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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关于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8:55: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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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关于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委


国家经委关于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委


为了解决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问题,经与有关部委协商,拟由商业部归口管理整机进口的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电子工业部归口管理国产和进口散件国内组装的电视机、录像机、收录机等家用电子产品的维修服务工作;轻工业部归口管理国产和进口散件
国内组装的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家用电器产品的维修服务工作。
请商业部、电子部、轻工业部按照上述分工,在本部门建立相应的维修管理机构,加强相互间的协作,充分发挥生产部门、企业和商业系统现有维修网点的作用,积极扶植新建维修网点,支持维修网点实行工商联合、厂商联营等多种经营形式。维修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负责全国联合维修服务网的规划和管理。
2.制定全国联合维修服务网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
3.负责组织维修备件、维修仪器和维修工具的供应。
4.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职称考核。
5.商业部负责与外商洽谈进口整机在华维修服务事宜。
各地经委、生产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商业部、电子部、轻工业部对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实行维修归口管理的工作,帮助维修网点提高修理国产和进口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的能力,为尽快形成从城市到县镇的全国联合维修网络,方便城乡人民对家用电器、家用电
子产品的维修需要作出贡献。



1988年3月21日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府[2000]4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区工委,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使办理工作规 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通过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 期间提出的建议。

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和市政协委员以及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通过调查研究和视察 活动在全体会议和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

 第三条办理建议、提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狠抓落实;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 第四条各承办单位要加强领导,把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这 项工作,对重要的建议、提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主持办理。

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 、督促、协调和指导。

 第六条各承办单位办公室(秘书科或建议提案科)负责本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办、督办、协调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办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保证有专人负责登记、交办、催办、报批、答 复等具体工作。

 第七条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建议、提案的一整套工作制度,使办理工作的各环节中有章可循,符合 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要求。  

第二章交接  

  第八条全国、省人大、政协和国务院、省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市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分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市政协会议秘书处交办或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联合交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重要建议、提案 在交办前,由市长或分管市长签批。

 第九条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并认真讨论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须在收到 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接收单位办理。

 第十条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交办机关指定有关部门分别办理,或指定一个部门主办, 其他部门会办。主办单位要主动商办;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按时将办理意见寄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将协 商一致的意见汇总答复有关代表或委员,并抄送会办单位。主、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负责同志应 当及时牵头协调,经认真协调仍未解决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再定。  

第三章办理  

  第十一条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努力做到真心诚意解决问题,举一 反三推进工作。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计划,逐步 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并及时作出答复。

 第十二条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要实行“五定”,即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时间。严 格把好“六关”,即政策关、内容关、质量关、程序关、格式关、文字关。 

  第十三条各承办单位要尽可能通过走访、电话、信函、座谈等方式,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商讨解决办 法,承办中遇到不清楚的问题时,要及时与提出建议的代表或提出提案的委员联系,了解建议、提案的意图和 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承办工作。 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落实完毕后,应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和提出提案的委员座谈,并视情况组 织代表、委员对落实情况进行视察。 

第四章 答复  

 第十五条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答复。一般情况下,市人大、政协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委员 提案,要在交办之日起半年内答复;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要在交办后的三个月内答复。答复后因 情况有变化,与原答复不符的,要及时作重新答复。对个别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办复确有困难 的,须报经交办机关同意,可先向代表或委员简要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的延迟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

  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要在省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

  第十六条答复意见要题义清晰,态度明确,文字精炼、准确,语气诚恳;不得答非所问、敷衍了事,不得 推诿责任。建议、提案内容相同的,可以并案答复。

 第十七条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先由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然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研究答复 ;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但不得以下属部门名义答复。 

  第十八条答复意见应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公章。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重要提案的答复 ,须报请市长或分管市长批准同意。 

  第十九条答复按规定的行文格式打印(附后),并在复函第一页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

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

 (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

 (三)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符暂不能解决的标“C”;

 (四)所提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标“D”。

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委员的函件(是多位代表、委员提出的,应交足份数)先分别寄送市人大常委 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法制工青妇委员会,附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后,分别寄送 建议、提案人(单位)。承办单位的答复函件还应分别抄送市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办公室或市政协办公室以及协办 单位。 

  第二十一条对“B”类答复件,实行跟踪办理。承办单位要及时落实,认真查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送市 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人大办公室或市政协办公室。  对代表、委员反馈的不满意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抓紧时间重新研究办理,并尽早答复代表、委员。 

  第二十二条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凡主办4件以上或主办、会办共办理6件以上的单位,要写出 书面总结,并于建议、提案办结后一个月内报送交办机关(一式两份)。

 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建议、提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 

第五章奖惩 

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 表彰、奖励。

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 (二)办复工作质量差,不符合格式要求,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或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草率应付,建议、 提案人(单位)意见较大的;

 (三)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工作,遗失建议或提案文本的;

 (四)没特殊情况经批准而不在规定时间内办复的;

 (五)其他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的。  

第六章 附则    

 第二十四条各市、区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商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02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商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商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铁岭市商业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44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保留铁岭市商业局,县处级建制。铁岭市商业局是主管全市商品流通服务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计委承担的老1日汽车更新改造的规划和管理职能。
2.原市经贸委承担的内贸管理方面的职能,具体包括: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散装水泥推广;茧丝绸协调工作;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审批职能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转变的职能:
不再承担组织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商品的指标分配、国家订货和产需衔接,为国防军工、重点工程建设服务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流通服务业发展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战略;负责起草规范商品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指导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培育、发展城乡市场,规范城乡市场及商业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项行业规章、标准,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指导流通服务业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四)研究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指导流通组织和营销方式改革,改造传统商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流通服务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营销业态的发展;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承担全市流通服务业市场预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流通服务业智力引进、人力资源开发;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制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监控全市商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肉、糖、菜等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的市场调节储备。
(七)负责饮食业、住宿业、服务业、生猪屠宰加工业、冷藏加工业、拍卖业、典当业、租赁业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酒类营销管理。
(八)负责成品油流通、散装水泥推广、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和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及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的管理和服务;组织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九)贯彻执行流通服务领域投资政策和准入程序;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服务市场、业态等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外商投资流通服务领域项目的协调工作;指导和管理流通服务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劳务输出等工作;承担流通服务业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业局设置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局工作制度;负责综合调研工作;承担局务会议等重要综合会议的组织管理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负责文电核稿、电子政务、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来信来访、建议提案、政务和机要值班、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编制、人事和劳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工作;负责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
(三)规划与法规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趋势,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协调流通服务业课题调研;指导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工作;组织规范性文件起草、上报、协调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拟定行业标准;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各项制度;开展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负责系统内执法检查和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纪检、监察、审计、行风建设等工作。
(四)市场运行科
负责监测全市商品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产销衔接,推进消费品市场开发;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完善农村商业设施,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组织实施肉、糖、菜等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的市场流通、调节储备;负责货物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拍卖、典当、租赁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加工业、冷藏加工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系统内卖场管理、安全防范和综合治理工作。
(五)商务联络科
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对外开放、交流工作;负责流通服务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会展业发展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培育发展我市会展业、广告业市场,承担流通服务业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外商投资流通服务领域项目的协调;指导、管理劳务输出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茧丝绸行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服务业促进科
负责餐饮服务业市场开发,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拟定餐住服务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餐住服务业市场情况的综合分析、信息发布,提供咨询服务,监控市场运行;负责全市餐饮、住宿、美容美发等行业的发展和管理;组织拟定餐住服务业技术分等定级、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生产资料流通科
负责贯彻执行生产资料市场有关政策,组织开发全市生产资料市场;负责监控全市生产资料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全市生产资料市场运行的综合统计、信息分析、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贯彻执行全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批发市场发展和建设;规范汽车、建材等重要生产资料流通与市场开发;按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回收和老旧汽车更新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再生资源管理工作和废旧物资流通市场管理、废旧金属运输管理工作。
(八)现代流通发展科
研究流通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拟定流通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对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协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市内期货市场的发展;贯彻执行无固定地点销售业态发展的有关规定;拟定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内贸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推进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现代化;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现代流通业态的重大投资项目;研究制定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商业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商业局机关编制34名(行政编制25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6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4名;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纪检书记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8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