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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七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14: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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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七有关事项的通知

卫生部 商务部


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七有关事项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修订为:“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但申请在广东省设立合资、合作医院的,对其投资总额不作要求”。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设立合资、合作医院的,对合资比例不予限制。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广东省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卫生部门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商务部门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疗养院,并提供医疗服务。
  五、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设立独资医院以及香港、澳门法定注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梅州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18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梅州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



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列入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专项的16宗41条180公里重点堤围的建设。



除险加固内容包括堤身加固、堤基处理、堤后回填和电排站、涵、闸及穿堤建筑等工程。



第三条 工程实施时间从2008年开始至2010年完成。



第四条 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坚持科学设计和施工,加快工程建设进度,降低造价。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级成立梅州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其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工程建设;



(二)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查,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督促各县(市)落实建设自筹资金,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



(四)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督查;



(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六)加强宣传报道,总结、交流建设工作经验,营造良好的建设管理氛围。



第六条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重点堤围工程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三)负责处理工程征地、拆迁和协调工程建设外部关系,为工程施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确保无障碍施工;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和监管。



第七条 各县(市)应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可作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组织实施,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负直接责任;



(二)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三)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办理项目的开工许可手续;



(四)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工作;



(五)依法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六)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



(七)负责组织工程基础等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规划、设计、审批






第八条 工程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洪水标准。



第九条 工程设计,必须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并委托有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第十条 建设规划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审批权限: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原有堤围加固逐条设计,以县(市)为单位统一经省专家组咨询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新建堤围逐条设计,以市为单位统一经省专家组咨询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二)初步设计应逐条堤围进行,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工程的招投标应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4〕14号)和梅州市建设局、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监察局《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通知》(梅市建联字〔2006〕14号)精神,凡是能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招投标。



各级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工程招标的最高报价值。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二)有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验,并具有较好的业绩;



(三)具有为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流动资金或信贷额;



(四)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设备;



(五)项目经理必须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水利工程项目经理证”,有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经理的施工经验,并附有业绩证明;



(六)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水工或水利水电施工专业,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有担任过类似工程技术负责人的施工经验。



第十四条 工程禁止挂靠投标,禁止转包和分包。






第五章 建设监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全面、有效管理。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施工工序“开仓许可制度”,强化施工工序质量过程控制,凡上一工序不合格的,监理不得办理下一工序施工许可手续,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第六章 施工合同及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必须强化合同管理:



(一)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应按照《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签订;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派出相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或缺岗;未经监理批准,施工机械设备不得退场;



(三)工程建设应保证工程质量,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缩短建设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 加强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一)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质量检测等单位应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质量和安全负责;



(三)工程参建各方应依法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和检查体系,配备足够专职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四)必须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项目法人应同步做好不少于15%的检测工作;



(五)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或施工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有违章操作及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限期整改或停工,待整改后方可复工;



(六)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的隐蔽工程的质量,须经质量监督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七)工程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序、单元工程,必须返工或修补直至验收合格。否则,监理单位不予计量签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和组织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八)工程基础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有质量监督单位核定的工程质量合格的意见;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相关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应严格资金管理:



(一)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资金实行单独建账核算,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按照建设资金拨付管理程序,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项目投资进度表》并提出资金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证后送同级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审核中心的审核意见,将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



(三)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的,按银行合同约定条款在财政部门监督下直接支付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



(四)工程预、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建设工程的价款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建〔2005〕11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00号)的规定执行。工程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五)市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章 用地审批






第二十条 建设应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并依法实施补偿;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提前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做好用地预审、土地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材料的准备工作,尽早上报审批。






第九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验收应依据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及验收规程、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必须具备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完成后,落实工程维修养护费用,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核拨。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一章 廉政建设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发改、财政、监察部门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同时,与检察机关建立同步预防监督制度,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采取立碑等形式公布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河流)、建设主要内容、主要工程量、投资、防洪标准、项目行政、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责任人、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开展争先创优和劳动竞赛活动。市工程建设指挥部每年度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评比,对工程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至该工程完成后自行失效。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做了重大调整。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和办法,使绝大多数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得到较为妥善的安排。但是,他们插队劳动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经与各方面商量,一致认为“文革”期间下乡的原插队
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给予妥善解决。经请示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
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二)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帐;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三)在一九六二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细致的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要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把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做细做好,切勿草率从事。要按原则办事,反对不正之
风。
(五)此事内部掌握执行,不公开宣传。



198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