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6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六盘水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组织广大群众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门前市容秩序、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绿化为内容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基础工作,是沿街单位树立良好形象、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是组织沿街单位、商户、居民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履行职责的群众活动。
第三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街道和公共区域都要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具体为本市市中心城区及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政府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的临街(包括广场、车站)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等。
第五条 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政府主要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2.组织对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在“门前三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存在问题较多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城管部门职责。
1.负责按照“门前三包”标准,组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共同划定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区,制作、发放“门前三包”标志牌,按照网格化管理运行机制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托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与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登记造册。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检查,监督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工作开展情况。
2.负责贯彻执行市、县(特区、区)政府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门前三包”清理整顿及宣传工作,解释、解决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中责任区划分等有争议的问题,牵头组织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秩序的综合整治工作。
3.负责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或者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4.适时以书面形式向县、特区、区及市城管办、市城管局上报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及各项综合整治情况。
第七条 市城管局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2.协调解决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好与相关工作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
3.定期抽查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政府“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
4.负责对各县、特区、区政府之间辖区界线不清晰的区域进行协调,并划定各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管辖范围。
第八条 市、县(特区、区)卫生、工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总体要求,结合市、县(特区、区)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相关部署,发挥各自行政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做好“门前三包”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按照总体要求,认真按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政府“门前三包”责任制中的责任分解,积极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签订,监督和检查“门前三包”的责任落实。
第十条 沿街单位要同所在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城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统一挂贴“门前三包”标志牌,明确“门前三包”内容、范围和责任人,并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单独履行或者联合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共同履行以下“门前三包”义务:
1.包门前市容秩序:沿街单位负责门前市容秩序管理,做到门前区域无店外经营、无乱摆摊点、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乱贴乱画,制止和劝阻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保持店面整洁有序,店招店牌按照规定设置,一店一牌,用语文明、文字规范。灯光亮化设施完好,并按时启闭。
2.包门前卫生:沿街单位责任地段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全天保洁制。门前保洁要做到无烟头、纸屑、果皮、废土等垃圾,无污水、烟尘、痰迹油污,无擅自刻画、挂贴、喷涂等现象,临街外立面墙体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包门前卫生还应当确保门内达标,临街门店、摊档应在店、摊内统一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清扫工具,并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随时保持责任区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或桶装,按时定点投放。
3.包门前绿化:承担门前绿化的管理。劝阻制止攀折或损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做到绿地内无堆放物料、无倾倒垃圾、无摊晒衣物、无设置广告等非法占用绿地,无在门前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倚树搭棚等行为,做到门前绿地无杂草污物,花草、树木无攀折,无践踏,保证树木、花草长势良好。
第十一条 沿街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范围按下列规定确定。
前后范围:各责任单位门前墙根至道路道牙处。
左右范围:与相邻单位界线内的地段。责任范围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解决。
第十二条 市、县(特区、区)结合每年城市管理及“整脏治乱”工作的检查评比,对“门前三包”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主动、不积极、不配合或存在问题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或惩处。
第十三条 市、县(特区、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不执行“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重复执法。
第十四条 阻碍“门前三包”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管理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后30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
深建市场〔2002〕10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7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以下简称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四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有工程技术、经济方面中级以上的职称。
第六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可以选择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或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七条 综合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是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分别不得少于三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是五人以上的单数,分别由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 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先结束评审工作的标评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密封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存放,由后结束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将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审结果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形成评标报告。
第九条 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应将综合评标委员会分成技术标、商务标两个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提出初步意见,然后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会议评审,并进行记名表决。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代表在两人及以上的,不得集中在同一评审小组内且在每一评审小组内的人数不得超过该小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由于受到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专业限制等原因,不能形成有效评标结果的,应当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第十一条 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投标文件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条例》规定否决无效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条例》重新招标。
第三章 评标方法
第十四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第十五条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六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格低于投标人成本的除外。
第十七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先评审投标人的商务标,后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标。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并根据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然后按照排序的先后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并按照排序的先后从中推荐技术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若该三名投标人的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者从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未满足招标人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选取投标报价次低的另三名投标人(剩余投标人不足三名的,可全部选取),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商务标和技术标的评审,以此类推。
第十八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十九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的比较方法,但不得额外计算各种评比奖项。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先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标,后评审投标人的商务标及其他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公式之一对所有投标进行综合评分或比较:
(一)N=A1×J+A2×S+A3×X
N-评标总得分;
J-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的为无效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安全及文明施工的内容;
S-投标报价(商务标)评审得分,经评审的最低报价得满分,其余经评审的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S1为最低报价,得100分,则Sn得分为[1-(Sn-S1)/S1]×100,最低分为0分;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措施费及安全、文明施工等所有费用;
X-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誉、业绩(信誉标)得分,满分为100分,最低分为60分;采用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参照资格预审结果进行评分,未采用资格预审的,此项不计分;
A1、A2、A3-分别为各项指标所占的权重,A1+A2+A3=1。一般取0.3≤A1≤0.6,0.4≤A2≤0.7,0≤A3≤0.05。
按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 N'=A1×J'+A2×S'+A3×X'
N'-评标总得分;
J'-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评审得分排序,从高至低排序,J'=1,2,3……;得分低于60分的为无效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 含安全及文明施工的内容;
S'-投标报价(商务标)评审得分排序,对经评审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S'=1,2,3……;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措施费及安全、文明施工等所有费用;
X'-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誉、业绩(信誉标)得分排序,按得分从高至低排序,X'=1,2,3……;采用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参照资格预审结果进行评分,未采用资格预审的,此项不计分;
A1、A2、A3-分别为各项指标所占的权重,A1+A2+A3=1。一般取0.3≤A1≤0.6,0.4≤A2≤0.7,0≤A3≤0.05。
按得分从低至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在标底之下另设有上限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报价高于此上限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投标人有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可提请监察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有触犯《刑法》第223条嫌疑的,应当提请检察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全部评标活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评定为不合格的投标及废标情况和原因的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标价比较表或者综合评估比较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六条 全部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以下资料的原件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由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备案:
(一)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抽签名单、签到表、评分表和评分汇总表;
(二)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书;
(三)评标报告;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十七条 评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复议一次,或者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一)未依法评标的;
(二)评标工作有明显错误的;
(三)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异议的;
(四)评标结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