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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时间:2024-07-15 22:28: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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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2013年第9号公告)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正式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家用汽车产品中的短头乘用车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1月16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政综〔2008〕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现将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哈尔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细则》、《哈尔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细则》和《哈尔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三个实施细则”)予以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相关要求。污染减排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各地区要认真做好减排季度调度工作,及时上报减排数据和减排材料,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二、加强领导,加大减排工作宣传力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减排体系建设负总责,要把减排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各地区要重视减排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落实资金、人员和各项措施,加强本地区减排目标责任的考评和监管工作。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抓紧制订配套政策。要加强宣传教育,征得企业和市民对减排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责任,做好污染减排考核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减排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问责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哈尔滨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由市环保部门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省环保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和市直管单位于每年1月8日前上报上年度年报快报数据,市环保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上报。

  第四条 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即由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负责完成,市环保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区县市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企业上报数据应与本单位向统计局报送的数据相一致,同时与上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比,如有变化应作书面说明。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负责数据审核,发现问题应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对拒报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和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均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为: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八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作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区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我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十条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至少设1名同志负责,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以保障环境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数据报送前,市及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均应会同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成立联合会审小组,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确保上报数据质量。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向环保部门提供煤炭消耗、GDP、主要行业产品产量、人口增减等相关统计数据,以便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对数据进行审核,确保上报数据质量。

  第十二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具体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国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区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区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国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对下级政府环保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下级列入环境统计的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下级政府环保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统计资料档案,并加强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报送或提供环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哈尔滨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哈政发〔2007〕30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07〕5号,以下简称《减排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十一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各区、县(市)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本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把减排工程项目、目标任务纳入目标管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区、县(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按照《减排方案》和责任书的要求,分解、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年度减排计划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应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辖区水环境质量、二氧化硫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是:到“十一五”时期末,松花江流域14条一级支流本区、县(市)段出境水质要好于入境水质,重点监测和考核各断面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等3项指标。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是:到“十一五”时期末,各区、县(市)二氧化硫环境质量较“十五”时期末有所改善(以市环保部门设在各区、县(市)的国控大气监测点位实测数据为准)。
  具体减排目标、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主要以减排统计、考核、监测等相关文件、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状或市政府授权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相关文件为准。

  (二)科学、完整、统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依据各区、县(市)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减排计划安排、执行情况,减排工作进展报送情况,按要求建立项目档案情况,重点审核统计、监测数据的质量等。具体为:
  1.每年6月和12月20日前上报本辖区内半年和年度污染减排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政府、环保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情况,减排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增量测算情况等。
  2.核查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增减情况。包括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等规定进行。
  3.确定下年度减排计划(含新增量、存量、减排量之间的平衡分析,应该完成的削减量及其测算依据),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报季度污染减排计划执行情况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项目清单及其实施效果。
  检查与核实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实施情况与完成削减量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核实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5.减排项目档案建立情况。
  工程减排项目的档案一般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实际处理水量证明、燃煤量及脱硫剂使用量证明、用电证明、监测报告、通过调试期时间、环保核查笔录和日常监察记录、企业运行记录、关键设施照片等相关材料。
  结构调整减排项目的档案一般应包括:政府关停文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断水断电证明、设施拆除证明、企业原有生产规模、产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的佐证材料、实际关停时间证明、环保核查笔录和日常监察记录以及关停后的照片等相关材料。
  管理减排项目的档案一般应包括:提高排放标准或排放水平证明材料、省环保局清洁生产评审及验收报告、环保核查笔录和日常监察记录、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减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减排计划制订和执行情况,减排工作进展报送情况,按要求建立减排项目档案情况等。

  第八条 对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进行1次。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部门,对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年初将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以一定方式公布。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同时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为对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市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授予该地区、部门、单位或企业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一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政府需报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和省、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工作由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

  第四条 减排监测的范围包括国、省、市控重点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总量减排监测的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

  第五条 国、省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和省监控的占全国和全省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分别由国务院环保部门和省环保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市控重点污染源是市监控的占全市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8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市环保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放量数据,根据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排污量。

  第七条 减排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保部门对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二)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审核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第八条 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市区内的市控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每月10日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申报上月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位于呼兰、阿城2区和各县(市)的市控污染源排污单位,每月10日前向所在区、县(市)环境监察大队申报上月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条 排污单位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一)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二)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三)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经市环保部门核实的确实不具备手工监测条件的污染源,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市环保部门对国、省控和市区内的市控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同时将市区内的市控重点污染源核定结果抄送给有关分局;呼兰、阿城2区和各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市控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第十一条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保部门负责按照第十条确定的职责分工,定期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中对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对市控水重点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半年1次,对市控气重点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年1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1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保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
  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的市和区、县(市)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负责。
  承担具体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市环保部门定期组织对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环保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保部门,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的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其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直接传输上报监测数据;其他排污单位与市环保部门和所在地的呼兰、阿城2区及各县(市)环保局联网,实时传输上报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 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验收由市环保部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及数据传输费用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具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呼兰、阿城2区及各县(市)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包括人员、设备、实验用房和工作经费等,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区、县(市)政府财政预算。
  因能力不足,暂不能承担减排监测工作的区、县(市)环境监测站,可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但区、县(市)政府必须保证监测经费,并在2008年年底前使监测站的监测能力满足减排监测工作要求,到“十一五”时期末达到国家标准化监测站建设要求。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5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更名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房地产和测绘事业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由市建设委员会暂时承担的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由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房屋白蚁防治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国土规划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建设职能委托给市房改办、住建办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房屋拆迁及拆迁延期许可;(2)采矿权(市级);(3)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2.保留核准的事项:(1)地名(道路、桥梁、小区、大型建筑物等名称)命名、更名、销名;(2)商品房预售许可;(3)申请临时使用土地;(4)发还华侨房屋;(5)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人员资质;(6)房屋拆迁单位资质;(7)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级);(8)房屋修缮工程许可;(9)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资质;(10)白蚁防治企业资质;(11)白蚁防治工程许可;(12)房屋产权登记及变更;(13)房地产抵押办理他项权登记;(14)商品房预售款使用;(15)土地出让金计收;(16)房屋修缮企业资质;(17)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登记;(18)拍卖房地产权属审查;(19)建设用地征地“农转非”人数的核定和指标分配;(20)经简测计算的矿产储量认可。

3.保留审核的事项:(1)申请建设用地确认、登记、发证;(2)土地使用权交易;(3)建设用地延期;(4)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6)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7)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农用土地开发复垦项目;(9)占用和调整补充基本农田保护区;(10)房地产评估资质;(11)危房改造项目认定;(12)闲置土地的处置;(13)采矿权(省级以上);(14)采矿权转让;(15)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

4.合并的事项:(1)拆迁期限延期,合并到“房屋拆迁许可”;(2)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合并到“房屋所有权登记”。

5.取消的事项:(1)房屋安全鉴定许可;(2)物业维修基金使用;(3)房屋(涉外宾馆、酒店)租赁登记;(4)房屋拆迁异地补偿安置面积增幅系数;(5)房地产拍卖资质;(6)商品房代销许可。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国土房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土地、矿产、房屋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拟订地方性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协调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组织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组织编制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和荒废土地开发复垦规划、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

(三)负责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变更工作;计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及报批工作;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和各类用地定额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闲置土地的处理和建设土地招标拍卖有形市场。

(四)负责城乡地政房政及地籍、房籍资料的统一管理;负责土地、房产的权属确认、转移、登记、发证工作;调处房地产权属纠纷及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五)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监察,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案件。

(六)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房屋调换及房地产评估的管理;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及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负责组织和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涉及国家税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的核准;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查处非法房地产交易和违法使用土地案件;征收或代收有关房地产税费。

(七)负责城市房屋拆迁、修缮、安全鉴定、房房改造和白蚁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城市危房改造以及房屋拆迁、修缮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八)负责房地产物业管理,检查、监督房地产物业管理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负责房屋(含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九)负责地名标准化管理,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核准工作。

(十)管理矿产资源,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负责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矿种的采矿登记和发证工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及垦复绿化工作;协调处理采矿权属、地质勘查纠纷;负责地质行业管理;管理地方地质勘查资金;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十一)负责土地、矿产、房屋和测绘的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和外事活动工作,组织指导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

(十二)拟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

(十三)负责管理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四)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土地、矿产、房屋、测绘管理系统的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房管局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日常工作,拟订并协调实施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公文的收文、拟办、督办和发文审核工作,协调管理机关的综合、文秘、保密及文书档案工作;组织调研、信息、房地产修志及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对外联系和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局行政开支审核、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管理局各专项资金及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本系统单独设置财务单位的财务工作;编制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局属各单位年度收支计划及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查批复;监督管理预算外资金;负责基本建设投资的审核报批及危房改造基建投资计划报审、发包合同及季度用款计划审查;负责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计划、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拟订国土资源和房屋、测绘管理的法规、规章及调研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及清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测绘系统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培训及检查执行情况;负责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工作;负责局“窗口办文”的督办工作;负责局行政案件的处理、协调、复议和诉讼等工作;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国土资源和房屋权属处理。

(四)土地利用规划处

组织编制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并协调实施,指导区、县级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区、县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预审报批和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组织耕地保护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变更工作;负责后备农用土地的开发、复垦、整理及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计划指标的下达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耕地开垦费的核收工作。

(五)建设用地处

协助编制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组织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以及临时建设用地的呈批工作;办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涉及征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依法办理用地单位的权属变更和建设用地的延期工作;统一受理历史用地审查工作和历史用地补办手续工作;审查区局办理的征地、税费缴交、核减耕地面积、农转非办理情况;办理征地“农转非”工作;负责收回土地使用权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制定和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负责征地政策的落实工作。

(六)土地矿产监察处

负责监督检查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矿产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违法批地、违法用地、违法探矿采矿和土地矿产侵害权案件;监督检查土地、矿产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产权地籍处(挂广州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广州市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土地、房屋的权属确认和管理,负责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对直管房的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房屋接管、代管和撤管工作;会同市侨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华侨房屋等房屋政策及办理具体事务工作;组织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建立健全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和地籍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管理测绘工作,管理和组织地籍测量,组织制订地籍管理技术规程。

(八)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制订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负责核发商品房开发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指导房地产转让、商品房预售备案的管理工作;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人员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审核、收缴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具体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统计工作;指导市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学会及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九)房地产物业管理处

负责研究制订房地产物业及危房改造的有关管理规章、政策;负责物业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行政管理工作,审核或核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监督检查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核定危房改造项目及危房的排危抢险工作;核发修缮施工许可证,审定私房抢修代管项目;核发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组织指导房屋抗震加固和三防抢险工作;负责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核定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资质;指导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制订房屋租金政策和住宅房屋租金标准、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负责直管房管理工作;负责文明住宅小区创建工作;参与名城保护区的建筑物的保护工作;组织防空袭中全市重点建筑物的抢修抢建工作;指导市物业管理协会。

(十)矿产资源管理处(挂广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全市地质勘查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矿业行业的行政管理;负责法律、法规授权范围矿种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采矿权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辖区内矿产资源综合分析,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系统,管理区级矿管员;对地质勘查成果进行审查和登记;检查和监督在本辖区内进行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的资格和勘查活动;协调处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整治,监督检查采矿活动后的环境治理和垦复绿化工作;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十一)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处

受理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对被拆迁的房屋实行先拆迁安置腾出土地,后补偿产权的行政裁决案件;受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纠纷案件的裁决;对裁决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书面答辩、办理行政诉讼案件。

(十二)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干部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考察、调配、任免等工作;管理局机构编制、人事档案和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工作人员的吸收录用、培训、调配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职称评定、改革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和管理局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党建、党务及党建学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统战、侨务、对台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处。

(十三)宣传科教处

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组织制订专业培训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普法、国防知识、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测绘系统的专业培训;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划和指导;负责科技档案、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工作和科技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科技开发、成果申报及推广应用;组织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普活动;负责市房地产行业政研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工、青、妇等工作。

(十四)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负责行政监察的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处理举报、信访工作,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问题;负责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经制度及其他有关经济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土房管局机关行政编制129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39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8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花木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内设综合部、财务部、服务部、物业部、设备部、政工科。该中心配事业编制60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20名,经费自给4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专职党支部书记1名。

(二)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1.与市建委的关系:市建委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管理工作(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定房地产开发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含商品房预售、转让等)、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物业管理等工作。

2.与市城市规划局的关系:市国土房管局是负责全市测绘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市规划局是负责城市规划勘察测量工作的管理部门。

3.与市水利局的关系: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的规定,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先到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再凭取水许可证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