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厅运行[201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部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企业减负专项行动。现将《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单设减轻企业负担机构的,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牵头;未设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结合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积极开展减负专项行动。请将本地区开展减负专项行动方案于5月10日前报我部。
(联系电话:010-68205294)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2012年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部署,结合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安排,决定组织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作用,依靠各级企业减负工作机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种社会力量,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以“优化成长环境、服务企业发展”为主题,把企业减负与经济运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相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企业减负工作内容,畅通企业负担反映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行动和宣传活动,督促惠企政策落实,推动涉企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突出的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摊派,凝聚合力,整合资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内容
(一)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组织企业减负专题调研和现场交流活动
开展企业负担情况调查研究,组织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各地减负工作机构以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集中开展一次企业负担现状调研活动,针对当前企业承担的各种不合理负担,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现场考察和调阅各种资料等形式,收集整理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及相关政策措施建议。调研报告报国务院领导参阅,并送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完善企业负担反映渠道,在工信部网站开辟企业负担反映和咨询服务直通车专栏,广泛收集企业反映的负担问题,提供减负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力量对反映问题进行梳理,供有关部门参考,对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形成专报供领导参阅。
组织企业减负经验交流,做好部门和地方在推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的经验总结,组织召开有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减负机构、受惠中小企业、部分行业协会社团参加的现场交流会,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现场考察学习相关中小企业和地方减负机构,提高企业减负机构和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以服务企业为宗旨,组织开展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合行动
认真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联合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常务会议精神,推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加快财税支持、缓解融资难等方面的惠企政策出台。
共同组织有关重大活动,联合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专题治理活动,进一步倡导减少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收费、罚款行为,加大涉企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力度,整治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侵占企业人财物等行为。
协调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各种渠道反映的较为集中的不合理负担问题,特别是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存在的负担,按照“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加快推动问题解决。
(三)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主题,组织开展减轻企业负担系列宣传活动
开展惠企政策梳理,组织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出台的、目前仍在执行的惠企政策进行梳理,汇编成册并印发,组织专题发放和宣传活动。
组织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活动周,邀请媒体针对焦点问题开展专题采访宣传,通过内部渠道向上反映;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企业减负工作;印发政策宣传海报,宣传重要政策和典型问题;组织领导、专家等不同层面的专题采访,开展新发布政策解读,举办专题研讨会或论坛,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参与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广泛发动媒体,加强与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经济日报等国内主要媒体以及中国工业报、经济和信息化刊物等主要行业媒体的联系,通过专刊等形式不定期报道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宣传减轻企业负担经验和做法,曝光典型问题和案件。
(四)以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探索建立减轻企业负担长效机制
建立企业负担监测分析制度,依托工业经济运行监测网络,建立中小企业负担监测点,跟踪监测分析企业负担状况,加快研究建立企业负担指数评价体系,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定向发布地方、行业企业负担情况测评结果。
推进企业减负工作法制化建设,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地方、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尽快形成送审稿,协调并督促国务院法制办加快立法进程。
完善企业负担监督机制,广泛发动新闻媒体、协会和社团、企业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企业减负,加快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企业减负监督机制,推动形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
三、活动安排
4-5月 召开全国减负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启动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合行动。组织惠企政策梳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开辟企业负担反映专栏。
6月 集中组织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活动周活动。
7-10月 就企业反映突出的负担问题,协调推动减轻企业负担部际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专题解决。
8月 组织减轻企业负担现场经验交流活动。发布惠企政策汇编。
10月 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开展全面检查。
12月 专项行动总结表彰。
上述进度安排根据进展可做适当调整,重点行动安排见附件。各地企业减负工作机构根据本方案进行细化完善,组织开展本地区各项行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印发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成立企业减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宏任同志担任组长,部内运行监测协调局、中小企业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财务司、政策法规司等相关司局和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督查主要任务落实情况等。运行监测协调局承担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咨询专家组,聘请税收、财政、金融、法律、监察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各地减轻企业负担领导机构要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明确本地区专项行动任务分工,领导本地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做好督促协调,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二)强化协作配合。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涉及面宽,难度大,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承担单位,将充分发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用,调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发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企业、专家学者等积极参与,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资源优势,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专项行动。加快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的程序、机构和规则。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由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工作协调会议,按地区组织召开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推进会,交流情况,推动工作。
(三)加大督查力度。建立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督查制度,对出现的问题不回避,及时提出调整和改进意见,对行动开展好、效果突出的,企业满意度高的地区将给予通报表扬。建立专项行动工作信息交流制度,利用《工业和信息化动态信息》,不定期编发专项行动专刊,交流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督促各地将确定任务落到实处,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重点活动安排
活动内容
时 间
参加单位
中小企业负担调研
4-5月
运行局、企业司、驻部纪检组、财务司、政法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企业负担反映和咨询服务专栏启动
5月
运行局、办公厅等
惠企政策梳理和发布
4-8月
运行局、企业司、财务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活动周
6月
运行局、企业司、驻部纪检组、财务司、办公厅、政法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企业减负现场交流会
8月
运行局、企业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企业减负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检查
10月
运行局、企业司、驻部纪检组、财务司、办公厅、政法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专项行动总结
12月
运行局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本市的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调查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实施。
第三条(基本含义)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四条(调查目的)
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市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基本原则)
本市土地调查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的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农业、财政、统计、民政、环保、绿化、水务等部门负责人。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审议土地调查计划和方案,处理土地调查中涉及的重大事宜。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调查的日常工作。
区(县)政府成立区(县)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区(县)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国土资源部门。
第七条(实施部门)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本市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土地调查政策制定、计划和方案编制、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等。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区(县)土地调查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建设、农业、民政、绿化、水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调查,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实施土地调查。
第八条(经费保障)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调查计划,落实土地调查专项经费,分级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专项经费应当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九条(宣传报道)
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土地调查的意义、程序和要求。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及时搞好土地调查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调查内容)
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第十一条(土地调查的种类)
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第十二条(全国土地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本市的全国土地调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全市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并经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审议,报国土资源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土地变更调查)
本市的土地变更调查,是指由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和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进行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地籍变更调查。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的调查。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情况,及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和土地利用数据库。
地籍变更调查,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变化情况的调查。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以宗地为单位,随时调查,及时变更地籍图件和数据库。
第十四条(土地专项调查)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
全国性的土地专项调查,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实施。
全市的土地专项调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确定调查内容,制定计划和方案,报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组织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
区(县)的土地专项调查,由区(县)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报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调查工作的指导,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土地调查进度,研究解决土地调查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进度通报)
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调查进度的通报制度。
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土地调查和全市的土地专项调查确定的工作时限,定期向本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区(县)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通报各区(县)土地调查工作情况,对进度缓慢的区(县)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第三章土地调查的机构及人员
第十七条(土地调查机构)
市国土资源部门所属的地籍事务部门具体承担市级土地调查日常事务。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落实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本区(县)土地调查日常事务。
在土地调查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应当选择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或本市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单位,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名录管理)
本市的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列入本市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一)具有法人资格,近3年内有累计合同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本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备条件;
(三)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以及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近3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
(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条件的,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
对本市土地调查单位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土地调查单位和人员的要求)
在本市从事土地调查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开展土地调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的调查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对其登记、审核、录入的调查资料与现场调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四章土地调查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条(成果汇交和上报)
土地调查成果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
各类土地调查成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逐级汇交制度。
对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要求,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形成书面材料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二十一条(成果质量控制)
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责任制,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相一致。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二十二条(成果验收)
全国土地调查的成果验收,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全市的土地专项调查,由区(县)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调查成果初步验收合格后上报,由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成果进行最终验收。
区(县)的土地专项调查,由区(县)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调查成果进行验收,并报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调查成果数据库管理)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对全市土地调查成果实行统一管理。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制定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的制度和标准,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及时更新维护土地调查数据库。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设定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调查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调查成果更新和维护情况进行抽检。
第二十四条(成果公布)
土地调查成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的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市、区(县)政府依次公布。
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由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度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全市的土地专项调查成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
区(县)的土地专项调查成果,经区(县)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成果应用)
依法公布的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实施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及其他需要使用土地基础数据与图件资料的活动,应当使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调查成果。
因其他公益目的需要使用未公布或属于保密范畴的本市土地调查成果,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市、区(县)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书面申请,经同意并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取得。
第二十六条(成果共享)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成果共享机制,通过签订共享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市、区(县)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共享使用本市土地调查成果。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及保密管理的要求,及时存档,统一管理。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调查的档案保存工作,设立专门档案库,用于存放调查资料及成果。保管和使用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建立数据管理的保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表彰和处罚)
对土地调查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表彰和处罚,依据《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