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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新版《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等有关问题的函

时间:2024-07-07 06:5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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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新版《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等有关问题的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新版《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等有关问题的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有色金属建设集团公司,福建华源国际贸易经济合作公司:
自1995年10月1日全面实行外派劳务培训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迄今为止,已有近14万劳务人员经过培训,并取得了《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从今年11月起,我部已开始使用新版《合格证》,为了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
规范培训、发证制度,根据《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1996)外经贸合发101号〕,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及我部授权的单位,负责审核、发放《合格证》,各审核单位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未经我部授权的其它单位不得发放《合格证》。
二、新版《合格证》第5页由派遣单位认真填写并加盖公章。
三、《合格证》应认真填写,不得涂改、损毁;各单位要逐步改用打印,填写各栏,有条件单位可进行塑封防伪。
四、劳务人员出国(境)后要妥善保存《合格证》。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报告,并凭办理原《合格证》时的《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申请补发。
五、1996年1月1日以后,没有取得《合格证》而派出的劳务人员一律不予补办《合格证》。
六、各单位所存旧版《合格证》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以上请转发所属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合作司)。



1996年12月13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1997]3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人民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襄樊市人民广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持人民广场整洁、美观,给广大市民提供优美的游憩场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广场,其范围为:东起市总工会、电影院大门一线;西至人民公园;南至市城建档案馆北向围墙一线;北至大庆路人行道边。


第三条人民广场是广大市民进行娱乐、锻炼、休闲等公共活动的场所,广大群众必须自觉维护广场秩序,爱护广场设施,保护广场环境,做文明市民。


第四条市园林局为人民广场的主管部门。市人民广场管理处是广场的管理部门,按照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园林局所委托的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人民广场进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严禁游人、宠物、车辆进入广场草坪,严禁在广场草坪上坐卧,严禁将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扔进广场草坪,严禁游人践踏和攀摘花木。


第六条严禁任何人捕猎和伤害广场鸽,游人喂养广场鸽只能使用管理人员提供的食品,不得乱投食物。


第七条广场的花岗岩和彩色步道砖铺装地面,是人们游乐活动的主要场所,游人必须爱护和珍惜,保持广场铺装地面整洁、美观。


第八条严禁一切机动车辆进入广场铺装地面,非公务车辆不得在广场停靠,各种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带宠物进入广场;不准踢足球;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严禁乱扔果皮、纸屑;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第九条广场喷泉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时开放,严禁向喷泉内扔废弃物,不得在水池内洗漱,严禁下水池嬉水,严禁破坏喷泉设施。


第十条严禁盗窃损坏广场椅、照明灯、喷灌设施、电气设施、护栏、果皮箱、公厕及各种标牌等一切广场附属设施。严禁在广场内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第十一条严禁在广场及其周围进行规划许可外的一切建设。广场内和周围的建筑物,由业主单位负责其环境卫生,做到外表美观大方、整洁干净,不得有缺损、污垢,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乱扔垃圾。


有关部门审批广场范围内的一切广告设置,应征得市园林局同意。


第十二条严禁在广场范围内从事看相、卜卦、算命等一切封建迷信活动和一切带赌博性质的活动。


第十三条严禁摆摊设点,严禁从事射击、唱卡拉ok和露天集邮等一切非公益性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广场管理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相关部门委托的权限内,予以处罚。损失严重、情节恶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广场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
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和1997年在全国分别进行了小范围试点和扩大试点,对摸清集体企业“家底”,反映问题暴露矛盾,加强基础管理,以及促进集体企业走出困境,为进一步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新形势下集体企业改革的进程,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1998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重大事项由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联席会议议定,日常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各地区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
,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都应由财政(国资)、经贸、税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根据本地区全面铺开工作任务的要求,完善组织体系,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业务经费,保证全面铺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包括所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而在1996年和1997年末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一是由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注册为集体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
业(单位);二是各类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由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三是各类“挂靠”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管理而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有关清理规定另行下发);四是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五是集体性质的
联合经济组织。
三、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核查集体企业户数,保证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和不重不漏;二是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报表汇总等各项基础工作;三是认真组织做好“挂靠”企业的清理和
甄别工作;四是已组织完成清产核资,但其工作内容与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不一致的有关补课工作;五是按照统一制定的数据衔接调整方法,完成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汇总数据的衔接。
四、1998年全国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按属地组织进行的前提下。由中央主管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互相协作共同配合实施。各中央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本系统举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动员工作,督促其主动与当地
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联系,按照统一安排开展清产核资,要及时转发国家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文件,并对本系统举办集体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报表数据进行单独汇总上报;各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要将本地区中央部门(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纳入本地区工作范围,并
负责做好有关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等工作结果的审批和办理产权登记等组织工作;经批准集中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中央有关部门,可继续按系统组织实施。
五、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清查资产的时间点统一为1998年3月31日24时。具体分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检查三个工作阶段,在前期准备阶段中要重点抓好工作组织和机构建设,户数清理与核实,落实清产核资企业范围,制订工作实施方案,以
及工作动员和培训,该阶段工作要于3月底前完成;组织实施阶段要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等各项工作结果的申报、审批和办理产权登记工作,并按要求组织有关报表数据的会审和上报,该阶段工作要于11月底前完成;总结验收阶段要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重
点检查验收,对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建立本地区、本部门集体经济数据资料库,要认真做好建章建制,完善基础管理等工作,并深入研究集体企业改革和清产核资后续管理措施。全部工作要于12月底前完成。
六、在1998年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精神,加大清产核资政策的落实力度,在认真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通过全面铺开清产核资工作
,如实暴露企业经营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建设工作,并与集体企业改造、改组、改制等各项改革措施密切结合,立足于企业制度创新,为促进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换经营机制奠定基础。
七、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税务部门都要从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清产核资各项基础工作原定分工,做好各自系统承担工作任务,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工作中要认真抓好重点和难点,深入开展
调查研究,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做好阶段工作小结。在各项基础工作结果的认定和审批过程中,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及经贸、税务等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服务,方便基层,采取集中会审、联合办公等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
八、在全面铺开工作中,要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措施和办法。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的,不但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还要责令其推倒重来;对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企业,各级工商、税务、劳动、民政等部门要对
其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在工商注册年检中从严办理,在税务登记及劳服企业登记和福利企业登记等年检中暂缓办理;对没有开展清产核资的,暂不列入企业改制的范围;对未将潜亏、暗亏等问题如实暴露摆在明处的,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九、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全国总体工作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负责,狠抓落实。在清产核资工作组织落实中,要及早向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汇报工作,取得工作支持,使清产核资工作摆上政府或部门工作议事日程
,并为本地区和本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创造必要工作条件,及时帮助解决工作困难;在工作动员上,不但要在工作布置会、培训会上进行发动,还要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使清产核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方法深入人心,广泛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

十、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研究集体经济改革措施,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探索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办法和途径。一是要在对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区域、部门、行
业深化集体经济改革的建议,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促进集体企业加强基础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三是要保持工作队伍的稳定,把促进集体企业“家底清”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为做好全面工作动员,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拟于1998年2月份召开“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电视电话会议”,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早做好全面铺开的各项准备落实工作,并于2月15日前将有关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199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