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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釜山法院首例判决认定“对变性人实施性侵犯”成立强奸罪/杜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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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釜山法院首例判决认定“对变性人实施性侵犯”成立强奸罪

引 言

丈夫使用暴力胁迫妻子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对户籍为男性的变性女性实施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韩国釜山法院分别于2009年1月16日和2009年2月18日对上述两个问题作出了肯定性的判决认定。

一、韩国釜山法院首次判决认定“对变性人实施性侵犯”成立强奸罪

2008年8月31日28岁的申某潜入釜山津区变性人金某(58岁)家中使用凶器抢得10万韩元并涉嫌强奸被逮捕,检方以违反性暴力犯罪和受害者保护法律(侵入住宅强奸)提起诉讼。检方最初基于男性间性侵犯不宜适用强奸罪的考虑,而以特殊强盗和强制猥亵罪名进行起诉,后经与审判机构协商,变更为侵入住宅和强奸罪提起诉讼,并建议判处5年徒刑。
2009年2月18日,韩国釜山法院第五刑事部(高宗周部长法官)判决涉嫌侵入住宅偷窃财物并对50多岁的变性女性金某(户籍为男性)实施性侵犯的申某(29岁)强奸罪名成立。这是韩国法院认定对变性人实施性侵犯成立强奸罪的首例判决。此前该法院曾于2009年1月16日判决韩国内首例“婚内”强奸罪名成立。 釜山法院第五刑事部判决A某(29岁)3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4年,并提供120个小时社会服务。
韩釜山法院第五刑事部判决认为:被害人从小就以女性身份生活,1974年在其24岁时确诊为性转换症并接受了变性手术,被害人与知道其变性事实的男性曾共同生活了10年时间,而且被害人对其作为女性的生活方式感到满意,法院基此认定该被害人符合《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客体“妇女”的要件,并作出上述判决。被害人尽管在户籍上仍属男性,但这只不过是出生当时未考虑“性”归属感而申报的“性别”,因此很难认为该“性别”就表明被害人最终确认的实质的真正的“性别”。在认定变性人成为性犯罪被害人时,与户籍上的性别相比,在被害人具备经公认程序接受变性手术并在相当长期间内以不同的性别方式生活要件情形下,首先要对被害人是否像普通女性一样可以与男性发生性行为,是否不存在“性自主决定权”认定等问题进行考虑。本案满足上述全部要件因而判定强奸罪成立。

二、韩国“变性人”法律性质认定的司法实践考察

韩国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受害者仅限定为“妇女”。韩国法院对针对“变性人”实施的犯罪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论。
1996年,韩国大法院作出“变性人不属于刑法强奸罪规定的妇女”的判决。就是说对变性人实施性侵犯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但不成立强奸罪。韩国大法院的判决认为:“变性人”的性染色体为男性,与女性内外生殖器结构不同,不具备女性生育能力,变性人不属于刑法强奸罪所规定的“妇女”。 就是说对变性人实施性侵犯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但不成立强奸罪。
2002年,韩釜山法院第五刑事部高宗舟(音)法官基于变性人社会、心理性别考虑,接受了韩国内首例变性人户籍修正申请。该判决并得到了大法院的认可。
2006年,韩国大法院接受了变性人“变更户籍性别”申请,使变性人由此请求改变“民法上户籍”成为可能。
2009年2月18日,韩釜山法院刑事第五部的“对变性人实施性侵犯成立强奸罪“判决,使得从《刑法》上对“变性人实施性侵犯成立强奸罪”的认定成为现实。
也就是说,韩国司法实施对“变性人”实施性侵犯行为的认定经历了“变性人”不属于刑法强奸罪所规定的“妇女”,不成立强奸罪,只成立强制猥亵罪到认可“变性人”户籍修订申请,再至认定成立“强奸罪”逐渐予以认可的过程。

三、韩国媒体及社会团体对此主要评价

韩釜山法院第五刑事部的“对变性人实施性侵犯成立强奸罪”的判决再次引发人们“变性人”群体的关注和“是否应修改刑法强奸罪犯罪客体”的讨论。
作出该判决的韩釜山法院称,虽然有主张认为“变性人”不宜认为是强奸罪的犯罪客体,但这只是未对相关法理及本案实际情况进行考虑而想当然的抽象判断,对被害人女性性别没有疑问,那么被告人也毫无疑问侵害被害人的权利。法院同时对“变性人”群体面临的社会生活现状表示担忧,希望通过此次判决改变社会对变性人的偏见。釜山法院称该判决是对变性人处于社会偏见中孤单生活的一种告慰,变性人因生活方式不同于正常人而备受争议,希望变性人能基于自身“性的整体性”而过上合法平安有尊严的生活。“变性人”群体的“性整体性”困惑并非他(她)们的责任,他(她)们希望以新的“性别”生活的“真正的性”的主张也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或社会秩序。而且由于社会的偏见,使得变性人为避开人群,而主要选择在夜间场所工作,这只能使他(她)们的生活更为孤癖和孤单,这也是现今“变性人”要经历的不幸的主要原因。
韩国性文化人权中心咨询委员李恩禹称,釜山法院虽然以判决的形式给予了被害人的社会“性别”的尊重,但仅为保护女性而存续的强奸罪从某种角度来看仍是“家父长制”社会现状的反映,“变性人”无论如何仍将被视之为“变性者”,这同样值得关注和深思。
韩国GAY人权运动团体“朋友之间”2月18日对MTF变性人(身体属于生物学意义上的男性,但实质上是女性的人)实施性侵犯成立强奸罪的法院判决表示欢迎。
韩进步新党性整治企划团(准法人)2009年2月19日发表评论对韩国法院首例“对变性人性侵犯成立强奸罪”的判决表示欢迎。评论认为此前“变性女性”因不属于《刑法》强奸罪规定的“妇女”,在其受到性侵犯时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受害者,而只能认定为强制猥亵罪的受害者。变性女性认定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对法院来说,作为国家机关在判断国民性别时首先不应只依靠出生登记的性别或居民登记性别而应基于对本人意思的尊重作出识别认定。其次,在对同性之间或变性人为对象而实施的性侵犯行为进行定性识别时,与受害程度或犯罪手段相比,更应对怀孕的可能性或社会一般观念予以考察关注。
韩国女性热线2009年2月19日发表评论称对该判决把变性人视为强奸罪的“妇女”表示欢迎。但评论对法院判决表示遗憾,评论称: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应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犯侵入住宅罪的,应处以5年以上徒刑,对犯有特殊抢夺强奸罪的被告人不仅没有加重处罚,反而宣布缓期,对此表示遗憾。
此外,随着法院首例“对变性人实施性侵犯”构成强奸罪的认定,随着带来的问题是有必要对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进行修改。目前性暴力犯罪对象已经不仅仅再局限于女性,社会生活中对男性儿童实施的性侵犯案件发生率日趋增加,韩国现行《刑法》对男性与男性之间的性暴力行为根本未予规定,更不用说对男性与男性之间的性犯罪行为以强奸罪予以讨论了。韩军队中男性与男性之间的“变态爱情”稍有不慎就会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受法律保护的“强迫性同性恋”现象等诸多性暴力的法律处罚存在疏漏。韩自由先进党朴善永议员2008年11月提议通过“刑法部分修订法律案”的方式把强奸罪规定的犯罪客体“妇女”修改为中立性的“人”,并提议针对“强迫被害人观看性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行为,新增处罚规定,目前该提案仍由国会进行讨论。
韩进步新党性整治企划团(准法人)2009年2月19日认为,无论何种情形下性暴力犯罪都是无法容忍的,同性之间或对变性人实施的性侵犯同样应受到惩处。釜山法院的此次判决在原则的坚守方面尤为值得称道。今后的课题就是推动把强奸罪的客体从“妇女”扩展为“人”。通过尽快修订法律,杜绝性暴力犯罪,营造正确的社会认识。
“韩国女性热线”2009年2月19日强调应尽早对强奸罪的犯罪客体仅限定为“妇女”的现行刑法予以修订,不管是受害人是女性、男性还是变性人,从受害者的立场来看均属于性暴力行为,都是侵害人权的行为。对于加害人来说,不管是性器官插入,还是用其它异物插入均应认定为强奸行为。为保护强奸犯罪受害者法律面前平等性,希望能继续就强奸罪客体扩大问题进行讨论。








九江市地震应急反应预案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九府发(2001)09号
 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九江市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OO一年三月十五日


九江市地震应急反应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的防震减灾工作,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震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工作的义务。驻市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应急机构
第五条 九江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是我市日常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同时也是破坏性地震发生时的抗震救灾指挥部。
第六条 日常防震减灾工作,由九江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临震和震后的抗震救灾工作,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由临时成立的各专业组负责实施。
九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各专业组的组成:
(1)震情监视组(市政府地震办公室、九江地震台)
(2)通讯联络组(市电信局,市邮政局、市移动通信公司)
(3)抢险救灾组(九江军分区、九江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
(4)医疗防疫组(市卫生局、市医药公司)
(5)物资组应组(市财政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市物资局)
(6)交通运输组(市交通局、港务局、铁路部门、民航局、市公安局)
(7)生活安置组(市民政局、震区所在地政府)
(8)治安保卫组(市公安局、九江武警支队)
(9)震害评估组(市政府地震办公室、九江地震台、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人保保险公司)
(10)宣传报道组(市广播电视局、九江日报社、市政府地震办公室)
第七条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临震应急
第八条 地震临震预报,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传播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九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各专业组必须迅速做好如下工作:
一、震情监视组
1、加强震情监视,及时分析微观资料,加强与邻省地震部门的联系工作,及时传递信息,交流资料,会商震情。
2、组织专业人员到地震预发区收集宏观前兆异常资料,做好赴震区进行宏观调查的准备工作。
二、通讯联络组
1、对通讯枢纽工程、重要通讯线路和机房等通讯设施进行震灾预测,对发现可能遭受震灾的部分及时采取措施治理。
2、做好各种应急通讯器材的准备和通讯设备抢修的组织工作,以利震后对毁坏的通讯设备进行紧急抢修。
三、抢险救灾组
1、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撒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组织进行避震疏散。
2、组建抢险救护队,做好抢险救援的准备。
四、医疗防疫组
1、组建医疗工作队,准备好医疗抢救及卫生防疫的药品、器械及救护车辆、野外急救手术台、医疗手术工作车等。
2、开展抗震救灾医疗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宣传自救互救的救护常识。
五、物资供应组
1、各级财政、物资、商业、供销、粮食等部门,应根据地震预报发震区的人口、预测灾害程度及发震季节,计划安排好生活必须品的调拨供应工作。
2、组织筹备防震和抗震救灾的材料、工具、用具,如运输工具、各种类型的挖掘机械、搭建防震棚的建筑材料等。
六、交通运输组
1、组建抢险维修交通设施工作队。
2、对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交通设施进行震灾预测,发现险段、险点及时采取措施加固或排除。
七、生活安置组
1、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路线和地点。
2、做好市民的安全疏散和灾民安置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临时住房的搭盖和分配工作。
八、治安保卫组
1、做好党政机关、机要部门及重要生命线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2、加强对地震危险区的劳教人员、在押人员及社会上有恶习人员的管制工作,对重大要犯、首犯安排转移。
3、检查枪支弹药以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存放和保管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装卸转移。
九、震害评估组
1、对建筑物,特别是大型建筑、大型厂矿、大型水库及交通枢纽等生命线工程进行安全性检查工作。
2、对设防标准不符合要求且易造成震害损失的建筑物,提出防御措施和紧急处理意见,并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落实。
十、宣传报道组
1、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宣传活动,及时防止和平息地震谣传、误传。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秩序。
2、宣传有关的地震法规,普及包括震时自救和互救在内的地震知识。
第四章 震后应急
第十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即进入震后应急期,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各专业组应当立即开展如下工作:
一、震情监视组
1、在半小时内确定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并立即报告抗震救灾指挥部及上级地震主管部门。
2、2小时内向震区派出宏观调查组,收集灾情信息,开展震害快速评估并速报抗震救灾指挥部。
3、及时提供地震发展初步趋势意见,并提出防范措施,编写震情通报。
4、在震后3小时内派出地震监测流动台,进一步监视震情发展。
二、通讯联络组
1、保证震区与市人民政府的通讯联络,保证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各专业组之间的通讯联络及与上级有关部门的通讯联络。
2、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讯设备和线路,确保通讯畅通。
三、抢险救灾组
1、调派部队及民兵抢救、挖掘被压、被砸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机要档案、文物等。
2、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抢修道路、桥梁,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负责可能发生的火灾预防和扑救。
四、医疗防疫组
1、各医疗救护队迅速赴灾区进行伤病员的救治活动,并做好伤、残、病员的登记、转移、护送工作。
2、做好卫生防疫、人畜疫病防治和污染源、传染源的紧急处理工作。
五、物资供应组
1、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尤其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储备、调拨工作,以解决灾区群众吃、穿、住、用的基本需求。
2、做好各种救灾物资的接收、保管和分发、调运工作。
六、交通运输组
1、保证救援物资、药品和抗震抢险工具、器械及伤残病员的运送工作。
2、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铁路、机场、港口等设施。
七、生活安置组
1、负责震区群众的疏散安置和吃、穿、住、用等工作,尤其是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残人员的安置工作。
2、拟定救灾标准,发放救灾款、物。做好灾情调查、统计工作。
八、治安保卫组
1、负责首脑机关、重要部门、国家重要建筑设施和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
2、加强社会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严防哄抢事件发生,对趁火打劫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3、加强震区劳教人员的管制工作。
4、采取临时必要的交通管制办法,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震害评估组
1、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统计地震伤亡人数,圈定地震影响烈度,进行震害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
2、对由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损失。
3、写出震害评估的总结报告。
十、宣传报道组
1、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报道震情及震后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秩序。
2、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平息可能产生的地震谣传、误传。
上述各专业工作组必须按其职责范围,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即能迅速投入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四、在防震、抗震、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三、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四、贪污、挪用地震应急工作经费、物资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二、盗窃、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地震应急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九江地震台负责解释。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8月1日)

财教〔2002〕123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的建设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发展,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以下简称博士点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博士学科点的建设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博士点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点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并优先资助具备以下条件的课题:
  (一)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
  (二)促进新学科、新专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加速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建设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研究课题;
  (三)促进学科间渗透,开拓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以及有利于发挥高等学校优势的跨学科联合研究的课题。

  第三条 博士点基金依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的原则进行资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点基金办公室)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博士点基金。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按年度发布博士点基金优先资助领域;编制基金经费总预算和总决算;组织课题的申请、评议,提出资助课题及其经费预算;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监督检查资助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总结和课题验收;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系统等。

  第五条 博士点基金资助分为面上课题、优秀年轻教师课题和重点课题三类。
  面上课题用于资助高等学校中在科研第一线工作、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授。课题研究工作中应有博士生参加。
  优秀年轻教师课题用于资助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正、副教授。
  重点课题用于资助博士学科点的教授,开展已有研究基础、短时间内可取得突破性进展、并有望纳入国家重大科研计划的研究课题。

  第六条 博士点基金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度。凡申请资助的课题只能确定一个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一个课题必须且只能确立一个课题依托单位,课题依托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

第二章课题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博士点基金申请的受理工作每年一次,受理时间为当年3月。
  申请资助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二)作过国内外情况调研,研究内容有独到之处,与其它单位不重复;
  (三)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
  (四)人员落实,具备深入开展课题研究的能力;
  (五)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十条 课题的申报程序:
  (一)课题申请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在填写《申请书》时应按照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所在学校现有条件,编制切合实际的课题资助经费预算,且须说明是否已有其他经费渠道的资助。面上课题、优秀年轻教师课题单项申请经费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重点课题单项申请经费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二)课题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书》,签署意见后报博士点基金办公室。

  第十一条 博士点基金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提出拟资助的课题及其经费预算报教育部审批后,通知课题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受资助者再次申请课题时,须等原资助课题完成后,方可申请。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授可获两项资助课题(包括参加研究课题),受资助者再次申请时,须等其中一项资助课题完成后方可申请。

第三章课题执行与验收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资助的博士点基金课题,应作为国家资助的课题列入课题依托单位的研究计划,课题依托单位负责课题执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并在人力、物力等条 件上给予支持保证。

  第十四条 课题依托单位接到批准资助课题的通知后,在一个半月内填写《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课题年度实施计划表》和《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年度课题预算资助表》报博士点基金办公室,逾期不报,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五条 博士点基金办公室在收到《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课题年度实施计划表》和《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年度课题预算资助表》并经审查合格后,将课题资助经费核拨付到课题依托单位,课题即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每年11月 15日前填写一次上年度《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并由课题依托单位汇总,于11月 30日前统一报博士点基金办公室。过期不报,将暂缓拨款。

  第十七条 博士点基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资助课题执行过程中如有重要人事变动或研究方案有重大修改,课题依托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博士点基金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才可按新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课题因故终止,由博士点基金办公室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交回博士点基金办公室,仍用于博士点基金课题。

  第十九条 课题结题后,必须填报《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研究工作总结》,由课题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会同博士点基金办公室组织验收,做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点基金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博士点基金办公室为博士点基金课题遴选、评审、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而支出的费用。计划管理费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评审费收入。其中,财政补助收入部分不得超过博士点基金总额的3%。
  支出预算包括调研费、会议费、评审费、项目检查与绩效考评费等与基金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博士点基金办公室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但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教育部负责审核计划管理费预算;财政部按年度审批计划管理费预算。计划管理费收支相抵后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是指按规定直接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博士点研究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的支出。具体包括: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学术会议、差旅费;业务资料、论文印刷费。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劳务费:用于直接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支出,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5%。
公共设施费:课题实施过程中使用学校公用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水、电、气、场地等费用。公共设施费最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当年拨款额度的5%,且不得超前提取、重复提取。

课题资助经费预算一经审批,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课题按规定考核验收后,其结余经费用于学校补助科研发展,课题负责人可优先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博士点基金办公室、课题负责人、课题依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不得超出预算范围开支费用。

  第二十六条 博士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博士点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经费拨款和决算

  第二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按年度按课题一次核定,分三年拨款,第一次拨款按当年批准课题总经费的50%核拨,一般在批准年度的9月以前进行。第二次和第三次拨款原则上按25%核拨。

  第二十九条 各课题承担单位应按有关制度和规定向博士点基金办公室报送本学校的年度博士点基金决算表。

  第三十条 课题的决算验收应当与其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第三十一条 资助课题结束后该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清理帐目,核实拨款与支出数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认真编报《博士点基金总决算表》,送课题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意见后报送到博士点基金办公室。

第六章资产、成果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用博士点基金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纳入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博士点课题研究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课题"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研究成果的评审或鉴定,需报博士点基金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会同财政部或委托其他机构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课题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以保证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课题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本校的博士点基金经费使用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课题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课题经费预算、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执行人和学校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博士点基金办公室建立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博士点基金经费管理将逐步建立课题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