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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时间:2024-07-22 00:2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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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欧盟


第六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03-10-30


  1、第六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于2003年10月30日在北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了会晤,欧洲理事会主席意大利总理西尔维奥·贝卢斯科尼、欧盟委员会主席罗马诺·普罗迪、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哈维尔·索拉纳代表欧盟出席了会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会见了来访的欧方领导人。

  2、中国外交部长李肇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意大利外交部长佛朗哥·弗拉蒂尼、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帕斯卡尔·拉米参加了会晤。

  3、双方领导人相互通报了各自发展情况,就中欧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了广泛共识。

  4、双方领导人回顾了中欧关系发展,对2002年9月哥本哈根第五次领导人会晤以来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双方认为中欧高层政治对话富有成果,各个层面的对话与磋商强度增加,领域进一步拓宽。这种多层次架构的形成,表明中欧伙伴关系日臻成熟,战略性更加突出。

  5、双方领导人对双方签署《伽利略卫星导航合作协定》和草签《旅游目的地国地位谅解备忘录》表示欢迎。双方领导人认为两文件是发展双边关系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并期待着文件能早日实施。关于伽利略计划的协定开辟了中国参与这一战略计划的道路,《旅游目的地国地位谅解备忘录》包括与丹麦、英国和爱尔兰达成的联合声明,开辟了促进中国旅游团组赴欧盟国家旅游的道路。

  6、领导人强调双方现有的关于工业产品规则的对话取得成功,并欢迎最近双方建立的工业政策对话机制,该机制旨在保证工业经营者拥有友好经商、公平竞争的环境,以及促进中欧贸易顺利、可持续发展。该机制鼓励双方企业为此做出贡献。

  7、双方领导人对双方最近各自就中欧关系发表政策文件表示欢迎。这两份政策文件对中欧关系所取得的巨大进展表示满意,明确了中欧关系政策目标,在众多领域提出新的建议。双方领导人相信,两份政策文件规划了中欧关系的发展方向,将为中欧关系注入新活力。双方领导人确定了一系列共同工作重点,包括进一步加强高层互访和政治对话,在经贸和重大国际、地区问题上加强合作以及增加在多边领域的合作等。双方还注意到欧洲安全战略文件草案,该文件草案将中国确立为欧盟安全战略关系中的重要伙伴之一。

  8、双方领导人重申,中国和欧盟将致力于促进世界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主张加强联合国在这方面的作用。

  双方领导人对由地区冲突带来的不稳定表示关注。双方领导人重申将积极支持中东和平进程并强调伊拉克尽早恢复主权和重建的必要性。双方领导人就缅甸政治局势交换了意见。

  9、中国与欧盟高度重视多边防扩散、军控和裁军。双方领导人强调有必要就上述问题进行双边对话。双方特别表示支持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在朝鲜半岛扩散所做的努力。在这方面,欧方对中国在2003年8月举行的朝鲜核问题北京六方会谈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表示欢迎,并全力支持中国及所有有关各方为推动此问题和平解决所做的努力。欧盟强调愿为此进程作出贡献。双方也强调其对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支持。

  10、欧方重申继续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并希望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中方赞赏欧盟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并重申依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解决台湾问题的原则立场。

  11、双方对人权对话取得的成果表示欢迎,同意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人权对话并表示将致力于使对话取得更多有意义而又积极的实际成果。此外,双方重申将尊重相关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国际人权标准并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双方还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在全球反对种族屠杀、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中的重要性。此外,双方领导人重申加强人权领域合作的愿望。

  12、双方重申将致力于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是双方共同关切的问题,需在双边和多边领域协调与合作,强调应遵守国际关系和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双方还谈及最近于2003年9月22至23日在北京成功举行的亚欧会议反恐研讨会。双方领导人强调联合国在反恐领域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和全面执行国际反恐公约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的重要性。

  13、双方2002年9月在哥本哈根亚欧首脑会议上就亚欧“文化与文明对话”进行了讨论,双方领导人对中国2003年12月以此为主题主办亚欧会议部长级会议表示欢迎。

  14、双方领导人重申对环境保护的承诺并致力于扩大该领域的对话。双方对上次领导人会晤以来所取得的进展表示肯定,并强调要进一步落实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后续行动和加强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领域内合作的重要性。双方希望加强在中国西部地区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重申支持中国━欧盟环境部长对话机制。

  15、双方领导人强调需要加强合作应对司法与内政领域的跨国挑战。认为中欧采取行动合作打击非法移民和人口贩卖具有重要意义。双方领导人注意到在这一领域取得的进展,特别是2003年10月28日在北京举行的中欧合作打击非法移民和贩卖人口活动第四轮高级别磋商取得的积极成果。双方重申将致力于深化这一合作并取得更多实效。欧方强调,双方有必要尽快对未来签署中欧遣返协议进行探讨。

  16、双方对中欧合作项目,特别是涉及中国改革进程等领域的项目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欧方希望看到其它领域,特别是涉及合作打击非法移民和支持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项目能取得更迅速的进展。中方鼓励欧方在及时沟通的情况下与中国相关部门进行更密切的合作,以提高效率。

  17、双方领导人对中欧贸易持续增长表示欢迎,一致认为其进一步增长应建立在平衡、互利的基础上。双方重申愿加强交流和磋商,以积极态度解决双边贸易问题,鉴此对双方加强行业对话所发挥的作用表示欢迎。

  18、双方强调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性及进一步增加双向投资的必要性。

  19、双方领导人对坎昆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未取得成功感到遗憾。双方重申将致力于建立以规则为基础的强有力的、公平的多边贸易体系,推动多哈多边贸易谈判取得成功。双方同意就世贸组织有关问题加强双边对话。

  20、双方强调全面、及时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重要性,这符合中国、欧盟及其所有世贸组织伙伴的共同利益。为此,欧方重申愿意通过实施合作项目和在重要领域开展对话等方式继续和加大对中国的支持。

  21、双方领导人注意到需要促进更好地调整全球贸易失衡和资本流动。

  22、双方领导人对中欧最近在数项行业协定上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2002年12月,双方签订《中欧海运协定》,该协定业经中方批准和欧洲议会同意。双方领导人对此尤感满意。

  23、中欧科技合作取得进展并在《欧盟研究及技术开发第六个框架计划(2002━2006)》下得到进一步扩大,双方对此表示满意,并特别欢迎为防治“非典”和其它传染性疾病所采取的新举措。

  24、双方希望有关《中欧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协定》的谈判启动工作将尽快取得进展。目前,中国、欧盟和其它国际伙伴正在进行有关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谈判,双方领导人对此表示欢迎。

  25、双方均表示希望能尽快签订海关合作协定,并期待尽早启动谈判,力争在2004年上半年签署协定。双方同意该协定将涵盖海关事务的行政互助,特别是双方均特别关注的打击商业瞒骗行为的内容。

  26、欧方强调需要发展新的中欧民用航空关系框架以适应最新法律进展。双方都期待着拓宽和深化双边关系和合作。

  27、双方领导人强调加强和扩大在广泛领域内进行行业对话的重要性。业已存在的行业对话涵盖能源、环境、监管和产业政策、社会信息和“数字奥运”交流等重要领域。此类合作日益引起各方的广泛兴趣,有关方面已制定计划,拟就竞争、知识产权、宏观经济、卫生、就业和教育问题等进行新的对话。双方强调中欧专家开展此类交流符合双方利益。

  28、双方领导人对第六次中欧领导人会晤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他们强调,中欧两个政策文件旨在推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双方将在文件精神的指引下,进一步坚定地拓展和深化中欧关系。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依法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工作的建议》的决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依法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工作的建议》的决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依法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工作的建议》的决议

(1982年5月2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市人民政府的委、办主任、局长、科长,由县、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省人民政府建议:鉴于本省各地区所辖县、市的政府组成人员约有五千人,如全部由省人民
政府批准任免,不但工作量大,而且费时误事,不利于工作。经请示国家人事局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将各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地区行政公署办理。但须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为此,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委托
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工作,并由省人民政府通知各地执行。



1982年5月22日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质检办特〔2008〕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业协会:

四川汶川发生地震后,总局立即对受灾地区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作出部署,组织全国17个省(直辖市)的检验力量,会同四川省质监局及时开展了受损特种设备的排查、修复和检验工作。目前,四川灾区受损的20918台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的排查、修复和检验工作已经完成。为确保灾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促进灾区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已经完成排查、修复和检验的特种设备后续监管工作

(一)做好特种设备相关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

对已经完成排查、修复和检验的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参加援川抢修检验的质监部门应抓紧完成向四川省质监部门移交特种设备相关技术资料的工作。对经排查和调试检验后即张贴检查合格标志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四川省质监部门应做好排查设备的信息确认和数据统计工作;对经过排查、修理和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做好修理、检验记录的移交工作,并由使用单位及时将有关记录存档;对经排查短期内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特种设备,应由四川省质监部门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作报废处理。

(二)做好灾后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各受灾地区质监部门应督促特种设备相关企业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维保工作。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维保单位要安排足够的人员和设备,认真做好地震灾害中受损并经过修复、检验后重新恢复使用的特种设备检查和维保工作。必要时,应优先安排上述特种设备的检查和维保工作,并适当缩短维保周期。

各地应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切实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完善救援设备,畅通应急救援信息,有条件的应实施应急救援的演练。

(三)加强重点场所、重点设备的监控。

受灾地区质监部门要加强重点场所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监控工作。对经过修复、检验后重新恢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重点巡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对具有修复价值而暂时未能修复的特种设备,应明确跟踪监督办法,督促企业制定落实修复方案,并尽可能提供有关服务;对没有修复价值的特种设备,督促使用单位依法实施报废处理。

发生较大余震的地区,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及时排查,确认特种设备未因余震受损,方能继续使用。余震后,电梯检查的重点是:机房井道的土建结构、电梯主机是否移位或倾斜、电梯层门和轿门是否变形、对重架是否脱轨、限速器绳及补偿链是否纠缠、随行电缆是否损坏、对重块是否松动、以及井道内其它凸出装置是否受损等。

(四)广泛宣传,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余震频发地区的质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要通过当地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向公众告知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常见故障和应急措施,并公布咨询和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及时举报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实施严格的值班和处理制度,对群众反映的安全隐患,要督促维保单位及时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及时安排修复,督促检验机构及时安排检验,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二、关于灾后重建中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目前,地震灾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受灾地区各级质监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积极提出建议,对相关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和检验技术服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灾后重建中特种设备相关的规划和方案提出建议。

对实施重建的城镇,在政府拟定灾后重建规划时,质监部门要积极提出有关燃气管道、加气站、充装站等的合理布局。加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等环节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安全评估和检验修复工作。

对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要督促和组织隐患排查、安全评估和检验修复工作。隐患排查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单位中的压力容器和长输管道;汽车加气站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城市燃气系统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和输配气管道;制药厂、医院中用于药品生产的压力容器。

隐患排查内容和处置要求可参照《关于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8〕329号)执行。

(三)加强对灾区受捐赠和临时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使用。

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捐赠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上门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对受捐赠特种设备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并纳入动态监管,保障安全使用。特别是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区使用的气瓶、锅炉和燃气管道,要加大监察力度,确保安全使用。

(四)做好行政许可的服务工作,支持灾区恢复生产。

在灾后重建期间,对受灾严重地区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按照“特事特办、方便快捷”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特种设备许可证和作业人员证丢失的,可由单位出具证明,到发证部门补办证件;对于许可证到期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期换证;生产单位因厂房受损需要异地或租赁厂房生产的,经省级质监局同意,向发证机关备案即可继续生产;对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换证企业,在办理许可过程中,有关受理、发证机关和技术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并据情减免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费用。

(五)开展特种设备抗震性能研究。

要积极研究地震灾害后特种设备受损情况和安全状况,国家质检总局拟将组织技术专家启动《四川地震灾害中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及防范对策研究》的专项工作,提出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的抗震措施,完善特种设备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特种设备抵御地震灾害的性能。各受灾地区质监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相应的研究。

(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和支持灾后重建。

有关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的优势,了解受灾地区的实际需要,协助受灾地区质监部门,对地震灾区的制造、旅游等骨干企业和重点行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咨询、对口支援等帮扶工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