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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与食用受污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的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1:3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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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与食用受污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的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与食用受污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的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方案》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8]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有婴幼儿因食用受污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导致泌尿系统结石。为做好相关患儿的诊疗救治工作,我部会同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定了《与食用受污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的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方案》。现印发给你们,供临床参考使用。



附件:与食用受污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的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方案.doc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与食用受污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的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方案

一、临床表现
(一)不明原因哭闹,排尿时尤甚,可伴呕吐;
(二)肉眼或镜下血尿;
(三)急性梗阻性肾衰竭,表现为少尿或无尿;
(四)尿中可排出结石,如男婴结石阻塞尿道可表现为尿痛、排尿困难;
(五)可有高血压、水肿、肾区叩击痛。
二、诊断要点
(一)有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喂养史。
(二)上述临床表现中的一项或多项。
(三)实验室检查:尿常规(肉眼或镜下血尿)、血生化、肝肾功能、尿钙/尿肌酐(一般正常)、尿红细胞形态(非肾小球源性血尿)、甲状旁腺激素测定(一般正常)。
(四)影像学检查:首选泌尿系B超。必要时行腹部CT平扫和静脉尿路造影(无尿或肾衰时禁忌),有条件可行肾核素扫描评价分肾功能。
因食用受污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导致的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B超检查特点:
一般性特点:双肾肿大;实质回声增强,实质多为正常厚度;肾盂肾盏轻度扩张,肾盏圆钝;如梗阻位于输尿管腔内,则梗阻点以上输尿管扩张;部分病例肾周脂肪垫及输尿管周围软组织水肿;随病程发展,肾盂壁及输尿管壁可出现继发性水肿增厚改变;少数病人可探及少量腹水。
结石特点:结石绝大部分累及双侧集合系统及双侧输尿管;输尿管结石多位于肾盂输尿管交界处、输尿管跨越髂动脉段及输尿管膀胱连接部;结石呈碎渣样聚积,累及范围较大,后方为淡声影,绝大多数与草酸钙结石不同,可探及结石后缘;结石所致尿路梗阻较完全。
三、鉴别诊断
(一)血尿鉴别:注意排除肾小球源性血尿。
(二)结石的鉴别:结石一般为透X线的阴性结石,泌尿系X线片不显影,可与不透X线的阳性结石如草酸钙、磷酸盐等鉴别。
(三)急性肾衰竭的鉴别,注意除外肾前性及肾性肾衰竭。
四、治疗
(一)立即停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
(二)内科保守治疗:补液、碱化尿液,促进结石的排出;纠正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保守治疗过程中密切检测尿常规、血生化、肾功能,复查B超(尤其注意肾盂、输尿管扩张程度和结石形态与位置的变化)。因结石较为松散或呈沙粒样,自行排出可能性较大。
(三)合并急性肾衰竭的治疗:首先应纠正高血钾等危及生命的情况,如应用碳酸氢钠及胰岛素,如条件具备尽早采取血液净化、腹膜透析等方法,必要时外科干预解除结石梗阻。
(四)外科治疗:经内科保守治疗结石形态和位置无改变,并且肾积水及肾损害加重,或者肾衰竭无条件进行血液净化或腹膜透析时,可手术解除梗阻。可选择膀胱镜逆行输尿管插管引流、经皮肾造瘘引流、手术切开取石、经皮肾镜取石等。因结石较为松散,尿酸成分为主,病人为婴幼儿,体外震波碎石有较大的局限性,需慎重考虑。
五、随诊
患儿经治疗,结石梗阻解除,一般情况好转,肾功能恢复正常,排尿通畅可出院。出院后随访内容:
尿常规;泌尿系B超;肾功能检查;必要时行静脉肾盂造影检查。

铁路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1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维护铁路内部的生产、工作、科研、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铁路运输生产、施工的安全和铁路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3条 铁路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原则是:领导负责,依靠群众,预防为主,保障安全。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同一切扰乱内部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维护内部良好秩序,保证安全。
第4条 铁路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是单位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将其作为单位的行政管理、企业管理、经济承包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5条 经常对职工进行法制和安全的宣传教育,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特、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第6条 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学生,建立帮教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帮教措施,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对解除劳教人员和由原单位接收的刑满释放人员,做好安置、教育、疏导工作。
第7条 及时调解处理职工群众中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8条 对铁路各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做好管理教育工作。

第三章 危险物品管理
第9条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过程的安全制度。
第10条 严禁单位和个人违法私藏、配制、买卖、转让、转运危险物品和制作爆炸装置。
第11条 定期检查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情况,不符合管理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发现被盗、丢失,要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处理。

第四章 枪支弹药、刀具管理
第12条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枪支弹药和刀具的管理规定,铁路系统各级公安保卫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枪支弹药,民兵训练、值勤和野外勘测人员的枪支弹药,要专人负责,登记注册,加强管理,严防丢失、被盗。
第13条 严格枪支佩带范围和使用制度。单位公用枪支、个人工作用枪,不准私自外借、转让、赠送。严禁个人私藏枪支弹药。
第14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民用猎枪、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规定。
第15条 对生产所需的刀具、刃具要严格管理制度。不准非法制造、买卖、携带匕首、刮刀、土枪或其他管制刀具。

第五章 现金、贵重器材、机密文件管理
第16条 切实执行现金、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库存现金不准超过限额,因特殊情况,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要派人值班看护。提送巨额现金,须两人以上,专车取送。
第17条 物资库房、大型货场和贵重器材、设备,应有专人看守保管,应有安全防护设施,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18条 机密档案、文件、图纸、资料,应有专人专柜保管,严格使用、借阅制度。外借、复制及销毁,须经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查。发现失密、窃密事件,应及时追查处理。

第六章 重点部位、公共场所管理
第19条 单身宿舍、职工浴池、招待所、旅店、乘务员公寓、礼堂、文化宫、俱乐部、剧场、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均应固定专人管理,按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严格安全管理制度。
第20条 对机关、调度、通讯、动力、电子中心等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应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漏洞和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21条 各单位应严格门卫、值班和巡逻制度。值班巡逻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

第七章 消防管理
第22条 严格执行消防管理法规,经常向职工群众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宣传用火、用电常识;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训练,建立执勤备勤制度。
第23条 严格火源、电源管理。对火源、电源和易燃物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制定应急措施,一旦发生险情能及时抢救、处置。
第24条 消防器材置放在指定地点,定期检查、更换,保持性能良好。
第25条 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奋力扑救,查明原因,认真处理。

第八章 案件、事故处理
第26条 发生火灾、爆炸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要积极抢救,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认真处理。
第27条 对内部发生的刊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要保护好现场,一般案件由本单位保卫部门查处;重大案件,由公安机关侦破。单位行政领导对侦破工作应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章 治安保卫组织
第28条 各单位应设置保卫组织或专职保卫干部,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治安保卫业务器材。保卫组织既是所在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行政组织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下,具体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考核。保卫干部的配备,按照单位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情况特殊的单位可高于这个比例。
第29条 为了加强各单位治安防范能力,职工总数500人以上的单位应组建护厂(站、段、校、场)队,不足500人的单位设专职护厂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门卫、巡逻和守卫任务。护厂队是单位行政负责人领导下的企业保卫力量,由本单位保卫组织具体领导,护厂人员的配备,应根据单位职工人数多少、集散情况、规模大小确定。
第30条 各单位应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在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进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治保人员在生产、工作时间执行治安保卫任务时,不影响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对治保人员训练、表彰的经费由本单位解决。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31条 本规定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监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所属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公安机关对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实行监督,必要时签发“铁路内部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造成危害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32条 各单位要制定安全保卫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总结评比制度,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至两次总结评比。

第十一章 奖惩办法
第33条 凡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酌情分别予以表扬、记功、晋级和物质奖励。
1、全年无刑事案件,职工犯罪少,无火灾、爆炸事故,治安秩序稳定的单位。
2、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侦破重大案件,抓获犯罪分子,或提供重要线索证据的。
3、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内部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4、预防重大案件、重大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
5、在抢救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中有显著功绩的。
6、积极负责,忠于职守,对安全保卫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34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当事人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1、职工犯罪活动突出,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屡有发生,治安秩序混乱的单位。
2、单位管理制度不严,现金、票证、危险物品、枪支弹药、贵重器材、机密文件资料等管理松懈,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严重失泄密事件的。
3、忽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发现有蓄意犯罪的征兆不采取防范措施,或管理不善,工作失职,以至发生重大案件的。
4、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发生火灾、爆炸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35条 对个人的奖励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对单位的奖励和处罚,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报上级领导机关审批。对单位领导人追究责任的,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报上级领导机关决定。
第36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裁决。构成犯罪的,按法律程序,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37条 奖励经费,实行“万含”和“百含”的单位在工资增长基金项下列支,其他单位在奖励基金项下列支。行政收缴的罚款,一律交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收缴的治安罚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38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39条 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工程指挥部,直属工厂、院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40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九月(82)铁企办字2号文件发布的《铁路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同时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办理程序规定》《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办理程序规定》《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规定》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公文办理程序规定》和《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规定》已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公文办理程序规定

为严格公文办理程序,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就规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收文管理
(一)签收。市政府办公室收文按照“一个漏斗进、一个漏斗出”的原则,所有来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专人签收(节假日由总值班室进行签收和处理,信息类传真由信息技术科签收和处理)。签收人对来文单位的公文,要按照公文报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要作退文处理,并说明退文理由。除特殊紧急重要公文外,各地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和领导身边工作人员报送公文。对不按规定报送公文的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汇总后,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予以通报批评。市级部门、县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驻广单位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均通过市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报送,未联网单位报送纸质文件按每件5份呈送。涉及机构编制、征地问题的公文分别直接送市编委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二)处理。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根据来文内容、性质、紧急程度及涉密等级及时进行登记,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并加盖分类处理章后,送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
(三)拟办。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对提出的初步拟办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阅批。根据处理意见,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将来文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呈送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阅批。其中,一般的传阅件、呈批件,按照“自下而上”顺序送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签批。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应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为最后签批的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对上级来文中需及时办理的重要急办件,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阅批。市政府领导签批公文后返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领导之间不横传文件,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在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处理的文件上签批意见。所有收文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室封闭运转,紧急重要公文经领导同意,可由承办单位派专人呈送。领导不在市城区而急需办理的紧急重要公文,可根据领导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电传至领导所在地签署意见,传回后按程序办理,领导回来后补签;也可根据领导电话指示先办理后补签,接听领导电话的工作人员要在公文处理笺上作好电话记录。
(五)承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及时清理领导签署的公文,并根据市政府领导批办意见,及时转交有关县区、部门或科室办理。急办件要及时办理,领导签批的急办件由相关文秘科室办理完后退回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存档。传阅件原则上在领导处滞留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领导签批后及时退回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领导出差2天以上,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要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以便调整公文传阅顺序。来文有时限要求的须按时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要求解决资金、车辆编制和须调查研究的重大请示事项除外)。
(六)催办。对需办复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要适时地进行督促催办,以防积压和延误。需部门直接办理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办结,需部门提出意见的,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会同各文秘科室每个月对公文运转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汇总;对办文拖拉、落实不力、屡催不办的部门,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文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追究相关责任。
(七)存档。公文办结后,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文秘科室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将来文和办理结果退回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存档。
二、发文管理
(一)拟稿。凡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按照“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起草。
(二)会签。起草单位将文稿送市政府办公室核稿前,若文稿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拟稿单位应坚持“先会签、后送批”的原则,送有关单位会签。会签文稿必须由会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文稿会签过程中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由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副秘书长或秘书长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凡需会签而未会签和签章的文稿,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三)核稿。代拟的文稿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初审和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校核后,呈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由市政府领导审批签发。规范性文件应先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按发文程序送市政府办公室核稿。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初核、综合科校核和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审核的文稿,不得直接先送市政府领导签发。对不按程序呈送的文稿有关领导应不予签发。代拟文稿在审签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要关注前后审签意见,对前后审签意见不一致的,在协调一致之前领导应不予签发。
(四)签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的公文,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审核签发。办文过程中,必须给领导留足决策和签批时间。已经市委、市政府决定、议定事项,原则上应留足2个工作日;其余文稿呈送签批时间原则上应留足5个工作日。标注紧急文件必须出具相关依据。
1、市政府文件:
上行文:向上级的请示、报告按程序处理后送分管副市长审核把关,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平行文和下行文: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全局性、综合性及重大方针政策方面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一般工作性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2、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按程序处理后送秘书长签发或秘书长审核后送市长、副市长签发。
3、会议纪要:按程序处理后送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仍由市长、副市长签发,涉及到“人、财、物”的需秘书长审核后再呈市长、副市长签发。
(五)印刷。凡未按程序签发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原则上不予付印。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坚持“谁主办、谁校对”的原则,由拟稿主办人员负责,交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编号,由拟稿主办人员负责校对、付印;规范性文件、张贴的公布性文件(公告、通告等),须经市政府法制办、相关文秘科室在终校清样上复核签字后付印。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在对文件用印前,应对文件的印刷和装订情况进行复核。
(六)发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的文件,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按照发文范围通过市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发送(未联网单位发送纸质文件)。急件应按要求时间发出,发市级部门的文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或承办部门电话通知相关部门到指定地点领取;发县区和受文单位不在市城区的省、市属以上事业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或承办部门通过机要渠道发出。
三、办结和归档
承办人员对已经办理的公文,要定期进行清理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所办文件是否办结。已办结的文件,应及时移交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年终向市政府办公室档案室移交归档。


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规定

为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转变工作方式,做到务实高效,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现就规范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公文代拟稿的起草要求
(一)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起草前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力求行文的针对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发文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听证。
(二)起草的公文代拟稿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的指示精神,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起草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起草过程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四)起草的公文代拟稿应做到观点明确、情况属实、内容充实、条理清晰、结构严谨、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格式规范、体例适当。
(五)起草的公文代拟稿应着眼全局,不得夹带部门利益或需另按程序处理的人事、编制、经费等问题。
二、规范公文代拟稿的起草、报送程序
(一)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代拟稿,应经主办部门办公室或综合科负责人审核把关签字,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如主要负责人外出,则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二)凡公文代拟稿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主办部门必须坚持“先会签,后送批”的制度。相关部门意见一致则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上报;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回复主办部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则应与主办部门联系并告知理由,否则视为无不同意见。主办部门应根据有关意见,进一步修改。主办部门对意见不认可,经与相关部门协调,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在报送代拟稿时应书面说明向市政府有关情况,加盖本部门公章,同时将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及理据一并呈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公文代拟稿在发文稿上还应填写主办部门联系人、校核责任人及电话号码。
(四)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代拟稿,先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初审后,送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校核,部门在报送时须一并附上相关政策依据复印件和公文代拟稿电子文档。
(五)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的,属党委部门或群团组织送审的公文代拟稿,主办部门先送市委办公室审核;属市政府部门送审的公文代拟稿,主办部门先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六)主办部门将代拟稿直接送领导签发的,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原则上不予印发,退回主办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送签。
(七)对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先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八)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主办部门应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按会议议定内容修改后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发文。
三、减少市政府发文数量
(一)凡上级文件已下发至县区政府,市上无新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意见的,原则上市政府不再向县区发贯彻意见或转发。
(二)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部门自行发文。
(三)部门可以联合发文的,由相关部门自行发文,原则上市政府不再批转或转发。
(四)各类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安排部署工作,原则上自行发文;调整领导小组不涉及组长、副组长的,由领导小组自行发文调整。
四、实行退文制度
(一)代拟稿内容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的指示精神相抵触的,退回起草部门。
(二)对敷衍塞责,照搬照抄上级文件,重申已有政策条文,无切实可行的新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的,均不发文,退回起草部门。
(三)未同时报送法规政策依据,经催办仍不及时报送的,退回起草部门。
(四)对运用文种不当、内容与体例不符或文法不通、条理不清、篇幅冗长、字迹不清楚、文稿质量差的,退回起草部门。
(五)报送市政府前,公文代拟稿未经审核把关,无主办部门办公室或综合科负责人和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退回补签。涉及有关部门事项,但未协商、无会签意见的,退回后,协商会签。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退回起草部门转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起草部门按要求对代拟稿进行认真修改,完善程序后重新报送。
市政府办公室每半年对退文情况进行清理,凡退文3次以上的,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对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