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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时间:2024-07-21 21:59: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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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12月8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和竞争秩序
第三章 促进和保障
第一节 风险投资
第二节 资金支持
第三节 人才引进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节 规划和环境建设
第六节 其他规定
第四章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第五章 政府行为规范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科技园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是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是国家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第五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以海淀园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将中关村地区密集的智力资源转化为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通过孵化创业和规模化生产经营,向全市和全国辐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七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市场主体和竞争秩序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企业,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直接核准登记;需要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
第十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符合园区重点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
经依法认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经批准的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股票期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或者联合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政府对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活动,可以给予资金支持。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科研选题与企业技术创新相结合。鼓励相关企业为在校生提供科研、实习条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持有的科技成果,完成后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自行实施转化,并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享有约定的权益;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转化该项成果的,
本单位可以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的股权或者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可以离岗或者兼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新、创业。凡离岗创业的,经所在单位与本人以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保留其在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并可以回原单位重新竞争上岗。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学生可以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保留学籍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学籍;保留学籍的期限,由所在学校或者科研机构与学生以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中介服务。
境内外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可以依法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业务。
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依法设立各类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通过行业组织实行自律,并接受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认定的孵化器,可以享受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条例所称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初创阶段小企业的成长,减少创业者风险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信息等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十九条 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依法设立同业协会和商会。同业协会和商会是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同业协会和商会应当依照章程维护会员的权益,对会员进行服务、指导和管理,促进会员与政府的沟通。同业协会和商会的行为不得排斥、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
第二十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串通定价、划分市场、限制产量以及其他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
第二十一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市场主体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自己设定的商业条件强加于其他市场主体。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市场主体不得利用自己的市场垄断地位或者设施垄断地位,排斥或者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的经营和正当的商业竞争。
第二十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市场主体未经依法约定,不得限制交易对方的再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

第三章 促进和保障

工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

工商直字〔20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周伯华局长近期关于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研判和深刻认识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刑事法律依据,从法律上加大了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刑事处罚力度,有利于推动打击传销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对威慑不法分子,规范直销行为,宣传教育群众,瓦解传销组织,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周伯华局长专门做出重要指示,明确要求,在新的一年里,要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监管规范直销,积极联手公安、司法等部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对严打组织传销犯罪的规定,依法打击组织领导实施传销的犯罪分子,进一步建立健全“打、防、控、管”长效监管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2008年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和总局统一部署,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开展执法协作,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了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但是,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传销行为和传销方式不断演变,从传“产品”向“资本运作”等名目转变;从骗取入门费向“高额加盟”转变;利用互联网传销现象日趋严重,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因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时有发生。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农民工大量返乡,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防止传销借机反弹、规范直销有序发展的工作任务更加艰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做到“四个统一”、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周伯华局长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把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硬任务,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做好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识更加到位,态度更加坚决,行动更加有力。要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出发,按照“发现要早、打击要准、处置得当、防止蔓延”的要求,正确分析研判当前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面对新挑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化压力为动力,积极应对,着力更新思想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和效能,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努力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围绕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和两个“条例”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把宣传教育作为从源头上防范和抵制传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资源,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把握舆论主导权。
  (一)突出宣传重点。以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和《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内容,配合构建长效监管机制、联合执法行动、创建无传销社区(村)等工作的开展,深入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揭露传销的违法犯罪本质、惯用手段和严重危害,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远离传销。
  (二)拓宽宣传方式。各地要按照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2009年打击传销宣传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集中普法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发布警示提示,曝光典型案例;通过网站、电视、广播,采取专家连线访谈、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发布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现场咨询、知识竞赛、有奖征文、志愿者签名、专家讲座、张贴发放宣传材料等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识别和抵制传销的能力和意识。采取召开座谈会、约见等形式,向直销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直销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
  (三)注重宣传实效。要结合实际,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采取重点防控,使打击传销宣传工作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进工厂、进市场,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要认真研究参与传销人员的心理特点、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把握宣传教育工作规律,切实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深入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传销活动的高压态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传销扩散蔓延的势头。
  (一)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在加强日常监管、持续不断打击传销活动的基础上,总局将结合“国庆60周年”维稳工作,适时联合公安部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摧毁传销组织网络,防止发生因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严厉查处传销大要案件。按照“组织领导传销罪”有关规定,运用刑事法律武器,依法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实施传销的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查处一批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以“资本运作”、“特许经营”、“连锁销售”、“直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坚决查处以成立合法公司为掩护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为传销提供出租房屋、货源、场地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妥善预防处置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要建立快速有效的预警机制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加强对有关信息的分析研判,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及早发现,积极预防,深入排查和化解矛盾,努力把引发社会问题的苗头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做好传销受害人员的解救和参与传销人员的疏导、教育、遣返等善后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积极构建“打、防、控、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打击传销工作效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以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工作为抓手,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打击传销领导工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协作执法机制、群防群控监管机制和现代技术监控机制,进一步提高打击传销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继续推进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不断完善打击传销综治考评工作。总局将与中央综治办、公安部联合加强对各地综治考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测评,进一步推进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牵头的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现代技术监控机制。加快修改完善信息系统,统一数据标准,做好运行推广工作,实现在全国工商系统的信息共享。加强对传销案件和传销人员的汇总分析,促进传销人员流入地与流出地的信息沟通,发掘案件线索,提高打击力度和精度。
  (三)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防范,继续大力推进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总局将适时组织召开创建无传销社区(村)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两委、两所等基层组织和综治网络的作用,促进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实现群防群控,齐抓共管,防止和遏制传销向农村、校园和西部地区渗透蔓延。
  五、进一步加大直销监管工作力度,确保直销市场健康有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情况,研究对策,把握监管工作主动权,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管,切实规范直销市场秩序,确保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配合做好直销企业审批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总局将继续加强与商务部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分析直销市场状况,严把市场准入关。在扩大直销地域和直销经营许可征求意见办理工作中,各地要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总局,配合做好直销审批工作。
  (二)加强直销市场日常监管。建立直销监管档案和直销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制度,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组织直销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自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策引导、行政指导、教育督导”的监督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日常走访、约见企业负责人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出现问题苗头的直销企业,及时进行提醒、告诫。
  (三)坚决查处直销企业违规经营行为。把握直销经营重点环节,依法查处直销企业在招募、培训和计酬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直销企业擅自扩大地域、超产品核定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直销企业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维护直销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执法水平,确保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准确把握当前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出工作成效。一把手要认真研究、亲自部署,重大行动靠前指挥,履行好第一责任。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责任到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研究解决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更加重视基层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二)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牢固树立一盘棋的观念,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打击传销领导协调机制的作用,整合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打击合力。要加强部门间和地区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区域协作执法机制,与公安机关在情况通报、日常清查、案件查处、整治行动等方面密切配合,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与工业信息、金融部门在网络监控、资金控制、账户查询等方面开展协作;与教育部门继续深入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与商务部门在直销审批和监管方面加强沟通与协作,完善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执法协作机制。
  (三)抓好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总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各省(区、市)工商局领导干部和监管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把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内容列入总局行政学院领导干部培训课程;并联合公安部适时举办执法培训班,组织工商、公安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知识,交流工作经验,加强执法协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执法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严格依法行政。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严厉惩治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对多次参加传销活动,屡教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一般参加人员,要进行教育告诫,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要加强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防止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坚决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处”等问题,切实做到依法办案,公正执法。
                         工商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现就进一步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措施规定如下:
1.各级政府应认真落实《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逐步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其年增长幅度要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编制预算时,科技三项费用占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逐年增长,到2000年分别达到3%和2%
以上,以后逐年增加。科技三项费用要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
2.组建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从1998年至2003年,市政府组织各种渠道筹措10亿元资金投入,其中在2000年前投入4亿元,以市场方式运作,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区和县级市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办理。
3.加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的建设。市政府把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广州科学城列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以重点支持。
4.加大对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基地及其孵化中的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创业服务中心和孵化基地,用于扶持孵化企业。
5.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2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其中90%返还企业,10%纳入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集中使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转让收
益,其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回项目拥有者。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6.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年度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7.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
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8.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企业用取得的利润在我市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9.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及其相关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退股的,按分红或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0.对市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和省市级新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返还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9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10%纳入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11.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生产用地,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外,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属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可由企业向经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地税部
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减免。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实行5年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12.商请海关批准,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的数量,免征料件进口关税和进口
环节的增值税。
13.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有关部门审定,产品属鼓励发展,且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广州市空白的,内销比例不受限制。
14.鼓励国(境)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在广州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经相关机构评估,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5%,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突破35%。
15.高等院校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享受校办企业的待遇,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16.户籍不在广州的中高级科研人员、海外留学生来广州创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优先享受广州科技风险投资资金支持。其本人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自费购买市政府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一套,并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安家费1万元;本人及配偶、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
年子女,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可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17.凡在本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任职、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部门批准,由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南方人才市场免费代理人事挂靠业务。户口指标由市计划部门在全市人
口机械增长指标中单列,实行专项管理。
18.建立多层次的高科技人员奖励制度。高新技术成果被所属单位转让给他人的,允许单位从转让收入中提取20%-30%的比例奖励研制者;作价入股的,允许单位从作价股份总额中划出20%以上,作为研制者的个人股;由本单位使用的,允许连续3年从纯利中提取不低于5
%的比例奖励研制者。
经股东协商,高新技术企业可划出20%的股份作为主要管理者和科技人员的管理股。
对向国外市场成功推销广州的高新技术产品者,可给予销售税后留利1%-6%的报酬;对个人开辟渠道引进国外高新技术项目的,受益单位可从获利当年税后留利中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境)外高科技人员,可授予“荣誉市民”、“羊城友谊
奖”等荣誉称号,予以精神鼓励。
19.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的证件。
20.本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若国家税收政策有重大调整,本规定条款将相应调整。



19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