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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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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 [2012] 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加快我国工业设计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现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9月10日



(联系电话:010-68205193)

附件: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1:附件1企业设计中心申请表1.doc
附件2:附件2企业设计中心复核表1.doc
附件3:附件3工业设计机构申请表1.doc
附件4:附件4工业设计机构复核表1.doc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第五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
(八)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2、附件4)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并暂停所在省级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通过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的,暂停该中央企业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调整和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申 请 表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企业名称(盖章):

工业设计中心名称:

所属地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填 表 须 知

1.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
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4.本企业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一、申报企业情况(一)
单位:万元、万美元、个、%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企业地址
基本情况 所有制性质 职工人数
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净值
资产负债率 银行信用等级
企业是否属于 □上市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联系方式 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企业负责人
申请联系人
上年度指标 营业收入 利税总额
利润总额 出口交货值
R&D支出
专利
情况 类别 申请数 授权数 备注
专利总数
其中:发明专利
主要产品 产品名称 产能 上年度产量 国内市场占有率



申报企业情况(二)

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建设情况
获国家级、省部级
科技奖情况
参与制订国际、
国家标准情况
质量品牌建设
情况
承担国家重点
工程或项目情况
履行社会责任
情况
企业未来两年规划情况
重点是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主导产业和产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质量品牌建设等有关规划情况
二、工业设计中心情况(一)
单位:万元、平方米、个、%
工业设计中心名称
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 场所面积
资产总额 职工人数
运营模式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人员构成 管


员 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人
专业人员 工业设计从业人数
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及占比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及占比
近两年主要指标 20 年 20 年 两年总额
投入情况 投入总额
占企业R&D支出比重
其中:设计人员经费支出
运行情况 中心运营经费支出
其中:培训费用
工业设计服务外包额
承担工业设计项目数
其中:完成项目数
产业化项目数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数
其中:产业化成果数
专利数(申请/授权)
其中:实用新型(申请/授权)
外观设计(申请/授权)
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申请/授权)
工业设计中心情况(二)
单位:万元、%
设计成果获奖情况
获奖作品 奖项名称 获得时间 授奖部门(或机构)



主要设计成果
项目名称 客户企业 完成交付时间 设计成果产业化及效果



主要硬件设施
仪器设备名称 台(套)数 价值 设备完好率 使用情况



主要软件
软件名称 数量(套) 价值 使用情况 备注





工业设计中心情况(三)
中心运营等有关情况
重点是中心的组织体系、运营模式、产学研合作及专业人员培训等有关情况
中心今后两年目标与规划情况
重点是中心今后两年创新建设、有效投入、设计成果等主要指标,和组织体系建设、运营模式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和措施等情况

工业设计中心情况(四)

工业设计团队带头人及主要成员情况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国 籍
公司职务 联系电话
职称学历 专业职称
学历、学位
(毕业院校及专业)
工作经历及成绩
从事工业设计领域的主要工作经历和取得的成绩

注:本表由工业设计团队带头人及2-3位主要成员填写



附件2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复 核 表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企业名称(盖章):

工业设计中心名称:

所属地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填 表 须 知

1.填写本复核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复核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复核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
2.本企业自愿提供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复核工作提供方便。
3.本企业所提供的复核表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一)
单位:万元、平方米、个、%
工业设计中心名称
基本情况 资产总额 两年净增
职工人数 两年净增
场所面积 两年净增
中心性质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人员情况 管


员 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人
专业人员 工业设计从业人数
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及占比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及占比
复核期主要指标 20 年 20 年 两年总额
投入情况 投入总额
占企业R&D支出比重
其中:设计人员经费支出
运行情况 中心运营经费支出
其中:培训费用
工业设计服务外包额
承担工业设计项目数
其中:完成项目数
产业化项目数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数
其中:产业化成果数
专利数(申请/授权)
其中:实用新型(申请/授权)
外观设计(申请/授权)
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申请/授权)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二)
单位:万元、%
复核期设计成果获奖情况
奖项名称 获奖作品 获得时间 授奖部门(或机构)



复核期主要设计成果
项目名称 客户企业 完成交付时间 设计成果产业化及效果



复核期主要新增硬件设施
仪器设备名称 台(套)数 价值 设备完好率 使用情况



复核期主要新增软件
软件名称 数量(套) 价值 使用情况 备注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三)
中心运营情况及贡献
重点是中心运营情况,主要业绩,在行业内的水平和引领作用,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等情况
发展目标完成和规划实施情况
重点是中心两年来(对照《申请表》)创新建设、有效投入、设计成果等指标完成情况,和组织体系建设、运营模式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实施情况,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符合性
其他相关情况

省级主管部门评价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申 请 表
(工业设计企业)




工业设计企业名称(盖章):

所属地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填 表 须 知

1.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
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4.本企业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工业设计企业情况(一)
单位:万元、个、%
工业设计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 职工人数
所有制性质 信用等级
企业是否属于 □上市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主要服务领域
人员构成 管


员 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人
专业人员 工业设计从业人数
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及占比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及占比
近两年主要指标 20 年 20 年 两年总额
经济指标 公司营业收入
其中:工业设计服务收入
及占比
利税总额
利润总额
工业设计成果 工业设计项目完成数
承担服务外包项目数
其中:承担国外项目数
专利数(申请/授权)
其中:实用新型(申请/授权)
外观设计(申请/授权)
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申请/授权)
工业设计企业情况(二)
单位:万元、%
设计成果获奖情况
获奖作品 奖项名称 获得时间 授奖部门(或机构)



主要设计成果
项目名称 客户企业 完成交付时间 设计成果产业化及效果



主要硬件设施
仪器设备名称 台(套)数 价值 设备完好率 使用情况



主要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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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合伙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或履行的经济合同,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宣传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加强自身经济合同的管理。进行合同知识培训,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二)指导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指导经济合同签约和监督经济合同履行;
(三)办理经济合同鉴证和抵押物登记;
(四)为合同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调解经济合同纠纷,查处经济合同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督促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调解有关经济合同纠纷。
第四条 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审批、登记、检查、考核、统计和档案等制度,加强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应具备合法主体资格,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委托他人代理签订合同,应出具委托书。
第六条 当事人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应使用国家制发的示范合同文本,国家未规定统一格式的,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统一监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销售。当事人有特殊需求需要自制合同文本的,应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辖区内经济合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经济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鉴证的经济合同从其规定。
当事人提请鉴证的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合法、真实、准确。
第九条 企业财产抵押合同的登记管理,按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因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违法行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使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予以返还和赔偿,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一)伪造经济合同的;
(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的;
(三)虚构合同主体资格的;
(四)为他人进行违法活动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经济合同书、证明、函件和银行帐户的;
(五)无履约能力或夸大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经济合同,在获取合同约定的价款、酬金或货物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又不退还对方当事人价款、酬金(含利息)或货物的;
(六)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
(七)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八)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签订合同的;
(九)利用合同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十)利用经济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的;
(十一)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国家任务和国家订货经济合同的;
(十二)利用经济合同非法转让、转包、转租,牟取非法收入的;
(十三)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十四)其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经济合同的发票、帐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封存、扣留货物;
(三)处理扣留的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保存价款;
(四)依法通知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当事人在金融机构相应的存款和票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经济合同违法行为时,公安、邮电、交通、金融等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对利用经济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人给予保护。
对在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销毁其擅自印制、销售的合同文本,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回所骗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检查证件,并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应为经济合同当事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业承包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起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