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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1 22:59: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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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芷江侗族自治县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3月2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普及义务教育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规划,并采取特殊措施保证边远山区乡(镇)按照规划的目标和要求普及义务教育。
第三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家庭、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社会各界都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县的义务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工作,依照国家规定筹措办学经费,并督促检查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财产权益,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动员家长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依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费附加应当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国家拨给自治县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其他各项补助费中用于教育事业的部分,应当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第五条 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和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以下简称在职教师)的工资、退(离)休金和国家规定的教师津贴、补贴,应当按月足额发放。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其工资中的集体支付部分在农村教育费附加中优先列支。
第六条 对在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在职教师按照有关规定按月发给生活补贴。对在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边远山区学校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在职教师上浮一级工资。
评定教师职务时,应当适当增加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职务的职数。
对在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任教二十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教育工作者,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县劳动、人事部门在招工、录干时可以优选安排。
第七条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到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任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定级,提高工资档次,发给少数民族地区补贴。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城镇学校的在职教师到农村及边远山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城镇学校的在职教师到农村及边远山区的学校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享受当地教师的同等待遇。
自治县以外的教师来自治县农村初级中学任教的,其子女在本县升学时享受少数民族学生待遇;任教满五年的,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一年基本工资额的补助费。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教师奖励基金,用于对从事义务教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对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教师培训计划。对不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在职教师,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相应学历教育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使其取得教师资格;逾期仍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属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应当调离教学岗位,属国家补
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义务教育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杂费减免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寄宿学生的生活费补助。
第十一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寄宿制学校和其他学校,对边远山区修建校舍予以补助。有关主管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征收各种规费属本县征收的部分减收百分之三十。
自治县人民政府除财政拨款外,可以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教育专项经费。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可以进行教育集资。农村教育集资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以及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创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逐步推广运用先进的教学成果和现代化教学手段,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应当开设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职业预备教育和劳动技艺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对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6年4月4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3〕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1〕37号)精神,为使财务总监更好的履行岗位职责,建立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加强对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资产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告形式。
  财务总监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两种。定期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财政局全面报告营运机构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等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是指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营运机构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
  二、报告内容。定期报告主要包括:
  (一)对营运机构重要财务报表、报告的审查情况;
  (二)营运机构财务管理制度、重大经营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与营运机构实施财务联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对营运机构财务会计活动检查、监督及评价情况;
  (五)完成派出机构部署的工作任务情况;
  (六)监督工作中发现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内容包括:
  (一)营运机构违背联签制度规定,经财务总监提出仍不纠正的;
  (二)在执行联签审批时,涉及财务总监与营运机构总经理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
  (三)因营运机构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
  (四)其他重大事项。
  无论是定期报告还是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财务总监都必须对报告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处理意见。
  三、报告程序。
  财务总监要将报告的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报给市财政局,对于紧急事项可以先作口头汇报,随后再补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对财务总监报告中需处理的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如遇重大的紧急事项,应报市委、市政府处理。
  四、报告时间。
  定期报告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在季度后20日内上报,第四季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在年度总结报告中,重大事项报告随时发生随时报告。
  五、管理与考核。
  财务总监未按本规定向市财政局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市财政局应及时予以督促,提出要求和指导意见。财务总监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市财政局对其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三条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五条 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许可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六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三)许可使用期限;
(四)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五)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六)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第七条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外文书件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八条 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第九条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填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并附送相应的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但可以只报送一份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第十条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缴纳备案费。
缴纳备案费可以采取直接向商标局缴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缴纳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有关商标业务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一)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的;
(二)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
(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号与所提供商标注册证号不符的;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五)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
(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的;
(七)备案申请缺少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书件的;
(八)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的;
(九)备案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未附中文译本的;
(十)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
第十二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书件齐备,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
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商标局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并集中刊登在每月第2期《商标公告》上。
第十三条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商标局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许可人应当自收到退回备案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再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一)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变更的;
(二)许可使用的期限变更的;
(三)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四)其他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一)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二)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
(四)其他需要通知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商标局注销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对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查询费。
第十八条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具体存查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利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许可人是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人,商标被许可人是指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其商标的人。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二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由商标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标局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同时废止。

附件一: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________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____类____商品上的第____号______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__类____商品上。
商标标识:
二、许可使用的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六、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七、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八、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九、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分别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违约责任:
十一、纠纷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 份,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分别将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年 月 日

附件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标合同备字〔 〕 号
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你( )于____年__月__日报送我局的许可___________使用的第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经审查,我局予以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号为_________。
特此通知。
(商标局章)
年 月 日



199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