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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人民法院裁定减免罚金应注意的问题/李保利

时间:2024-07-08 10:1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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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人民法院裁定减免罚金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保利


 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实施罚金刑,有利于从经济上惩罚、教育犯罪分子。罚金应当缴纳,但在一定条件下,罚金也可以减免,以体现刑罚人道主义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金的减少和免除作为罚金刑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还涉及到人民法院内部如何分工问题,更涉及到应否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问题,然而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的甚少。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混乱,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予以澄清。
一、对罚金进行减少或免除可否由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
对罚金进行减少或免除程序的启动人民法院可否依职权进行,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罪犯本人、亲属对自己的经济状况最了解,是否丧失履行能力当事人最清楚,人民法院不宜越庖代储。这样做即可以防止人民法院滥用刑罚执行变更权,又可以避免因人民法院不适当的减免罚金而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起不到惩罚犯罪分子防止犯罪的作用。因此实践中应由罪犯本人、亲属或犯罪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对申请的主体是否适格及申请理由是否适当进行审核,并重点对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的事由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看看是否存在因遭遇不可抗拒而使财产财产减少灭失或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力或需要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是否确实存在。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裁定对罚金进行减免,只能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进行。
二、对罚金进行减少或免除应由人民法院的哪一部门进行?
罚金刑由人民法院执行,这是毫无异议的。但有争议的是,减免罚金的裁定究竟由人民法院内部哪一个部门作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减免罚金的权力属行使刑事判决权的合议庭。因为罚金属于一种刑罚,体现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强制性惩罚。其他庭无刑事审判权,不能随意减免。罚金数额是由刑庭根据具体犯罪情节、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决定的,既然是由刑庭作出,其减免权也应在刑庭,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刑事判决的严肃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减免罚金的权力属于行使执行权的合议庭。罚金的强制缴纳属于刑事执行的内容。虽然判决罚金数额的权力在刑事审判组织,但减免罚金的权力却属于执行权而非审判权的内容。执行组织不能行使审判权,同样审判组织也不能行使属于执行程序的权力。而且不论民事、行政诉讼中,执行裁定均是由执行庭下发,如按照第一种观点,中止执行的裁定则更要由刑庭决定了,显然与法相悖。因此,不能由刑庭制作裁定书,执行庭同样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审查是否发生了不能抗拒的事实,并不会“随意”减免。
第三种观点认为,减免罚金的权力应属于审判监督庭。理由是,对人身自由刑的减刑、假释实践中均由审判监督庭进行,财产型与人身自由刑均属于我国的刑罚内容,根据类似情形类似处理的原则,对财产型罚金的减免也应由审判监督庭进行。即可以保持刑罚执行主体的一致性,也有利于强化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以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根据审执分离的原则,作为判决罚金数额的权力在刑事审判组织,但减免罚金的权力却属于执行权而非审判权的内容。对罚金的减免属于刑事执行的内容,因此减免罚金不应由刑事审判庭进行,因此第一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没有规定人身自由刑的减刑、假释,财产刑的减免由执行庭进行。主张减免罚金的权力属于行使执行权的合议庭没有法律依据,第二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三、在裁定对罚金进行减少或免除时应否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均未作规定。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人民法院裁定减少或免除罚金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罚金的减免属于刑事诉讼刑罚执行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规定在总则中,属于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各种刑事诉讼活动均具有指导作用,各种诉讼行为均应当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该权力时,理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其次,人身自由刑的减刑、假释和财产刑罚金的减免都属于刑罚执行的变更。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人身自由刑的减刑、假释的裁定如何通知人民检察院以及对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然而却对财产刑罚金的减免如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未作任何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缺陷。在立法未做出修改前,我们应当参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对人身自由刑的减刑、假释的监督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罚金减免的裁定后,应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这样,既可以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避免出现类似情形却有不同的处理结果的情况发生。又遵守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到了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5年研究生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5年研究生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4]19号

  随着硕士生报考人数的迅速增加,招生单位自命试题工作任务日益加重,考务组织和考试安全面临较大压力。在2004年举行的硕士生入学考试中,福州大学、新疆大学发生较大数量的错寄试题事件,妨碍了考试工作如期顺利进行,造成不应有的工作损失和社会影响。另有一些招生单位试题命制质量不高、在试卷安全保密环节上存在漏洞和隐患。为做好2005年研究生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的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1.各招生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27号)和《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逐项落实,进一步加强自命题的管理工作。

  2.切实加强对命题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命题人员必须具有丰富教学经验,高度的责任感和保密意识,并签订保密义务责任协议书,按照保密程序和规则认真履行职责。

  3.加强对试题及答案的管理。各招生单位命制的试题和参考答案分别封装后,要由试题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并指定专人印制、监印。

  4.加强试题交接、保管等各环节的管理。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保管等各环节都要做到手续严密、无误,以保证绝对安全。各单位要选派政治思想可靠,工作仔细,责任心强的正式工作人员进行试卷分袋封装工作,在封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监督,认真核对,严防错装、漏装。

  5.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泄题或试题错装、错寄事件,招生单位要立即上报所在地省级招办和我部高校学生司,同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泄题影响范围,就地查处。发现较多数量错寄试题后,应在规定时间安排考生到招生单位补考,不再采用传真补寄试题的办法。考生补考往返旅费及住宿费由错寄试题的招生单位负责。

  6.建立责任追究制。招生单位自命试题及答案在开考前属国家秘密。对泄露或丢失试题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17号)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错寄试题数量较大的单位,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7.各省级招办要加强对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的保密、保管工作的指导,并认真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省级招办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辖区内各硕士生招生单位。



宿迁市促进机动车消费暂行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文件

宿政发〔2003〕8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促进机动车消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促进机动车消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宿迁市促进机动车消费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机动车特别是汽车消费,推动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治理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机动车消费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交通条件的改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市机动车消费尤其是汽车消费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但是与全市交通基础建设相比,与周边地区发展速度相比,我市机动车拥有量较小,尤其是客货营运车辆偏少、档次偏低,交通产业的潜在优势尚未真正得到发挥。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因为我市目前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还不高;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涉车收费项目较多,标准偏高,搭车收费严重,影响了机动车辆增加,制约了运输业的发展和壮大。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发展机动车特别是汽车消费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如何抢抓机遇,努力培育、壮大交通运输产业,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业带动流通、繁荣市场的助推器作用,对整个宿迁的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二、降低标准,进一步规范各类涉车收费
根据初步调查,目前我市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8个部门,共32种收费项目,另外还有一些处罚性收费、保险费和挂靠费等。
  涉车收费调整的总的原则是:原收费项目中,凡上级未明确必须征收的项目一律取消;在上级规定必须保留的收费项目中,凡有调整余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的最低限标准执行;在服务性收费中,由物价部门依据成本重新核减收费标准,没有发生服务的,一律不得收费;在保险等商业性收费中,除国家明文规定必须收取的第三者责任险以外,一律按照自愿的原则收取,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强行征收、代收或捆绑征收。
  本次对涉车的32种收费项目,调整23项,取消或部分取消4项,保留5项。除规定不能调整的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综合降低率30%左右。本办法所列项目为全部收费项目,办法出台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确保落实到位。今后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运输企业线路租用费、挂靠费、停车费等也应作相应下调。
  三、放低门槛,努力促进机动车消费增长
  各金融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对贷款购车的首付款要按最低标准执行,不高于车价的30%;如果借款人提供质押方式的,首付款可以降到10%。
  放宽贷款担保条件,凡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担保资格的法人,都应予以担保权利;对借款人本身条件较好或挂靠有信誉单位的,可免于担保。购车者向保险公司办理车辆贷款保险的,可免于担保。
  贷款利率,应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利率,不得上浮。贷款期限应按规定的最长年限执行。
  公安、交通部门要合理确定车辆吨位(座位)。工商部门要合理放宽机动车经销企业的经营范围。
  严格执行国家计税价格目录,合理确定计税标准。
  四、简化程序,不断提高涉车收费及管理部门的服务水平
  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购车专项业务,实行一条龙服务,一个站点办清。
各级公安交管、交通运管、工商、价格评估等涉车收费部门以及各金融保险机构,要认真查找涉车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简化办事程序,严明执法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利、高效的服务。
  要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开的办事程序,应在当天办结的事情,必须当天办结;可以放到县(区)办理的手续,必须尽快放到县(区)有关机构办理或派员到基层办理;外地可以办理的手续,在宿迁也应予以办理。
  政府采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透明度。
积极创造条件,在市区建设机动车综合交易市场。成立机动车(汽车)行业商会。
  五、积极引导,大力拓展客货运输市场
  进一步改善运力结构。以优化车辆档次为目标,鼓励发展高级客车以及厢式货车、集装箱挂车、专用或重型货车等,增强运输业对外拓展业务的竞争力,提高安全性能和运输效益。
大力发展市际班车客运、城乡农村班车客运和旅游、出租客运。加强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政策扶持,努力与全国各主要中心城市和旅游、商贸城市建立客运关系,增加客运路线,不断扩大和繁荣我市客运市场。
  提高货运经营的集约化程度。制订规划,逐步引导零散的个体货运经营者组建专业货运公司,增大运输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发挥规模效应。建设集配载、停车、信息交易、食宿服务于一体的货运交易中心,降低运输成本,扩大货运业务。鼓励本市货运车辆到外地拓展货运业务,在年审、检测等手续上给予方便服务。
  六、加强督查,加大对涉车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促进机动车消费工作的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新闻媒体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让广大车主和全社会都了解新的涉车收费项目和标准。
  监察、物价、经济发展软环境治理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涉及交通运输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要从重、从快处理,不仅要没收其非法所得,还要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宿迁市涉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调整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