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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03 09:03: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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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80号



  《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业经2013年1月1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
  2013年1月28日



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组建专职消防队伍,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下列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
  (四)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
  第六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五)地铁经营管理单位;
  (六)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根据需要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开展体能、技术、战术训练,定期组织演练;
  (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统一调度指挥,参加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常识;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和人员配置,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建成后,报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招聘(招用)计划,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招聘;单位专职消防队招聘人员,由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并报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考核,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条 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职业,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
  (二)年龄在18至45周岁的男性青年,其中,初次聘用的年龄不超过28周岁;
  (三)符合消防员体检标准和体能测试要求;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从退役士兵中优先招聘;单位专职消防员可以从企业事业员工中优先招聘。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文职人员应当从热爱消防职业,遵纪守法,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等级,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 市公安消防机构对新招聘的专职消防员统一进行培训。专职消防员工作试用期满6个月的,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灭火救援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上岗。
  鼓励专职消防员参加国家中、高级灭火救援员和灭火救援员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年工资待遇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浮10%的标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队文职人员的年工资待遇根据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年工资待遇应当按照不低于或高于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享受相应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专职消防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专职消防员享受灭火救援出勤补助。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生活等制度,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着专用服装。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消防标志,着灭火救援服或者抢险救援服。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听从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或者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专职消防队购置消防装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在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信号指示的限制,其他车辆应当让行。
  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免缴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一条 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集体和个人,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精神,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对具有高级技能水平以上的技能人才的考核和职业资格的评定,它既是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环节。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管理,形成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全面落实15号文件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制度完善、评价科学、基础健全、质量可靠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新机制和新体系,并带动整体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现新发展;到“十一五”期末,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高级技工数量增加700万,技师和高级技师数量增加190万,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

  (三)高技能人才评价要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对劳动者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价。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后备高技能人才,应及时提供技能鉴定服务;对在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在职职工,要普遍开展技能评价认定;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组织参加技师考评;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等有意愿参加考核鉴定的其他各类人才,要同等提供评价服务。

  二、积极探索多元评价机制,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四)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在全社会大力推进200个左右从业人员多、技术要求高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建立标准题库齐全配套、组织实施规范有序、培养评价使用相互联动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机制。各地要结合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快建立城市中心鉴定平台,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示范性鉴定活动,为高技能人才成长提供公共评价服务。

  (五)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确定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能力考核和业绩评定内容,结合生产服务过程对企业高技能人才进行评价。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劳动者,经所在单位认可,可在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资历条件基础上,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于职业技能鉴定试点企业开展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要按规定派遣质量督导人员进行现场质量督导。

  (六)加强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开发与后备高技能人才评价要求相适应的课程标准,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培养目标和办学要求。依托教学质量高、基础条件好的技工院校开展预备技师试点,大力强化校企合作,建立职业院校和企业分阶段培养和考核的工作机制,探索规模化培养企业急需新技师的方法和途径。取得预备技师证明的学员在企业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经所在单位认可,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

  (七)探索高技能人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方式。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制定并公布一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规范,选择部分地区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大力发掘高技能人才掌握的绝招绝技,探索进行专项能力认证。对现代制造业、服务业中从业人员较多的职业,经我部批准,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完善职业功能模块,分阶段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高技能人才参加技能评价创造便利条件。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

  (八)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高技能人才考评不正之风。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发布高技能人才评价的申报条件、考评时间及场所、组织实施流程。要公平对待申请参加评价的劳动者,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严肃考场纪律,规范考评行为,杜绝弄虚作假、考场作弊和违规评判等不正之风。要保证高技能人才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公正,认真调查了解群众举报的质量问题,秉公处理。各地各部门要设立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专线举报电话,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鉴定所(站)的显著位置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九)加强对鉴定所(站)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强化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重点对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承担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鉴定所(站)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责任制,规范鉴定申报、资格审查和鉴定组织实施、基础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分期分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要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的基础上,培育一批管理运行规范的高技能人才评价鉴定所(站)。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制度,并抓好落实。

  (十)对高技能人才评价主要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和重点治理。实行技师以上等级鉴定计划上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年度高技能人才评价计划,并报我部备案,我部将选择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抽查,对高技能人才评价结果进行评估。要设立重点监控点,强化对技师鉴定现场的督导检查。要抓住高技能人才评价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治理,社会化鉴定要重点整治考培不分、考场作弊、考务管理不严等问题,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要重点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督导,避免无序操作,院校职业资格认证要重点强化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四、不断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基础建设

  (十一)加快编制和修订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加快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工作,设置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确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要求,满足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需求。规范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由我部或我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定国家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

  (十二)加强技师考评题库(卷库)开发。与国家职业标准同步,加快开发技师、高级技师考评题库或卷库,进一步扩大国家题库的职业覆盖面。各地各部门在开展鉴定时,凡国家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应从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建立和完善国家题库命题质量反馈系统,及时修正命题质量问题。

  (十三)加强高级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四支队伍建设。加强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资格管理和诚信档案制度,保证评价质量。建立具备较高素质、专业覆盖面广、结构合理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基础工作开发。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的科学研究。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发行《中国古代书法——楷书》特种邮票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公报

[2007]29 号


关于发行《中国古代书法——楷书》特种邮票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定于2007年11月5日发行《中国古代书法——楷书》特种邮票1套6枚。详情如下:

  志号:2007-30

 图 序  图 名   面 值
(6-1)T 宣示表    1.20元
(6-2)T 张猛龙碑    1.20元
(6-3)T 九成宫醴泉铭 1.20元
(6-4)T 雁塔圣教序  1.20元
(6-5)T 颜勤礼碑   1.20元
(6-6)T 玄秘塔碑   1.20元

邮票规格:30×40毫米
齿孔度数:12×11.5度
整张枚数:版式一 20枚
     版式二 12枚(2套)
整张规格:版式一 150×240毫米
     版式二 200×135毫米
版  别:胶印(版式二采用压凸工艺)
防伪方式:防伪纸张
     防伪油墨
     异形齿孔
     荧光喷码
设 计 者:王虎鸣
资料提供:故宫博物院、曲阜市文物管理局、西安市大雁塔保管所、上海博物馆
责任编辑:佟立英
印 制 厂:河南省邮电印刷厂

出售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在全国各地邮局出售,出售期限6个月。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