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厅科技字〔2013〕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加强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交通建设质量和交通运输安全,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2013年交通运输产品行业质量抽查的复函》(质检办监函〔2013〕545号)要求,部定于2013年7月至12月对道路用沥青、公路波形梁钢护栏、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公路工程预应力孔道压浆料、突起路标、高密度聚乙烯硅芯管、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设备车载单元等七类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全国公路使用的道路用沥青、公路波形梁钢护栏、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公路工程预应力孔道压浆料、突起路标、高密度聚乙烯硅芯管、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设备车载单元。
二、抽查种类及检验项目
抽查产品种类及检验项目见《2013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测项目及委托抽查机构表》(见附件1)。
三、抽查依据标准及文件
JTG 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 E20-2011《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JT/T 281-2007《公路波形梁钢护栏》;
JT/T 457-2007《公路三波形梁钢护栏》;
GB/T 18226-2000《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JT/T 4-2004《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JTG TF50-201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GB/T 24725-2009《突起路标》;
JT/T496-2004《公路地下通信管道 高密度聚乙烯硅芯塑料管》;
JT/T 495-200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检验抽样及判定》;
GB/T 20851-2007《电子收费 专用短程通信》;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交通部2007年第35号公告);
《收费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公告);
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GB/T 2828.11-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其他相关标准。
四、抽查方式
(一)工程现场
听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生产企业对产品使用及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记录,按抽样标准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后续检验。
(二)生产企业
听取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记录,按抽样标准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后续检验。
(三)经销单位。
检查经销单位进货凭证,确认产品源头及批次,按抽样标准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后续检验。
五、抽查组织与实施
(一)本次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由部科技司组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委托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和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工程检测中心承担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参与相关交通运输产品的抽查工作。
(二)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落实配合部门,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组织填写《在建公路交通运输产品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并请于2013年7月15日至8月15日间反馈至部科技司。
(三)抽查检验机构应按照检测标准和《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开展抽查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抽取样品数量,及时上报并反馈抽查结果。
(四)被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抽查检验机构做好抽样检验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或国家有关规定无偿提供抽查样品,对抽查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抽查结束后认真填写《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于2013年12月31日前反馈至部科技司。
六、其他事宜
本次抽查工作所需费用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监督抽查结果将于2014年第一季度公布。
有关单位联系方式如下:
部科技司:
联系人:李 奇 联系电话:010-65292100
传 真:010-65292100
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联系人:李福普010-62079576
田 波010-62079598
传 真:010-62075650
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联系人:陆宇红010-62057973、62079142
韩文元010-62079718
传 真:010-62017616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工程检测中心:
联系人:王 星 010-58278188
梁家林 010-58278098
传 真:010-58278927
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联系人:秦 律 010-65293506
传 真:010-65293591
附件:1.2013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测项目及委托抽查机构表
2.在建公路交通运输产品基本情况表
3.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情况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3年6月28日
文档附件:
1.2013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测项目及委托抽查机构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kejijiaoyu/201307/P020130711322857353933.doc
2.在建公路交通运输产品基本情况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kejijiaoyu/201307/P020130711322857501473.doc
3.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情况调查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kejijiaoyu/201307/P020130711322857623204.doc
昆明市无主遗体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昆明市无主遗体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王文涛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昆明市无主遗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防止疾病传播,规范无主遗体的处理程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主遗体,是指未知名或有名的自然人在医院、住宅及其它场所死亡后,无人认领,经公安部门或医院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公告期满,无亲属及责任人为其履行处理遗体义务或被亲属及责任人遗弃的遗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主遗体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昆明市民政局负责本市无主遗体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主遗体的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做好无主遗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据下列程序确认、处置无主遗体:
(一)在住宅及其它场所发现的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发现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在72小时内检验遗体,完成遗体的拍照、取样等保存证据的工作,出具死亡证明,同时,选择市级以上报刊和公安系统对外公布的社会公众信息网上登载限期认尸启事。公告认尸期限为5日,期限届满无人认领的无主遗体,通知发现地县(市)区民政局处置遗体;
(二)在住宅及其它场所发现的腐烂的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发现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及时检验遗体,查明死因,完成遗体的拍照、取样等保存证据的工作,出具死亡证明,对无保存价值的遗体,先通知发现地县(市)区民政局处理遗体。然后,选择市级以上报刊和公安系统对外公布的社会公众信息网上登载限期认领骨灰启事;
(三)在医院死亡或送到医院未经医院治疗,经医生检查确认已经死亡的自然人,对无亲属及责任人为其履行处理遗体义务的遗体,由医院确认后,于48小时内选择市级以上报刊公开登载限期认尸启事。公告认尸期限为5日,期限届满无人认领的无主遗体,医院要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报告,并提供与死者有关的信息资料。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接到医院出现无主遗体的报告,在72小时内,对医院的无主遗体确认后,进行检验,完成遗体的拍照、取样等保存证据的工作,出具死亡证明,同时,在公安系统对外公布的社会公众信息网上登载限期认尸启事。通知医院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处置遗体;
(四)在医院涉及治安、刑事、交通事故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医院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报告,并提供与死者有关的信息资料。由公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公告,对无人认领的无主遗体,通知医院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处置遗体。
第六条 公安部门登报公告期限届满,确认为无主遗体的,其登报公告的费用在公安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公安部门对无主遗体合法的财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 无主遗体的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需要延期保存的涉案无主遗体,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通知发现地县(市)区民政局延期保存的期限。遗体延期保存的费用由发出通知的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承担。
第九条 县(市)区民政局接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主遗体的死亡证明及处理遗体的通知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遗体。
无主遗体的保存(10日以内)、包扎、运尸、火葬费用由县(市)区民政局承担。
第十条 殡仪馆凭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县(市)区民政局火葬遗体的通知,办理无主遗体的登记、接运、火葬及骨灰存放手续,定期向县(市)区民政局结算费用。
无主遗体的骨灰保存期限为120日。120日内有人认领的,认领人须向涉及处理无主遗体的部门或单位交清处理无主遗体的费用,凭交纳费用的证明到殡仪馆认领骨灰。超过120日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掩埋处理。
第十一条 民政、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及医院、殡仪馆单位内部要指定管理无主遗体的具体机构,并要建立联合管理无主遗体的信息网络和登记、交接制度。遗体交接时要填写《昆明市无主遗体处置交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处理无主遗体。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时限出具死亡证明或无死亡证明通知处理遗体的;
(二)不按规定检验、取样保存证据的;
(三)不按规定公告的;
(四)不按规定妥善保管财物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医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公告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十四条 承担无主遗体保存义务的单位不得损坏、灭失遗体。违者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按《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05年2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