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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汽车许可证以及外资企业进口汽车由海关监管放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3:5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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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汽车许可证以及外资企业进口汽车由海关监管放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海关总署


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汽车许可证以及外资企业进口汽车由海关监管放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



一、根据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精神,为便利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就近办理申领进口汽车许可证手续,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从1990年3月1日起,授权各特派员办事处代经贸部签发其业务辖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城市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汽车许可证。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根据经贸部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年度进口指标,验凭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签章分配的证件签发进口许可证,并随时登记核销指标。
2、当年指标只限当年使用,发证日期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不得跨年度使用。
3、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和其他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需要进口汽车的企业,其进口企业自用的特种汽车、专用汽车、各种吨位的货车,均免领进口许可证,凭批准企业的证书、合营合同清单向海关申报。生活用车,如小轿车、吉普车(含越野车)、29座以下中小旅行车、
工具车(面包车)、30座及以上大轿车,均须申领进口许可证,用户凭证向海关申报。
其他无产品出口的企业,如合资饭店、酒巴、餐厅、室内装修、承包工程等服务性企业或生产内销产品的企业,进口自用的各种汽车均须申领进口许可证。其中外商作为投资进口的特种汽车、专用汽车、各种货车,验凭企业的批准证书、合同清单列名的数量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
贸管理部门签章的证件,签发进口许可证;各种载人汽车验凭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贸管理部门按进口指标签章的证件签发进口许可证,企业凭进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
4、严格控制价格昂贵的高档小轿车进口。如外方人员坚持进口高档私车,可由外方自费带入,但不计入外方投资额。其他生活用车的档次,可酌情掌握。
5、用于营业性的出租汽车,按现行规定,原则上不予批准。有特殊情况的,由省级经贸厅委(局)报经贸部审批。
6、对于在1989年12月31日前由经贸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逾期尚未进口以及改变车型等手续的,特派员办事处可代部办理展期和更改手续,并加盖特派员办事处许可证专用章,用户据以向海关申报。
二、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进口企业生产、业务和生活用车,在自用、数量合理条件下,不受车种、车型、价格限制,一律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企业批准证书及合同验放。
三、对于重要的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进口用于生产的车辆,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免领进口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审批,并加强前期管理。海关凭批件和合同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验放。
四、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汽车许可证的范围如下:
天津特办: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大连特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吉林省、长春市、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
广州特办:广东省、广州市、湖南省、贵州省、云南省;
上海特办:上海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江西省;
郑州特办:河南省;
西安特办:陕西省、西安市;
成都特办: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武汉特办:湖北省、武汉市;
青岛特办:山东省、青岛市;
南京特办:江苏省、南京市;
福州特办:福建省、厦门市;
南宁特办:广西壮族自治区;
深圳特办:深圳市;
海南省特办:海南省;
国务院各部门和北京市,向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许可证。
五、各特派员办事处的发证工作和海关的监管验放工作,自本通知规定之日起执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的管理和解释,均以本文为依据,以往由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出的与本文相抵触的文件,予以废止。



1991年12月5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会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会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2008〕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管理细则》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计划外会议审批流程》业经2008年8月7日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决策质量,实现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常务会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紧紧围绕落实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实现哈尔滨全面振兴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三条 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增强行政效能,以规范、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会议职责

  第四条 常务会议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法规草案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七)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八)常务会议主持人认为应由常务会议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议相关制度

  第五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列席人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议题涉及的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哈警备区的领导参加会议,邀请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宣传部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新闻办、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人员固定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厅为会议承办部门。

  第六条 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每月安排2次。

  第七条 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市政府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应当到会;分管副市长因故无法参加会议,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也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决定不予通过或暂不作出决定:

  (一)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和最终决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会议承办部门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由秘书长审签后,报市长或受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

  会议承办部门应妥善保存常务会议的文字、音像材料和会议记录,以备查询并定期向市档案局移交。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纪要是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贯彻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开的要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章 会议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等主办单位呈报市政府,经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核,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同意。

  市属国有企业需提报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市政府提请。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下设机构需提报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请。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市政府审定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以下工作:

  (一)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或各部门和区县(市)政府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由分管副市长或其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在议题上会前进行充分协调,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户网站和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等。

  (五)需要向上级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议题,须待上级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意见后方可上会。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议题在提交会议审议前,议题提报部门应按要求报送提请会议审议的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情况的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查,主办单位报送的议题文本等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报秘书长同意后,列为会议审议材料。对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或者退回。提交会议的文件及相关资料须提前一周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前发给参会人员。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发常务会议通知,并于会前一天发至出席、列席会议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经协调最终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说明理由。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常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落实决定事项,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办检查,跟踪问效,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确保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2月26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哈政发〔2007〕3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

  为了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的质量和效率,实现会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法规草案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七)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八)常务会议主持人认为应由常务会议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常务会议人员

  (一)出席人员

  常务会议出席人员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召开常务会议时,出席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由本人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告知会议承办部门。由会议承办部门将会务统计情况报会议主持人、秘书长。
  出席人员在会前要仔细阅读会议材料,认真准备讨论意见,并提前5分钟到会;会上要积极参加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在会上批阅文件或处理其他公务,没有特殊情况不要中途离会;会后要积极维护和认真落实会议决议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二)列席人员

  常务会议可吸收副秘书长、议题涉及的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新闻办、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人员固定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方可列席会议,一般不得缺席,确需由副职代替的,应提前一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向会议承办部门说明情况。列席人员要遵守会议制度,提前10分钟到会,在列席席位就座;不得带随员,确有需要的仅可带1名熟悉情况的人员;不得携带影响会场秩序的通讯工具等禁带物品;开会时不要随意走动,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事项,未经允许不得中途退场;会后不得泄漏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决议事项。

  (三)汇报人员

  汇报人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汇报要精炼,一般不超过15分钟。

  三、常务会议时间安排

  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每月安排2次。

  四、承办部门

  市政府办公厅(市长会议秘书室)为会议的承办部门。

  五、常务会议流程

  (一)议题提前收集。会议承办部门每季度向市长、副市长工作处印发议题征询单,经市长、副市长审定后,由会议承办部门汇总;同时,随时收集市长、副市长在有关文件上的批示或会议上提出的需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汇总后形成《季度议题计划》,提交常务会议审定。

  (二)议题初步安排。会议承办部门根据《季度议题计划》,每月向市长、副市长工作处印发议题催办通知单,由其工作处及时提示分管领导进行会前协调,会议承办部门视议题协调情况提出议题初步安排意见,报秘书长审定。

  (三)议题综合协调。议题提报部门对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中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首先要自行沟通,对难以达成共识的要及时报请分管副市长或由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意见基本一致后提交常务会议审议。

  (四)议题确定。对拟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会议承办部门根据议题初步安排意见和议题协调情况,报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确定。

  (五)材料审核。凡确定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提报部门要提前准备会议材料。材料要言简意赅,说明主要情况、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意见和措施,需要常务会议审定的事项等,一般在2500字以内(特殊情况除外)。汇报材料由副市长或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提前1周报会议承办部门,由会议承办部门提前发给参会人员。

  (六)确定列席单位。列席单位的确定由副市长工作处与议题提报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会议承办部门。

  (七)会议通知。会议承办部门负责起草会议通知,报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后印发。

  六、会务工作

  会议承办部门负责会场安排、会议签到等会务工作,并维护会场秩序。

  七、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承办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对参加会议人员的发言要记录在案,对会议主持人所做总结的记录要详细、准确。
  会议承办部门要在会议结束后2天内形成会议纪要,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后印发。

  八、督办落实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列入市政府督办,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九、新闻报道

  常务会议新闻稿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定,重要内容报市长审定,一般于当日或次日播发。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管理细则

  市政府专题会议是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召开并主持的重要会议。为提高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实现会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会议内容

  (一)研究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讨论市政府重大项目推进落实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研究讨论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确需会前协调的事项;
  (四)研究讨论市政府的专项工作安排。

  二、会议人员

  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参加人员为常务副市长、议题涉及的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外出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事先向市长请假,并委托临时主持工作或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同时告知会议承办部门。参加会议时一般不得带随员,确有需要的仅可带1名熟悉情况的人员。

  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参加人员为涉题副秘书长、部门有关负责人。
  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可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参会部门由会议承办部门提出,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会议人员一般不超过15人。

  三、会议承办部门及时间安排

  (一)承办部门

  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一处和综合一处负责承办。一处负责会议议题的沟通与安排,综合一处负责会议通知、签到、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和推进落实情况的跟踪反馈等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备案,确定文号,由综合一处负责印发相关部门。新闻稿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定,重要内容报市长审定,一般于当日或次日播发。

  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其工作处承办,负责会议议题的沟通、安排、会议通知、签到、记录及起草会议纪要等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由副市长签发,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备案,确定文号,由其工作处负责印发相关部门。

  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相关会务和会议纪要的起草等工作由委托人工作处负责。

  (二)会议时间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会议流程

  (一)议题安排

  1.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副市长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厅一处提前做好议题安排,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议题上会前,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委托应对议题先行协调、研究,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其中,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大项目专题推进会议,议题由市发改委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厅一处提前向涉题部门印发《市政府大项目专题推进会议通知单》,分别发至分管副市长、市发改委、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副市长工作处,同时上报市长。通知各相关单位做好会议准备工作,由分管副市长就该项目的相关问题事先进行协调。项目责任单位就项目推进的工作情况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并准备项目说明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就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建议准备汇报材料。市发改委将项目背景材料和所有会议材料及参会人员名单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2.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议题由副市长确定或有关部门提出,经副市长同意后,由其工作处负责组织承办。需邀请其他副市长参加协调的专题会议,由议题内容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工作处负责会议安排、会议通知、签到、记录及起草会议纪要等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由相关副市长会签,由分管副市长工作处印发。
  会议议题一般每次安排1—2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讨论。

  (二)会议召开前,由会议承办部门按照议题安排计划,与汇报单位沟通,提出议题安排时间顺序、参加领导、汇报单位及列席部门名单,起草会议通知。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经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报市长审定。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其工作处负责相关工作。

  (三)汇报材料要求言简意赅,其内容为提请市政府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解决的意见和措施。需多方案遴选时,要尽可能采用多媒体形式进行汇报。汇报材料要提前报会议承办部门,由会议承办部门严格审核,报请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并提前印发参会人员。

  (四)会议通知由会议承办部门提前1天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

  (五)会议承办部门负责会场安排、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并维持会场秩序,禁止与会议无关的人员随意进入会场。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计划外会议审批流程

  一、凡计划外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承办部门于会前1周填写《会议审批单》,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后,附会议请示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二、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收文后,转市政府办公厅市长会议秘书室具体办理。

  三、市政府办公厅市长会议秘书室根据会议的性质、内容、重要程度提出拟办意见,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

  四、经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市长会议秘书室核发《会议审批单》,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会议通知,同时通知会议承办部门做好会务准备工作,按时召开会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塞罕坝等1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塞罕坝等1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河北塞罕坝等1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审定,现将名单予以发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保总局另行公布。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途径,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河北塞罕坝等19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代表性较强,在保护我国特有物种资源、维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健全高效精干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立标,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予以公告。
要妥善处理好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不得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及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按规定建设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六日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计19处)

河北省
塞罕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自治区
鄂托克恐龙遗迹化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辽宁省
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吉林省
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雁鸣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
乌伊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胜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西省
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山东省
荣成大天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河南省
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省
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岑王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九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
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
花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贵州省
宽阔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陕西省
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