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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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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7号


《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张世英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加速危险房屋改造,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房屋。
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管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房屋,禁止擅自开门、改窗、挖洞和附加建(构)筑物及其他有损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各区(不含上街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经常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房屋有险情,应及时向市或者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或其他有关的合法证件。
对于持有回盖无证建筑字样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被鉴定房屋的施工技术资料,与被鉴定房屋有关的人防工程情况及给排水、天然气、暖气等管道技术的资料。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及进进行鉴定。对一般建筑物,应当在收到必要的技术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始调查:查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查阅房屋设计、施工、改建、加固的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二)现场勘查:对房屋的基础、墙、柱、梁、板、屋架等承重构件进行勘查,并观察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对被鉴定房屋结构的影响以及地形、地貌、排水系统对被鉴定房屋的影响,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三)检测结算、整理技术资料;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鉴定结论:对调查、勘测、检验、计算的全部资料进行分析论证,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签发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第十二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根据房屋的类别、使用条件、实际承载力等,可分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补强、加固等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物和人身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可能危及相邻建筑物和人身安全的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做到专业技术配套,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发给鉴定作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鉴定人员参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执行。
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件保护建筑的安全鉴定,除执行上款规定标准外,还应参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堆积执行。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使用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设制的鉴定文书,加盖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抄送市和所在地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收取标准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危险房屋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收所有权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房屋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直接申请或者指定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向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一次,并预交鉴定费。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时,应当另派鉴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不再退还预交的鉴定费;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退还预交的鉴定费。

第三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经常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在汛期,房屋所有权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能够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房屋所有权人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的,或者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其被鉴定为危险房屋进行排险解危或拆除重建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规划、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五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治理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房屋所有权人有险不查或破损不修的;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未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处理的;
(三)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
(四)房屋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五)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一)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下称“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镇区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报市政府同意;
  (三)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制定;
  (四)镇区应急预案参照市有关做法制定;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属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第六条 市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各镇区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追究;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镇区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各自应急办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由各自向属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应急办提出,报镇政府(区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
  第十五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市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镇区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须经同级政府应急办初审后,由同级政府应急办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市专项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议通过的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应报省政府、省有关单位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和省有关单位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之间、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急办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本级政府应急办。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60%以上,由各级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
  市政府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按规定报省政府。
  各镇区和市有关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政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教[2005]81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各局属高中:

各区市县慈善总会(慈善办事处):

  现将《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工作。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市教育局和市慈善总会取得联系。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
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调动和激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帮助他们集中精力完成学业,大连市慈善总会根据捐赠者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意愿,会同大连市教育局设立“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由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捐赠,由大连市慈善总会、大连市教育局实施的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在市、县两级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助学金资助的对象是: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乡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普通高中学生,尤其是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单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身份的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主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所需费用。特困生(不确定比例)由学校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经济来源及平时消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


  第四条 受助的特困生除家庭生活困难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遵守社会公德,热心公益事业。

  4、诚实守信,努力学习,成绩优秀,品行兼优。

  5、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的有益活动。

第三章 助学金标准


  第五条 助学金标准为每生1000元/学年。


第四章  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社会救济证的贫困家庭的高中学生,可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报《大连市普通高中特困家庭学生慈善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再由学校上报区市县教育局。


  城市无低保证、农村无社会救济证但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其家庭人均收入可在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浮20%),可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大连市普通高中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申请表》,经学校会同学生家庭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初步确定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名单在学校、村委会或居委会公示无疑议后,农村由乡镇以上、城市由街道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再由学校将最终确定的学生名单上报区市县教育局。


  第七条 助学金按每年度申请和评审,各区市县教育局和市教育局所属学校应在每年的10月15日前向市教育局报送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学生个人申请表,经市教育局、市慈善总会审核后,确定享受助学金学生名单。因2005年首次启动该助学金项目,为了做好工作,向我局报送名单和申请表的时间为9月底前。

第五章 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与发放


  第八条 助学金资金来源由市慈善总会筹集


  第九条 助学金由市慈善总会统一管理,每学年按市慈善总会和市教育局共同审核确定的受助人数,直接分拨给市教育局和区市县教育局,同时通知区市县慈善部门,与区市县教育局共同组织学校,将助学金直接发放给受助人。受助人和学校经办人应分别在受助回执单上签字,并将签字后的回执单统一报送市慈善总会。回执单不得缺报和缺少领取人、经办人签字。学校要建立助学金管理档案,加强对助学金使用的管理。

第六章 助学金的使用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助学金的使用应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优亲厚友等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慈善助学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解困助学。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必须接受教育、慈善和审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教育局和市慈善总会每年要对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回访。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应于每年的10月初,将上一学年度助学金的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反馈到市教育局和市慈善总会。


  第十三条 市慈善总会每年10月份负责助学金使用情况和年度审计情况,一并向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通报,并征求捐赠单位对基金执行情况的意见,以保证项目健康有序运行。


  第十四条 市慈善总会、市教育局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助学金管理监督电话(市慈善总会电话:82591588;市教育局电话:84649503、84649426),各区市县也要相应设立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大连市普通高中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民


学校班级
曾获何种
奖 励


情况 家庭住址
邮 编 家庭人口
总 数
家 庭
年 收 入 人 均
月收入 是否享受城市
低保或农村救济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 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慈善助学金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所在街道或乡镇政府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区市县教育局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市教育局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市慈善总会意见



年 月 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