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流程,方便企业办理变更手续,现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一、办理事项名称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办理事项内容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四、办理机构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程序
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以上事项变更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
(一)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
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
3.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二)办理以下登记事项变更的,除上述材料以外,应当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1.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2.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变更后企业法人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3.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履历表;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4.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5.办理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2-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新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4)新设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新设分支机构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附件2-2);
(6)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6.办理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撤销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2-3);
(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做好快件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3)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7.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域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发证机关出具的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核准证明;
(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8.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申请表(附件3-1)(新股权结构涉及法人股东的,还应继续提供该法人股东相应股权结构图,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本);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9.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类型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及有关证明(公司股权关系变更证明);
(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办理时限
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变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变更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办理多个事项变更的,以其中最长办理时限为准。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可通过国家邮政局或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同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具备有效性。
(三)申请材料中的相关格式文书填写必须清楚,不要漏项、缺项。
(四)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场地使用证明(含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公司验资报告等,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工作人员核对后原件现场退还。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企业领取变更后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同时将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流程图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二)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核流程图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附件1:
1-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变更决议等)
1-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附件2(涉及设立分支机构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填写)
2-1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申请表
2-2新设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
2-3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申请表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附件3(涉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的填写)
3-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申请表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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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法制局改为法制办公室。法制办公
室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法制局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的职能,划归政府各有
关职能部门。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年度政府立法的
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修改、审核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三)负责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规章
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翻译、审定其外文版本。
(四)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具体组织、
监督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核发、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
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
盾和争议。
(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办理各地
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六)承办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省人民政府
行政应诉事务;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七)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
流。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法制办公室设6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行政处(与人事教育处合署)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保密、督办、保卫、财务、接待、信息管理
和人事教育工作;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规划草案;承办地方性
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和外文版本的翻译、审查工作;
组织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法制理论的研究及交流。
(二)法规一处
具体承办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民政、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外事、民族
宗教、档案、科技、知识产权、教育、体育、旅游、文化、卫生、劳动和社会保
障、人事、编制、侨务、台务、信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制工
作。
(三)法规二处
具体承办发展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证券、经济贸易、交通、外
经贸、电信、邮政、建设、规划、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质量技术
监督、药品监督、农林水、环保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四)政府法制协调处(挂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牌子)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具体组织、监督
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核发、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组织
实施行政处罚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
盾和争议;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办行政管理方面的综
合性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建设、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
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根据授权办理省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
(五)行政复议处(挂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
承办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省人民政府行政应
诉事务;依法审查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规定;依法纠正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
或提出处理建议;研究提出配套、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
协调、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六)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建和工、青、妇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
(主任)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
核定事业编制4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