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送《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 外交部
商务部外交部
关于印送《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的通知
商合发[2009]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驻外使(领)馆,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商务部、外交部制订了《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就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工作对各地人民政府和驻外使(领)馆提出指导意见,明确“谁对外签约,谁负责”和“属地”的原则,以及相关处置程序,强化预防和应急体系,落实管理责任。现印送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 外交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
为妥善处理境外劳务事件,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境外劳务事件是指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在外务工过程中,因劳资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由战争、恐怖袭击、社会治安等原因引发的权益保护案件。
第二条境外劳务事件事关外交大局和社会稳定,国内外影响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市)、各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必须高度重视,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境外劳务事件。
第三条各省市和各驻外使领馆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境外劳务事件。
(一)各省市应建立健全境外劳务事件预防体系;按照工作分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境外务工人员投诉、报案的专门渠道,引导境外务工人员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要求并监督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建立与外派劳务人员的定期沟通制度,倾听外派劳务人员诉求,解决外派劳务人员合理关切。应定期对本省境外务工情况进行巡查,及时解决问题。
(二)各驻外使领馆应保持与驻在国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应指定专人负责,倾听境外务工人员诉求;指导境外中资企业加强管理,及时化解矛盾。定期对辖区范围内的境外劳务项目进行巡查,及时掌握境外务工人员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扩大对外宣传,正确引导境外务工人员和当地舆论。
第四条境外劳务事件发生后,遵循以下原则处置:
(一)责任划分原则
“谁派出、谁负责”原则。即对外签约企业对境外劳务事件的处置负全责。该企业的上级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属地”原则。即对外签约的企业注册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处置。相关涉事企业及境外务工人员国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处置。
(二)具体工作原则
各省市、各有关部门应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社会救助以及思想教育等措施妥善处置。对逃避或推卸责任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境外务工人员违反我国及驻在国法律也应依法承担责任。工作中还应注意社会和舆论反应,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澄清事实,予以正面引导。
第五条境外劳务事件发生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事件发生后,驻外使领馆应立即了解情况,摸清对外签约企业、相关涉事企业、派出方式、证件办理、境外雇主、境外务工人员诉求、问题症结,并及时介入处理。同时,做好境外务工人员思想工作,视情加强对外交涉,依法为境外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争取平息事端。有关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和相关工作建议,径告上述企业及境外务工人员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企业的上级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抄报商务部、外交部。对未经批准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派出人员发生的境外劳务事件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境外劳务事件,还应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如境外劳务事件激化,驻外使领馆可视情建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尽快派工作组赴事发国或地区解决问题,必要时可请所在国或地区相关政府部门依法予以配合,避免造成恶性事件。
(二)各省市应责成相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督促对外签约企业及相关涉事企业按照驻外使领馆的要求立即着手处置,加强与境外雇主的交涉,做好劳务人员家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必要时,应及时派出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工作组赴境外,在我驻外使领馆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处置结果尽快反馈驻外使领馆,抄送相关企业的上级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抄告商务部、外交部。
第六条完善制度建设,落实管理责任。
各省市应建立境外劳务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部门联动,落实责任。按照工作分工,责成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部门妥善处置境外劳务事件,依法查处企业无证无照经营、违规收费等各类非法外派劳务行为,打击对外劳务合作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境外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各驻外使领馆应建立境外劳务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对内对外工作衔接,配合国内做好境外劳务事件处置的各项工作。
有关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措施,协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妥善处置境外劳务事件。
第七条商务部、外交部将建立境外劳务事件处置督办制度,定期对各省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本规定由商务部、外交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交通部
关于印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07〕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理货人员管理,提高理货从业人员素质,规范理货行为,保障水上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目前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3.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理货人员从业资格。
(一)受聘承担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的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专家组成员。
(二)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在理货业务单位长期从事理货工作,业绩突出、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符合1、2、3条件之一,并参加考核认定测试成绩合格的在职、在编人员。
1、取得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受部委托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
2、取得上海海事大学受部委托颁发的《上海海运学院培训结业证书(理货)》。
3、取得本专业及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理货业务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理货业务工作满3年,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理货业务单位,担任业务部门正、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申报资格考核认定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各聘用单位对本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复审后提出符合考核认定条件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考核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领导小组对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将审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告获得《理货师证书》人员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人员,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人员名单。
(二)理货师考核认定申报表(见附表)。
(三)已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上海海运学院培训结业证书(理货)》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业务部门正、副经理及以上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推荐单位,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初审工作,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送领导小组。
(二)各推荐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初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推荐单位在初审时,应检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附表
理货师考核认定申报表
省、自治区、_____________________
直 辖 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 编制
填 写 注 意 事 项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专业学历”栏中应填写符合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
3、“累计理货及相关业务工作年限” 系指理货人员在单位从事理货及相关业务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本办法下发之日前,按满周年累计计算。
4、“业务部门正、副经理及以上职务任职起止时间”是指在单位任职的起止时间。
5、“从事理货工作主要经历”中,应按任职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不同分别填写。
6、在本申报表中,凡项目前有“□”的,均分别由个人或单位在所同意项目前的“□”内打“√”。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照
片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在所符合项目
的方框内打勾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 □
取得《理货员岗位资格培训结业证书》□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专家组成员并受聘担任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
聘 用
单 位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 编
专 业
学 历
毕(肄、结)业时间
院校及专业
学 历
学 位
年 月
年 月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累计从事理货工作年限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聘任时间
业务部门正、副经理及以上职务任职起止时间
接受教育、培训情况
是否有过违反
职业道德行为
从事理货工作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
工 作 单 位
从事何专业
技术工作
职务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工 作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申报理货师资格考核认定。
□申报材料不属实,不同意推荐申报理货师资格考核认定。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齐全,符合考核认定条件,同意参加理货师资格考核认定;
□申报材料属实齐全,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不同意参加师资格考核认定。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理货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
□经审查,符合理货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
□经审查,符合理货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经公示有异议,最终确认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