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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珠行动”给我们的启示/杨涛

时间:2024-05-16 23:3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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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珠行动”给我们的启示
杨 涛
在中国拥有100多家分店的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和其子、现任该公司主席谢达峰等11人,日前因被怀疑涉嫌向旅行社及多名职员提供非法回佣,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新京报》4月24日)
谢瑞麟案中的相关人士员最终是否会被定罪处罚,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其提供非回佣的行为,会给游客的利益及市场正常的秩序带来极大损害却是无疑的。据香港金饰业人士透露,部分金铺有9成营业额来自旅行团,金铺不惜重酬导游,佣金可达首饰人工费的5成以上,故将金饰价格调高6成,将佣金开支转嫁到团员身上。这种类似珠宝行向旅行社及其职员提供非法回佣的现象在内地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我们要对这种行为进行司法查处比起香港来说,却面临着难度更大的多的法律困难。
首先,在我国法律中,将贿赂犯罪分为两种性质的犯罪,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一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企业人员的贿赂犯罪。相应地,前者可以最高被处死刑并且由检察机关管辖,而后者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由公安机关管辖。这种区分且不说是否体现了公平地保护不同所有制单位的利益,单就管辖方面而言,如旅行社有民营和国有之分,在实践中就经常发生管辖不明的情况,结果有关机关互相推诿,影响了司法效率,造成打击不力。而在香港,贿赂犯罪都由廉政公署进行查处,更有利于形成规模效益,有利于打击贿赂犯罪。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这里,在经济往来中给有关人员回扣、手续费构成行贿罪的前提是接受回扣、手续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给回扣、手续费的人就不构成行贿罪,但是,事实上,珠宝行等企业给回扣、手续费的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对游客的利益及市场正常的秩序的损害是同样巨大。而且,现在许多旅行社是民营的,这就意味着许多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不能以行贿罪论处,可以堂而皇之逃避打击。同样,在香港法律中,给予帐外回扣、手续费,不管是给予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还是其他性质企业的人员,同样可以构成行贿罪。
再次,在我国刑法中,有单位受贿罪,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但是这里的单位仅限于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不包括民营性质的企业、公司。然而,在类似珠宝行与旅行社勾结的案例中,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带团到珠宝行消费,珠宝行通过提高价格损害游客利益而给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巨额佣金的行为,这种支付行为是为国家法律所禁止,通常是帐外支付,许多行为事实上是旅行社本身与珠宝行有协议的,佣金由旅行社和其工作人员分成。那么,这种旅行社收受帐外佣金的行为是一种单位行为,但其对游客的利益及市场正常的秩序的损害与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危害同样巨大,按理也应以受贿论处,但如果旅行社是民营性质,则旅行社可以受刑事制裁,同样珠宝行也不以行贿罪受刑事制裁(如果其向国有单位给予帐外佣金就要以行贿罪论处)。
因此,在我国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始终面临着对于危害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的利益要不要同等保护,国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非国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危害社会的行为要不要同等惩处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树立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同等享有权利、同等承担义务的前提下,修订有关法律,我们目前面临的许多难题才能迎刃而解。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4]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



  为拓宽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的渠道,加快我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参考其他冠名权的做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市属所有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坝、电排站的冠名均可拍卖。


  第二条 在国内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 均可参加本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的竞投。



  第三条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地理位置、工程规模、工程的知名度以及工程项目概算总额大小来确定冠名权的拍卖标准。冠名权拍卖标准按水利水电工程的类别分为:小型最低价10万元;中型最低价50万元;大型最低价100万元。



  第四条 有偿冠名工作由市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冠名权的出让必须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冠名权转让的整体方案,按照《江门市直产权交易规则》和产权交易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交易。当只有一名竞拍者参加水利工程冠名竞拍时,交易价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允许以企业、商标、团体、个人名称冠名。



  (二)申请有偿使用冠名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拟使用的名称报送审查。经征得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



  (三)名称所属单位不得自行更改或转让所冠的名称。



  (四)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冠名。



  (五)申请冠名人在报送申请资料时要交纳保证金2万元。



  (六)冠名权经批准后,申请人全额交足冠名资金后才能实施冠名。冠名所需的资金由冠名权人承担。



  (七)冠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五条 冠名权使用者,只是对被冠名单位(水利水电工程设施)拥有冠名权,不拥有被冠名单位的产权、经营权。



  第六条 冠名权使用期限为50年。



  第七条 拍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冠名权的收入,划入水利防洪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利建设。



  第八条 冠名权以企业名义支付的资金可列入企业的成本核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国家和省出台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有关规定后,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兰泉员工关系室(32)
对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几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于授权性规定过多,导致指导社会保险日常实务的规定较少。这一方面是社会保险的体系尚未全面建立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历史欠账过多而形成的必然现状。如何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将是今后五年内国务院、人保部日常工作(特别是立法工作)的重点,制定《实施若干规定》仅仅是这一工作的开始。下面笔者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取消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笔者认为:申请退保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家庭情况比较好,不需要社会保险帮助的人员;第二类是家庭情况较差,想在退保后通过申请低保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
虽然这两类人员比较少,但都可能存在一个共同点,即既使家庭情况较好的人员,如果今后家境出现困难,同样都可能申请低保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获得的是双向待遇,即退保和最低生活保障金收益。
笔者建议:应取消第五条规定,同时对第四条规定进行如下修改: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依照前条规定延长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应当根据户籍性质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建议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加以明确
现在已实施的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工作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规定》虽然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作了明文规定,但现实中个别省市实施的外来人员综合险根本不可能按上述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统筹基金)。
2、个别省市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国发[1997]26号)实施时间作出的违反常规的规定,将造成一部分人员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后不能依法享受过渡性养老金。
3、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入统筹基金,造成不少省市在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中根本不承认参保人员之前的参保年限,这将形成参保人员在退休时为享受医疗保险而补缴一大笔不必要的费用。
对上述三个问题,笔者建议:
(1)对缴纳“外来人员综合险”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出专门规定,不能让劳动者的权益受损。不然将可能出现个别省市人保部门不断地为此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长期陪同上访的尴尬局面。
(2)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国发[1997]26号)实施时间加以明确,避免让一部分参保人员为获得过渡性养老金先后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跨度超过50—70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应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出专门的规定,明确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参保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4)应提早对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出专门的规定,明确参保人员在失业保险参保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以及转移失业保险基金的范围,避免重复出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不承认参保人员之前的参保年限等问题。
(5)虽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全部由两省的社保承办机构办理,但由于地方利益的关系,在转移接续过程中社保承办机构发生分歧的情况必然存在。承办机构发生的分歧应首先通过两省人保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协调解决,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协调达不成一致,则应当由人保部裁决办理特定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避免参保人员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上述问题。

三、建议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及程序进行明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了三种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况,但第三人(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为(视为)不支付或者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为(视为)无法确定第三人应以列举的方式进行明确。
对发生这三种情形劳动者如何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的程序同样也要明确规定。
如不明确在实务中将出现社保经办机构审查不严出现骗保而无法追偿或者为防止骗保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或以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才先行支付,而耽误伤情造成劳动者不能及时治疗或者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垫付医药费,形成先行支付规定如同虚设的尴尬局面。

四、建议对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作出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这个待遇如何获得应当加以明确。
笔者建议:由男方用人单位进行申报,之后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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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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