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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24-05-26 06:5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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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青海省人民政府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政(2001)34号


一、税收及收费政策
第一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1年。
第二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和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开发区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开发区金融、保险、旅游、宾馆、文化娱乐、餐饮、中介等服务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营业税的5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企业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免征出口关税。
第六条 开发区内各类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 开发区内各类企业,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和有偿性劳务收费项目外,其它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二、土地政策
第八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各类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
第九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环境保护、城市道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按土地开发成本价出让。
第十一条 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或由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建设用地,按当年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减免50%。
第十二条 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的建设用地,按当年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减免20%。

三、服务承诺
第十三条 开发区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一栋楼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和时限,对投资商申报的事项,凡资料齐全、文件齐备的,内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外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如期足额到位后,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银行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开发区完全遵循市场经济运行法则,依法保障区内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经济活动和权益,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法律、中介、物业管理等各项服务。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开发区进行收费、摊派、评比等活动。
第十六条 开发区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对引进资金来开发区投资的中介人,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开发区管委会从该项目上缴税收中奖励引资额的2%。

四、其它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1年3月13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08〕140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处:

《吕梁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吕梁市市直机关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确保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廉洁、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符合《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省政府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可分为医疗照顾人员和一般人员。其中,享受医疗照顾人员范围参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保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1]5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市级全额预算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其他单位包括中央、省驻地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医疗补助的筹资水平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局与市财政局逐年核定。2008年的筹资标准暂按市级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筹集。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市级全额预算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直接拨入医保财政专户,其他单位随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缴纳,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统一缴入医保财政专户。

第八条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基础上且在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对个人自付部分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一般人员

1、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本人缴费工资的6倍以下部分再予补助90%。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等9种(暂开2种)大额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上个人负担部分补助40%。

3、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助。单位在职职工每年补助150元,退休人员每年补助200元。所补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二)医疗照顾人员

医疗照顾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因公负伤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第十条 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市医保中心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具体支付办法,并加强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医疗保险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余府发〔200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0月8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则》要求,以《规则》规范行为,按《规则》开展各项工作,不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步伐。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调;涉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相关议案,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应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应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影响工作的送礼和宴请。应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㈡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㈢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㈣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㈤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㈡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㈢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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