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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21:46: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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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


(2009年6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和加快电网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网,包括高低压变电所(站)、输电线路和配电网络。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政府设立的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承担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的部门,负责电网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建设、城建、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电网建设相关的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电网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
  第五条 电网建设应当适应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适当超前发展;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并体现现代化电网建设的要求。
  第六条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分别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对变电所(站)、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用地、用海进行控制和预留。
  修改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电网规划的,应当征求电网企业的意见,并相应修改电网规划。
  第七条 电网建设项目由电网企业根据电网规划并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部门办理规划预选址和选址、建设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审查或者审批手续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八条 对电网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门对变电所(站)用地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输电线路(含杆、塔基)占地可不办理征用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只由电网企业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做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九条 架空输电线路的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自立式铁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一米计算;
  (二)电杆、拉线铁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二平方米计算;
  (三)杆、塔基础的围堰、挡土墙,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十条 电网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和拆迁的,其范围按照国家或者电力行业的规程、规范确定,具体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补偿标准依照省、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对五百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项目应当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二百二十千伏电压等级的项目应当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一百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项目按一般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管理(电磁辐射免于管理)。
  第十二条 电网建设及其相关项目需要行政审批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决定或者报上级机关决定;电网建设中的特殊项目需要行政审批的,可以根据市政府的要求采取特殊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电网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临时占道费、临建费;砍伐补偿费、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修复成本收取;绿地补偿费按照修复成本收取,或者由电力企业按照原标准对绿地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建设或者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建设城市地下公共管廊时,应当统筹考虑电网建设通道,预留电网建设通道空间,或者根据电网企业委托将电网建设通道一次性建成。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新建电力架空线路需要跨越铁路、公路、航道但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因施工需要临时通过、使用单位所在区域或者农田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六条 新建大型建设工程以及成片改造旧区,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取得电网企业的供电规划方案。
  第十七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调整电网规划、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的,应当征求电网企业的意见;给电网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八条 市政、绿化、公路、铁路、航道、水工程、桥梁等设施建设与电网建设相互妨碍的,应当以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为依据进行协商,由建设规划后被批准的一方或者责任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批准影响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电网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二)非法阻挠电网建设施工;
  (三)未经批准在拟建电网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设,从事种植活动; 
  (四)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设,或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五)其他影响、妨碍电网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影响、妨碍电网建设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恢复原状,违法行为人拒不恢复原状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 年 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刘鹏同志在国家体育总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刘鹏同志在国家体育总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刘鹏同志在国家体育总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体育总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在国家体育总局深入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刘 鹏

(2008年10月8日 北京)


同志们:
9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意见》,决定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行了动员。体育总局党组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联系体育工作实际,对体育总局系统按照中央的要求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今天,体育总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动员大会,就是要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的要求,紧密联系体育工作实际,把学习实践活动高质量、高标准、有实效地认真开展起来。中央指导检查组对总局的学习实践活动给予了强有力的指导,提出了若干重要意见,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中央指导检查组表示热烈的欢迎和感谢!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意义
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指导和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的有力武器。胡锦涛总书记在9月19日的重要讲话中,对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对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了高屋建瓴的论述,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提出了重要要求、作了系统的部署。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就是要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条件下,更好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和统一全党思想,动员全党更好地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而团结奋斗。更加自觉地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是在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中推动我国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的迫切需要,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迫切需要。要通过学习实践活动,着力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定不移地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要进一步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身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要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努力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上取得新的提高;坚持突出实践特色,努力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坚持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努力在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上取得新的进展;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努力在改进作风上取得新的成效。体育总局的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吃透精神,抓住实质,切实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干部头脑,指导体育实践。
胡锦涛总书记在9月29日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对体育工作作了全面深刻的论述,提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奋斗目标,提出了今后体育工作发展的方向和要求,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指导我国体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我们首先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9月19日和29日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意见》。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思考和认识促进体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前进方向和方法措施。体育是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体育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新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体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奠定了更加强大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体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环境、新使命,深刻认识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意义,认真思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体育工作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
第一,世界形势对体育的新机遇、新挑战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但同时,世界和平与发展也面临着诸多难题和挑战。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是各国家、各地区、所有热爱和平的人们的共同责任和不懈追求。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我们从事每一项事业、每一项工作,都要具备全球观念、世界眼光。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体育具有独特价值、突出作用和巨大影响,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世界,同时也以不同方式作用于社会文化、国际政治的方方面面。体育正在国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崭新角色。我们要积极、自觉地适应国际形势对体育发展的新需求,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置于促进世界发展与和平进步的大背景下,更好地实现中国体育树立国家形象、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的社会价值和崇高使命。
第二,国内形势对体育的新机遇、新挑战
进入新时期以来,我国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经济社会实现了快速的发展和进步,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阶段,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体育事业的发展要从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出发,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立足本职,服务社会。党的十六大把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使体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中有了明确的、突出的目标定位。同时,作为一项以人为本、积极进取、公平正义、规则至上、团结友爱、健康自然的事业,体育与和谐社会的理念有着天然而深刻的联系,应当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我们要“跳出体育看体育,立足全局抓体育、围绕中心干体育”,承担起重要的政治使命和社会责任,要让体育不仅仅是一种身体运动,更成为一种教育手段、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精神载体,成为促进小康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推动力,也成为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缓冲剂、减压阀,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体育形势对体育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具有特色、富有实效的体育发展道路。在国际范围内,体育运动迅猛发展,国际体育交往日益紧密,体育的国际化、科学化、现代化、生活化、法制化水平都有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体育改革和发展面临重大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突出矛盾和新的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面临着新的矛盾和尖锐的挑战。国际体育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国内体育发展的新问题新矛盾都给体育工作提出了新的命题、新的挑战,促使我们进行新的思考和探索。
第四,北京奥运会后体育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
北京奥运会不仅仅是一次竞技体育的盛会,更是一次和平友谊和全球文化的盛典。它既是历史的精彩记录,也是承前启后的新起点。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另一方面,也要认真审视和梳理问题。从某种意义上,奥运会是一面镜子,它让我们看到了自己的成绩,也看到了我们的差距,促使我们反思。在新的历史制高点上,我们应当更加清醒地面向未来。比如奥运会激发了大众的体育意识和健身热情,如何继承和发扬这笔宝贵遗产,放大“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效应,使之长效化、制度化、生活化,是我们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再比如,奥运会使我们看到了在田径、游泳、自行车等基础大项和集体球类项目上的巨大差距,如何使项目发展更均衡、提高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竞争力,也是我们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还比如,曾经有人说,奥运会将是中国竞技体育“最后的绝唱”,奥运会后举国体制将寿终正寝。这种看法缺乏历史的、辩证的方法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举国体制,还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完善举国体制。对于奥运会后中国体育的发展,我们要继承奥运遗产,发扬优良传统,学习先进理念和经验,坚持改革创新,解决存在问题,不断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创造更大价值,做出更大贡献。
我们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统一部署,结合体育发展实际,着力转变体育工作中不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影响体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体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使体育工作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真正通过深入扎实的学习实践活动,使得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的实惠。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认真思考:老百姓最关心、最重大的体育发展的问题是什么?并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着力解决好这些问题。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思考和着力解决体育发展中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重大问题
这里,提出几个重大问题,我们共同思考研究,如何解决:

(一)关于“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长效化、机制化问题

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进全民族身体健康是体育工作的根本目标。进入新时期,我国全民健身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确定了全民健身的法律地位和目标规划。在筹备北京奥运会的过程中,体育部门抓住奥运机遇,提出了“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主题,掀起全民健身的新高潮。全国各地围绕“建设好群众身边健身场地,健全群众身边体育组织,举办群众身边经常性体育活动”这三个主要环节,努力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全民健身体系,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我们必须看到,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健身需求也日益高涨。相对于社会需求,面向公众的体育场地设施严重不足,体育场地设施人均拥有量低与现有场地设施利用率低的现象都十分突出。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普及程度还不高,全民健身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全民健身的管理模式、活动模式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创新。因此,要切实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乘奥运会成功举办的东风,尽最大努力建立“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长效机制,是学习实践活动中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1、必须进一步加强群众体育的法规制度建设

第一、积极争取《全民健身条例》及早出台

我国的《宪法》、《体育法》都明确了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的重要法律地位,《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了原则的规划,但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一些重要而具体问题缺乏法律规范。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希望制定《全民健身条例》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并做出重要批示。为此,体育总局在有关部门协助下,经过艰苦的努力和积极的争取,已经初步完成了《条例》初稿的起草工作,并将于近日正式上报国务院。在学习活动中,我们要努力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条例》的审定工作,推动条例尽早出台。

第二、积极促进设立全国统一的“全民健身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群众、专家和体育爱好者呼吁设立全国统一的体育节日。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进一步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热情。抓住机遇,设立全国统一的体育节日,不但可以进一步推动广大群众的体育活动,也将是北京奥运会留给中国的一份宝贵遗产。北京奥运会圆满成功后,关于设立“全民健身日”的建议受到中央领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已经启动相关工作程序。我们要在学习实践活动中,配合协助有关部门,争取这项工作尽早有一个圆满的结果,让广大群众共享奥运遗产,共享体育带来的健康、快乐和激情。
第三、积极推动《体育法》的修改工作

《体育法》颁布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体育法》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广大人民群众修改《体育法》的愿望很迫切。我们要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推动修改《体育法》的工作,争取尽早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第四、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好新周期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1995年发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到2010年将完成历史使命,人民群众很关心2010年以后怎么办。我们要认真总结《纲要》实施的成果和经验,认真分析全民健身活动中的新需求、新问题,及早组织力量,研究2010年后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方案,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在新周期再上新台阶。

2、进一步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第一、推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加速发展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十一五”期间群众体育的重点工程,前期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开局良好。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边推广,边改进。要统筹规划,加强指导和协调,进一步争取各方面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把“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民喜欢什么,我们就做什么,需要什么,我们就建什么,切实把好事办好、办实。
第二、加大以全民健身路径为标志的全民健身工程的发展和创新力度
遍布城乡的全民健身路径等工程已为百姓健身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群众健身需求的进一步提高和多样化,路径工程也逐步显示出其局限性。主要是设计简单,功能单一,难以适应不同人群的需要。下一步要总结经验,适应百姓新需求,适时开发新产品,丰富路径功能,区别不同地区、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提高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的针对性、趣味性,探索满足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新途径。

第三、盘活现有体育资源,大力提高体育场地的开放利用率
近年来,全国对外开放的体育场地逐步增多。但目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占有绝大多数体育场地资源的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率普遍不高,开放率仅为29.2%,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些年由于政府的重视,教育、体育等部门积极努力,不少地方学校体育场地的开放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我们要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大力推广体育场地开放后解决教学秩序、安全保障、经济补偿等问题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提高开放率。
第四、要大力推动把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住宅区建设相结合
国家建设部专门制定了在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体育设施的具体规范。但有些地方在实践中落实得并不好,主要原因是只注重经济利益,忽视群众的全面需求。作为体育部门要尽最大努力,当仁不让地承担起更多的监督责任,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使制度落到实处。
第五、要吸引各种投资主体利用市场机制,建设体育场地设施。要建立有关政策杠杆,吸引社会投资,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服务业,满足群众多元健身需求,使投资者在造福社会的同时,获得市场利益。

3、创新思路、改进措施,继续精心组织开展“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活动

“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活动是一份宝贵的奥运遗产,决不能在奥运结束后就偃旗息鼓,而是要充分利用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的重大历史机遇,进一步深化“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题,促进群众体育活动经常化、生活化、制度化。
第一、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群众体育最重要、最关键的人群是青少年,学校体育是全民体育的基础,是关系到中国体育发展全局的关键环节。但学校体育的基础相当薄弱,青少年学生的体质状况令人忧虑。如何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使学校体育有一个大的发展,体育部门不能无所作为。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

----认真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落实。各级体育部门要切实树立“健康第一”的观念,将青少年体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亿万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推动青少年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的要求落到实处。
----努力构建学校、社区和家庭相联系的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网络。以改革为动力,以体育竞赛活动为杠杆,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经常化、普遍化、社会化。要配合教育部门,把每年一度的校运会恢复起来。积极开展班级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等比赛,拉动“阳光体育运动”的开展。广泛开展社区内、社区之间的青少年、家庭、亲子运动会等青少年体育竞赛交流活动。充分利用节日和寒暑假时间,通过举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比赛、青少年校外体育健身培训、健身大讲堂、夏(冬)令营等方式,吸引广大青少年走向运动场。要力争在10-15年内,制度上有创新,形成学校、社区、体育社团共同推进机制;组织建设上有突破,在全国每一个街道和乡镇至少建立一个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等青少年体育组织;活动内容与方式上有特色,使青少年每天都参加1小时体育活动。重庆市委提出建设“健康重庆”,将中小学体育课从每周两节增加到每周四节,值得全国学习推广。

----有名有实地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不能仅仅把传统校的牌子一挂了之。要将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办成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锻炼的乐园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摇篮,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认真思考全国体育大会的定位问题
全国体育大会的目的是推动非奥运项目的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和体育爱好者更加丰富的体育赛事观赏和参与需求。体育大会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也需要总结和改进。一是要认真思考体育大会的目标定位。更加强调参与性、普及性、趣味性、文化特色,不宜过度地强调锦标。要积极发掘其特有的健身和文化价值,推动普及和提高,使非奥运项目与奥运项目相互促进。二要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比如日本的国民体育大会、韩国的全运会等,真正把体育大会办成内容丰富多彩、形式活泼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积极参与的体育盛典、文化盛会。

第三、继续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
把积极推进体育行业职业鉴定工作作为体育部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保障百姓健身需求和健身权益的重要工作。通过培训,引导、调控、规范健身市场,探索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途径和方法,使其在组织、引导人民群众健身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以改革精神,引导更多社会力量组织群众性体育活动
目前,大量民间力量积极参与组织很多体育休闲活动,如登山、滑雪、高尔夫、室内健身活动等。群众体育活动不可能也不应当由政府包办,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因势利导,在积极组织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动的同时,要更多地进行政策引导,使大量的活动因人、因地、因时制宜,走社会化的道路。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退役安置和伤残保障工作
运动员是为国争光的主力军,是体育事业发展的第一重要资源。运动员文化教育、退役安置和伤残保险工作是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事关运动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竞技体育的长远发展,也关系到为群众体育输送骨干力量。近年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运动员保障工作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文化教育、退役安置、伤残保险工作中的一些长远性、根本性问题上还未得到系统、全面的解决,成为影响和制约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目前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退役安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第一,体育系统内各级各类体校文化教育师资严重薄弱,文化课难受重视。运动员承担的大量训练和比赛任务,又严重挤占了文化学习的时间,学训矛盾突出;第二,省级以上的专业队长于运动训练,短于文化教育,有的地方虽然挂了运动技术学院的牌子,但往往重文凭不重文化,文化课甚至形同虚设,有文凭无文化、有文凭无水平的现象普遍存在;第三,更严重的是,按照政策可以进高校进行“再教育”的尖子运动员毕竟是极少数,大量体校学员、省队队员不可能成为尖子,因此不可能事后进高校接受“再教育”。而那些非尖子运动员因缺乏文化和技能,退役后就业难,直接影响了更多有体育天赋的孩子进体校、进专业队,出口不畅,进口必然受阻;第四,不少体校培养目标单一,学生如果不能成为尖子运动员,既无文化,又无技能,难以就业。
为改变长期以来的这种不利局面,必须在学习实践活动中,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中国竞技体育发展的体教结合的新路子。这也是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研究:

第一,从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入手,实现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的优势互补。体育部门要力争将体育系统的体校纳入地方普教系统管理范围,体校必须打破自我封闭,主动与地方有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小学合作、沟通,使教育部门的优质师资、教学设施承担体校的文化教育任务,以弥补体校自身文化教育师资不足。浙江杭州和江苏南通的基层体校与当地优秀中小学合作,加大文化教育力度,取得了较好效果,值得研究借鉴。
第二,体校的培养方向应当调整完善,避免单一化。既要培养尖子运动员,又注重培养虽然在“大浪淘沙”过程中未能成为尖子运动员,但也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且具有较好就业前景的毕业生,比如可以成为中小学体育教师、具有职业资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当前一方面退役运动员就业难,而另一方面基层中小学体育师资又奇缺,具备执业资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也奇缺。体校应该在培养运动员体育技能、向社会提供体育健身指导服务方面增加必要内容,将职业辅导纳入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提高运动员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还要考虑与具备教师培养资格的教育机构合作,把体校的训练与培养中小学体育教师结合起来;与体育职业鉴定机构合作,把体校的训练与培养具有职业资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衔接起来,使体校毕业生同时具备体育特种行业的执业能力和职业资格等。

第三,加强省级以上专业队的文化教育。省级以上的专业运动队也要与教育系统的院校相结合,加强文化教育工作。运动技术学院要展竞技训练之所长,并请当地最好的文化课教师任教。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运动员特点的教育标准和教学大纲,并采取远程教育、小班教学、导师辅导、延长学制等多种方法,打好运动员的文化基础。要进一步把握竞技训练规律,变粗放式训练为集约式训练,提高训练的效益和水平。这一方面提高了训练效率,另一方面为运动员文化教育腾出了一定时间,形成良性循环。
第四,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渠道。在组织安置、自主择业、优秀运动员免试上大学等方面进一步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扩大受益范围。要特别利用好、落实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针对运动员开展专门的职业辅导。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上,对退役运动员进行政策倾斜。支持和引导运动员利用体育技能和其他技能创业,并为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提供项目咨询、贷款、技术支持、培训指导等帮助。
长期、反复的高强度、大运动量训练导致或诱发运动性伤病,已经成为困扰运动员的最大问题。由于运动员岗位性质的特殊性,各地在落实运动员社会保险尤其是伤残保险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实际困难,难以与国家的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救济等制度平稳衔接。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工作,进一步健全运动员医疗保障体系和伤残保险制度,是当前和今后要着力逐步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要建立制度化的各级教练员分级轮训的体系,从国家体育总局的干部培训学校做起,切实提高教练员把握竞技体育规律的能力和科学训练的水平,改变简单增加训练时间和拔苗助长地加大训练量的粗放式手段提高运动员技术能力的不科学做法,杜绝和减少由于训练不当引发的运动型伤病;在运动员和管理人员中开展伤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派和合理配备运动医学专家、医生、康复师和体能师等人员,引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等方式,进一步提高运动性伤病的防治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考虑设立专项经费,为运动员开办补充医疗保险;特别是要积极推动将运动员伤残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争取实现政策上的突破,建立长效机制。

(三)关于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在北京奥运会上,中国代表团取得了参加奥运会历史上的最好成绩,创造了中国竞技体育新的辉煌。但是,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看到存在的差距和问题:无论是奖牌构成还是一些基础大项、集体球类项目的表现,我们与体育强国相比仍然存在着明显差距,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也有很大的反差。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战略,研究和切实解决竞技体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1.要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退役安置和伤残保险工作。这个问题前面讲过了,不再重复。

2.加强各级体校教练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运动员启蒙阶段的训练水平

教练员是竞技体育训练中的关键因素。教练员的水平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需要在训练的实践中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不断钻研。在这个过程中,培训是提高教练员水平很重要的手段。目前,在我国教练员队伍中,人数占少数的国家队包括省队的教练员由于参加各种高水平的体育比赛较多,得到世界发展的前沿信息相对也更多更及时,锻炼实践的机会也相对较多,所以对项目规律的把握水平相对较高。而人数众多的从事启蒙训练和基础训练的体校教练员,有相当一部分由于受到比赛经历、岗位以及自身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把握项目规律的水平还有很大差距,直接影响到我国竞技体育的基础训练。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各级各类体校教练员的培训。要借鉴干部上党校的培训制度,使各级教练员的培训经历成为任教的必要条件。同时要充分调动体育院校的积极性,发挥其优势,形成完善的培训体系,有计划、分阶段、分层级、分批次对体校教练员进行培训,确保各级各类教练员在不同层级里都接受过培训或轮训,切实提高他们的科学训练水平。

3.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力度
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是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国以才立,业以才兴。只有人才辈出,竞技体育事业才能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这项基础性工作。要对现有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管理模式进行积极创新,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还要充分发挥城运会、全运会等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竞赛杠杆的作用,在设项、记分办法等方面充分考虑近年来有长足进步、取得优异成绩的项目,充分考虑集体球类项目,充分调动各地方、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喜爱的落后项目和集体球类项目,要下决心采取特殊的后备人才培养办法,聚集各类资源, 建立起人才培养体系,使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集约化、科学化。

4.国家队要走精兵之路
各项目国家队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高水平尖子运动员,确保本项目在奥运会等世界大赛中争金夺银,为国争光。因此,国家队应该是尖子运动员荟萃的地方。但有的项目国家队规模过于庞大,运动员人数过多,真正具有高水平、能争金夺银的是极少数。如此庞大的国家队,从比较效益来看,相当粗放,也不是国家队的长久发展之计。今后,要科学地适当缩减有些项目国家队的规模,突出高水平尖子运动员的培养效益和效率,把国家队规模控制在合理的规模之内。各省区市专业队也要科学控制规模,训练、管理要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训练效益和效率。

5.对优势项目和潜优势项目要进行合理规划
优势项目至少应该具备三个标准:一是具有一批世界顶尖运动员,在历年世界大赛中成绩突出且比较稳定。二是具有充足的后备力量储备,不因某一个运动员的退役而使整个项目的成绩受到大的影响。三是具有能够深刻把握项目规律的教练员,具有科学、领先的训练理念和方法,具有能针对性解决问题的包括高水平科研、医疗等人员在内的优秀保障团队。在北京奥运会上,我国的优势项目保持了优势,一些潜优势项目取得了突破,部分潜优势项目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优势,更多地具备了上述标准。我们要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政策,对优势项目和潜优势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进行动态管理,在经费投入、人员保障等方面及时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有力的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指导,促进更多的潜优势项目向优势项目转化。

6.落后项目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探索规律,卧薪尝胆,寻求突破
落后项目突破的问题我们过去一直在提,包括“119”工程,包括一些长期落后的集体球类项目,花费了不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有的项目却成效不显著。落后项目如何迎头赶上,取得进步,需要进行认真的反思,要沉下心来,深入、系统地对项目规律进行认识、认识、再认识。要抓住一些有希望突破的小项进行重点攻关,不能只是一味地铺摊子,扩规模。要虚心学习优势项目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要借鉴其它潜优势项目取得突破的经验,从而找到本项目的突破口。

7.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是体育行业作风的集中体现,事关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中国体育的社会形象、国际形象。总体上讲,我们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情况是良好的。这与我们多年来的坚定立场、常抓不懈分不开。但是,用科学发展观来衡量,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这是依然存在于体育事业肌体中的毒瘤,是依然高悬于我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影响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极大隐患。今后,要继续加大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力度,更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适应新形势的政策、制度,确保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关于体育产业的发展问题
我国体育产业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而起步,也伴随着中国体育的长足进步、改革创新而发展。虽然起步晚、起点低,但进步明显。第一,从经费渠道看,过去单独依靠财政的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发展经费总体上有三部分构成,即财政投入、体育彩票收入以及市场开发收入。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体育产业的规模、地位和作用。第二,从竞赛模式看,通过不断探索,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中国国情的联赛体制,如篮球联赛、排球联赛、乒乓球联赛等;第三,从社会化程度看,很多社会资金社会力量投入体育设施建设、活动组织、专业赛事运营,形成了一个相当规模的市场;第四,群众体育的活跃和日益频繁的体育赛事,拉动了体育用品制造业的发展,催生和壮大了一些中国的体育用品品牌。
但总的来说,我国体育产业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住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和体育发展改革的契机,抓住全球体育产业迅猛发展的契机以及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的契机,大力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以适应人民群众体育需求多元化的需要。我在这里提几个具体问题。
1、加强对体育产业政策的研究和完善。体育产业作为名副其实的朝阳产业、健康产业、环保产业,在很多国家受到积极的政策支持。由体育总局、发改委、财政部共同起草的《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正式上报国务院,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要继续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文件的审定工作,力争早日出台。同时,总局也要结合宏观政策的制定,围绕体育产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和制约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创新政策。
2、要大力培育体育市场。要积极培育健身休闲市场和竞赛表演市场,并以此带动体育用品市场的发展。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健康有益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通过完善政策,减轻经营者的税费负担和经营成本,为经营者提供相应的指导服务。还要加强对体育服务安全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要积极引导和规范各类赛事的市场化运作,特别要积极探索全运会等国内综合性体育赛事的市场开发和运作模式,完善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各单项体育协会的市场开发模式,还要认真研究国家队运动员市场开发过程中的产权关系、收益分配等关键问题,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运动员权益。
3、探索体育场馆运营的有效模式。目前我国的体育场馆一方面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又存在利用率低等问题,有的国有场馆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成为政府部门的包袱;有的场馆则违法用于非体育目的;还有的干脆长期闲置,浪费和损耗严重。体育场馆的运营涉及诸多复杂因素,但总的指导思想应当是,科学合理地划分经营责任,做好公共服务,维持正常经营;公共体育场馆经营要处理好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一方面考虑正常运行所需,一方面要考虑大众消费水平;在不改变、不影响体育场馆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体育场馆与旅游文化活动综合开发利用相结合,为体育场馆的良性发展创造条件;要特别强调是,要严格防止公共体育场馆被非法侵占、挪作他用,这一点体育部门务必头脑清晰,立场坚定,做到寸土不让,守土有责。
4、大力培养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要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求,就要大力培养既懂经济、又懂体育的复合型人才。提倡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增设有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专门的体育产业管理人才和体育市场经营人才。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提高体育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采取切实措施,培养一批适应当代体育发展和产业运作的高水平管理和运营人才。
以上我从几个方面,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谈了对体育工作中若干重要问题的想法。当然,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谈到,这些问题也只是谈了初步的认识,主要目的还是引发大家的思考,共同探索中国体育的科学发展之路。今年年底,我们还将召开中国体育发展战略研讨会,研讨会的主题是:继承、创新、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战略高度认真总结改革开放30年以来体育发展的经验,梳理分析制约体育发展的问题和挑战,科学规划体育发展的未来。总局党组决定,把这次战略研讨会作为体育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希望大家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紧密联系体育实际,进行积极的思考和认真的准备,真正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和指导工作。
三、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体育总局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范围内的学习实践活动共分三批进行,体育总局参加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总局的学习实践活动从9月份开始,到明年2月份结束。总局党组对学习实践活动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了活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了全面系统的工作方案,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第一,迅速落实活动的领导组织工作
抓好学习实践活动,关键在领导,责任在班子。为组织开展好总局的学习实践活动,我们成立了总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由我担任组长,胡家燕、于再清、王钧同志担任副组长,机关党委、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人事司、宣传司、监察局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总局党组成员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分工建立联系点,深入基层研究指导工作。各级领导干部是学习实践的重点对象,也是活动的领导组织者。总局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学习实践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班子成员要结合工作分工建立联系点,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中层干部作为学习实践活动联系人。各级领导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深入学习,带头解放思想,带头调查研究,带头分析检查,带头落实整改。今天会后,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动员部署。
第二,按步骤按要求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要紧密结合体育工作实际,务求实效,按步骤按要求扎实推进总局的学习实践活动。总局学习实践活动从现在开始,到明年2月份结束,其间共分为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11个环节。在学习调研阶段,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专题调研、解放思想讨论这几个环节;在分析检查阶段,要认真抓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认真组织好群众评议这几个环节;在整改落实阶段,要认真抓好制订落实整改方案,认真解决好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完善体制机制这几个环节。最后还要认真抓好总结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和经验、形成总结报告,并对学习实践活动的效果进行测评。
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按照坚持解放思想、突出实践特色、贯彻群众路线、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切实达到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的。特别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的要求,着力解决体育发展思路、发展信心、发展方式、发展质量、发展后劲等问题;按照核心是以人为本的要求,着力解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的问题;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着力解决好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以及体育工作的各个方面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问题,处理好奥运项目与非奥运项目、冬季项目和夏季项目的关系,处理好体育发展和改革的关系,处理好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的关系问题等;按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要求,处理好眼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目标与路径、规模与效益等关系问题,处理好城乡和区域体育发展等问题;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要求,着力解决好体育行业作风问题,在体育系统党员干部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决纠正体育工作中错误的政绩观、作风漂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在分阶段、按步骤扎实推进的同时,要特别注意把学习实践活动与推动和改进各项体育工作密切结合起来,要始终把贯彻中央部署、解决突出问题、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活动成效的最重要标准,要杜绝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精心安排时间,协调好日常工作,确保广大党员全员全程参加。
第三,做好宣传、交流、指导检查等各项保障工作
在《中国体育报》、体育总局政府网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官方网站等开辟专栏,并通过专刊、简报等形式,做好宣传、交流工作,宣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学习实践活动顺利进行,提高学习实践活动的实效和影响。总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要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学习实践活动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为学习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创造有利环境和提供有利条件,给予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办公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为帮助体育总局开展好学习实践活动,中央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派出由柴松岳同志担任组长的第9指导检查组,负责总局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检查工作。我们要认真接受中央指导检查组的指导检查,多沟通,多请教,遇到问题及时请示,及时汇报,严格按照中央指导检查组意见推动总局的学习实践活动,同时要全面做好指导检查组来总局工作的服务保障。
总局党组制定的《国家体育总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今天已经下发给大家,请大家仔细阅读研究,结合体部门本单位实际,按照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和安排,对党中央精神进行深入学习领会,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工作实践进行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全面系统的总结、梳理、分析、改进,以学习实践活动推动体育工作科学发展,再上新台阶,创造新成绩,开创新局面。

同志们,今年是奥运年,是对中国体育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年。体育工作者与全国人民一起,共同见证了中华民族的百年梦圆,共同经历了奥运会难忘的日日夜夜。中国体育代表团、全体体育工作者以奥运会上的精彩表现,以“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精彩展示,呈现了中国体育的发展成就和日益壮大的崭新面貌,得到了党和人民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9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总书记深情回顾了中国体育、中国奥林匹克运动的不懈奋斗的艰辛历程,高度评价了中国体育的扬眉吐气的辉煌成就,特别对中国体育的未来发展表示了亲切的关怀,寄予了殷切期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总书记的讲话热情洋溢,语重心长,高屋建瓴,激励人心,令我们备受鼓舞,倍感振奋。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体育工作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立意高远而又内容详尽,体现了党中央的深切关爱和殷殷托付,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是指导体育工作的重要纲领,是我们制定体育政策、确定发展目标、研究发展方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和依据,是我们在科学发展观引领下,做好体育工作的精神动力、行动指南。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切实增强在体育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继续发扬中国体育的光荣传统,以为国争光、服务大众为己任,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促进中国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拼搏奋斗,再立新功!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2004年)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劳动、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二、删去第十条。
  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   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的规定。”
  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矿山企业的设计、建设和开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
  “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由法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机构负责。”
  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殊工作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项目和检查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十、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劳动保护综合管理协调职能,组织实施对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十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招工、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删去第四十五条。
  十四、删去第四十六条。
  十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删去第四十八条。
  十七、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和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十八、删去第五十三条。
  十九、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和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劳动环境、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实施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劳动、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第六条
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爱护并正确使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检举控告。
第二章劳动保护责任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第八条各级经济、计划、科技行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规划时,应当同时安排劳动保护措施项目、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项目。
  第九条各级财政行政部门应当将劳动保护监察事业经费和其他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各级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属系统、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在安排生产劳动活动的同时,必须安排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完善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编制年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并在人员、资金、物资方面予以保证;明确劳动保护工作机构及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生产现场的检查、检测和管理,及时治理尘毒危害,消除事故隐患,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实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时,必须有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内容,并明确规定各自应负的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改进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试验场所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规程。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各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其安全防护装置、附件必须齐全有效。
  在研究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经过试验,安全卫生确有保障的,才能用于生产。
  第十七条对技术转让和引进项目,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和安全措施及卫生保障设施。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对在用的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改进。
  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各种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试验、生产、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中应当避免采取有毒有害的原料、设备和工艺。必须采用的,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依法加强管理,达到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粉尘、高温、低温、噪声、毒物和辐射等职业危害场所和职工体力劳动强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进行治理。
  第二十三条严禁将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转移给不具备有效防护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生产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的设计、建设和开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
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二十五条安全卫生防护仪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由法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机构负责。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职工配备质量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进行检验。防护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殊工作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在
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项目和检查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疗养和定期复查,并给予职业病待遇。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及时调离,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生产劳动时,职工劳动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事先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般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除外。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支付报酬应当高于正常劳动时间的报酬,具体标准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执行。
  职工休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从事高温、低温、异常气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的劳动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三十一条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加班。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逐项登记,限期消除。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得瞒报、谎报。
  第三十四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劳动保护教育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宣传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知识教育。
  新进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实习人员等)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调换新工种及恢复工作的人员,应当经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化工、燃气和在缺氧、有毒、有害环境中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异常状况处置、急救、抢救方法的教育和训练。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第四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培训中心应当开设劳动保护课程,进行劳动保护知识教育。
第五章劳动保护监督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级工会等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劳动保护综合管理协调职能,组织实施对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招工、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和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定期讨论劳动保护工作,审查劳动保护方案,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决定和措施有权否决。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对在劳动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贯彻实施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并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四)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
  (五)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和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单位罚款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摊入成本。罚款上缴国库。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辱骂、殴打劳动保护监督、监察工作人员,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从事劳动保护监督、监察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