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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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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0年6月5日)
教民[2000]8号


  为加强内地新疆高中班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内地新疆高中班的顺利开办和成功举办,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我部制定了《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内地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新疆班)的领导和管理,结合新疆班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新疆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始终贯彻教育工作的“三个面向”和“四个统一”的要求,为新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团结,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立志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高中毕业生。

  第二条 教育部负责制定有关新疆班的方针、政策,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检查、评估,以及有关协调工作。凡涉及办学体制、方针政策和招生计划等办学中的重大问题,必须逐级上报,归口教育部批准后实施。设有新疆班的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负责业务指导和毕业生升学计划工作。

  第三条 新疆班由所在市教委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双重领导,以所在市教委领导为主。各市教委在市人民政府教育支援新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落实新疆班办学工作方针、政策,制定相关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解决办学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疆班办学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负责新疆班的招生、进出新疆的组织、经费划拨、派遣新疆班管理教师等工作,并根据新疆的实际需要,提出新疆班升学分流的初步意见,报教育部审批;配合教育部、内地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厅(教委),解决办学中的有关问题,定期组织对内地办班情况的考察和调研。

  第五条 新疆班要设在内地教学条件、质量好的一类非民族中学或符合条件的高校附属中学,实行合校分班,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与当地学生混合编班。新疆班的工作要纳入全校工作计划,统一管理。

  第六条 新疆班学制四年,含预科一年。新疆班学生不分民族统一编班,使用汉语文授课。预科阶段重点补习初中的汉语文、英语和数、理、化课程,以达到初中毕业水平。教材统一使用教育部组织编写的预科教材。

  第七条 预科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学习成绩很差,跟班学习预科阶段确有困难的学生,可退回新疆,并可补录新生;预科结业后,进行结业升学考试,考试合格升入高中学习;成绩未达到要求、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退回新疆。

  第八条 高中阶段的教学按当地教学计划执行,可以参加会考。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水平确定新疆班编班形式,不作统一要求。可与当地学生合校分班或混合编班;学习成绩优秀,能够在当地普通高中插班学习的学生,可与当地学生混合编班。毕业后发当地学校高中毕业证书。

  第九条 要选派政治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并有管理和教育经验的人员担任新疆班学校的领导和教职工。新疆班的编制根据需要可适当放宽,教职工以1:8(一个班8个教职工)比例配备。实行“定编不定人”,定期轮换,对不合格教职工及时调换,确保优秀教师到新疆班任教;新疆派到新疆班的管理教师,要服从当地学校的领导,在学校统一管理下进行工作。

  第十条 设有新疆班的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重视德育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民族问题理论为指导,按照德育总体目标和学生成长规律以及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把政治思想工作寓于各科教学和校内外各项活动中。政治课除按要求组织教学外,还要根据新疆各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实际,特别注意加强以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的爱国主义教育;加强以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民族团结教育;加强行为规范、革命传统、勤俭节约、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和无神论的教育,以及纪律教育、法制教育等。

  第十一条 新疆班招生工作,在教育部指导和监督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负责组织。按照教育部关于新疆班招生的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把握新生入学关,确保生源质量。每年录取的新生中,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应占招生总数的80%以上,同时招收10%的汉族农牧民子女。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各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比例,按各少数民族人口占新疆总人口比例确定。

  新疆班限招户口在新疆的各民族学生,凡勤奋学习、遵纪守法、品学兼优、学完初中全部课程、年龄不超过十七周岁、身体健康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均可报考。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组织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即中考),由新疆自治区教委负责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凡报考新疆班的学生,必须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体检要求,进行全面身体检查,严格进行肝功能化验和胸肺透视。体检表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医生签署意见,医院盖章后有效。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第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各地、州(市)考试、阅卷、体检工作结束,将预选学生的档案、中考成绩、体检表等材料统一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班领导小组高中班工作办公进行审查,再由领导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被录取学生的档案(包括初中三年的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团员证明书、体育合格证和中考材料),都要随学生送内地该生所在学校。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条件不合格或者有冒名顶替者,学校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办公室,退回新疆。

  第十五条 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学校凭录取通知书为学生办理各项入学手续,并建立学生档案。对在册但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3个月内不能治愈的学生,商新疆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办公室接回新疆治疗;如家长要留子女在内地治疗,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新疆班的管理,要坚持“爱、严、细”的原则。学校要严格执行当地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校纪校规,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在学习、生活上要关心、爱护,并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根据民族班学生的实际和心理特点,学校管理工作要安排到每个方面、每个环节,做到细致入微,责任到人。对学生中发生问题和情况,要认真对待,正确区分,及时加以解决。

  新疆班学生要学好民族语文。学校要购置一定数量的有关民族文字书刊,供学生在课余时间自学,并可组织讲座等多种形式,使学生学好民族语文。

  第十七条 经过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要进行补考。补考后仍有2门主课或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实行逐步淘汰,退回新疆,在当地学校就读。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能中途转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可休学一次。休学时间最长期限为一学年。

  第十九条 新疆班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长爱幼,团结互助,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严禁打架、骂人,严禁饮酒、吸烟、赌博,杜绝各类不良行为的发生;在学生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和无神论教育,防止学生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行,严禁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学生要按时作息,不得无故旷课,因故不能上课或有事外出的要经批准。学校应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和劳动技能等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定,作为对学生奖惩和升留级的依据。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操行评定,并将评定意见书面通知家长,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二十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或某一方面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给予必要奖励。学习期间,凡受表彰的学生,均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升学参考。

  第二十一条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要写出报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和新疆自治区教委备案。凡被退学返回新疆的学生,由新疆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办公室通知学生家长按时接回。

  第二十二条 凡拨给新疆班的各项补助专项经费要在校长统一管理下专款专用,收支单独列帐核算,并将收支帐目和预算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新疆班办学所需经费(包括教职工人头费、办公费、办学条件改善费)和学生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和医疗费等,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85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民[2000]2号)的规定,由支援城市政府负责解决。在物价水平上涨时,要及时提高生均经费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学生的部分学习、生活和医疗费补贴经费,按年度直接拨付给办班学校。

  第二十四条 新疆班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原则上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学生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学习、生活费和医疗费(每生每年900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统一收取,并按年度足额拨付给办班学校。对于贫困农牧民和城镇特困职工子女要酌情减免有关费用,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凡各地方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给新疆班学生的学习、生活补贴经费的发放,要实行困难补贴金、奖学金制度。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予以补贴,不搞平均主义。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学生生活补贴具体办法。学生就餐一律实行饭菜票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印发清远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有关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府办〔2008〕81号

印发清远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有关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清远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有关办法》,经2008年11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反映。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确保清远市区域内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稳定运行,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监督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行政审批行为的电子监察工作,推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行政机关运用网络技术,向社会提供依法行政、规范、透明、高效、便捷、效能、廉政、投诉等工作的督查督办与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
第四条 本市设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信息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保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市监察局负责本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区监察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流程的梳理、规范,提出纳入市级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工作意见;会同市科技信息局做好建设方案的组织实施;会同市法制局负责对市直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和规范。
市科技信息局要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纳入电子政务规划,负责有关技术层面实施的组织工作和指导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公平公正、分工协作、及时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属于涉密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涉密内容的,或经批准可免于上网公开的其他行政审批信息,不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第六条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政府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处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事务的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及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与组织安全运行。
(二)负责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业务协调工作,提供网站定期和不定期的更新内容,投诉的处理及反馈、督查督办,组织满意度调查和绩效测评,并根据各类监察督办结果提供测评报告。
(三)负责对软硬件系统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对软件子系统及监控子系统的日常值机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使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动的,需书面报告市法制局、市发展改革局,经审核同意后,报市监察局备案;并在法律、法规正式实施之日起按照新规定调整。
(五)承办政府及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县(市、区)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监察督办的,必须由有关负责人向分管电子监察系统的监察局领导书面申报,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由市监察局分管领导批转局相关业务室或责任单位处理,其反馈结果报经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内网网站公开。
第九条 政府机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监察物理网络;
(二)不遵守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电子监察技术标准要求;
(三)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不上网公开或者上网公开不及时;
(四)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五)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级政府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作用,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具有法定行政审批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简称电子监察系统,下同)建立预警纠错机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四条 电子监察系统实施预警纠错,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期限到期前一天发出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第五条 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适用下列情形:
(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性质轻微的,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
(二)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错误的,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性质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第六条 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应当追究行政审批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 对行政审批实行预警纠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纠错范围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初审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四)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的;
(七)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八)不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依法公开行政审批结果的;
(九)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
(十)对于检举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的;
(十一)对转出的行政审批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
(十二)漏报、瞒报、错报或者不实时报送行政审批数据的;
(十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性质轻微的。
上述款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继续实施省、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的;
(四)对依法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五)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依法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七)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九)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错误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十条 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违反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的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承办人在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后,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集体研究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委托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委托方不按委托方的要求,错误实施行政审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义务的,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按层级分工情况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合并使用第十八条所列追究方式。
第二十条 被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对负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纪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同一行政审批事项一年内被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两次以上的,按被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情形处理。
不配合或者阻扰对其错误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被审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出现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五条 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处理决定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本办法所称期限规定,遇法定节假日时顺延。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其他审批的预警纠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投诉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审批投诉得到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清远市电子监察网站对市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提起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他途径提起的投诉,依照信访举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处理行政审批投诉,坚持事实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处理行政审批投诉,实行统一接收、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五条 清远市电子监察网站接收的行政审批投诉,由清远市监察局、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下列行政审批投诉:
(一)拒绝、推诿、不完全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的;
(二)无合法依据以及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审批申请人知情权的;
(四)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五)在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行政审批申请人的;
(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给行政审批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第七条 涉及重要、复杂问题的投诉,由市监察局直接办理;一般性的投诉,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分转主管行政机关办理。
第八条 行政审批投诉的办理方式,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拟办意见,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九条 转由主管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审批投诉,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第十条 转办投诉件,附《行政审批投诉转办函》。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转办函应当注明办理的期限,并移送投诉材料复印件。
不宜转原件或复印件的,摘转投诉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或者投诉反映的问题已作出处理并整改的,可以终结调查。
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局将视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三)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责令改正;
(四)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投诉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要求报送结果的,应当书面向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说明延长办理期限的理由。
第十四条 署名投诉并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投诉办结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接收的不涉及行政审批问题的投诉,由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室转市监察局信访室处理。
第十七条 向监察机关投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监察机关、行政服务中心对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投诉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查投诉情况时不得暴露投诉人身份。
第十八条 投诉问题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按照《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1995]19号)有关规定,对投诉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清远市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本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客观公正地评价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绩效,发现和纠正问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结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是指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对行政许可实施的情况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并依据监控的结果,做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告诫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政;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便民高效;
(四)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五)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六)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七)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五条 开展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其它行政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六条 建立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结果定期公布制度。绩效测评情况通过适当形式每月公布一次。

第二章 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职责

第七条 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职责由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监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行政效能和廉洁的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投诉;
(三)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四)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的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三章 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将应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公开。
(二)流程规范。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的依据、步骤、条件、数量及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期限合法。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四)收费合法。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五)监督检查。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六)法律责任。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承担的责任。
(七)廉洁行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廉洁情况。
(八)满意度。指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满意程度。
(九)服务态度。指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的评价。

第四章 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方式

第九条 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实行量化测评,采用扣分制、评分制和加分制,每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量化测评。
第十条 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方式:
(一)通过系统实时采集行政许可的相关审批数据、过程以及现场监控数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控。
(二)通过系统实时采集到的信息,对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及时作出处理。
(三)通过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满意度调查。
(四)通过采用不定期、事前不通知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行政许可绩效情况的意见和发表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监控、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纪律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违纪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行政许可效能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行政许可行政效能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对不配合和阻挠开展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其他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绩效测评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全市各县(市、区)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细则
2、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满意度调查表
3、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
4、行政效能监察告诫书

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细则(部门)

内容 量化测评要求与标准 扣分标准及理由 被扣分数

政务公开(10分)


1、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事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内容 违反一次扣5分
2、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违反一次扣5分
3、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应当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许可网上公开 违反一次扣5分
4、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救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 违反一次扣2分
5、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违反一次扣2分
6、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违反一次扣5分
7、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申请人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按期组织听证 违反一次扣5分
8、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违反一次扣2分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费的,应当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公布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违反一次扣2分
10、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提供公众查阅 违反一次扣1分
11、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违反一次扣5分
12、行政机关应当公示行政许可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违反一次扣5分


流程规范(14分)

1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违反一次扣3分
1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违反一次扣3分
1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违反一次扣3分
1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违反一次扣5分
17、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违反一次扣5分
18、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违反一次扣5分
19、应当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违反一次扣5分
20、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违反一次扣3分
21、依法应当上报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并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违反一次扣5分
22、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应按期按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违反一次扣10分


期限合法(14分)

2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违反一次扣5分
24、依照公示的期限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违反一次扣5分
2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 违反一次扣5分
26、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违反一次扣5分
27、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违反一次扣5分
28、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违反一次扣5分


收费合法(10分)


29、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反一次扣10分
30、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反一次扣10分
31、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违反一次扣10分
32、举行听证不得向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 违反一次扣10分
3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违反一次扣10分


监督检查(12分)

34、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申请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违反一次扣5分
35、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以下行政许可: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违反一次扣10分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违反一次扣10分
(5)出现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违反一次扣10分
36、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以下情形的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违反一次扣3分
(2)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违反一次扣3分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违反一次扣3分
37、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处理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 违反一次扣5分
38、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要求答复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违反一次扣5分
39、行政机关不得漏报或者不实时报送行政许可数据 违反一次扣5分
40、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的检查情况 不良情况一次扣5分


法律责任(10分)

41、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 每次扣10分
42、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继续实施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每次扣10分
43、无法定依据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许可项目的 每次扣10分
4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5、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6、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8、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9、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0、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以及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当引起行政复议并发生许可结果变更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导致行政诉讼并败诉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廉洁行政(10分)

57、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8、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9、出现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60、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许可所收取费用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61、出现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满意调查(10分)

62、出现有效投诉、有效举报的 每次扣5分,受处分的按测评方法之五执行
63、满意度调查结果为不满意或很差的 不满意每次扣5分,很差每次扣10分


服务态度(10分)

64、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言行举止礼貌得体,挂牌上岗,标识明确 违反一次扣3分
65、行为规范,服务热情,言辞适度,接听电话及接待申请人员用语规范 违反一次扣3分
66、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观点明确 违反一次扣3分
67、服务态度端正,不与申请人发生争执 违反一次扣5分
68、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达20分钟以上的 违反一次扣3分
69、公示的咨询与投诉电话在工作时间无人接听的 违反一次扣3分
70、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 违反一次扣3分


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细则(工作人员)

内容 量化测评要求与标准 扣分标准及理由 被扣分数政务公开(8分)

1、行政许可决定与否应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一次扣3分
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违反一次扣5分
流程


规范(15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违反一次扣3分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违反一次扣3分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违反一次扣3分
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违反一次扣5分
7、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违反一次扣5分
8、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违反一次扣5分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违反一次扣5分


期限合法(15分)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违反一次扣5分
11、依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违反一次扣5分
1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就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违反一次扣5分
13、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违反一次扣5分
1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违反一次扣3分


监督检查(12分)

15、实施监督检查不妨碍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申请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违反一次扣3分
16、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职权撤消以下行政许可: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违反一次扣10分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违反一次扣10分
(5)出现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违反一次扣10分
17、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以下情形的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违反一次扣3分
(2)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违反一次扣3分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违反一次扣3分
18、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处理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 违反一次扣5分
19、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要求答复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违反一次扣5分
20、不得漏报或者不实时报送行政许可数据 违反一次扣5分
21、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的检查情况 不良情况一次扣5分


法律责任(12分)

22、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 每次扣10分
23、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继续实施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每次扣10分
2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1、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以及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3、实施行政许可不当引起行政复议并发生许可结果变更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4、实施行政许可引起行政诉讼并发生诉讼结果败诉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廉洁行政(14分)

35、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6、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而被责令退还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8、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许可所收取费用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9、出现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满意调查(12分)

40、出现有效投诉、有效举报的 每次扣5分,受处分的按测评方法之五执行
41、满意度调查结果为不满意或很差的 不满意每次扣5分,很差每次扣10分


服务态度(12分)

42、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言行举止礼貌得体,挂牌上岗,标识明确 违反一次扣3分
43、行为规范,服务热情,言辞适度,接听电话及接待申请人员用语规范 违反一次扣3分
44、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观点明确 违反一次扣3分
45、服务态度端正,不与申请人发生争执 违反一次扣5分
46、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达20分钟以上的 违反一次扣3分
47、公示的咨询与投诉电话无人接听的 违反一次扣3分
48、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 违反一次扣3分


说明:
一、测评方法
(一)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按月进行,半年、年度的总分取月平均值。
(二)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采取评分、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政务公开、流程规范、期限合法、收费合理、法律责任、廉洁行政、监督检查采取扣分制。服务态度、满意调查采取评分与扣分相结合。期限合法采取扣分与加分相结合。
(三)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采用100分基准分制。部门的具体分值为:政务公开占10%,流程规范占14%,期限合法占14%,收费合理占8%,满意调查占10%,服务态度占10%,监督检查占14%,法律责任占10%,廉洁行政占10%。
工作人员的具体分值为:政务公开占8%,流程规范占15%,期限合法占15%,满意调查占12%,服务态度占12%,监督检查占14%,法律责任占12%,廉洁行政占12%。 部门和工作人员每部分最低得分为0分。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清远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规定的情形之一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分别扣5分和10分。
(五)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涉及行政许可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情节轻微没有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根据问题的性质,按量化打分细则相关内容进行扣分。
(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及行政许可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行为构成行政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在年度总分中一次性依次扣除10、15、20、30、40、50分。
(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期限内提前办结的予以加分。在当月业务总数上,提前办结业务量占单位办结业务总数的比例达到10%的加1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0%加1分。
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的予以加分。向社会公开承诺缩短单位所有行政许可事项法定期限并且承诺期限缩短30%以上的加3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0%加1分;但未能履行承诺的,按超期限处理。
(八)同时涉及两个部分以上量化测评内容的,应同时扣减相关部分量化测评分数。上述所有扣分及加分均同时计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得分内。
(九)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数据报送不完整等情况扣分的,扣分标准按单位行政许可业务办结总量的比例计算,每1%扣1分,最高扣5分。
二、组织实施
(一)行政机关的测评工作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工作人员的测评工作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二)市监察局应当收集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自动传送的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作为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
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收集行政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的结果,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机构的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结果,作为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
市监察局还可以采取民主测评、组织检查等方式量化被测评对象的工作效能,并将结果作为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
(三)市监察局应当定期将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结果发布到大众传播媒介、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和市领导办公决策信息服务系统。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量化测评得分按以下公式确定:
部门量化测评得分=(政务公开情况+流程规范情况+期限合法情况+收费合理情况+满意调查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法律责任情况+廉洁行政情况+奖励分)*折合系数;
工作人员量化测评得分=(政务公开情况+流程规范情况+期限合法情况+满意调查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法律责任情况+廉洁行政情况+奖励分)*折合系数。
奖励分 = 奖励基数 * 奖励比重
各单位采用相同的奖励基数3
奖励比重 =
(A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A类事项法定期限) * (A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
(B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B类事项法定期限) * (B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
(C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C类事项法定期限) * (C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
…… +
(N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N类事项法定期限) * (N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N类事项”是指同一许可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
“N类事项业务数量”是指同一许可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数量。
“业务总量”是指本部门不含法定期限为1个工作日、法定期限超过20个工作日、补交告知、特别程序、无效数据等情况的当月业务总量。

例如,某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如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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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扫除嫖娼卖淫、赌博和吸毒贩毒(以下简称“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环境,严肃党纪政纪,纯洁党的组织和国家公务员队伍,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特指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下同)参与、支持、纵容、包庇“黄、赌、毒”活动,以及在查禁“黄、赌、毒”活动工作中失职渎职,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
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嫖娼、卖淫的;
(二)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的;
(三)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
(四)组织观看淫秽影视书画的;
(五)组织淫秽表演或组织观看淫秽表演的;
(六)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
(七)包养情妇、情夫的。
第四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在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中,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五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六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猥亵、侮辱妇女或参加淫乱活动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
(二)投资、经营、管理赌场的;
(三)以赌博为业的。
第九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到赌场参加赌博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在赌场以外的其他场所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赌资较大,或在工作时间参加赌博的,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动用公款参加赌博,或在国外、境外参加赌博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利用赌博形式行贿受贿的,按照行贿受贿行为论处。
第十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组织、引诱、唆使他人参加赌博的;
(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食宿、交通、通讯、赌资借贷等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
(三)生产、经销明令禁止的赌博工具的。
第十一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多次涉足赌场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设立,配备有专用赌博设施和用具,并有专人进行管理服务的赌博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二)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
(三)引诱、教唆、欺骗、故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
第十四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支持、纵容、包庇亲属或他人投资、经营、管理“黄、赌、毒”活动场所的;
(二)为参与“黄、赌、毒”活动的人员通风报信,泄漏查禁“黄、赌、毒”活动工作秘密的;
(三)敲诈勒索参与“黄、赌、毒”活动人员的钱物或接受其贿赂而放任不管的;
(四)为参与“黄、赌、毒”活动的人员说情、开脱,阻挠、干扰对“黄、赌、毒”活动查处的;
(五)其他支持、纵容、包庇“黄、赌、毒”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共产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经营管理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支持、纵容、包庇“黄、赌、毒”活动,或为参与“黄、赌、毒”活动的人员通风报信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由于管理混乱,多次发生“黄、赌、毒”活动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共产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经营管理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与“黄、赌、毒”活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负有查禁“黄、赌、毒”活动工作职责的执纪执法人员参与、支持、纵容、包庇“黄、赌、毒”活动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安、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违章审批营业执照、许可证,或放松管理,失职失察,造成辖区内发生严重的“黄、赌、毒”活动,或对有关举报拖延不查、压案不办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对上级有关查禁“黄、赌、毒”活动的指示要求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力,或对辖区内查禁“黄、赌、毒”活动的工作领导不力,或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黄、赌、毒”活动不制止、不查处,造成辖区内“黄、赌、毒”活动严重发生和蔓延的
,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按照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涉赌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200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