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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2:2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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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9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制订的《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州党委提出的“大力实施生态立州、科教兴州、优势资源转换、对外开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州直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社会事业等经济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支持伊犁州直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伊犁州直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评价机构
第三条 由州人民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州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州财政局局长、人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行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四条 评价办的职责是:对本办法提出年度修改和调整意见;宣传、实施本办法;及时收集、反馈本办法实施情况;审定、分解年度评价指标;按期统计、核实各项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审定评价结果,并报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对评价对象实施奖励。

第三章 评价对象
第五条 评价对象包括农发行伊犁州分行、农发行奎屯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农行奎屯市支行、农行伊犁兵团支行、州直各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伊犁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奎屯市分行。
第六条 评价对象的权利:
(一)反映本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二)查询其他评价对象的指标完成进度;
(三)向评价办举报其他评价对象的作弊行为;
(四)提请评价办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评价对象的义务:
(一)在系统内布置和实施本评价办法;
(二)督促系统内分支机构开展好各项评价内容涉及到的金融业务工作;
(三)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价办准确报送评价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 评 价
第八条 评价内容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评价包括综合评价、单项评价两部分。
(一)综合评价
1、综合评价指标。按照年度各项贷款累放额扣减本年度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各项贷款累放额,实行降序排列。年度贷款累放额最高的单位加满分100分,排在后面的依次递减5分。
2、特别加分项目:评价办向州人民政府、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及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统一发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测评表》。各级政府结合伊犁州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情况及配合所在地地方党政开展、落实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推荐。其中州人民政府推荐3个,被推荐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加3分;各县市政府及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推荐1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得到1个县市政府推荐,被推荐银行业金融机构加1分。
汇总综合评价得分和特别加分项目得分,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最后得分,按照降序排列,取前三名作为综合评价奖励对象。
(二)单项评价
为促进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州直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特设立3个单项奖,用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建设所做的特殊贡献。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小企业、社会事业等项内容。
1、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
考核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为基数,扣减本年度涉农贷款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年末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度实行降序排列。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对象。
2、支持小企业发展方面
考核年度小企业贷款累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小企业贷款累放额为基数,扣减本年度小企业贷款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年度贷款累放额。年末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年度小企业贷款累放额度实行降序排列。年度小企业贷款累放额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支持小企业发展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对象。
3、支持社会事业建设方面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考核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累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累放额为基数,扣减本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年度贷款累放额。
(2)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考核年度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累放额。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累放额为基数,扣减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年度贷款累放额。
(3)支持其他社会事业建设情况。
年末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年度上述三项社会事业贷款累放额度之和实行降序排列,累放额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支持社会事业建设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对象。
第九条 评价依据: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月报及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各类附报为本办法相关数据的评价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月报及相关报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相关业务的检查通报情况作为评价的补充资料。
第十条 一票否决事项
(一)年内凡发生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重大事件和百万元以上金融内部案件,均对被考核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评价办对评价对象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按年评价、通报,全年奖励兑现一次。
第十二条 各行(社、局)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评价办报送自我评价报告;评价办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全年评价打分工作。必要时由评价办牵头,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评价办将查实后的指标完成情况向各评价对象反馈,然后审查确定当年获得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以及奖励金额。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奖励:
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贡献奖三个。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社会事业特殊贡献奖各一个。评价结果在州直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伊犁银监分局。
第十四条 伊犁州人民政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中有下列作弊行为的评价对象取消当年获奖资格:
1、虚报、瞒报相关评价资料;
2、经各评价对象共同认定的其他非正常行为;
3、评价办法认定的其他非正常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由评价办结合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情况及各自配合地方党政开展、落实工作情况,对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及伊犁银监分局的工作分别进行综合评价、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评价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七件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七件规章的决定》,业经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索长有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七件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七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将《哈尔滨市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一款修改为:“成立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到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备案。”


  二、将《哈尔滨市林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修改为:“在林区和重点产林县(市)经营和加工木材的单位,应当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在第四十条增加第二款,内容为:“在本条前款以外地区经营和加工木材的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将第四十一条(五)项修改为:“与国营林业局、林场以劳务换取或联营分成的,凭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协议书。”
  将第四十一条“(六)以物资协作取得的,凭地、市以上物资协作主管部门的批件。(七)进口的,凭地、市以上外贸等主管部门的批件。”删去,原第(八)项改为第(六)项。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非木材经营单位购买或以劳务形式换得的木材,可以进入木材市场销售。”
  将第四十三条“除国营森工企业、地方国营林场、非林业木材生产单位或物资部门所属木材经营单位外,其他木材经营单位不准将木材销售给省外的木材经营单位。”删去,原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他条款依次前移。


  三、将《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二)项修改为:“认定进入技术市场的经营机构。”


  四、将《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第十条修改为:“具备条件开办民办科研机构,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报所在市、县(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将《哈尔滨市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采标产品加价,由企业填写《哈尔滨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加价申请表》,持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物价部门批准。”删去,原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其他条款依次前移。


  六、将《哈尔滨市旅馆收购寄卖刻字印刷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修改为:“凡申请经营旅馆、收购寄卖、刻字业的单位和个人,要先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手续;申请经营印刷、机动车修理业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程序办理营业手续后,再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备案。”


  七、将《哈尔滨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开办经营性舞厅、卡拉OK歌厅、影剧院、俱乐部、射击场、射箭场、狩猎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领取《治安登记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申请开办文化宫(馆、站)音乐餐厅、录像放映厅、音像带出租网点、台球室、保龄球室、咖啡屋、酒吧、体育场(馆)、游泳馆(场、地)、滑冰场、旱冰场、公园、风景区、冰上娱乐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再向公安部门申报治安登记。”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人事人才保证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人事人才保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今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水灾害。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抗洪抢险斗争已经取得决定性的伟大胜利。湖北、湖南、江西、黑龙江、吉林、内蒙等灾区各级人事部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投入抗洪救灾,涌现出大量可歌可泣
的英勇事迹,向党和人民递上了一份合格的答卷,展示了人事干部顾全大局,服务人民的良好形象,受到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称赞。没有遭受洪水灾害地区的人事部门,在扎扎实实做好人事工作的同时,采取各种形式,积极支援抗洪救灾工作,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主义大团
结、大协作精神。人事部党组向奋战在抗洪抢险第一线的灾区人事部门和支持抗洪救灾工作的全国人事系统广大干部表示亲切的慰问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目前,灾区的工作正逐渐转到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上来。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关于发扬抗洪精神,重建家园,发展经济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再接再厉,乘胜前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为确保今年经济发展目标及各项任务的完成,多做
实事,再立新功。为此,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落实人事部7月31日特急电报精神,做好抗洪救灾中的考核奖励工作。要把完成抗洪救灾任务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把在抗洪救灾中的表现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作用,及时奖励表彰抗洪救
灾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他们的事迹,在公务员队伍中发扬抗洪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扎实工作,让人民满意。
二、灾区人事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积极组织各类专家,为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多种形式的智力服务。组织水利等部门的专家在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提供技术指导;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到灾区开展各种科技救助活动,传播
农业科技知识;组织科技专家和经营管理人员到受灾企业帮助恢复生产;组织卫生科技人员下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过后无大疫;充分发挥农村“乡土人才”在生产自救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对依靠自己的才智和能力在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农民,在选拔表彰乡土
人才时予以优先考虑。其他地区人事部门也要按照统一部署,积极与灾区联系,根据灾区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提供生产自救、卫生防疫、农技植保、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民用建筑及企业恢复生产等方面的技术和人才服务。
三、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优秀专家选拔工作的激励作用。对在抗洪抢险、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中有突出贡献的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农业科技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在抗洪抢险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各类专家,可优先列入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或享受地方政府津贴;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指标分配上,应适当向在抗洪抢险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行业或部门倾斜。
四、要结合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人才服务,为灾区调整产业结构做好人才配置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收集和提供用人信息,对受灾的和参加抗洪抢险的下岗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并免收各项服务费用。
五、努力落实《人事部关于认真学习解放军抗洪先进事迹切实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通知》,以切实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实际行动支援抗洪救灾。要倾听部队对军转安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那些在抗洪抢险中表现突出的已经确定转业的军队干部,要从安置地点、工作安排、职务待遇、
家属安置、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尽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六、对因水灾或参加抗洪救灾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对因水灾未能按时报到的,可与用人单位联系,适当延长报到时间。
七、切实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收节支制止浪费支援抗洪救灾工作的通知》,厉行节约,压缩一切不必要的行政事业开支。坚决精简各种会议和活动,反对铺张浪费。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对涉及抗洪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要做到急事急办
;绝不允许推诿拖拉。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发扬抗洪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抗洪救灾、支援灾区、发展经济的工作,扎扎实实地完成今年的各项人事工作任务,为夺取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全面胜利,为实现中央确定的今年经济发展目标,作出
新的贡献。



199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