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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

时间:2024-07-09 00:04: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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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三十五号


  《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已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靳善忠
                          
二000年一月十三日


            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良好的日照、通风和方便、卫生的生活条件,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建设。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生活居住建筑间距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和防震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
  一类地区是指北至雁同东西路;南至南关东西街、新胜东街及小西门街;东至御河南北路;西至新建南北路所围合的地域。
  二类地区是指一类地区以外,南、北、西三个方向均至环城路,东至御河所围合的地域。
  三类地区是指大同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不含一、二类地区的规划区。

第二章 居住建筑间距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间距,适用于九层和九层以下(含底层商业建筑)的居住建筑建设。


  第七条 条式居住建筑正向间距系数:
  (一)平行布置建筑正向间距系数一类地区不得小于1.2;二类地区不得小于1.3;三类地区不得小于1.4。
  (二)垂直布置建筑正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7,且间距不得小于6米。
  (三)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
  1、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30度(含30度),最窄处建筑正向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2、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60度(含60度),最窄处建筑正向间距系数不得于小0.8。
  3、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最窄处建筑正向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第八条 点式居住建筑正向间距系数:
  (一)相邻点式建筑的侧向间距小于单栋点式建筑最小面长的0.4倍(含0.4倍),依照条式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二)相邻点式建筑的侧向间距大于单栋点式建筑最小面长的0.4倍、小于0.8倍(含0.8倍),建筑间距系数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不得小于1.0;三类地区不得小于1.2。
  (三)相邻点式建筑的侧向间距大于单栋点式建筑最小面长的0.8倍、小于1.2倍(含1.2倍),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9。
  (四)相邻点式建筑的侧向间距大于单栋点式建筑最小面长的1.2倍,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6。


  第九条 点式居住建筑侧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
  点式居住建筑侧面居室窗户与其相邻居住建筑居室窗户相对的,侧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8,且间距不得小于12米。


  第十条 条式居住建筑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米;临城市主干道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


  第十一条 点式居住建筑成片布置的,建筑间距系数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统一规划拆迁改造的工程,对于拟以后拆迁的住户,正向间距系数可减至不小于1.0。
  大型企业在本厂生活区建设职工住宅楼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一类地区标准。
第三章 公共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按照采光要求分为三级。
  一级公共建筑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休息房屋、学校教室、医院住院病房、休(疗)养院、社会福利院等建筑。
  二级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三级公共建筑包括商店、影剧院等建筑。


  第十三条 条式建筑遮挡一级公共建筑的,其建筑间距系数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不得于小1.63米;三类地区不得小于1.67;并可根据不同方位角折减,折减系数不得于小0.9。
  点式建筑遮挡一级公共建筑的,大寒日有效日照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不得小于1小时;三类地区不得少于2小时。


  第十四条 居住建筑遮挡二级公共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十五条 公共建筑影响居住建筑的,其间距按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高层点式公共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不得小于0.7;三类地区不得小于0.8,且间距不得小于25米。


  第十六条 公共建筑侧向间距按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下列建筑间距系数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高层公共建筑物相邻;
  (二)被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三级公共建筑。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间距不符合本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间距虽符合本规定标准,如遮挡居民住宅阳光的,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研究概述之二
本文作者:丛彦国

存在冲突往往是对事物进行认识与研究的一个起点。宪法价值因存在冲突,所以才构成研究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冲突的起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或许我们最关注的问题就是、也应该是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但宪法价值冲突解决的逻辑前提应该是先说明什么是宪法价值冲突与宪法价值冲突的原因。本文在结构上就是按照这一逻辑顺序来展开的。

研究宪法价值冲突的首要问题是界定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冲突的概念,因为只有明晰其概念之后,我们才能以此为基础去合理地探究宪法价值冲突本身及其相应的解决机制。宪法价值冲突是指宪法价值准则、观念之间固有的内在矛盾及其现实化;或指不同的价值主体之间在价值观念、认识、选择等问题上的相互对立情形;或指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实施之间冲突所蕴涵的价值对立状态。

宪法价值冲突的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分析宪法价值冲突的表现、类型与环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宪法价值冲突的复杂性,并进而为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提供指导。
同时,只有清晰地认识宪法价值冲突的原因,我们才可能有针对性地设置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方案。引起宪法价值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主体方面的原因、社会方面的原因与其他方面的原因。总之,产生宪法价值冲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应该更具有现实意义,从宏观层面上讲,解决宪法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则包括遵从核心价值原则、参考价值位阶原则、坚持个案平衡原则、坚持比例原则;从微观层面的解决条件与措施来看,包括法律制度具有良好的宪法价值设定、宪法解释受到良好的价值指导、宪法适用者具有良好的宪法价值素质、社会民众具有普遍的宪法价值认同。

当然,除了笔者论述的实现宪法价值与解决宪法价值冲突的一些基本原则、条件与措施外,宪法价值的实现与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还需要一系列的前提条件。例如,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宪法理论的发展、宪法规范与制度的合理化、宪法的真正实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9月24日 生效日期1998年9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两国的利益,旨在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协定》和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关系和合作的长期协定》中所作的承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根据其作出的国际承诺和其各自的国内法,对共同研究和开发的成果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实行有效保护。
  双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互相通报可受保护的任何联合作出的发明或联合工作成果,并尽快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手续。

  第二条 
  1.就本协定而言,并在不违反下述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知识产权”一词的含义为《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对其所作的定义。
  2.启动获得和利用工业和商业方面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程序的条件由专门协议另行规定。
  3.本协定不改变双方各方的法律和双方各方的指定机构的内部规章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且不影响双方作出的国际承诺。
  4.各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拥有其在先取得的或根据其独立研究成果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
  5.通过完成联合进行的实验和研究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和信息是双方或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的共有财产。如果一方要将其转让给第三方或出让许可证给第三方,双方或双方中各自指定的机构应当签订协议。该协议中应规定转让或出让有关信息的条件。
  向第三方提供联合研究和开发的成果,应由双方或双方中各自指定的机构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应规定提供所述信息的条件。

  第三条 
  1.对于在联合研究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双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应在其合作开始之前,或者在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中的某一机构认为已作出了知识产权标的物后的合理期限内,共同制定技术应用和转化计划。该技术应用和转化计划应考虑双方或由其指定的机构在该研究活动中分别作出的贡献。
  双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应通过共同协议决定,联合进行的工作成果是否应当用某类知识产权予以保护或应当予以保密。
  2.如果在共同研究的某项知识产权标的物产生时起四个月内,上述技术应用和转化计划仍不能制定出来,在双方商定合适的分配方式之前,该知识产权标的物属于用其名字,以保全的名义较积极办理知识产权保护手续的一方。
  3.与联合研究和实验无关的情况,启动获得和利用知识产权程序的条件由专门协议另行规定。
  4.如果某知识产权标的物不能为双方中一方国家的法律所保护,其法律规定对该知识产权标的物予以保护的一方所指定的机构应以该机构的名义在其领土上予以保护。双方应商定将保护延伸到第三国,以及对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问题。
  5.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6.各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在各国享有为非商业目的翻译、翻印、公开散发有关根据联合研究成果写出的科技文章和报告,但需遵守本条下述第8款有关保密的规定以及前述第二条第5款所述协议的规定。
  行使上述权利的方式由专门协议规定。
  作品的所有出版物均应注明作者姓名,除非作者放弃注明其姓名。
  7.双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应签订专门协议,确定出资并进行开发的该双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在合作范围内作出的软件的归属或享有。未签订协议的,该权利属于双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权利人有权出让许可,出让许可的方式个案确定。
  如软件系双方或双方指定的机构共同出资或开发,或者软件系由一方委托给另一方或该另一方指定的某一机构开发,适用于该软件的规定,包括进行商业利用时的使用费分配问题,应由专门协议事先确定。
  8.专有技术、数据,并特别是技术、商业或金融数据,无论其形式或介质为何,只要符合下列保密条件,均应以适当方式认定为商业秘密:
  —由于商业原因,习惯上予以保密的;
  —公众不能从其它来源知道或获得的;
  —该信息拥有者尚未将其提供给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的;
  —尚未被无保密义务的收件人获得的。
  作出这种认定的责任由要求保密的一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承担。
  双方中各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告知其雇员、承包商和分包商的秘密信息,必须遵守专门协议中关于该保密责任的保密方式和适用期限的规定。
  双方和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以上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条 一九八0年五月十三日于北京签订的《关于解决中法交流中工业产权纠纷议定书》的条款比照适用于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保护中的所有纠纷,以及在双方或双方指定机构的共同活动范围内可能出现的纠纷。

  第五条 本协定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并可按同一期限自动顺延。
  本协定可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修改,作出的修改将发出书面通知,并明确其生效日期。
  任何一方可随时废除本协定,但须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本协定的废除并不影响任何根据本协定开展的、在其废除之日尚未全部完成的项目或行动计划的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姜 颖          毛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