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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6-29 05:10: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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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79〕47号文件指出,一九五七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奖惩暂行规定”)仍然适用。为了搞好奖惩工作,不断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增强组织纪律性,防止和纠正违反纪律、失
职行为,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充分发挥机关工作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国家行政机关有秩序、高效率地开展工作,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公布的《奖惩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
下规定:
一、任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按干部的行政职务、任命范围负责审议,具体任务是:
(一)负责《奖惩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和下级人事部门的奖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总结、推广开展奖惩工作经验;
(二)承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的审查、报批事宜;
(三)承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提出具体意见报送上级和同级行政机关决定;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案件,据情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或者直接进行复议、复查;
(五)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和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案件,视具体情节,转请被检举、被控告人的上一级组织负责查处或直接查处;
(六)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奖惩工作事宜,并报告办理结果。
二、奖励
(一)奖励要按照《奖惩暂行规定》所列的六种表现和奖励名称,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考核、评比制度,做到赏不虚施。奖励办法:一般结合年终总结、评比进行。对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者,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


(二)奖励的审批权限,依照下列规定:
1.记功。由县(市)人民政府或相当机关授予;
2.记大功。由省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相当机关授予;
3.奖品或奖金。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授予;
4.升级。由受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除省管干部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外,其他人员逐级上报省人事局审批;
5.升职。按干部任免权限,须报经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
6.通令嘉奖。由受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三)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经费,列入行政经费开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经费,由事、企业费开支。
三、惩戒
(一)惩戒要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按照《奖惩暂行规定》所列的十二种表现和八种处分名称进行,不得另立其他处分名目。
(二)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依照下列规定:
1.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2.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各厅、局,行政公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所在机关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3.省直各厅、局任命的工作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处分一律报省人事局审议批准执行;其他处分由各厅、局决定执行,报省人事局备案。
4.省人民政府授权各行政公署任命的工作人员和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执行;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行署、市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行署、市所属局的正副科
长及其他相当职务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一律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一般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报地、市人事局批准执行;降级、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5.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执行;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并报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一般工作人员受警告
、记过、记大过处分,报县、市(区)人事局(科)批准执行;降级、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开除处分应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6.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三)各级行政机关报批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时,要报送《行政处分登记表》、处分决定、受处分本人的检查和对处分的意见。如系重大复杂案件,还应报送其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及有关重要证据材料(每一种材料一式四份)。党员干部,应同时附送党委对其党纪处分的决定或建议。

上报备案的材料,只报送《行政处分登记表》和处分决定,一式二份。在报送以上处分材料时,一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真正做到罚不枉加。
四、甄别
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发现所属机关的奖励、纪律处分不适当,或者错误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变更或撤销,其决定权和批准权与原来奖励或处分的权限相同。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一九六五年七月十六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具体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1982年1月18日

西宁市城南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南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城南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西宁市城南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宁市城南新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的审批、出让、使用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西宁市城南新区"政府规划指导、社会力量开发、市场机制运作"的运行机制,城南新区内的土地坚持谁投资、谁开发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局派驻城南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区内土地市场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依据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将新区"七通一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入驻城南新区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五条 城南新区土地出让价格的确定应按照土地评估、集体会审、报市政府批准的程序进行。

二、土地出让价格
  第六条 西宁市城南新区内的土地出让基准价格由城南新区管委会依据土地征用费用及开发成本,经综合测算,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土地出让面积计算方式
  第七条 城南新区内的土地出让实行公用面积分摊办法,土地出让面积以该出让地块四周所相连接的道路边线内的面积计算(道路分摊面积成本摊入总成本费用中),企业实际自用土地以规划红线为准。

四、土地出让程序和出让时限
  第八条 申请入区的投资者经城南新区管委会同意,向市国土资源局派驻城南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项目建设用地。申请用地前先由派驻城南新区的规划建设分局依据城南新区分区规划、城南新区核心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各类经营性用地先提出规划条件,确定出让面积及位置,经集体决策后,按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第九条 投资者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与市国土资源局派驻城南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付清土地价款和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正式取得建设用地。
  第十条 城南新区工业用地出让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金融业用地出让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居住用地出让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入区的投资企业和项目按照青政(2003)118号《青海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五、投资者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取得城南新区的土地使用权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地块有权转让、抵押、出租。
  第十三条 投资者应严格遵守城南新区分区规划,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利用土地,不得任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南新区核心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地块控制指标,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后退、停车泊位等指标要求。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法规及城南新区分区规划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城南新区管委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对私自转让土地的,城南新区管委会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取得城南新区土地使用权后,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6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手续需重新办理,超过12个月仍不能开工建设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国土资源局派驻城南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用地单位收取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六、其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城南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