书讲演、专题讨论、报告会、事迹展览、文艺演出等,帮助青年通过自我教育达到提高觉悟、不断前进的目的。要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注意避免出现现式主义、简单“对号”、脱离实际等问题。要把学习张海迪活动同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同学习其他先进人物结合起来,把青年在学习张海迪过程中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引导到为实现四化而英勇劳动、勤奋学习、开创新风的实践中去,为实现财政经济状况、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三)

  会议传达学习了不久前召开的党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认为,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制定的集中财力物力、确保重点建设的方针,是我国经济工作上的又一重大决策。它对于保证“六五”计划的完成,实现在本世纪末工农业生产总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全国广大团员、青年要坚决响应党的号召,把确保重点建设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用自己的青春、智慧和力量,为保证重点建设,为实现党中央关于八十年代打好基础、九十年代经济振兴的计划做出新的贡献。

  会议强调指出,全团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以四化为中心活跃团的工作”这一指导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青团的一切工作,也都要为实现这个根本任务服务,对此决不能有丝毫的动摇。会议要求全团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通过共青团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动员青年在祖国需要的一切岗位上英勇劳动,创造第一流成绩;引导青年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钻研业务技术,做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带领青年积极参加经营管理,在提高经济效益上发挥作用。当前,特别要教育青年正确认识改革带来的大好形势,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思想和顾全大局、为国分忧的观点,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的关系,用共产主义劳动态度从事工作。要教育各条战线上的青年,充分理解搞好重点建设的重大意义,关心并积极支援重点建设。直接参加重点项目建设的广大团员、青年,更要树立起主人翁精神和历史责任感,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地完成生产任务。

  团中央拟于明年召开全国新长征突击手代表大会。会议要求各级团组织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动员、组织广大青年投入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中去,以优异成绩迎接大会的召开。

(四)

  会议高度评价了目前正在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年中兴起的学习热潮,指出,亿万青年热烈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以振兴中华、实现四化的报国热忱,刻苦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汇成了一股浩浩荡荡的向现代科学文化进军的伟大洪流。这是拨乱反正的巨大成果之一,是我国青年一代在新的历史时期表现出来的新的觉悟和奋起的重要标志。

  在全民族、特别是青年中进行智力开发,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是经济振兴的前提。因此,关心、支持、帮助青年学习,是新时期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实践已证明,团的工作只有适应青年的要求,抓住青年的“兴奋点”,才能把最大多数的青年团结在自己周围。各级团的组织都应积极支持青年的学习,努力为他们创造学习的条件,协同社会各方面,帮助他们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根据各类青年的实际情况,突出不同的学习重点。在学校,要帮助青年学生端正学习目的,树立刻苦勤奋的良好学风,去攀登科学文化高峰;在工矿企业,要广泛地开展“振兴中华”读书活动,帮助青年工人不断增强历史责任感,增长知识和才干,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同时,要努力抓好青工的文化技术补课,在“双补”合格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帮助他们进一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使之成为适应现代工业发展要求的工人阶级新一代;在农村,要把扫盲和帮助青年学习农业科学技术、走致富之路作为主要的任务;对待业青年,要在加强思想工作的同时,帮助他们学习文化、技术,做好就业前的准备。要注意了解青年在学习中提出的要求,对影响青年学习的某些政策性问题,及时向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团的干部和广大团员,应该走在学习运动的前面,做青年学习的带头人。

(五)

  会议指出,以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为重点,认真抓好基层团组织建设,是全团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团委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五月份湖南会议精神,认清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下定决心,扎扎实实地抓出成效来。要加强督促检查,从团中央起,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务求到明年四月,使农村团支部松散瘫痪面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在重点抓好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整顿的同时,其它战线的团组织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以改革的精神为指导,认真抓好基层组织的建设,把团的工作活跃起来。

会议指出,现在,共青团已拥有二十万名专职干部和几百万名不脱产的基层干部。这支队伍的素质,不仅直接影响并决定着当前团的工作的开展,而且关系到今后党的干部队伍的素质。我们要根据团十一大工作报告和新团章的要求,大力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

  增强团干部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加强团干部队伍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思想基础。每个团干部都应以对革命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工作,克己奉公,以个人利益服从党的事业的需要。特别是在机构改革、人事变动中,更要用党性原则指导自己的行动,听从组织的安排,真正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各级团委要制订出加强自身革命化建设的措施,并认真遵守、定期检查。上级团委对下级干部要加强考核和管理,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各种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组织建设是当前的薄弱环节。前一阶段,客观上由于各地进行机构改革,省、地两级团委班子变动面较大。尤其是实行干部正规化培训以后,很多骨干被输送到各级党校、团校或大专院校学习、培训,不少团委缺额现象严重,影响了团的工作的正常开展。这种状况必须引起各级团委的严重注意。对干部实行正规化培训,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根本措施。在具体安排上,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在职学习的同志应该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矛盾,努力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六)

  会议讨论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的问题,一致认为,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是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任务向我们提出的必然要求。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最重要的是要进一步肃清“左”的流毒,克服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影响,使团组织真正成为“青年之家”,使团的干部真正成为“青年之友”,从而更好地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当好党的助手。会议认为,在当前,特别要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一、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是转变作风的首要环节。中央领导同志指出,各级领导都要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研究情况,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决定政策”。这一指示鲜明、深刻地说明了调查与决策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团的工作也是完全适用的。各级团的组织和团的干部,都要从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高度认识调查研究的重要性,把调查研究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基本功,要订出制度,形成风气。当前,全团要围绕如何改革团的工作,以适应和促进各条战线的改革;如何针对当代青年的思想特点,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如何解决团干部来源、配备、培训、管理等团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拿出有指导意义的成果来。团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团委的领导同志,每年要用两、三个月的时间下去作调查,并写出有分析、有见解、有质量的调查报告。各省、市、自治区团委的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应向团中央送两次这样的调查报告。各级团委要通过建立联系点等方式,与青年、与基层、与社会各方面建立广泛的联系,疏通信息反馈渠道,掌握青年的思想脉搏和社会动向,做到耳目灵通。同时,要对团的工作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系统的周密的调查,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在科学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二、注意发现、培养和宣传典型,突破一般化领导。当前特别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具有时代特点、对团的工作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农业、工业、商业、学校等各条战线基层团组织的先进典型,以促进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同时要下功夫做好典型经验的推广工作,使点上的经验在面上开花结果。

  三、要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克服形式主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应该看到,在我们的工作中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的影响。有些工作没有做到基层、做到实处、做到青年身上,而是浮在上面。这些都是极为有害的,必须注意防止和克服。今后,团中央召开会议都要力求简短、集中、有实效,能不开则不开,能合并则合并。确需召开的会议,会前要有充分的准备,会议要切实解决问题。要有好的会风,严禁借机请客送礼、游山玩水。团的各种文件和内部刊物,要进一步提高质量,做到言之有物,力戒空话和套话。

  四、要加强检查督促,层层狠抓落实。各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要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要总结新鲜经验,加以推广。现在各地都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检查、考核是这一制度的重要环节。各级团委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大胆工作,坚持真理,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地负起领导责任,把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做得更好。

  会议要求全团各级组织再接再厉,深入学习、贯彻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进一步做好下半年的工作,为全面开创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而奋斗!

 


建议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张建伟 冯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履行。”这一条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已经到期的债权的执行,没有包括未到期的债权,也就是预期的债权。根据这一要求,只有对到期债权才可以执行,这种债权是现实的确定的债权,而不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债权,不能附条件或期限。这就导致实践中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不仅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如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增加对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会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增加对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理由:(一)执行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能够更加充分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被执行人的债权未到期就不能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对申请执行人非常不利。如果被执行人知道法院在等待债权到期,第三人又有偿付能力,在此期间,完全可能与第三人串通,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提前向被执行人清偿,或者做出虚假的合同,放弃、免除、减少债权的数额,或者双方协议将预期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从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而如果采取了冻结预期债权的措施,则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就不能对将来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处分,足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二)执行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没有规定对未到期债权的执行主要的一个理由就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最根本的是给予其异议的权利——“第三人对履行债权有异议,可以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而不在于债权的到期还是不到期。对未到期的债权做出保全性执行措施,禁止第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任何损害。(三)执行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有利于提高案件的执结率,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如果在执行中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又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采取保全性执行措施,那么就扩大了对被执行人的债权的执行范围,使得执行人员能够更多地选择执行对象和执行措施,采取更加灵活机动的执行方法执行案件,增加了案件执结的可能性,提高了执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四)增加对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将弥补立法上的缺陷,完善司法解释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规定:“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虽然这一条中所说的收益,是指基于股权所产生的收益。但这种收益实际上也是一种债权,属于投资者对其投资的企业拥有收益的请求权。而预期收益的债权与其他种类的债权并无本质区别,那么,既然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预期收益(债权)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法律同样也应该规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法律规定更加全面和完善,也才能更加切实地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笔者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第1款后应增加第2款,内容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预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禁止到期后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支付和被执行人支取。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要求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 ,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履行。”


通信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区陇海路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电 话:0379-2722967\272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