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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检验和事故原因鉴定辨析/武合讲

时间:2024-07-26 12:23: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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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使用种子发生的纠纷,常常需做四种检验或鉴定,一是种子质量检验、二是事故原因鉴定、三是损失程度鉴定、四是损失价值鉴定。分清各种检验或鉴定结论的性质,对认定案件性质、分清当事人责任,十分重要。作者以一案例,谈谈种子质量检验和事故原因鉴定的区分。
案情简介。
2010年秋天,山东省平原县的部分菜农,将利用在本县某良种门市部购买的强生牌南瓜种子生长发育的南瓜苗为砧木,与当地推广的黄瓜品种种子生长发育的黄瓜苗为接穗,嫁接生产的黄瓜嫁接苗移栽到日光大棚后,出现苗发黄、不长侧生根、后期根部枯萎、腐烂、逐步死亡等现象,造成减产事故。112户菜农以种子质量赔偿纠纷将种子销售商当地某良种门市部、种子经销商河北省固安县某菜籽商行和种子生产商沈阳某种业公司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连带赔偿损失130万元。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农业部某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确认田间种植情况与强生黄瓜砧木种子是否有因果关系”。检验机构邀请某农科院的五位专家对田间现场鉴定后得出“所种植的黄瓜植株幼苗发黄、不长侧生根、后期根部枯萎、腐烂、逐步死亡等现象是由于供应商提供的种子产生的嫁接苗根部不能正常生长所致,与种植农户田间管理无关,也不是出现病害造成的;鉴于本样品田间生长特性与种子袋上描述的特征特性不符,专家组认为出现此次田间现场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该砧木品种种子导致的;此检验只对本样品的田间现场鉴定结果负责,不对样品进行评价”的检验结论。当事人各方都认为这是种子质量检验结论。法院也认定该检验结论是种子质量检验结论,并以此检验结论为据认定被告销售的种子存在的质量问题是造成绝产事故的原因,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30万元。作者认为,本检验结论属于事故原因鉴定结论,不是种子质量检验结论;当事人各方对检验结论性质的认识、法院对检验结论性质的认定,都是错误的;该案的裁判理由和结果,也是错误的。下面从纠纷起因、委托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程序、判定依据、结论填写、结论内容等方面,分析该检验结论不是种子质量检验结论,而是事故原因鉴定结论。
一、纠纷起因。
本纠纷的起因是,菜农利用强生牌南瓜苗为砧木,与黄瓜苗为接穗,嫁接生产的黄瓜嫁接苗移栽到日光大棚后生长发育不良造成减产要求赔偿协商不成产生纠纷。田间现场表现的是黄瓜嫁接苗性状的特征特性,不是南瓜种子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或检测值。黄瓜嫁接苗不是强生牌南瓜种子;黄瓜嫁接苗生长发育不良,不等于强生牌南瓜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强生牌南瓜种子已经在大田种植生长发育成南瓜苗,南瓜苗已经与黄瓜苗嫁接成黄瓜嫁接苗;强生牌南瓜种子已经不存在,不可能成为引起纠纷的原因。
二、申请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法院委托检验机构鉴定的目的和要求是“确认田间种植情况与强生黄瓜砧木种子是否有因果关系”。检验机构只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确认田间种植情况与强生黄瓜砧木种子是否有因果关系”,否则就不符合委托鉴定的目的。法院没有要求对强生牌南瓜种子的质量进行检验,虽然检验机构为分析事故原因可以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但是不能仅向委托人出具种子质量检验结论,必须出具“确认田间种植情况与强生黄瓜砧木种子是否有因果关系”的事故原因鉴定结论;因为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并不一定就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例如,将单产3000kg的A品种种子装入单产2000kg的B品种种子的包装袋内销售的包装种子,虽然属于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但品种的丰产性能不是造成减产事故的原因;发芽率低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劣种子,只要加大播种量,也可保证出苗率避免减产事故。
三、接受委托的机构。
检验机构制作的《检验报告》上仅标注“CMA”标志和证书编号,未标注“CASL”标志和证书编号,证明接受委托鉴定的检验机构尚未取得《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不是《种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进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不得得出种子质量检验结论。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注明的“此检验只对本样品的田间现场鉴定结果负责,不对样品进行评价”,清楚地说明其不是种子质量检验结论而是种子事故原因鉴定结论。
四、参加鉴定的人员。
参加此次鉴定的有五位专家,包括南瓜育种和栽培研究员、黄瓜育种和栽培研究员、植物病理研究员、植物保护副研究员和种子检验副研究员各一人。在五位专家中,只有种子检验副研究员吴某一人是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取得种子检验员证的种子检验员。其他四位专家,都不是种子检验员,不可能进行种子质量检验活动并对种子质量得出检验结论。五位专家分别是鉴定所涉及作物南瓜和黄瓜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都有资格参加田间现场鉴定并对事故原因作出鉴定结论。
五、鉴定程序和内容。
种子质量检验的程序是《GB/T 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种子质量检验的内容是种子质量指标。事故原因鉴定的程序是《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田间现场鉴定的内容是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影响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的种子、肥、水、土、气、温、光、病、虫、人等各种因素。本案鉴定适用的程序不是《GB/T 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而是《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鉴定的内容不是南瓜种子的各项质量指标,而是黄瓜嫁接苗的生理病害或病理病害(植株幼苗发黄、不长侧生根、后期根部枯萎、腐烂、逐步死亡,不是出现病害造成的)、田间管理人员(与种植农户田间管理无关)、土壤酸碱度(在各温室采取土壤样本进行土壤PH值、盐份含量等指标的检测,探讨砧木不发根的原因,检测结果表明,两个调查点土壤样品含盐量高、土壤PH值偏高。但是,从三个调查点非“强生”嫁接苗长势基本正常的情况分析,使用强生作砧木的黄瓜苗出现的问题和土壤的全盐及PH值无关)、种子质量(不对样品进行评价)。本案的鉴定程序和内容,决定其属于田间现场鉴定而不是种子质量检验。
六、判定依据。
判定种子质量的依据是国家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涉及作物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如《GB16715.1-2010瓜菜作物种子第1部分:瓜类》等。作出事故原因结论的标准是: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涉案检验结论没有以国家规定的有关南瓜种子质量标准、黄瓜种子质量标准、黄瓜嫁接苗质量标准为依据作出检验结论,而是依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得出的鉴定结论,证明其属于田间现场鉴定结论而不是种子质量检验结论。
七、结论填写。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对种子质量判定的填写,应当依据质量分级标准和检测结果分别填写标准值、实测值、单项判定结果和综合判定等级;不得包含论证分析等检验人员主观因素的内容。我国尚未制定种子质量事故分级标准,所以事故原因鉴定结论可以填写有关原因因素的分级标准和检测结果以及各原因因素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该检验结论中“所种植的黄瓜植株幼苗发黄、不长侧生根、后期根部枯萎、腐烂、逐步死亡等现象是由于供应商提供的种子产生的嫁接苗根部不能正常生长所致,与种植农户田间管理无关,也不是出现病害造成的;鉴于本样品田间生长特性与种子袋上描述的特征特性不符,专家组认为出现此次田间现场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该砧木品种种子导致的”,就是对有关各种原因因素以及各种原因因素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原因及原因力大小的论证、分析及结论。
8、结论内容。
种子质量检验结论的填写应当直接、具体、明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委托检验综合表述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XXX(技术标准的全代号或名称等)规定,为合格种子或不合格种子”。单项检验表述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XXX(技术标准或实施细则的全代号或名称等)规定,XX(检验项目名称)、XX、……和XX分别为X级(或不合格)、X级(或不合格)、……和X级(或不合格)。不进行质量分级则表述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XX(检验项目名称),XX和XX的检测结果分别为X、X和X”。
本案的检验结论已经注明“此检验只对本样品的田间现场鉴定结果负责,不对样品进行评价”。已经明确其不是对种子样品检验得出的种子质量检验结论。

(作者 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联系方式:whj148@yahoo.com.cn、15901032135、13605306590

关于印发《老年人进入惠州市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优待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惠州市旅游局 惠州市园林管理局


关于印发《老年人进入惠州市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优待办法》的通知
惠市龄〔2005〕4号

各县(区)老龄委、旅游局、园林管理局:
为切实发展老龄事业,创建和谐文明的惠州,体现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全市老年人的关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特制定《老年人免费进入惠州市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优待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惠州市旅游局 惠州市园林管理局
二OO五年八月十六日


老年人免费进入惠州市
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优待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要求,体现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老年人的关爱,努力建设和谐社会,特制定惠州市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对老年人的优待办法:
一、 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凭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发的《惠州市老年人优待证》或本人身份证免费进入惠州市辖区内各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一律免收门票。
二、 各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管理经营单位,应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对老年人免收门票的标识。
三、 各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管理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就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内的各项服务、游乐设施项目制定优待老年人的优惠标准。
四、 各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管理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根据本优待办法的要求,认真扎实做好敬老、爱老、助老服务工作。
五、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化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化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决议
(1998年3月26日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认真审议了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会议认为,实施再就业工程,全市各级政府十分重视,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职工下岗和再就业仍是我市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个《议案》,反映了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也关系着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议原则同意这个《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当前,在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会产生部分职工下岗的现象,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对此,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的共识。要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大力宣传和推广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造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再就业工程的氛围。
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辟就业渠道。要按照“企业、系统消化为主、社会调剂安置、鼓励自谋职业”的要求,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大力推进企业改革,调整经济结构,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长区域,扩大就业渠道;继续抓好困难企业改制,增加企业自身消化富余职工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大力开展以街道、镇、居委会为依托的社区服务,扩大服务领域,增加就业机会;进一步加大职业介绍的力度,组织下岗职工开展劳务输出,等等。要充分利用一切条件,在全市逐步形成政府搭台,部门配合,下岗者自由择业,全社会大力支持再就业工程的格局。
三、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机制,加快再就业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各行业和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也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切实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管理。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统一组织起来就业的,政府要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要多方筹措资金,建立再就业基金,严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能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企业要坚持劳动用工登记制度,优先安排下岗人员中的职工。总之,要积极为下岗职工再就业优化环境、创造条件。
四、切实加强再就业工程的组织领导。实施再就业工程,关系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增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再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并作为“一把手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具体安排。企业主管部门、劳动、民政、财政、工商、税务、城建、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努力为再就业工程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把我市再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