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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8:33: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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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2]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稀土行业管理,促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和产业升级,我部商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稀土行业准入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提供的材料对照《稀土行业准入条件》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资料(一式六份)报送我部。

  二、我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后,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负责此项工作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稀土企业准入管理工作,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部报告。

  电 话:010-68205584 010-68205577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邮 编:100846
  
  附件:1.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doc
   2.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27/14767703.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26日







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稀土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依据《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行业主管部门对稀土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准入管理,各级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核实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稀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安全生产“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等手续符合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产污强度等环保指标达到清洁生产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必须具有依法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物品和危化品使用许可证等。
(五)稀土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生产落后产品。
(六)稀土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稀土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稀土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填报《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情况(见附件)。准入公告申请书应对本企业符合《准入条件》中规定的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环境污染物监测报告、项目核准文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评价备案表等文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的准入公告申请,会同省级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对本地区申请准入公告的稀土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计划单列企业提出自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自收到各地报送的申请材料3个月内,组织有关方面完成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及现场核实,并在征得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后,确定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稀土企业应如实填报各项申请材料。进入公告名单的稀土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准入公告或已公告的稀土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准入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稀土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级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的;
(二)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稀土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26日起施行。

附件: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准确把握刑事立法意图

苗 勇

本文的题目是由以下案例所引发的。2000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某某市天地土石工程队”的名称,向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一直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及报备有关资料,也未建立帐簿。2000年10月间,刘某某在承接某某市某某镇土地整理过程中,共取得工程款479万余元,且结算工程款均使用收款收据。刘在收取工程款后从未申报纳税,从中偷逃应纳税款计27.3万余元(其中单项营业税款14.3万余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100%。
这是一件事实十分简单的案子,却引起了激烈地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的客观行为作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而刘的行为,由于是个体经营,未按规定建立帐簿,也未进行税务登记,与《刑法》规定的上述三个手段,没有一个相符。故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对刘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的行为显然构成偷税罪。按照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又称勿论解释或自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逻辑或者事物属性的当然理由,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①举轻以明重,刑法对某一事项未有明确规定,但该事项与刑法明确规定的事项具有同样的属性且程度更为严重,因而当然适用刑法明确规定的事项。刘某在经营中,既未按规定建立帐簿,又不进行税务登记,显然比刑法规定的三种行为情节要严重得多,因此,对其应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也就是对刑法规范怎样进行解释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必须将解释方法统一起来,用一种科学的解释方法,来准确地把握刑事立法意图,这样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是一个十分古老的问题。当代各种解释方法,可以追溯到12世纪开始的罗马法复兴时期。罗马法复兴初,产生了注释学派。这一学派采取条文注释的方法,对《国法大全》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罗马法复兴高潮时期,评论法学派兴起,他们已不限于对罗马法本身的研究和理解,而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把罗马法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把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适用到各种社会关系中去,从而把六七百年以前的罗马法转化为当前适用的法律。②十五世纪至十七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兴起。这一学派以人文主义为指导思想,着重研究罗马法的本意和历史沿革关系。他们的功绩是恢复了罗马法的全貌,准确地探索罗马法的原意和适用性,在罗马法中注入人文主义的精髓,建立一个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的法律体系,以适应欧洲各民族国家正在发展的新型的商品货币关系。③
继承上述传统,现在对刑法解释的方法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一是教条式地理解刑法规范。纯粹从字面来解释其含义,不能“越雷池一步”。关于这种方法的典型阐述,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观点:“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④其实,这种见解并非贝卡利亚的独创,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类似的看法。公元前454年,古罗马颁布了《十二铜表法》,实施的初期对其解释采取严格解释原则,即解释者只能就该法的条文作严格的字面意义上的说明与注释,不得对条文进行丝毫超出其字面含义的解释。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他的著作《法学纲要》中记载,由于《十二铜表法》第8表节第11条规定:“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25阿司的罚金”,所以,当时有人的葡萄蔓被砍了,告到法官那里,他一定要说树木被砍;如果说葡萄蔓被砍,那他肯定要败诉。⑤以下是两件当代严格按字面解释来司法的案件。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曼利市发生了这样一件案子,70名裸泳爱好者在公共海滩一丝不挂出入人群,被视为有伤风化。市政府引据澳国1919年颁布的《地方政府法案》中的有关条款,在法庭上对70名裸泳者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其行为并予以处罚。诉讼结果是市政府败诉。法官认为,《地方政府法案》中的条款仅指明游泳者“着装不当、修补不当、衣料透明等不文明行为”应禁止,并未指明赤身裸体完全不着装是否应禁止。市政府争论说,完全不着装可以理解为“着装不当”。法官断然拒绝这种解释,宣告市政府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⑥无独有偶,数十年前,英国也有这样一件怪案。一天,乔治在家闲得无聊,就想去附近的皇家空军机场看看飞机日常训练。他爬过铁丝网和障碍物,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这时,一架飞机打算降落,飞行员发现跑道上坐着人,不得不将飞机拉起飞向天空。后来,乔治被送上了法庭。侨治认罪,但辩护律师说,乔治不应受罚,因为他没有违反《官方机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得在禁止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为……。”律师巧辩道,虽然军用机场毫无疑问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例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是不为罪的。这样,法官还真是为难了。⑦这可谓是“不折不扣”执法了,这样的“罪刑法定”原则过于迂腐了,根本不理会立法者的意图,死板、机械、教条,十分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二是撇开法条本来的含义,纯粹用公正的原则来解释刑法。法律总是有不周延、模糊性和滞后性的缺陷的,因此,必须根据公正的原则来执法。英国著名法官丹宁是这一方面的典范,他强调:“如果我们不能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呆在一个地方,法律将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事情将继续前进。”为此,丹宁要求法官担任“法律改革的先锋”,他明确主张,法官要参与法律改革,而不能把改革仅仅看成是国会的事,法官只是执行法律而已。对此,他有个形象比喻,法律就象是一块编织物,用什么样的编织材料来编这块编织物,是国会的事,但这块编织物不可能总是平平整整的,也会出现皱折;法官当然“不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当把皱折熨平。”他认为,法官在审案和判案的过程中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创立出与生活的步调相一致的新的、公正的判案原则。⑧为了寻求社会公正的司法而撇开法条,在中国古代也不为鲜见。清代名吏胡秋潮所著作《问心一隅》中,记载了一个他亲自处理的案例:城东章氏女许配给南邻李二为妻。尚未过门,李二因暴得风疾而疯癫不懂人事,并曾白昼持刀欲杀其父,后被其父锁禁。章氏得知情形,欲思退婚,终致讼。依据《大清律类例·户婚·婚姻》:“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婚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受聘财者,亦是。”司法官如何裁断这个案件,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依律维持婚约之效力,则对于章氏女来说未免太过残酷、不公平人道;判令解除婚约,又显与法律相违。县令胡秋潮最终的处理方案聪明地回避了上述矛盾:“章女之于李二,请待以三年。三年内疯病愈,则为李妻;不愈,则仍为章氏女。或守贞,或改配,听之可耳。”后来,不到一年,李二以疯病死,女改字他姓。⑨此类解释刑法的方法,其实是对刑法内涵的突破,完全超越了立法者的意图,与当代罪刑法定原则是直接相抵牾的,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也不宜提倡。
三是从刑法条文的字面来探寻立法者的原意。在权力分立的状态下,作为法律适用者的法官,其职责就是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实现立法者的意图,因为“对法规的理解不应该按法官们认为最好的见解,而应按照实际上通过法律的立法者们的意图。”⑩在实行罪刑法定的时代,刑事司法的依据,显然必须是刑法规范,必须是刑法规范所表达的内在的真实的意思。正如耶林于1877年发表的《法的目的》一书中说,法律乃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目的,受目的支配,与自然法则以因果律为基础,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有异。故解释法律,必须了解法律究竟欲实现何种目的,以此为出发点解释法律,始能得其要领。⑾而立法目的,即立法意图,是必然以法律条文为载体表现出来的。但任何成文法都有不完善之处,“必须记住,无论一项法律什么时候被提出来考虑,人们都没有能力预见到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即使人们有这样预见能力,也不可能用没有任何歧义的措词把这些情况都包括进去”,⑿我国刑法也概莫例外。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在实施中马上暴露出不足之处。从1981年6月10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到1997年《刑法》公布前,共出台了二十四部单行刑法,并且还制定了设有附属刑法条款的法律80余部。这些固然与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有关,但与1979年《刑法》的不成熟性密不可分。1997年《刑法》虽经反复论证,但仍有严重的疏漏之处。该法公布不久,侯国云、白岫云两位学者就撰著了三十四万多字的《新刑法疑难问题与运用——兼论新刑法中的矛盾与缺陷》一书,剖析了新刑法的许多问题。该法实施一年多,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公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单行刑法。从1999年12月25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三个《刑法修正案》,并对《刑法》第九十三条及挪用公款罪作出了立法解释。由此可见,刑法总是有不完善之处的,总是要通过合理的解释,才能进行正确地适用。这里所说的合理解释,也就是通过刑法规范的字面,准确地把握立法者的意图。例如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解释。司法实践中,对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奸淫幼女,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就涉及到如何理解该条款中的“强奸”一词。不少同志认为,新《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是不同种罪,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奸淫幼女显然重于强奸,立法者不至于连轻重都分不清,因此,从立法意图上讲,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奸淫幼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0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正确地阐述了立法意图,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奸淫幼女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最近,“两高”联合作出司法解释,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将该罪归为强奸罪)。因此,从刑法规范的字面,来探寻立法意图,深刻把握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才能科学地司法。
从上可见,司法是离不开对法律解释的,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时代,解释的目的,既不能教条式的,这样有悖于社会公正;也不能强调实现社会公正而完全脱离法律进行任意解释,这是与法治社会不相符的。因为修改法律是立法机关的事,司法绝对不能介入。而是应当通过合理的解释,来准确地把握立法意图,惟有如此,才能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实现了社会公正。
回到开篇的案例,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这种观点较好地把握了立法意图。不建立帐簿,不进行税务登记,其性质显然要比《刑法》条文所规定的三种客观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立法者决不可能把相对轻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相对重的行为反而不构成犯罪。譬如,当立法者将故意轻伤害规定为犯罪时,那么,对故意重伤害无论有否规定,肯定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根据立法者对偷税罪规定的内在意图,刘某某的行为显然构成偷税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注释:
①⑾见李希慧著《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6页,第129页。
②见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外国法制史》,第126——128页。
③网上资料,四川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外国法制史》。
④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⑤参见周耕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3——94页。
⑥范忠信著《信法为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123页。
⑦见一正著《西窗法雨》,花城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
⑧⑿见丹宁著《法律的训诫》,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第13页。
⑨见2002年7月1日《检察日报》顾元文《从“援法断案”到“曲法伸情”》。
⑩德沃金(美)著《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0页。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02年7月18日
(邮政编码:31240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强化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

2.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中涉及有关规定解释

3.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井工煤矿年度申报表(表一、表二、表三)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9/2009/0812/69931/files_founder_699710004/121623016.doc   表一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9/2009/0812/69931/files_founder_699710004/2483616742.xls   表二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9/2009/0812/69931/files_founder_699710004/252963024.doc    表三

4.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露天煤矿年度申报表(表一、表二、表三)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9/2009/0812/69931/files_founder_699710004/1082132505.doc   表一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9/2009/0812/69931/files_founder_699710004/1519014025.xls   表二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9/2009/0812/69931/files_founder_699710004/2124912820.doc   表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


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生产煤矿(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

三、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区域煤矿生产规模。

2.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3.连续两年未发生原煤生产死亡和重大涉险事故。

4.采掘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薄煤层不低于45%,中厚煤层、厚煤层不低于95%;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不低于90%。露天煤矿采剥机械化程度100%。

5.生产布局合理,接续正常。开拓、准备、回采三个煤量可采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区和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工煤矿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采率、露天煤矿采出率符合国家规定。

6.调度通讯、生产管理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

7.建立健全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矿井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

8.安全培训机构、人员、经费满足安全教育培训和提升职工专业素质需要,做到培训制度化;全员教育培训率10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9.井工煤矿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计划回采煤量未超过瓦斯抽采达标煤量。

10.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和设备、材料;设备完好率达到95%及以上;无电气设备失爆。

11.严格按照核定(或设计)生产能力均衡生产。全年产量未超过核定生产能力。

12.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符合《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规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规定。

13.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能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治理重大隐患的资金和人力投入有保障,能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治理。

四、每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

五、符合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条件的煤矿,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地、州、盟)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工作部门)或集团公司申报;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

六、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采取书面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征求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后,于每年的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初审结果以正式文件(附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省(区、市)范围。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对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组织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抽查审核时,应会同该煤矿的上一级公司共同进行。

七、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专家,采取书面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上报的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进行审核。

八、通过审核的煤矿,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予以命名表彰。

九、考核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审核、公示期间,申报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取消申报资格。

十、申报煤矿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该矿当年申报资格外,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十一、对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有关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集团公司应给予适当奖励或相应的政策优惠。

十二、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考核办法(试行)中涉及有关规定解释

1.重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透水、火灾等险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2.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大中型井工煤矿分别不低于3年、1年、4个月;小型井工煤矿分别不低于2年、8个月、3个月。

3.井工煤矿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采率、露天煤矿采出率: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采煤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露天煤矿采出率不低于97%。

4.设备完好率:是指〔(完好设备台数)/(设备在籍台数+租〈借〉入台数-租〈借〉出台数)〕×100%。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所列15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