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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4:13: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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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厦门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管理规定》已经修订,现予重新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的管理,把歌舞厅办成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娱乐场所,根据国家、福建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歌舞厅(包括音乐茶座、钢琴酒吧、钢琴咖啡厅、音乐文化酒廊)演出的乐员、唱员、舞蹈演员等演出人员(包括外来演出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歌舞厅演出人员应坚持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反对一切不良倾向,自觉遵守法律和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 歌舞厅演出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应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㈡ 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
㈢ 具有与演出活动相适应的政治素质。
第五条 参加歌舞厅演出活动的演出人员须按下列规定向厦门市文化局提出申请,经考核、登记注册、领取《厦门市音乐茶座、舞会乐员、唱员演出证》后,方可从事演出活动。
㈠ 本市已受聘的专业文艺团体演员,原则上不得参加歌舞厅的演出。特殊情况,必须由单位向厦门市文化局申请批准。
㈡ 本市学校在职的教职员工,必须持有市教育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待业人员须持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和本人身份证、待业证申请办理。
㈢ 外来专业文艺团体演出人员,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地市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厦门市外来人口暂住证申请办理。
㈣ 外来非专业文艺团体演出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所在地区、单位介绍信和厦门市外来人口暂住证申请办理。
第六条 演出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 演出人员持有的《厦门市音乐茶座、舞会乐员、唱员演出证》只限本人使用, 遗失者须重新申请办理,严禁无证演出。
㈡ 演出人员在持证演出的同时,必须与所聘的歌舞厅签订20天以上的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期内违约。《合同书》须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一份报厦门市文化局备案。
㈢ 演出人员必须参加一年一度的业务考核。
㈣ 演出人员不得擅自串场,因故变更演出场地,须向发证机关申报。
㈤ 演唱、演奏的歌、乐曲,须以国内电台、电视台公开播放和国家出版部门公开发行的录音带、唱片、雷射视盘曲目为准。严禁演唱、演奏有损国格、人格、内容反动、色情淫 或格调低下的歌、乐曲。严禁篡改歌词。
㈥ 演出时要衣着整洁、仪容端庄、舞风端正、讲究文明礼貌,不得吸烟,不准谈笑打逗。节目主持人或报幕员在主持节目过程中,须举止端庄大方、语言健康文明。严禁行为轻佻,语言低级庸俗。
㈦ 演出人员不得到顾客席中陪坐,严禁陪酒或下舞池跳舞及陪舞。
㈧ 演出人员须按月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和总收入3%的管理费。
第七条 参加歌舞厅演奏的乐队、乐员要保持稳定,不得临时凑合。乐队须推选一位队长,负责本队组织工作和节目排练工作。
第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演出人员进行经常检查、监督和指导。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须出示证件。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4日

关于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8〕141号


关于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足额筹措、管好用好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以下简称援建资金 ),保障援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援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6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建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分级筹措援建资金。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对口支援方案和有关政策,从2008年到2010年每年以市、区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1%为标准分级进行筹措,确保援建资金筹措到位。

(二)设立专户管理资金。援建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和余缺调剂一律通过银行专户运行,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各项援建资金来源清晰,使用规范。

(三)根据计划安排资金。根据省财政厅下达和省援建指挥部拆分的市本级年度援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足额安排调度并下达年度援建资金计划,确保援建项目资金落实,不留缺口。

(四)按照进度支付资金。依据下达的年度援建资金计划,以嘉兴市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援建指挥部)出具的付款申请为依据,由财政直接支付,确保援建资金及时支付、明细核算。



第二章 援建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三条 援建资金按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别筹措和管理。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一)市财政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市本级年度财政资金筹措任务,按市、区两级分解,区级任务下达给区财政。

(二)市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援建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市、区财政划入资金,划拨援建项目支付资金。

(三)市、区财政根据市财政局分解下达的年度财政资金筹措任务,在每年7月10日前将资金汇集(暂付)到市援建资金财政专户。援建资金财政专户支付资金后,由市财政通知市、区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389号)规定的支出科目列报财政支出。

第五条 社会捐赠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一)市本级接收的定向捐赠资金,在市本级年度援建项目资金安排时按照其捐赠意愿和方向先行安排。

(二)市本级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留归地方使用部分,用于弥补财政资金1%安排的建设项目超支。

(三)社会捐赠资金按照嘉兴市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嘉兴市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援发〔2008〕1号)规定管理。



第三章 援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援建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项目监理、工程技术服务的支出;

(二)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的支出;

(三)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支出;

(四)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支出;

(五)建设和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的支出;

(六)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和建筑材料的支出;

(七)鼓励投资建厂、兴建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

(八)选派师资和医护人员,提供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服务的支出;

(九)对口支援双方协商并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上述(一)至(六)项支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七)至(九)项支出,按照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项目申报。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三年援建规划和年度援建项目计划,市援建指挥部按照省援建指挥部规定编制报送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建议书的同时,抄送市财政局。计划建议书应当包括市本级援建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拟安排资金的额度、招标方式(或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建设进度安排等情况。

(二)项目下达。根据省财政厅会同省援建办向省援建指挥部正式下达并抄送各援建市县的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和省援建指挥部拆分下达我市的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及时安排并向市援建指挥部下达年度援建项目资金预算。

(三)项目招标。市援建指挥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援建项目资金预算,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招投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建设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抄送市财政局。

  (四)资金支付。市援建指挥部根据签订的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由市援建指挥部财务人员填具《嘉兴市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付款申请书》,经市援建指挥部工程管理人员审核、指挥长审核确认后,通过网络(并用电话告知)向市财政局提交付款申请。市财政局对市援建指挥部提交的《嘉兴市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付款申请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定并通知市援建指挥部财务人员。市援建指挥部财务人员根据市财政局核定数,联系援建项目承建企业或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注明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通过邮局特快专递送达市财政局(国库处)或捐赠资金接收单位。市财政局(国库处)或捐赠资金接收单位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承建企业或供应商,同时将付款凭证存根联传真给市援建指挥部财务人员备查。市援建指挥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并按照支付凭证传真件记载备查账。

(五)帐务管理。市财政局是援建资金的核算主体,负责我市援建资金的合计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项目确认。涉及青川县房石镇提出的需要援助地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包括选派师资和医护人员,提供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服务等对口援助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的支出,统一由市援建指挥部根据青川县房石镇的申请,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根据市政府审批确认的项目和金额下达预算。市援建指挥部根据下达预算与青川县房石镇签订援助协议。涉及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经省政府批准下达市本级的上述援助项目,由接受任务的市级部门会同市援建指挥部按照以上规定办理。

  (二)资金支付。经市政府审核确认并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支付。

第九条 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概算调整、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原因而发生资金结余或超支时,分别按如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而结余的项目资金,可以用于其他项目因概算编制不足而造成的超支,但超概算项目应当补办概算调整报批手续。

(二)结余资金不足以弥补概算超支资金并且需要追加项目资金计划时,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属于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竣工后,其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决算审批后资产交付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使用管理。

不属于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由市援建指挥部列明有关开支的清单,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送市财政局予以核销。



第四章 援建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加强对援建资金筹措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建立援建资金收支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援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妥善解决。

第十二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加强对援建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援建资金足额筹措、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援建资金特别是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计并报请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援建指挥部或项目实施(承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如利用职权截留、移用、挪用援建资金的,一经发现,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援建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单独建账核算,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国税函[201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