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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20:04: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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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行为,确保我市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通过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挂牌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以下简称网上挂牌交易)是指市、区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不包含顺德区)按各自事权范围接受委托在互联网上发布挂牌交易公告,竞买人通过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参与网上挂牌交易的行为。网上挂牌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和转让交易。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行政管理,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建设进行指导;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对网上挂牌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依法参加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依法参加佛山市探矿权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依法参加佛山市采矿权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符合上述参加各对应交易活动条件的,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五条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由网上申请系统、网上报价系统、网上限时竞价系统、网上保证金转账系统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网上挂牌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发布网上挂牌交易公告;

  (二)申请人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并到交易机构登记注册;

  (三)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

  (四)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竞买人网上报价及网上限时竞价;

  (六)成交确认。

  第七条 网上挂牌交易均以最高报价并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章 挂牌交易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由交易机构通过交易机构门户网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报刊等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 交易机构应当至少在网上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网上挂牌交易公告。网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网上挂牌交易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补充公告。涉及影响宗地或矿业权价格的重要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交易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相应顺延。

第三章 身份认证与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携带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到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申请办理数字证书(如已有有效CA数字证书的无需重新申请)。申请人丢失数字证书或密码的,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资料,到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 办理了数字证书的申请人,须到交易机构登记注册后,才能登陆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申请人对网上挂牌交易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具体承办的交易机构咨询。申请人可现场踏勘网上挂牌交易的宗地或矿区,对宗地或矿区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网上挂牌文件及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第十四条 网上挂牌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书面、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五条 一个竞买申请仅能申请一个标的(符合规定可捆绑出让的多宗地或矿业权视为一个标的)。申请竞买多个标的的,可使用同一个数字证书和密码,但应按照此前程序分别提交竞买申请,并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

  第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按公告规定申请联合竞买的,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应当分别申请数字证书,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选定其中一方作为主竞买申请人,代表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按照此前程序参与网上挂牌竞买活动。

  联合竞买申请人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实施的网上挂牌竞买活动和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等一切后续行为,均视为该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竞买申请提交后,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赋予申请人一个交纳竞买保证金账号。申请人须按有关规定向此账号一次性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自动赋予申请人竞买资格。

  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土地或矿业权竞买,如需竞买多宗土地或矿业权,则须分别按要求交纳相应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网上挂牌交易截止时间的前2天。

第四章 网上报价

  第十八条 竞买人(含联合竞买人,下同)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网上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报价规则为:

  (一)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二)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1个加价幅度以上的价格;

  (五)竞买人可按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行报价。

  只有满足竞买加价幅度等竞买条件的报价方为有效,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才予以确认并即时更新目前最新报价。

  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条 网上挂牌交易宗地或矿业权设有保密底价的,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前半小时内,在监察部门监督并查验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保密底价交交易机构,由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输入交易项目底价。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限内有1次或1次以上有效报价的,系统将在挂牌截止时启动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交易机构规定的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经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1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的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并按“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有资格参加对应宗地或矿业权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前2小时应当登录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密切关注交易动态。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有关竞买人应当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5分钟内做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超过5分钟未提交的,则视为其不参加网上限时竞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一)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询问完毕后,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开始第一次5分钟倒计时的限时竞价,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的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一个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

  (二)5分钟限时竞价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三)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及时显示网上挂牌竞价结果。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六条 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网上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二)网上挂牌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询问,无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四)在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无竞买人报价的,以网上挂牌截止时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五)在网上挂牌期限内无报价者或者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七条 网上挂牌交易结果公布后,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挂牌交易结果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原件到具体承办的交易机构签订《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凭《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与网上挂牌交易委托人签订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第二十八条 宗地或矿业权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宗地或矿业权的定金,签订交易合同后定金可抵作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九条 交纳竞买保证金和支付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十条 竞得人须在签订《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前交纳交易服务费,逾期未缴纳的,交易机构有权拒发《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管理。该系统提供给各区交易机构使用,各区交易机构不得再对该系统进行重复建设。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维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安全。各区交易机构根据各自权限,在使用时加强监管,采取措施确保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安全、规范运行。

  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网上挂牌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为保障竞买人的利益,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

  第三十四条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程序修改须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操作。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的任何操作均须详细记录、存档,以备监察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检查。

  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所有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网上挂牌中止、终止或结束后,交易机构应将宗地信息、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记录打印成纸质文件存档。

  第三十五条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记录用户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相关操作,任何人不得更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日志。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在1天内连续5次输错系统用户密码,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权限锁定后如需解锁,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交易机构核实后解除锁定。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机构应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一)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二)因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机构因素,导致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网上挂牌交易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四)涉及土地或矿业权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

  (五)司法机关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易机构认为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 (一) 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机构暂停网上挂牌交易活动后,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并报告公安等部门,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机构应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出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决定后,由交易机构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暂停、中止或终止公告,并关闭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竞价通道。

  网上挂牌交易活动于竞价环节时因故暂停的,恢复交易后,若起始价、增价幅度等实质性内容不改变的,挂牌时间顺延,挂牌暂停前的报价有效。

  网上挂牌交易活动暂停、中止期间,涉及到保证金处置等重大问题,报佛山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由佛山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确定有关事项;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终止的,即视为活动结束,涉及到保证金处置等事项,按照国土资源部39号令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责 任

  第三十九条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交易机构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具体条款详见宗地或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文件。

  第四十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条款,按宗地或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竞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四十一条 除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恶意破坏网上交易系统以及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核实后,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机构应将网上挂牌交易中违反国发10号、国土资发〔2010〕151号、《佛山市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的竞买人纳入不诚信用户名单,予以公示,并报监察部门备案,并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取消或限制其参加其他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的最后1分钟内进行竞买申请、报价、竞价,以防止因网络延迟或繁忙堵塞造成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无法接受。

  第四十四条 若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造成竞买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或到账后没有及时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进行有效报价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竞买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交易机构因素,导致网上挂牌交易时间的变更、网络堵塞等故障,造成申请人不能及时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竞买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漏等造成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网上挂牌交易期间,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挂牌交易起止的时间以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在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之前,应当详细阅读、熟知和严格遵守本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试行期限为1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讨论证据立法模式之前我想先谈谈所谓的“模式”,也即法的模式。目前具有较大影响的法的模式论主要有三种:一是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二是规则模式论,三是规则—政策—原则模式论。“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是由美国著名社会法学派人物庞德提出来的。这是法的第一个典型模式。庞德认为,任何一个法都应当有三种成分构成:这就是技术成分、理想成分和律令成分。所谓技术成分,是指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概念的方法和在权威性法律资料中寻找审理特殊案件的根据和方法这一点是两大法系国家立法模式的主要差异。所谓理想成分,是指法律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所追求的社会秩序的理想图画。它回答的问题是,特定的社会秩序应当是什么,通过法律对社会实行控制的目标是什么等等。在对新奇案件的解决中,往往需要借助立法中的理想成分。所以,立法中的理想成分成为对法律原则进行选择和判断的基础性因素。所谓律令成分,它主要是指规则,但同时还包括原则、概念、标准及学说等等因素。规则是指对一个具体的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具体后果的各种律令。原则是一种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概念是一种可以容纳各种情况的权威性范畴。标准是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的一种行为尺度。
  第二个法的典型模式为“规则模式论”。规则模式论是新分析法学派提出来的法律模式。其现代的代表人物是哈特。哈特在批评奥斯丁的法的命令模式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该规则模式。哈特认为,法是一个规则体系。这个规则是由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组成的。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关于规则的规则”。根据次要规则,人们可以通过言论和行动引入新的主要规则,取消或修改旧的规则,或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决定这些规则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实施。由于次要规则主要是授予权利,所以这些规则又称为“授予权利的规则”。法的第三种典型的模式理论是由德沃金提出来的“规则—政策—原则模式论”。德沃金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实践的典型运行模式并不是实证主义的法律模式理论,而是由规则、原则和政策三个主要因素构成的三位一体的模式。根据这个模式论,原则和政策相对于规则而言乃处在同一个抽象的层次。但是,政策是有关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的一种政治决定,一般来说,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特点的改善,以及整个社会的某种集体目标的保护或促成问题。而原则是有关个人的权利、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其他道德方面的要求。与之不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许多方面是有区别的。规则是具体的,它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但法律原则在适用时具有灵活性。原则与原则之间会发生冲突,此时,应比较各项原则的相对分量。规则与规则之间并无所谓重要或不重要的区别问题。对规则的比较,应在规则外寻求标准,规则本身并不昭示何种标准可以评价它的重要性程度。
  以上三种法的模式实质上分别代表了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以及新自然法学派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解和认识。这三种法的模式事实上也各有缺点和优点。庞德的模式论把法律理想视为法律的要素,则有助于克服执法和司法中的概念主义、条文主义或教条主义,增强法的弹性或灵活性,使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社会需要和各类形式的案件审判。但是,这种模式运行得不好,可能会导致法与非法的界限的混淆,使法失去确定性,并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宽泛化大开方便之门。哈特的规则模式论则强调了法的逻辑结构和确定性,但是它把法看作是一个封闭式的体系,容易使执法和司法走上法律条文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极端。德沃金的模式论具有庞德模式论的灵活性的优点,但是它将政策看作是法律模式的一个因素,则未必无可斟酌之处。可见,以上三种模式皆有其不足之处。为了克服这种不足,我国有学者提出了一个试图取代以上三种模式的新模式论,此即“规则、原则、概念模式”。

  北安市人民法院—宫晓辉

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3月9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第三章 农村社队建设用地
第四章 社员住房建设用地
第五章 对违反土地管理办法的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保证农业用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活动基地。我省人多地少,土地十分珍贵。用好管好土地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 一切国有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包括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有使用权。
一切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包括社员宅基地、自留地,一律不得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
第三条 国家建设、社队基本建设、社员住房建设都必须珍惜土地、节约土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要加强对土地的管理。要制订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规划。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必须建立管理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严格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土地。
第五条 省、地、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厅、局是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城市市区的国有土地,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规划管理。

第二章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第六条 列入计划的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建设用地单位持上级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大、中型项目要有扩初设计)和平面布置图,向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或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提出申请,选择建设地点,核定征地面积,办理征地手续。
征用土地,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征用,用多少征多少。制止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先用后征。
城市建设征用土地,定点以后,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组织办理征地手续。
第七条 审批权限:征用耕地一亩以下(包括一亩),非耕地三亩以下(包括三亩),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一亩至二亩,非耕地三亩至五亩,由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地区行署批准;征用耕地二亩以上,非耕地五亩以上,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省人
民政府批准。
城市郊区菜地,要从严控制,一般不得征用。
地、市、县批准征用的土地,均需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进行基本建设,需用耕地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征用生产队土地,必须按照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员个人利益的原则,予以经济补偿。
土地的补偿费,按征用面积以近二至四年实际产量总值及同期农田基本建设投资计算,由用地单位一次补清。对于菜地、经济林木、养殖水塘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渠道、管道、电缆等生产、生活设施,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合理补偿。给予土地补偿费的,不再安排招工。
土地补偿费只能用作开垦土地、发展农工副业生产及扩大再生产的基金,不得列入社员集体收益分配,不得移作它用。人民公社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要进行监督。
青苗补偿费,按“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处理。生产队自接到批准征用通知之日起,不得在征用土地上抢种;自行抢种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 生产队土地被征用后,其多余劳动力,可安置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林场、牧场、渔场和社队企业,也可由用地单位采取扶持发展社队企业办法进行安置。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安置有困难,需用招工办法安置的劳动力,要符合招工条件,主要安置在集体企事业单位。招工名额按当地土地和劳动力比例确定,经市、县劳动部门批准,报省劳动部门备案。
安排招工的,不再给予土地补偿费。
劳动力的安置,应由用地单位负责。个别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安置。
国家建设大型水库、水电站以及交通、国防设施等,涉及移民时,所在县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工作,妥善予以安置。

兴建中、小型水利工程需要移民的,应本着由受益地区和单位负担的原则,进行妥善安置。
生产队土地被征用后,其粮食购销指标及农业税应予调整。其调整数由县(市)自行调剂解决。数量较大,自行解决有困难的,由省、地合理调整。
被征用土地的单位,要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在作了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以后,要按期拨出被征用的土地,不得提出政策规定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条 对本办法公布之前,未按规定审批手续自行征用的土地,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进行清理。停建缓建项目,已征未用的土地,可借给生产队耕种,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即归还,不再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的堆料场、道路、工棚等临时用地,应在已批准的征地范围内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可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县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借用少量土地,借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借用的土地不准修建永久性建筑。借用期间要给予合理补偿。建设项目竣工以
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土地,退还原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征用耕地,应该按照规定,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交纳造地费。收取的造地费用于造地,不得移作它用。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施行。

第三章 农村社队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兴办社队企业、事业和公共设施,必须从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出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利用荒地、杂地、空地、宅基地,不占和少占耕地。
第十四条 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举办企、事业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根据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和占地平面布置图,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耕地一亩以下的,由人民公社审查,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一亩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二亩以上的由地区行署批准;三亩以上
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凡在城镇近郊新建社队企业、事业,其建设地点,要同时征得城镇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农村社队建设用地,不调整粮食购销指标。
第十五条 农村社队从事商品生产的砖瓦窑,要严格控制,尽量不占耕地。已建的砖瓦窑,由县社队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清理。经批准继续生产的,其占用土地的范围由公社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规定多占的土地要退还生产队耕种。禁止滥挖耕地。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厂队联办企业,需占用耕地的,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土地,要进行清理,凡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要及时归还生产队耕种。

第四章 社员住房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农村社员住房建设,要在人民公社领导下,本着相对集中、合理布局、节约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由生产大队、生产队统一规划,社员大会通过,人民公社批准,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既要重视农村社员住房建设,又要制止乱建住房、浪费土地。
第十九条 社员修建住房,要服从规划,尽量利用宅基、荒地、山坡,不占耕地。社员的自留地,要用于种植。不准侵占社队的土地,或在自留地上,擅自建房。如确需占用少量耕地(包括自留地),要经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人民公社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 对违反土地管理办法的处置
第二十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违反土地管理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理。
1、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包括社员宅基地、自留地),一律无效。制止无效的,对买卖双方分别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对策划买卖集体土地的为首分子,转手倒卖土地牟取暴利的,要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处理。
侵占国有土地建造住房的,分别情况,给以折价收回、没收、限期拆除等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占国有土地和非法购买占用集体耕地建造住房的,要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没收等处罚。
3、对出租土地,要坚决制止。制止不听的,要追究租用和出租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给以行政处分,并限期退回土地。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等处罚。
4、对违反批准权限、擅权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征地手续,并向上级机关控告,对有关失职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5、对拒不执行征用土地的规定和协议,不按规定归还借用土地的,要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6、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审批土地过程中,利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理:给以罚款、没收、赔偿等经济处罚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决定;给以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公布之前,1979年1月1日以后,非法买卖、出租、占用的土地,要进行清理,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社员之间买卖的土地,凡是未建房的,必须退回土地,归还价款。已经建房的,地基仍属生产队所有。
城镇居民私自购买或占用生产队的土地,已建造了住房的,地基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并缴纳房地产税。
任何单位擅自租用、占用生产队的土地,凡未用的,一律退回生产队;已建了永久性建筑物的,要补交造地费,补办征地手续。
在清理中,对下列违反土地管理办法情形者,要参照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牟取暴利的;
2、高价出租土地牟取非法所得的;
3、非法租用土地,情节严重恶劣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购买、占用生产队土地建造住房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审批土地过程中,严重违法乱纪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办法的罚款、没收等款项,由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用于造地,不得移作它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城市建设部门以及人民公社监督实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民公社、土地管理部门、城市建设部门有权制止和处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支持人民公社、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实施对土地的管理。公民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
权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受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对处理不服,可以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198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