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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4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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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直接举借或提供担保的各类信贷资金,包括城市建设和其他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凡以乌海市人民政府信用举借的国开行贷款资金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开行贷款资金,由乌海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遵循量力而行、择优选择、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国开行贷款资金属于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政府预算管理,与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国开行贷款资金举借、使用、偿还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 国开行贷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专设投融资机构集中举借。其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由市城市建设投融资公司集中举借,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贷款资金由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集中举借。
  第八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等职能部门、指定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各负其责,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九条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报贷款资金收支预算;负责贷款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对项目贷款本息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市审计局: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审计,确保贷款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及时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达到预期效益。  
  第十条 指定借款人的职责:
  (一)汇总编报贷款资金项目计划,按月度和年度编报贷款资金项目财务报表;
  (二)根据与国开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时办理贷款资金拨付;
  (三)对贷款资金统一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根据与国开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国开行贷款本息;
  (五)负责与各区签订国开行贷款转贷资金借款合同,协助国家开发银行进行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二)及时向市财政局和指定借款人上报资金使用计划,保证项目进度;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贷款资金;
  (四)及时编制月度财务报表,项目完成时,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国开行管理要求,指定借款人在国开行内蒙古分行开设专用账户存放贷款资金。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拨付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初审确认,送市财政局、指定借款人审核后,报项目分管市长和分管财政市长审批。具体拨付程序由市财政局、指定借款人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人的要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需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行。
  第十五条 指定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报表,年度终了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财务报告、贷款资金使用报告。
  第十六条 指定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重大项目由市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专账管理。对挤占、挪用、截留贷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资金用途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浪费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市审计局接到竣工报告后,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

1990年3月29日,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用语规范》)下发执行以来,各地普遍反映现行《用语规范》尚需补充,并要求在《用语规范》的商业部分中增设概括性行业及其经营范围规范用语,以适应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需要。经研究,在《用语规范》中的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的七十七个小行业中,增设九个概括性行业及其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望各地遵照执行。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7〕4号

银监会:
  你会《关于审定印发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请示》(银监字〔2006〕1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1.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国务院                               
                           二○○七年一月八日



附件1: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制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起草、修改建议,为及时、准确、有效地预防、认定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三)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指导、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提示、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汇总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国务院。
  (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林业局、法制办、新闻办、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邀请中央宣传部、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召集人由银监会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审核,按程序报备。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要政策事项、工作机制、立法建议,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部门成员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刘明康  银监会主席
  成 员:唐双宁  银监会副主席
      李东生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永波  公安部部长助理
      李玉赋  监察部副部长
      李 勇  财政部副部长
      刘志峰  建设部副部长
      危朝安  农业部副部长
      黄 海  商务部部长助理
      刘士余  人民银行副行长
      钟攸平  工商总局副局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桂敏杰  证监会副主席
      陈新权  保监会纪委书记
      熊选国  高法院副院长
      朱孝清  高检院副检察长



附件2: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制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由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地区。其他有关地区应在主办地区省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做到防微杜渐;对认定存在困难的,按程序报联席会议。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或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2.重大案件,跨省(区、市)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联席会议组织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3.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对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联席会议。
  2.联席会议对省级人民政府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省级人民政府。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公安部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三、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省(区、市)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省(区、市)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区、市)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国务院全面掌握全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建立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本部门、本地区日常报告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负责向国务院提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完善法律法规
  围绕综合治理的目标,要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加紧建立和完善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处置原则和程序。
  联席会议要及时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起草、修改、补充的建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行业防范、监控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技术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地方政府规章。
  联席会议组织建立打击非法集资法规信息系统,实现法规信息的互通与共享。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技术标准通报联席会议。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蔓延。
  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对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具体落实。
  对省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联席会议应及时通报宣传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