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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失真与治理/李秀玲

时间:2024-05-20 23:07: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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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失真与治理

昆明市晋宁县财政局 李秀玲


[摘要] 近年来,一系列的会计造假事件给全球经济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会计信息失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滋生了腐败。本文试从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以及产生这种现象的内外部原因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字:会计信息 失真 原因 治理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会计信息是经济管理的重要信息资源会计信息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兴衰。近年来,美国安然事件,施乐公司造假事件,中国的银广厦事件等一系列的会计造假事件表明:会计信息的失真严重削弱了会计工作的服务职能,对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规范构成了严重威胁。
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不能如实准确的反映会计对象、缺乏真实性。会计信息失真一般表现为会计资料、会计成本、资产计价、往来款项、经营成果失真等。近年来,我国的会计信息失真也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2000年度,财政部对159家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资产不实的147家,虚增资产18.48亿元,虚减资产24.75亿元,利润不实的157家,虚增利润14.72万元,虚减利润19.43亿元。会计信息失真直接危害了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一)内部环境方面,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 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会计制度也随着改革的深入而不断修改和完善,两则两制的实施和各项具体准则逐步出台对企业会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会计工作是一项具有很强政策性、原则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在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会计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对《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条例》把握不好,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他们对使用的核算方法、核算原则无法掌握,不知如何处理,这样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曲解会计科目的含义、数字书写错误、会计估计错误等一系列不应有的错误,使会计信息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2、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是保障企业资产完整、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制度。现在不少企业缺乏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或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完善、松懈,不够重视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对厂长、经理的监督作用,没有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之间的相互制约,达不到约束企业负责人的目的。同时,企业未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人员不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对自己所做的工作没有责任感,不明白自己既要保护国家利益又要管理好企业的财务。其次,企业未建立会计稽核制度、钱财分管制度等,使会计工作处理不一,无法制度化和规范化。有的企业即使有制度,也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严格遵守执行。会计人员对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根本不按制度进行,而只是凭经验凭感觉去处理。这样就造成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二)外部环境方面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负责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影响会计人员的独立性。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长,人民尚未形成城市信用的价值观念,在新旧体制的过渡时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尤其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企业厂长经理常常不经过科学的分析就制定一些经济增长指标,并且以行政命令的形式下达给企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只有按经营者的意思隐匿真实的会计信息、粉饰经营业绩。会计人员隶属于企业,又由于其会计职能的特殊性(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而这些结果将受到社会各界的特别关注,由于企业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直接干预,影响了会计人员的工作独立性。
(二)会计方法不健全和执法力度不够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相关法律来规范,《会计法》的产生正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但是《会计法》存在一些不健全的地方,缺乏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例如:《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的义务一方面是支持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的工作,另一方面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干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工作行使职权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下,会计职能表现不出来,会计职能成了领导的个人意志,并没有真正体现立法者的本意。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合法权益没有真正得到保障,《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无法体现出来。而从执法角度: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单位和个人的惩罚力度不够。例如:在例行的财务大检查中,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大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法,使违法违纪的单位及负责人逍遥法外,同时对诚实守信的守法者带来了负面影响。
3、 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机构
目前,我国既有代表国家利益的财政、实际、税务等国家监督机关,也初步建立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但对企业的监督仍不尽人意。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存在各自为政、重复监督、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削弱了国家监督的力度,社会监督也存在许多问题。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激励,为招揽业务而答应客户一些不正当的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事务所也不在少数。
二、 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通过以上对会计信息失真原因的分析,如何从企业内外部因素对症下药进一步规范会计信息将会计信息纳入一个法制规范真实的理念框架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一)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会计人员即时企业的管理者又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和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密不可分。所以,鉴于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强化会计人员专业素质的学习,加强后续教育力度势在必行。会计人员专业教育和职称教育是阶段性的教育。它的施行是作为一名会计人员必须经历的过程。其次,由于会计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后续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会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弥补会计专业教育于职称教育的不足,帮助会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把握好《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条例》解决好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适应新形势下对会计信息发展的要求。因此,对会计人员应有年度后续教育的强制规定,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记录可以作物用人单位录用会计人员及会计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在加强会计人员专业素质的同时,还应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规范,使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职业道德建设中,制定行业性的职业道德规范并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素质高、职业责任感强的会计队伍。
(二)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及行政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帮助企业和单位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控制:
1、 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
监督制度可以使权力受到制衡,减少造假现象。通过监督,使的会计工作更趋于制度化;通过监督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使会计人员及时有效的从事会计工作。
2、 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是会计工作得以有效进行的前提。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标准都通过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使会计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增强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感。
(三)营造会计人员独立的格局
会计人员既是管理者,必须维护本单位的利益,同时又要国家利益的立场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在这两种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会计人员难以作出决定。所以应加强会计体制改革,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是把会计人员从企事业单位中独立出来,由国家对所有会计人员实行统一委派分级管理,会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直接监督单位负责人不得干预会计人员工作的一种管理体制)逐步地、适时地在中央和地方成立负责会计管理和会计人员委派工作的机构。将会计人员从企业中独立出来。只有在会计人员不直接接受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的情况下,才能保持相对独立性,依照《会计法》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坚持真理、维护财经纪律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
(四)加强会计立法和加大执法力度
《会计法》是我国规范和约束会计行为的最高法律。会计人员要加强对《会计法》的学习,使自己在进行会计工作的过程中依据《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和核算。《会计法》中对会计人员违法要承担的后果其力度是不够的,我们在会计立法中,应对《会计法》的部分原则性规定予以细致化,同时不断探索和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使单位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三者形成一种良性的法律互动模式,在该模式中,三者均以法律为行为准则,其次,在执法过程中,对违反财经法规的现象要严格惩处,对造假的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责任明确。只有让造假者得不偿失、让诚实守信者得到应有的保护,才能为提高会计诚信度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总之,要切实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在新形势下,我们只有不断加强会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规范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立法和执法力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真正做到朱熔基总理在视察上海会计学院时提出的“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作假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防范和避免会计信息失真。


参考文献:
[1]刘伟丽 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分析 黑龙江财会, 2001. 1
[2]徐融 寸晓宏 会计信息故意性违法失真的防范 财务与会计, 2002. 7
[3]阎达五 李勇 找准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切入点 财务与会计,2002. 5
[4]赵洪功 会计信息失真与对策研究 四川会计, 2002. 2
[5]陈斌 会计信息失真探讨 财会研究, 2002. 2
[6]杨泽利 杜万新 “会计舞弊”现象与治理策略 财务与会计导刊,2003. 2

关于2008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2008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8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的测算结果,经研究,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各专业的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84分(各科目试卷满分为140分)。请各地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各科目成绩进行复核,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

  二、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的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八日



关于印发鞍山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鞍山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和《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防疫员)是指由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聘用,在指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等工作,具有执业助理兽医或以上资格的兽医人员。

第三条 村防疫员主要职责:承担所在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指派或委托的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工作,负责责任区内动物防疫档案建立及动物疫情普查和动态报告等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县(市)区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聘用,可协助动物检疫员进行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

第五条 依照行政村设置,每村至少配备一名村防疫员。在村防疫员总数确定的情况下,按照“就地就近、方便群众”的原则,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防疫工作实际需要,对村防疫员设置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村防疫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肃认真、尊重科学、爱岗敬业、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周岁,因特殊需要可放宽至60周岁。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执业助理兽医或以上资格的兽医人员;

(四)从事兽医工作未出现过较大责任事故。

第三章 聘用和考核

第七条 村防疫员由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在其管理区域内,经公开考试并考核通过后,从具有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与聘用者签订聘用合同。在确定聘用者时,要优先考虑原兽医站分流兽医人员。

第八条 村防疫员聘用期原则上为一年,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对不适应此项工作或工作不负责的,经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后,予以解聘。

第九条 建立村防疫员考核制度,每半年对村防疫员的强制免疫、免疫档案建立、疫情普查、动态报告等项工作进行考核;被聘为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员的,还要对协助产地检疫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严重失职的要予以解聘。

第四章 补贴管理

第十条 建立村防疫员专项补贴制度

(一)专项补贴的设立

村防疫员承担动物强制免疫或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等公益性职能,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

设立专项补贴,并列入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二)专项补贴的管理和发放

1.建立村防疫员档案。市、县(市)区两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村防疫员管理档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将聘用的村防疫员数量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2.专项补贴每年发放2次。每年6月和11月底前,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专项补贴计划,分别将村防疫员补贴拨付到同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三)建立专项补贴监管机制。市、县(市)区两级监察、审计、财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村防疫员专项补贴预算及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补贴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没完成动物防疫任务或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