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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1 23:4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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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保障市民、管理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系指:

  (一)合流污水的截流总管(包括检查井、高位井、透气井、压力井、预留闸门井);

  (二)合流污水的中途泵站、出口泵站、预处理厂、紧急排放管、长江排放管、上升管喷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100米的防护堤;

  (三)合流污水的截流泵站、截流井及截流排水系统,截流支线水口、闸门井、专用检测井;

  (四)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控制系统的信道。

  第三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具体负责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规划、环保、土地、环卫、卫生、航道、港(航)监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携带证件,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第七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实行持证有偿使用。

  第八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设施使用管理

  第九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应当在污废水排放口设置具有监测仪器、间隙不大于10厘米的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未经预处理直接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其污废水排放口设置的专用检测井中的格栅间隙应当不大于1.5厘米。

  专用检测井、专用管道由排放单位自行保养、维修,并确保其完好无损。专用检测井不准擅自拆除、废弃。

  第十条为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在特殊情况下,市排水处对排放单位可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者排放量的措施。排放单位必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放。

  市排水处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者排放量的措施,必须事先通知排放单位。

  第十一条为保护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船舶在长江出口防护堤警告牌至合流一号灯桩之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100米的水域范围内停航或者抛锚。

  (二)在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100米的防护堤沿岸,以及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用地范围内新建码头或者从事有损于延伸管的其他活动。

  (三)在合流污水截流总管外缘10米内或者污水连接管外缘6米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堆置物件或者从事有损于截流总管和污水连接管的活动。

  (四)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检查井、进水口、透气井、闸门井倾倒垃圾、粪便、易堵塞物,或者排放易沉固体物、易燃易爆物及有害气体。

  第十二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穿越江、河的截流总管两端,设置警告牌或者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市排水处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凡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事先向市水务局提供有关方案,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一)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程序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合流污水管道两侧实施基坑工程,且基坑边缘与管道中心线之距离小于4倍开挖深度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

  (三)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堆载物品,使地面载荷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作业方案。

  第十五条各类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放污废水进入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应当由排放单位负责进行简易沉淀;因排放沉淀物造成合流污水管道堵塞或者不畅的,排放单位应当按养护要求,负责疏通。

  第十六条排放单位因管理不当,造成污废水冒溢引起突发性事故,对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危害或者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有损害的,排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排水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污水排放管理

  第十七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必须向市水务局申请《排水许可证》。市水务局根据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设计容量、水质标准、运行安全等情况核发《排水许可证》。

  凡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放单位,不再申请《上海市污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接管证》。

  第十八条凡需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申请《排水许可证》时须持下列资料:

  (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

  (二)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数据。

  (三)排放污废水的水质、水量数据;污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和效果说明。

  第十九条《排水许可证》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排放单位每年1月底前须根据《排水许可证》所列内容,向市水务局申报上一年使用情况。

  领取《排水许可证》的排放单位必须在有效使用期满前3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办理新的《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凡需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新建、扩建、迁建单位,须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有关设计资料向市水务局办理接管手续。市水务局应当在20天内审批完毕,核发《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的污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建设部《污水排放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以下合称《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废水或者医院排放污废水的,除遵守《排放标准》外,还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应当对排放单位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测,排放单位必须接受监测。

  第二十四条排放单位排放的污废水水质以市水务执法总队检测的数据为准。水质监测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水务执法总队对排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按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用户应当按《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上海市城市排水收费管理所(以下简称市收费所)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

  第二十七条排水费按实际用水总量(包括自来水、深井水、自备水源)的90%计征。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或者生产过程中水蒸发量大的企业,可以提供产品含水量、水的蒸发量等有关资料,经市收费所核定后,按扣除产品含水量、水的蒸发量后的用水量征收排水费。

  第二十八条排放单位每年1月底前必须向市收费所申报上一年用水总量;用水量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市收费所确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市水务执法总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强行排放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设施的,赔偿损失。

  (二)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有损于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有关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设施的,赔偿损失。

  (三)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易堵塞物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设施的,赔偿损失。

  (四)未设置或者未按规定的标准设置格栅排放污废水,造成长江排放管及上升管喷头堵塞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负责疏通,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设施的,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市水务执法总队可以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排放单位未办理接管手续或者未按接管要求,擅自将管道接入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排放单位所持的《排水许可证》逾期未申报、更换的,责令其限期补办,予以警告;逾期不补办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三)排放单位排放的污废水中水温、PH值及其中悬浮物、硫化物、易沉固体物、石油类、氰化物的含量等水质指标超过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排放单位排放污废水,直接突发损坏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逾期不缴排水费的,从滞缴日起每日增收2‰的滞纳金;逾期不报或者少报用水量的,按核实后的用水量的3倍计征排水费。

  第三十二条排放单位对被监测水质弄虚作假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市水务局有权封堵其排放口,但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排水户。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市水务局可以吊销其《排水许可证》。

  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造成重大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水务局、市水务执法总队对违反本办法的排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市水务局、市水务执法总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赔偿费,按实际损失程度及现行工程定额造价计算。

  本办法所称的赔偿、罚款数额中的“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3年11月15日起施行。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规则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规则

长中法[2005]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切实加强法院内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办案责任,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试行规则》、《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包括两级法院审结、执结的各类立案案件、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违法确认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执行案件(包括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罚金、没收财产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尊重司法规律以及科学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评查、申辩复查、定期通报、逐案建档、明确奖惩等制度。

第二章 评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两级法院应成立司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决策、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第六条 考评领导小组下设案件质量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负责本院案件质量评查的日常事务。中院考评办负责对各基层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抽查、指导。

第七条 中院根据省院《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条件,从本院及各基层法院选聘案件质量评查员(以下简称评查员)。中院将各业务庭负责业务指导的负责人或审判长聘任为评查员;聘任基层法院的评查员,由中院评查办根据需要与基层法院共同确定,政治部审查报党组研究决定后发文。

第八条 评查员应当认真学习,熟悉规则,廉洁公正,恪尽职守。

第九条 评查员应当自觉遵守省法院《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评查纪律,评查员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评查错误或违反评查纪律的,考评办应建议考评领导小组取消该评查员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院应定期对全市的评查员进行培训,各单位应对评查员履行职务给予支持和配合,评查员履行职务所需时间和经费应予保障。

第三章 评查程序及方法

第十条 中院对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四查制,即案件承办人每办结一案进行自查,审判长每周对所在合议庭办结案件进行核查,庭长每月对本庭室所结案件进行复查,考评办每季度对全院所结案件进行评查。中院对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每半年进行一次,采取随机抽号、集中调卷评查的方式进行。对基层法院的集中评查分别安排在5月份和11月份进行。评查范围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结案并已生效的案件。抽号方法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中院各业务部门应于每月的14日之前将上月审结的案件案卷送档案室,由考评办、档案室、行装处按本院案件报结标准审查后归档。为季度评查作准备。

第十二条 移送案卷报结,应逐案填写好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表,案件承办人、审判长、庭长应按本院规定在自查、核查和复查后签字确认。对于省法院规定的七类必查案件,应当在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表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中院各庭室移送案卷,应附结案案卷移交表。对延期后又超审限、执限的案件,应附材料逐案说明。

第十四条 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评查办应通知原承办单位自立案庭登记之日起15天内填写自查表,评查办在收到自查表后30天内调卷进行重点评查。

第十五条 中院考评办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组织全市法院的评查员对案件集中评查,必要时可对评查员进行分组,指定评查小组组长负责相关组织工作。评查员在评查本人或本单位承办案件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在评查过程中,评查组应当适时组织评查员进行讨论,归纳和收集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交流评查信息,平衡扣分标准,确定有争议事项的扣分原则。

第十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以案号为单位,每案基础分100分(交办案件、管辖、按自动撤诉和减刑假释的案件需折合后计分),按照《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试行规则》规定标准扣分。

第十八条 评查员评查案件质量,应依照《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试行规则》的有关规定,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并认真填写好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表,一人评查,一人复核,确定扣分点、实际得分和实扣分数,并制作录入表通知业务部门。

第十九条 确定案件质量等级采取小组讨论和集中讨论相结合的形式,不合格案件等级必须由评查组集体讨论确定,其他案件等级一般由评查小组确定。评查讨论时应针对评查情况总结、归纳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人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初步评查结果公布后三日内申请复查,申请复查应当书面陈述理由。 对扣分事实问题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对合格和优秀案件的复查,考评办应在收到复查申请后,三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最后结论;对不合格案件的复查,考评办应在五日内形成书面意见及理由,并交考评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上级法院的评查结果直接用于对部门和个人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每次评查结果,考评办应及时汇总,写出书面报告,经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实行案件质量定期讲评和限期整改制度,考评办应于每季度初对上季度考评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讲评并提出整改建议,各单位应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并于30天内将整改结果报告考评办。

第四章 考核、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并纳入院岗位目标考核管理的范围,作为年度评优授奖以及晋级、晋职的参考依据,并对办案单位予以经济奖罚。

省院和中院对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考评结果,应当用于对各基层法院的综合考核。全年案件质量考评综合排名(全年两次评查综合平均)前三名将给予专项的表彰和奖励。排名的最后两名不得参加先进基层法院评比,并不推荐参加各类与审判工作有关的评先评优。

各基层法院推荐参加市级以上评先评优的个人,其年度内所办案件不得有不合格案件。

第二十三条 奖励

(一)案件质量经评查为95分以上的,每案奖目标管理分2 分。

(二)在季度检查案件质量考评得分95分以上的每案奖50元。

(三)完成全年办案任务且年终案件质量考评,案件质量在全院排名第一的,对该部门人均奖500元,第二名300元,第三名200元。

第二十四条 处罚

(一)案件质量经评查为不满70分的,每案扣目标管理分2分。

(二)每季度经评查为不满70分的案件的每件扣承办人50元。

(三)案件承办人年度出现一件因主观原因而被评查为不合格案件的,年度不能评优;出现二件因主观原因而被评查为不合格案件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因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原因导致评查不合格的,按相关制度予以追究。部门年度出现审判人员人平一件不合格案件的,其庭长应当引咎辞职。

(四)各部门未按本规则及考评办要求按时报送案件和相关评查材料的,每次扣1分;

(五)被省高院评查为不合格案件的,每案扣部门目标管理分10分,扣相关责任人1000元。。

第二十五条 被院考评办和省院抽查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应由各部门根据以下原则并按扣分的事实和岗位职责确定相关人员责任:

(一)涉及程序方面的差错:审判长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涉及实体方面的差错:审判长承办的,由审判长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或者免责;非审判长承办的,审判长与案件承办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次要责任;差错由多数人员意见决定的,持少数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属合议庭遗漏主要事实、重要证据引发办案差错的,按前述原则由合议庭承担责任。 (三)涉及法律文书的差错:语言文字表述差错,由文书制作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文书打印、校对、排版等差错,由案件承办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四)案卷装订、归档等差错:由案件承办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上奖罚兑现,由政治部根据考评办通报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表,由考评办统一制订格式。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均要建立案件质量考评工作档案,并按年度归档。

第二十八条 遇本规则规定以外个别情况,由中院考评办提出意见,报考评领导小组决定。

其他行政公文质量及工作质量的考评参照本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政治部制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院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05年元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院有关案件质量评查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省高院有关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调整的,本规则即作相应调整,调整情况由考评办另行通知。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3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60号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俄罗斯Master Sea Service有限公司等33家公司的48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进口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3)。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3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FRIGO鱼粉
FRIGO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Master Sea Service
Master Sea Service Ltd., Russia (2001)外饲准110号 2001.04-2006.04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香港泉兴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11号 2001.04-2006.04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
香港泉兴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12号 2001.04-2006.04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香港环亚太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13号 2001.04-2006.04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
香港环亚太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14号 2001.04-2006.04
虾粉
Langoustine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
香港泉兴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15号 2001.04-2006.04

鱿鱼肝末粉
Squid powder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台湾谊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YE CHENG Industrial Products Co. LTD. Taiwan (2001)外饲准116号 2001.04-2006.04

鱼用矿物精
Mineral premix for fish feed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台湾谊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YE CHENG Industrial Products Co. LTD. Taiwan (2001)外饲准117号 2001.04-2006.04

L-赖氨酸
L-Lysine 饲料级氨基酸
Amino acid Feed grade 南非AECI生化产品有限公司 (2001)外饲准118号 2001.04-2006.04

乳清粉
Whey perme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AGRI-Mark公司
AGRI-MARK American (2001)外饲准119号 2001.04-2006.04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香港高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20号 2001.04-2006.04

鱼粉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香港天宝粮谷饲料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21号 2001.04-2006.04

阿根廷白鱼粉
Southern Blue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ASC 贸易有限公司
ASC Trading Ltd. USA (2001)外饲准122号 2001.04-2006.04

美国白鱼粉
American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海鲜公司
American Seafood Company. USA (2001)外饲准123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白鱼粉
Pollock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ASC 远东公司
ASC Far East Ltd. USA (2001)外饲准124号 2001.04-2006.04

黄油脂
Yellow grease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澳大利亚GARDNER SMITH公司
GARDNER SMITH AUSTRALIA PTY LTD (2001)外饲准125号 2001.04-2006.04

爱露酸
AMASIL 99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德国巴斯夫公司
BASF Aktiengesellschaft, Germany (2001)外饲准126号 2001.04-2006.04

露保细
LUPROSIL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德国巴斯夫公司
BASF Aktiengesellschaft, Germany
(2001)外饲准127号 2001.04-2006.04

饲料宝
Feed bond 饲料级抗结块剂
ANTI-Caking agent 美国ACG产品有限公司
ACG Product Ltd. (2001)外饲准128号 2001.04-2006.04

补能佳
BIO-Protect Plus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美国ACG产品有限公司
ACG Product Ltd. (2001)外饲准129号 2001.04-2006.04

MI-2500 饲料防霉剂
Mold inhibitor 美国ACG产品有限公司
ACG Product Ltd. (2001)外饲准130号 2001.04-2006.04

MSB
Vitamin K3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意大利威尼达公司
Italy VANETTA S.P.A. (2001)外饲准131号 2001.04-2006.04

MNB
Vitamin K3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意大利威尼达公司
Italy VANETTA S.P.A. (2001)外饲准132号 2001.04-2006.04

牙鲆鱼饲料
Feed for flounder culture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韩国第一饲料(株)咸安工厂
JE IL feed Co., Ltd. XIAN’AN Factory (2001)外饲准133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白鱼粉
Russia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辽宁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iaoning Suntek Technology Co,. Ltd. (2001)外饲准134号 2001.04-2006.04

猪肠膜蛋白粉
Bio-DPP30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国际生物营养有限公司
Bio-Nutrition International Inc. USA (2001)外饲准135号 2001.04-2006.04

饲料级乳糖
Lactose feed grad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国际生物营养有限公司
Bio-Nutrition International Inc. USA (2001)外饲准136号 2001.04-2006.04

饲料级乳清粉
Permeate Whey
Feed grad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ADELL CORP. 公司
ADELL CORP. USA
(2001)外饲准137号 2001.04-2006.04

中蛋白乳清粉
Premium depreteinized whey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大卫斯科国际食品公司
DIVISCO Foods International Inc. USA
(2001)外饲准138号 2001.04-2006.04

人工代乳粉
Milk replacer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MERRICK’S公司
MERRICK’S Inc. USA (2001)外饲准139号 2001.04-2006.04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
香港高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40号 2001.04-2006.04

宠物饲料--狗粮
Pet feed-Dog fee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美国POYAL CANIN INC.
POYAL CANIN INC.USA (2001)外饲准141号 2001.04-2006.04

秘鲁鱼粉
Peru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香港中国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42号 2001.04-2006.04

秘鲁鱼粉
Peru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43号 2001.04-2006.04

肉骨粉

Meat and Bone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库尼公司
John Kuhni Sons, Inc. USA (2001)外饲准144号 2001.04-2006.04

乳糖蛋白粉
Nutri-Lac Blend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国际生物营养有限公司
Bio-Nutrition International Inc. USA (2001)外饲准145号 2001.04-2006.04

喷雾干燥
血浆蛋白粉
Spray dried animal plasma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MERRICK’S公司
MERRICK’S Inc. USA (2001)外饲准146号 2001.04-2006.04

普壮素
PR-50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乌拉圭CIENDAX S.A.
CIENDAX S.A. Uruguay (2001)外饲准147号 2001.04-2006.04

产蛋强
DIGEST’ION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法国C.C.A.
Compagnie chimique d’aquitaine (C.C.A.) (2001)外饲准148号 2001.04-2006.04

佑福来
VF Appetit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法国C.C.A.
Compagnie chimique d’aquitaine (C.C.A.) (2001)外饲准149号 2001.04-2006.04

强肝剂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日本东京商事株式会社 (2001)外饲准150号 2001.04-2006.04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香港PARKMOND Group Ltd.代理 (2001)外饲准151号 2001.04-2006.04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韩国Ocean Gate Trading Co., Ltd.代理 (2001)外饲准152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鱼粉
Russia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上海远洋渔业公司
Shanghai Deep Sea Fisheries Co. (2001)外饲准153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鱼粉
Russia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韩国SHINWOO SHIPPING CO., LTD代理 (2001)外饲准154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鱼粉
Russia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韩国YOUNG WOO INTER-OCEAN CO., LTD.代理 (2001)外饲准155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鱼粉
Russia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韩国DAERIM CORPORATION代理 (2001)外饲准156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鱼粉
Russia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韩国YUJIN ITN CO., LTD.代理 (2001)外饲准157号 2001.04-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