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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8:15: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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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20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现将《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六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现将《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轻型
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适用于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压型拱板等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除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外,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业
务。
第四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压型拱板最高为乙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等级分为1级和2级。分级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取得甲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房屋钢结构1级和2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取得乙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房屋钢结构2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第五条 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可分别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专项资质的设计业务,不须另行申报专项资质。
具有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条件的轻型房屋钢结构企业,可按本办法申报专项资质。
第六条 当轻型房屋钢结构为非建筑主体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单位要依据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基本资料,进行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在设计前,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积极配合,完成工程设计任务。
第七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专项资质由建设部统一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可由建设部委托有关协会承担。

第二章 资质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技术主管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4.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
5.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认证(合格)证书;
6.单位的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7.单位的业绩和社会信誉证明材料(业主或用户意见书)。
第九条 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进行初审、核实,再报送建设部。建设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后,公布审查通过的单位,并颁
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第十条 新设立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可申请专项资质暂定级。暂定级为乙级,有效期2年。期满后,由申请单位报建设部复查,合格者由建设部换发正式专项资质证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收回证书。新设立单位申请专项资质时,主要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分级标准》中规定的法人资格、资产规模、人员要求和技术装备要求、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对业绩要求不作为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取得乙级专项资质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在两年中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接近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附件二,注3),并已建成且无设计质量事故,可申请甲级临时证书,有效期2年。期满后可提出转正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核发正式证书。


第三章 资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在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文件上,应注明专项资质证书的等级及编号,并加盖注册设计人员的执业专用章。
第十四条 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从事证书中规定的设计业务。持证单位不得向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图章、图签;不得私拉无证单位的人员为其进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吊销专项资质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
请。
严禁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
第十五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重新获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后三十日内,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专项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单独申请专项资质证书。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担业务,只能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属单位名义
承担业务、提供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资料及收取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应聘在一个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从事设计业务。从外单位聘用离退休设计人员时,受聘人应由原单位出具符合外聘条件的证明,并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二年的聘用合同。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可作为设计单位申请专项资质的条件,但作为
单位技术骨干的离退休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该设计单位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离退休人员不宜担任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院校所属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因工作需要而聘请在职教师从事设计业务时,必须实行定期聘任制度,办理聘任手续,聘期不少于二年。定期聘用教师的人数不得超过该设计单位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聘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期间,不
得再兼职从事与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无关的教学等其它活动。
第十九条 对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专项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由建设部吊销其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应按照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令第65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外国独资企业,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时,将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暂行)
甲级专项资质设计单位
一、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赔偿能力,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
二、人员要求
(一)单位设有工程结构专业的总工程师;
单位有工程系列职称结构专业、建筑学专业和焊接专业的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在职教师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技术骨干人员中,从事钢结构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学设计人员不少于1人,焊接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1人。且其中结构和建筑学专业的高级
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
技术骨干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在本单位或经合同聘用,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且从事建筑结构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的设计人员。
(二)总工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2.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3.曾主持不少于3项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4.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高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2.熟悉有关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标准,能独立承担结构工程设计;
3.掌握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软件,能独立进行操作;
4.曾完成不少于2项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三、业绩要求
单位在申报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过不少于3项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四、技术装备要求
(一)各结构类别,拥有两套以上经厅局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当机构主持鉴定过的钢结构设计与绘图软件,其中一套以上是国际普遍认可的。技术骨干人员中,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能掌握软件的使用;
(二)计算机数量不少于6台,其应用水平达到建设部规定的甲级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考核标准。
五、管理要求
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符合ISO9000系列标准且取得认证证书,或制定了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
乙级专项资质设计单位
一、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人员要求
(一)单位设有工程结构专业的总工程师;
单位有工程系列职称的建筑结构专业、建筑学专业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在职教师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技术骨干人员中,从事建筑钢结构设计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建筑结构专业的高级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二)总工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2.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3年以上;
3.曾主持不少于3项2级或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4.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高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2.熟悉有关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标准,能独立承担结构工程设计;
3.掌握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软件,能独立进行操作;
4.曾完成不少于1项2级或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三、业绩要求
单位在申报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过不少于3项2级或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四、技术装备要求
(一)各结构类别,拥有一套以上经厅局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当机构主持鉴定过的钢结构设计与绘图软件。技术骨干人员中,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能掌握软件的使用。
(二)计算机数量不少于4台,其应用水平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乙级建筑设计单位的考核标准。
五、管理要求
单位制定了系统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

附件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等级划分(暂行)

-----------------------------
|工程等级| 结构类别 | 单项工程特征 |
|----|--------|-------------|
| | |最小边跨度≥60m |
| |网架、网壳等 | 2|
| | |总建筑面积≥15000m |
| 1级 |--------|-------------|
| | |单跨跨度≥36m(刚架) |
| |单层刚架、排架,|层数≥7(框架) |
| |多层框架等 | 2|
| | |总建筑面积≥15000m |
|----|--------|-------------|
| | |最小边跨度<60m |
| |网架、网壳等 | 2|
| | |总建筑面积<15000m |
| |--------|-------------|
| | |单跨跨度<36m(刚架) |
| 2级 |单层刚架、排架,|层数<7(框架) |
| |多层框架等 | 2|
| | |总建筑面积<15000m |
| |--------|-------------|
| |压型拱板 |跨 度≤36m |
-----------------------------
注:1.单项工程特征中有两项指标时,只需符合
其中一项。
2.单层刚架指主要梁、柱节点为刚接的单层
结构。单层排架指梁(或桁架)、柱节点为
铰接的单层结构。多层框架指梁、柱节点
为刚接或铰接的多层结构。排架的跨度不
作为工程等级划分的指标。
3.工程等级接近1级,是指网架、网壳最小
边跨度≥54m,单层刚架单跨跨度≥
30m,框架层数为6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门从事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工程的设计活动及对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立甲、乙两级,原则上不设丙级。边远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有必要设置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须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设置。分级标准可参照本标准编制,报建设部备案。
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由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丙级专项资质承接的业务范围仅限当地使用。
第五条 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应依据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基本性能从事幕墙的总体设计,同时要与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协作,明确双方的分工、义务和责任,并与其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工程设计任务。
第六条 建筑部负责甲、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统一管理和审批工作。
有关具体工作可由建设部委托的有关协会承担。

第二章 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时,应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部长令)中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单位批准设立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人事关系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
(五)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单位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提供符合申请等级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工程获奖证书、提供一项典型幕墙工程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计算书);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八条 申报、审批:
(一)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进行初审、核定后再报送建设部。
(二)建设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文件,对审查合格单位颁发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第九条 建设部对通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核发临时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对通过的新设立单位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期满后,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转正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核发正式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第十条 对于已经取得乙经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正式级别2年以上的单位,在两年中独立承担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不少于5项,高度在60米以上(竣工并验收),未发生设计质量事故,可以提出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升级。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可申报专项资质暂定级,暂定级最高为乙级,有效期2年。期满后,应按期转正,持证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该主管部门向建设部提出转正申请,经审
查合格,由建设部换发正式资质证书;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新设立的建筑幕墙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审核,主要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中人员要求、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可提供工商预核准名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的材料)、技术装备、管理要求等项目进行考核。对业绩要求、获奖项目要求、标准规范内容
的编制要求、单位成立年限要求等项目不作为必要条件。

第三章 专项资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部根据建筑幕墙市场供求情况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凡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年检内容按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暂行)执行,年检程序按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建设〔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严禁无证单位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取证单位应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不得超越使用。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仅限本单位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出卖、借用或者挂靠。违者将按建设部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吊销专项资质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取得专项资质证书的单位如发生分离、合并等变更,应在获得工商核准名称后一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由该主管部门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专项资质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取证单位聘任的离退休工程技术骨干,只能在一个单位认聘并与该单位签订不少于两年的聘用合同,且不得兼聘。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一经发现,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活动的外国独资企业申请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将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市场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暂行)
一、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的原则,及有关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建筑幕墙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活动的单位资质等级的划分和认定。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分级标准
2.1甲级
2.1.1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幕墙设计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1.2人员要求:
①本单位专业设计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的技术骨干不少于20人(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不得超过20%);其中建筑类专业(建筑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不少于8人,机械类专业不少于10人,以及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2人。
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施工的管理经历。
③必须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5年以上建筑幕墙设计、管理工作经历。
④至少有5名,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其中返聘人员不得超过2人)。
⑤至少有10名,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
2.1.3业绩要求:
单位具有5年以上从事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活动的工作资历。有专门的设计机构,独立承担过10项高度在100米以上(竣工并验收)的建筑幕墙工程,未发生过设计质量事故。
2.1.4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图纸,CAD出图率100%;
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CAD出图率100%;
有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系统;
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管理网络系统。
2.1.5管理要求: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
2.1.6获奖要求:
获得省、部级以上的优质工程奖或优秀工程设计奖,不少于4项。
2.1.7其他要求:
参加过国家、行业、地方本专业的标准、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定额的编辑和审定工作。
具有独立设计开发新产品能力,近两年内自行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不少于5项;
2.2乙级
2.2.1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幕墙设计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2.2人员要求:
①本单位专业设计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的技术骨干不少于10人(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不得超过20%);其中建筑类专业(建筑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不少于4人,机械类专业不少于5人,以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人。
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施工的管理经历。
③必须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5年以上建筑幕墙设计、管理工作经历。
④至少有2名,从事建筑幕墙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得是返聘人员)。
⑤至少有5名,从事建筑幕墙工作5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
2.2.3业绩要求:
具有5年以上从事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任务的工作资历。有专门设计机构并独立承担过5项,高度在60米以上(竣工并验收)的建筑幕墙工程,工程未发生过设计质量事故。
2.2.4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设计、施工图纸,CAD出图率不低于80%;
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CAD出图率80%;
有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系统;
具有较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能力,初步建立管理网络系统。
2.2.5管理要求: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
2.2.6获奖要求:
获得省、部级以上的优质工程奖或优秀工程设计奖,不少于2项。
2.2.7其他要求:
具有独立设计开发新产品能力,近两年内自行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不少于3项。
三、承担任务范围
3.1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格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担各种类型和高度的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
3.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格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担高度在80米以下的各类建筑幕墙专项设计。
四、附则
4.1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一律按本标准认定。
4.2过去颁发的有关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中,凡与本标准抵触的,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4.3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2000年6月30日

关于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附英文)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附英文)
中国人民银行




一、为了更好地利用外资,支持国民经济建设,确保有计划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资,合理地安排使用借入的资金,加强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审批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管汇部门)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机关,负责审查、协调和监督债券的发行及所筹资金的使用和偿还的管理。
四、境内机构需在境外发行债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管汇部门申请,并根据本规定第六、七、八条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经当地管汇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五、境内机构申请在境外发行债券时,应向管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发行单位最近连续三年的业务、财务及外汇收支情况的报告;
2.发行债券的市场、方式、金额、币种、期限、利率和各项费用等情况;
3.主干事和主受托银行的情况;
4.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对汇率、利率风险的管理措施。
5.发行单位偿还债券本息的安排。
六、对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申请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证明文件;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配套人民币资金和物资的证明文件;
4.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使用计划。
七、对发行债券所筹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的,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国内企业的业务、财务经营状况和外汇收支情况;
2.国内企业借款的用途和配套人民币及物资的情况;
3.国内企业的借入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证明文件;
4.国内企业借入资金的使用和偿还安排;
5.国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6.发行单位与借款单位签订的贷款合同。
八、对受国内机构委托发行债券的,申请时应分别由受托机构及当地管汇部门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由受托机构提交委托机构与受托机构签订的发债协议书;
2.由受托机构根据本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3.委托机构和受托机构所在地的管汇部门,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委托和受托发行境外债券的审查报告。
九、首次在境外发行债券的机构,如需要申请评级,须向管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评级机构名称,用于评级的材料及评级程序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提出评级申请。评级后,发行机构应在三日内向管汇部门报告评级结果。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根据评级情况,决定是
否批准其发行债券。对于再次需要评级的机构,如其评级结果同前次不同的,应在三日内向管汇部门报告其评级结果及原因。
十、对发行机构本身业务经营需要发行债券的,所筹资金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债券本息的偿还自行负责。
十一、对受地方政府委托发行债券的,所筹资金应用于地方政府安排的项目,债券本息的偿还纳入地方外汇支出计划,由地方政府负责偿还。
十二、对受国家委托发行债券的,所筹资金由国家安排使用,债券本息的偿还纳入国家外汇支出计划,由国家负责偿还。
十三、债券发行单位应在发行债券的当天,将发行情况报告管汇部门,在发行后二十天内将发行债券的有关文件(包括发债说明书等)和资料报管汇部门备案。
十四、债券发行后,要在债券发行地以外的金融市场上市,须事先报管汇部门备案。对债券上市后的价格变化情况,应随时向管汇部门报告。
十五、债券发行单位,在债券发行后,必须根据管汇部门的要求,按季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和贷款项目的经营情况以及资金的偿还情况。如果需要改变资金用途,必须事先取得管汇部门的同意。
十六、管汇部门有权检查债券发行单位的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债券发行单位必须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十七、凡违反本规定的,管汇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和取消其发行债券资格的处罚。
十八、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外汇管理局。


(Promulgated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n September 28,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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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1
These Provisions are hereby formulated with a view to utilizing
foreign investment,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assuring the raise of funds on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rket based on
a plan, making a rational arrangement for use of borrowed funds and
strengthening the control of issuing bonds abroad.
Article 2
Legal entities which are registered in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institute within China" shall abide by these Provisions in respect of
issuing bonds abroad.
Article 3
The head office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s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uthority in charge of issuing bonds abroa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Exchange Control and its branch offic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ies") are the organs regulating
the issue of bonds abroad by resident institutions, and shall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of examining, adjusting and supervising the issue of bonds
and controlling the use and repayment of the raised funds.
Article 4
In need of issuing bonds abroad, resident institutions shall make a
written application to the local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y and submit
relevant documents and materials in light of Articles 6, 7 and 8 of these
Provisions. with suggestions made by the local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y
upon examination, the application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check-up by the
State control Administration of exchange and approval by the head office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rticle 5
In applying for issuing bonds abroad, resident institutions shall
submi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nd materials:
1) the report on business, finance and the status of receipt and
disbursement of foreign exchange of bonds issuing institution within the
recent consecutive three years;
2) matters as the market, types, amount, forms of currency, length,
interest rate and various expenditure of bonds issued;
3) the status of main secretaries in charge and main entrusted banks;
4) controlling methods for the funds raised through issuing bonds and
for exchange rate and rate risk;
5) arrangements of bond issuing institutions for paying back
principal plus interest of bonds;
Article 6
In case that funds raised through issuing bonds are to be used for
fixed assets investment, the following materials shall also be provided:
1) feasibility report on investment project;
2) documentation which shows that the plan about fixed assets
investment has been brought into line of the state's or local plan;
3) documentation of necessary Renminbi (RMB) Funds and necessary
goods and materials;
4) the plan for utilizing the funds raised through issuing bonds.

Article 7
In the event that funds raised through issuing bonds are to be relent
to domestic enterprises, the applicants shall present the following
materials in the meanwhile:
1) reports on conditions for the business, finance and receipts and
expenditure of foreign exchange of the domestic enterprises;
2) reports on the purpose of the loan used by the domestic enterprise
and its necessary Renminbi funds and necessary goods and materials;
3) the document testifying that the borrowed funds which are used for
the investment in fixed assets have been brought into line of the state's
or local plan;
4) arrangement for the use and repayment of the funds borrowed by the
domestic enterprise;
5) feasibility report of such domestic enterprise on the project for
investment in fixed assets;
6) a loan agreement signed between the bond issuer and the borrower.
Article 8
If the issuance of bonds is entrusted by a domestic institution,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nd materials shall be provided upon application by
the entrusted institution and the local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y
respectively:
1) bonds agreement signed between the entrusting and entrusted
institutions, being submitted by the entrusted party;
2) relevant documents and materials submitted by the entrusted
institution according to these Provisions;
3) examination reports on issuing bonds in entrusting and entrusted
ways, which shall be presented respectively by the local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ies where the entrusting and entrusted institutions are located,
in light of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Exchange
Control.
Article 9
If in need of application for grading, the institution which issues
bonds abroad for the first time, shall present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y a written application with materials concerning the name of the
institution for grading, materials useful for grading, grading procedures,
etc. the issuing institution shall not apply for grading abroad until the
approval is given, The issuing institution shall make a report on the
grading results to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y within 3 days after the
grading. The head office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shall, in light of
the results of grading, decide to approve its issue of bonds or not. In
need of another grading, the institution shall give a report on the
results and reasons of the grading to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y if
the results of grading differ from that of the last time.
Article 10
If the bonds are issued for the need of its own operation of the
issuing institution, such funds raised shall be used for the purpose as
approved, and the issuing institution shall take the full responsibility
of paying off the principal and interest of bonds.

Article 11
In case the issue of bonds is entrusted by a local government, the
raised funds shall be used for the projects arranged by the local
government, and the repayment of principal plus interest is brought into
line with the local plan for the expenditure of foreign exchange. The
local government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repayment.
Article 12
If the issue of bonds is entrusted by the State, the raised funds
shall be used according to the State arrangements and the repayment of the
principal and interests is brought into line with the State plan for the
expenses of foreign exchange, The State shall undertak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repayment.
Article 13
The bond issuing institution shall report the conditions of the
issuing to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y, the same day on which bonds are
issued and file the documents and materials concerning the issue
(including the directions for the issuing of bonds, etc.) with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y within 20 days after the issue.
Article 14
If the bonds are to be marketed in a financial market other than the
place in which the bonds are issued after the issuance, the issuing
institution shall in advance report it to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y
for the record, and shall provide a report to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y at any time when there are any changes in price after the bonds
went on the market.
Article 15
After the bonds are issued, the issuing institution shall, in the
light of requirement of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y, submit quarterly
the reports concerning the use of the funds, operation of the investment
and loan project and the repayment of the funds. If the purpose of the
using the funds is necessary to be changed, the issuing institution shall
obtain the consent from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y in advance.
Article 16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y has the right to examine the use and
repayment of the funds, and the issuing institution shall cooperate with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y, presenting relevant documents and
materials.

Article 17
In case of violation of these Provisions,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y may make the punishment of disciplinary warning, fining and even
canceling the qualification for issuing bonds according to the seriousness
of the case.
Article 18
The authority to interpret these Provisions resides in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Exchange Control.






1987年9月28日
潮汕地区“六合彩”赌博活动调查报告

郑超峰


笔者按:自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六合彩”在广东沿海“抢滩登陆”后,一发不可收拾,很快便家喻户晓,每到一处当地群众都纷纷参与、购买成风,并呈迅速向内地蔓延之势。笔者来自“六合彩”的重灾区----广东省潮汕地区,亲眼目睹了“六合彩”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这一违法活动有着深刻的认识。
每次放假回家见到家乡父老沉溺其中不能自拔、受毒害深重,见到改革开放20几年来家乡辛辛苦苦所取得经济建设成果,和业已形成的良好社会风气,在“六合彩”的肆虐冲击下,正慢慢的被腐蚀、被冲垮,感到痛心疾首。此次作者在寒假期间通过近半个月的走访、调查,草写此文,本文将草析“六合彩”赌博的特点、兴起蔓延原因、危害性、预防对策及其引起的思考,以期人们对这一违法活动有所认识,同时希望政府和学界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对预防和控制此类犯罪作出科学对策。 

一、“六合彩”赌博活动概述及其特点
(一) 概述。
“六合彩”缘起并盛行于香港,在香港是一种公开、合法的公众博彩活动,由香港赛马会经营。在香港已有很长的历史,它和大陆福利、体育彩票一样,都是通过随机摇奖方式得出每一期的中奖号码。但一传到内地就开始走样,在内地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由庄家以每周二、四、六香港“六合彩”开奖的数字为中奖依据,并用高倍额的赔金诱使公众购买;同时“六合彩”的组织者通过非法渠道从香港引入、印刷各种“六合彩猜码图”和“玄机图”,上面印有中国传统图画、数码、十二生肖、打油诗、对联等宣传信息,告诉群众如何猜测“中奖”号码,让人们产生猜奖是有所依据的错觉,以此煽动彩民购买的热情和积极性。这是一种未经国家许可批准没有监督、公证,中彩者不缴税的非法私彩,同时也是设置圈套欺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行为,是一种赌博违法行为,有的甚至已经构成犯罪。
(二)当前“六合彩”赌博活动的特点:
1、传播迅速,参赌人员、范围呈扩大趋势。由于目前六合彩已经在东南沿海盛行并已迅速蔓延向内地省区扩散,现在湖南、江西以至内陆省份都有所发现并且呈迅猛发展态势。2、参赌人员绝大多数为农民、个体劳动者,同时向社会各阶层渗透,涉及面极广。3、形成有组织、有分工,是隐蔽性较强的传销赌博。 4、社会危害性严重。

二、“六合彩”的社会危害性
(一) 使当地资金大量流失,摧毁农村经济基础,破坏社会生产力,影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许多彩民将原本准备投入再生产的资金或家中的积蓄,更有甚者将自家留来买种苗费用或孩子上学的学费都拿来用于六合彩赌博。据当地有关官员称,自1999年以来潮汕三市用于购买“六合彩”的民间资金流失就高达数十亿元。一些“六合彩”泛滥严重的乡镇资金流失每年都在500万元以上。这无疑对当地经济造成致命的打击。资金的短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导致民间借贷急剧增加,高利贷现象重新抬头。这一方面使农村信用社存款持续下降,收贷收息艰难,另一方面对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行业投资形成了挤出效应。由于集资项目无法完成,各乡镇许多关系到长远发展的村级基本设施建设被迫无限期缓行。如此以来乡村经济基础遭到严重破坏,直接影响当地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同时有相当大一部分资金通过非法渠道流向境外庄家,破坏国家的金融外汇管理秩序。
(二)村民无心生产劳作,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破坏农村社会正常生活秩序。
在六合彩的重灾区,几乎家家户户都在买六合彩,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被打乱,参赌人员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许多参赌人员沉迷于"六合彩玄机图"的研究,达到废寝忘食的地步,而无心耕作造成部分村庄大面积撂荒,生产荒废现象也日趋严重。不少村民不惜倾其所有购买六合彩,导致无钱购买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影响农业生产,有的甚至连生活费也用于购买六合彩,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由于将辛苦赚来的血汗钱一次又一次地喂进六合彩这只吃人不吐骨头的老虎嘴里,有的彩民甚至因此精神失常,据笔者得到的可靠数据,2002年揭阳市复退军人精神病院便接收了48例参与六合彩赌博引发的精神病人,该院门诊中有40%--50%的患者是六合彩赌博引起。研究六合彩成了彩民每天的题中要义,很多人都随身携带着一个记满了各种数字和生肖的小本子,有空就拿出来分析、交流一番,城乡气氛几被买码风笼罩。特别是在每周的开码日人们都在谈论号码,猜码、买码,商场店铺关门,打工仔无心做工,农民不事耕种,街道冷冷清清,据笔者所见往日人流涌动相当繁华的市场下午五点钟不到几乎空无一人(注:开码时间为晚上八点一刻)。这一现象被当地老百姓称为“码日事变”。如此一来农村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三)助长了封建迷信,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影响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助长了封建迷信活动。对于“六合彩”如何猜,笔者向一年事已高的“彩民”虚心了解,老者举了一例:有一期“玄机图”上出了这样一句诗“一片丹青照汗青”,而当期出的是“猪”。这究竟如何解释呢?老者这样说:诗中的丹代表红,可作“朱”讲,而“朱”又于“猪”同音而得。在彩民看来,“玄机”不仅仅存在于那些图文之中,就连街头的疯子或小孩也有透露“玄机”的可能。彩徒问疯子是认为他们头脑通天,问小孩是认为童言无忌,能透出大秘密(这是潮汕人一种传统迷信)。疯子若万一能说中一个号码,那么他就能从衣衫褴褛一下子变成有吃有穿、前呼后拥的“贵人”,有人甚至把他包养起来,由于看到疯子吃香起来,据说潮阳有一不务正业的青年竟扮起疯子来。
为求特码,彩民还到处求神拜佛,每到开码日,就会有几百人带着贡品香火到古神庙或山头祈神赐码,从而导致当地封建迷信盛行,败坏社会风气。同时一些运气好的村民中了奖就会产生一种示范作用,默认这种凭运气而不劳作的发财方式,改变过去劳动光荣的观念,使得崇尚劳动的社会道德体系濒于崩溃。直接破坏农村社会精神文明的进行。

(四) 衍生其他犯罪,危害社会治安,造成社会不稳定。
这种赌博活动不仅有其赌博本身带来的危害,同时还诱发刑事、治安案件不断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在“六合彩”赌博中,绝大多数彩民处于亏损状态,为了能维持长久的赌博,在倾家荡产后就不惜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道路。有的彩民经不起严重亏损、负债累累的打击,竟跳楼、服毒自杀。
同时,一些庄家为了垄断当地六合彩市场,雇用打手、保镖勾结当地政府官员和公安司法人员,排斥异己,胡作非为,这将导致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在农村社会的慢慢形成,这是必须引起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
再者,由于庄家通过“六合彩”聚敛了不少钱财,这些钱都是属于非法收入,而要让这些非法收入进入正常的金融流通之中,必定滋生“洗黑钱”这一新的犯罪,值得我们关注。
另外由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也纷纷参与这种违法行为甚至被庄家收买与他们勾结,笔者从揭阳市中院刑庭了解到该市下属某县邮政局一工作人员竟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并挪用了该县电信局的50万现金用于购买“六合彩”,而后血本无归直至东窗事发,中被法律绳之以法。
还更有甚者,一些执法人员打着打击“六合彩”的旗帜,暗地里却干着以权谋私、侵吞罚金、中饱私囊的勾当,被当地群众戏为“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直接破坏公务员的廉洁性,引发腐败犯罪。

(五) 影响了国家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六合彩”所到之处都对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合法彩票的销售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自从“六合彩”传播以来,合法彩票的销售额大不如前,有的地方下降竟达一半以上,笔者在揭阳市“南粤风采”福利彩票站了解到,2003年该福彩的销售额竟比“六合彩”盛行前的1999年下降了65%,这样一来将不利于国家福利事业、体育事业的发展。
由于六合彩的四处蔓延,农民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并相应造成消费者的购买力下降,相应地税收征收困难,进而反映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

三、“六合彩”传播和盛行的原因
(一)群众愚昧的暴利投机心理、贪财欲望和严重的迷信思想是“六合彩”兴起传播的关键原因
受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群众们想发财致富本无可非议,但许多人不是通过勤劳致富,而是把致富的希望都押在购买“六合彩”上,梦想一夜暴富的严重的投机心理使他们丧失了判断力,迷失了方向。
严重的愚昧迷信思想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很多彩徒相信“六合彩”的中奖号码是可以被猜中的,相信玄机是准确的,冥冥之中有股力量在帮助其发横财。即使花几万、十几万只中了几千元、几百元的奖,彩民往往只是怨自己运气不好,或是经庄家“善意”提醒后对着“六合彩玄机图”埋怨自己当时买彩的失误。
同时还存在赌博犯罪活动同样性质的翻本心理。输了钱总想着中一次就翻本,可以说,对于六合彩赌徒来讲,“六合彩”是一种毒品,沉溺其中就是踏上一条不归路。偶尔的中奖恰如吸入毒品的那一瞬间,片刻的快乐换来的可能是一世的痛苦。未迷上的时候,六合彩表现得像一条发财捷径,迷上的时候它是一条绞索,彩徒输钱后所有翻本的挣扎都只能是被越套越紧。
(二)庄家的欺骗手段深具诱惑力
四十倍的高额赔率和某地某人用几千元博得几十万元的传言是庄家吸引群众参赌的两大绝招。庄家为了掩盖其非法活动本质而特地编写了号称藏有中奖号码的“六合彩玄机图” 、“济公送码”或“曾道人透码”及其它信息,以提供彩民研究“特码”,这为参赌心切又有所顾虑的彩民提供了一颗定心丸。不仅如此,还可通过上因特网浏览或拨打香港声讯台查询中奖号码等手段,让赌者深信不疑。其实“六合彩”活动都是本地一些庄家私自操纵,与香港六合彩公司根本没有任何联系。
(三)参赌人员大多参赌人员以农民、个体劳动者为主,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有着自身阶层的局限性。
参赌人员以农民、个体劳动者为主,他们普遍文化水平比较低,他们对49个数字的排列组合的机会以及中奖概率等风险与效益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刻,加之他们代表的是私有制经济中的个体经济成分,小农意识严重,受自身阶层的限制,他们考虑问题时往往把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而忽视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法制意识落后乃至缺乏,导致对六合彩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存在着认识上的盲点,一经诱惑,容易进入一种如痴如醉、走火入魔的幻想之中,并从中得到旁人无法企及的快乐。
(四)乡村社会的特有环境是六合彩繁殖的温床
费孝通著的《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中讲到,“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假如在一个村子里的人都是这样的话,在人和人的关系上也就发生了一种特色,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乡村社会因为每个人都知道各自的底细,从熟悉中获得了信任,人们彼此之间在人格上的相互信任,而这一点恰好是六合彩在乡村不断运作的纽带。在庄家和彩民间的经济交往正是靠这种彼此了解彼此信任的关系维系着,彩民到庄家处买彩,一般是要交现金,但由于彼此之间的熟悉关系,或凭借多次的交往经验可以赊账,而庄家在收到彩民的赌注后一般必须给他们开码单,上面写着该彩民本期购买的号码和金额,当然有的连码单都不写,完全靠着一种熟悉关系。在彩民中奖以后,庄家便会以最快速度一分不差的将奖金送还彩民,很少会出现中而不给或庄家出逃的现象。庄家也正是通过这种诱人的兑奖行为来树立自己的信用形象。而那些赊账的彩民即使没中奖也会遵守双方的默契将赌注交还给庄家,很少有赖帐情况发生。因为双方都知道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无法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实现法律救济。因此只能依靠自身的信用关系来进行交易,而双方为了长期的合作也不会轻易破坏这种彼此间的信用关系。
同时,彼此熟悉的乡村社会是一个紧密的团体,在乡村,你的一行一动都在别人的注意之中,人们相互之间投入了太多的感情和自由,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剥夺了你的自由。所以当其他人在买“六合彩”时,你很难不去购买,因为如果大家都在买而你不买,那你就显得有些不正常,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你不买的自由。而这种玄而又玄的猜码技巧和信息也需要通过熟人之间的交往得以传播。可以说,乡村社会特有的熟人社会性为六合彩的迅速传播提供了优良的环境。

(五)国家对“六合彩”的控制与打击在主客观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
(1)主观方面:有些地方领导对六合彩赌博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打击、查禁“六合彩”的工作流于形式。特别是基层组织作用不大,个别村委会、村干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给了“六合彩”赌博很大的生存空间,于是出现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局面。更令人吃惊的是,当地一些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身为执法者却置党章国法于不顾,在利益的驱动下,竟违背自己职责,偷偷购买“六合彩”。笔者去年暑假在当地某基层法院实习时亲目睹此怪现象,每逢开码之日竟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公然讨论“买码”,其讨论之认真仔细及其辩论程度之激烈远胜于对案件的分析,不禁令人愕然,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两面性不免让群众会怀疑抓捕活动的正当性与严肃性,难以令人心服。更有甚者,一些执法人员与“六合彩”庄家相勾结,为“六合彩”犯罪活动“保驾护航”。
同时目前在实际打击“六合彩”违法活动中,在某些地方已形成一种“潜规则”,即只要是因参与六合彩一旦被抓即是罚款了事,并且罚多少由执行机关根据其情节予以罚款,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双方可以讨价还价,而在关于罚多少的问题上一个关键问题还得看你是否有“关系”或你的社会活动能力高低。某些基层派出所派出所在这套“潜规则”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些派出机关置国法于不顾,私自要价处罚并与当事人讨价还价,所罚金额多数并未入帐上缴财政,而大多中饱私囊,流进自己口袋。某些警察还充分利用其职权性强行勒索之能事,作者走访了不少“彩民”,均对“人民卫士”的行为苦不堪言,当然在惧怕其“执法”之外更惧怕其一些扰民行为,笔者记录了一个例子:某所长一日对辖区内一小庄家说我向你买一千元的“一定要中”的“特码”,当晚“开码”后,该小庄家迫于该所长权威,如数将该所长所“猜中”的彩金如数上门奉还,当然不管该所长是否猜中。如此一来以致在某些地区人民公安的威信扫地,干群关系十分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